再保险合同概述
再保险合同的主要种类

再保险合同的主要种类
第一种是险种再保险合同,它是最常见的再保险合同种类之一、险种
再保险合同是指再保险人对于一个或多个特定的险种进行再保险的合同。
这种再保险合同通常适用于其中一险种风险较大或特殊的情况,再保险人
可以接受保险人的再保险业务,从而为保险人分担风险。
第二种是年度再保险合同,它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周期内(通常是一年)进行的再保险业务。
年度再保险合同一般在年初约定再保险责任、再保险
保费以及再保险条款等内容,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根据需要向再保险人递
交再保单,并按照约定支付再保费。
第三种是比例再保险合同,比例再保险合同是指再保险人按照约定的
比例对保险人的一些险种进行再保险。
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再保险人
按照一定的比例承担保险人的风险,例如50%比例再保险意味着再保险人
承担保险人险种风险的一半。
第四种是超额再保险合同,超额再保险合同是指再保险人只对超出约
定临界点的范围进行再保险的合同。
超额再保险合同比例上通常较小,再
保险人只在损失超出约定的临界点时才负责赔付。
第五种是固定配额再保险合同,固定配额再保险合同是指再保险人按
照约定的配额承担保险人的风险。
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再保险人承担
保险人在一定时间内的全部风险。
除了以上列举的几种再保险合同,还有其他一些特殊的再保险合同,
如主动再保险合同、被动再保险合同、协议再保险合同等。
这些再保险合
同种类的选择往往取决于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的商业谈判和风险管理策略。
培训_2第二章再保险合同

三、 再保险合同的标的
再保险合同中的标的是再保险合同的客体,即 指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分出 人承担的损失补偿责任或给付责任。
由于分出公司对再保险标的具有经济利益关 系,是构成再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再保险合同实 际保障的是分出公司对再保险标的存在所具有的利 益,即保险利益,所以亦称再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再 保险利益。
在实务中,除非发生特殊问题,这些权利很少
运用,尤其在友好公司制建,双方都不要求使用这 样的条款。只有在缔约双方发生争执、有可能付诸 诉讼时才运用本条款。
四、再保险合同的基本组成部分
(1)缔约双方的名称。(2)合同开始日期。
(3)执行条款。
(4)除外责任。
(5)保费条款。
(6)手续费条款。
(7)赔款条款。
行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4、不论是否原保险人已尽或未尽对被保险人的赔偿
义务,再保险人都要履行其摊赔责任。
(8)账务条款。
(9)仲裁条款。
(10)合同终止条款。
(11)货币条款。
第三节 再保险合同适用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三、损失补偿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什么是再保险的保险利益?
原保险人对于承保的保险标的损失与否具有经 济补偿与否的利害关系,这种经济利益就是再保险 的保险利益。
实践中,在运用本条款时还应注意的一 点是,如果中间人特别是经纪人不能如期将再 保险费划至在保险人账户上时,再保险人也不 能因此而免除再保险费到账前期间的再保险责 任。
(五)保护缔约双方权利条款
再保险人给予保险人选择承保标的、制定 费率和处理赔款等权利。这主要是出于再保险人 对原保险人的充分信任,避免双方之间的反复周 折,便于再保险交易有效顺利地进行。原保险人 赋予再保险人查核账单及其他业务文件,如保单、 保费、报表及赔案卷宗等权利,允许再保险人有 这些权利,有利于再保险人能够更多地了解分出 业务经营管理、承保风险和赔款处理、损失记录 等情况,有利于掌握与其他业务的累计责任;同 时也有利于保证再保险交易的公平进行,防止出 现对再保险人不利的结果。
再保险合同概述pptx

航空再保险合同通常涉及多种风险,包括飞机事故、责任险、财产损失等。这种 再保险合同通常由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提供,以确保航空公司能够在面临重大 损失时得到经济保障。
案例二:财产再保险合同
总结词
财产再保险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再保险合同,旨在为财产损失 提供保障。
详细描述
财产再保险合同通常涉及房屋、车辆和其他财产损失的风险 。这种再保险合同通常由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提供,以确 保被保险人在遭受财产损失时能够得到经济赔偿。
保费与赔款
保费支付方式
通常按年度或季度支付,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其他时间周期支付。
赔款支付方式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再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原保险人支付赔款。
合同期限与续保
合同期限
通常为一年或多年,合同到期前需要重新协商和签订合同。
续保条件
在合同到期前,双方协商下一年的保费和保障范围等条件。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分类
按照再保险的 方式
分为比例再保险合同和 非比例再保险合同。
按照再保险的 范围
分为全部再保险合同和 部分再保险合同。
按照再保险的 时间
分为临时再保险合同和 长期再保险合同。
按照再保险的 安排方式
分为预约再保险合同和 合同再保险合同。
按照再保险的 险种
分为财产险再保险合同 、寿险再保险合同和其 他险种再保险合同。
2023
再保险合同概述
目 录
• 再保险合同定义与分类 • 再保险合同的要素 • 再保险合同的优缺点 • 再保险合同的购买与使用 • 再保险合同的案例分析 • 再保险合同的未来发展与趋势
01
再保险合同定义与分类
定义
• 再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 ,将原保险人已经承保的风险和责任转移给再保险公司,由 再保险公司承担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保险实务再保险合同

保险实务再保险合同在保险业务中,再保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工具,用于将保险公司的风险转移给再保险公司。
本文将介绍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种类以及注意事项。
一、再保险合同的概述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再转移给再保险公司的合同。
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人,再保险公司作为被再保险人。
再保险合同的目的是减少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保障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
再保险合同通常包含以下要素:再保险标的、再保险费、再保险责任范围、再保险责任期限等。
再保险标的可以是单一风险,也可以是整个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组合。
再保险费是保险公司向再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一般以保费的一定比例计算。
再保险责任范围是再保险公司对承担风险的范围和金额的限制。
二、再保险合同的种类再保险合同可以根据再保险责任的不同方式划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1. 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是再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的比例承担风险。
比例再保险通常指定一个承保比例,即再保险人承担一定比例的赔付责任,例如60%或80%。
比例再保险适用于保险公司希望将风险分散到多个再保险人的情况。
2. 非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是再保险人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承担风险。
非比例再保险通常以索赔金额为基础,与保单的保费无关。
当索赔超过约定的阈值时,再保险人开始承担相应的风险。
非比例再保险适用于保险公司希望在面临高额索赔时获得一定的保障。
三、再保险合同的注意事项在签订再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应该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合同条款的审慎分析。
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1. 清晰的合同条款再保险合同的条款应该清晰明确,对各方的权益和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合同应包含关于再保险标的、责任范围、费用计算等重要内容的条款。
2. 再保险公司的资信评级保险公司应在选择再保险公司时,考虑其资信评级。
再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和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的安全性的重要保证。
3. 定期评估再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对再保险合同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合同仍然适用于当前的业务需求。
再保险合同名词解释

再保险合同名词解释摘要:一、再保险合同概述1.再保险合同的定义2.再保险合同的分类二、再保险合同的主体1.原始保险人2.再保险人3.分出保险公司与分入保险公司三、再保险合同的内容1.保险责任的承担2.保险费的支付3.保险赔偿的支付四、再保险合同的运行机制1.合同的签订与履行2.合同的变更与解除3.合同的争议处理五、再保险合同的管理与监管1.我国再保险合同的管理体制2.再保险合同的监管要求3.再保险合同的违规处理正文:一、再保险合同概述再保险合同是指原始保险人(分出保险公司)与再保险人(分入保险公司)之间就分出的保险业务所签订的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分出保险公司将部分保险业务转让给分入保险公司,分入保险公司对分出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再保险合同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比例再保险:指分出保险公司与分入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比例再保险可分为固定比例再保险和可调整比例再保险。
2.非比例再保险:指分出保险公司与分入保险公司之间不按照固定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非比例再保险可分为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二、再保险合同的主体1.原始保险人(分出保险公司):将部分保险业务转让给分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
2.再保险人(分入保险公司):接受分出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对分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3.分出保险公司与分入保险公司:分别指承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及接受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三、再保险合同的内容1.保险责任的承担:再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分出保险公司将部分保险责任转让给分入保险公司,分入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保险费的支付:分出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向分入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3.保险赔偿的支付: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分出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保险金,然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入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四、再保险合同的运行机制1.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分出保险公司与分入保险公司通过协商,签订再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再保险合同核算概述

2023再保险合同核算概述pptx•再保险合同核算的基本概念•再保险合同的种类与合同管理•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与信息披露•再保险合同的税收政策与税收筹划目•再保险合同核算的未来发展趋势和挑战•案例分析录01再保险合同核算的基本概念再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的协议,约定原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支付再保险费,并在约定期限内与原保险人共同承担保险责任。
再保险合同定义再保险合同具有风险转移、风险分散、保费分配和赔款摊回等特性,同时再保险合同的签订可以扩大保险人的承保能力,稳定经营,降低保险风险。
再保险合同特点再保险合同的定义与特点核算的意义再保险合同的核算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成本计算和业绩评估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核算的作用再保险合同的核算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合理规划再保险安排,有效分散风险,提高业务稳定性,同时可以降低保费支出,提高承保能力,扩大业务规模。
再保险合同核算的意义与作用再保险合同核算的基本原则再保险合同的核算应当真实反映再保险业务的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或伪造数据。
真实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再保险合同的核算应当及时进行,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保费和赔款的结算。
再保险合同的核算应当准确计算保费、赔款、费用等各项收支,避免误差和遗漏。
再保险合同的核算应当包括所有再保险业务的相关数据和信息,不得漏报或隐瞒。
02再保险合同的种类与合同管理比例再保险合同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原保险风险的合同,分为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合同以赔款金额为基础分担原保险风险的合同,分为超额赔款再保险和停止损失再保险再保险合同的分类及特点选择再保险人、商定再保险种类、条件和费率、确定责任期限和再保险金额等签订再保险合同的过程涉及再保险种类、条件和费率、责任期限、再保险金额等方面的变更再保险合同的变更再保险合同的签订与变更再保险合同的终止按照约定条件或法定条件终止合同再保险合同的转让将原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保险人或投资者的行为再保险合同的终止与转让再保险合同的要素合同当事人、合同目的、合同类型、合同条款等再保险合同的格式合同文本格式、条款内容格式等,通常由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制定再保险合同的要素与格式03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与信息披露1再保险合同的会计确认与计量23在确认再保险合同的负债时,需要根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规,确认负债的金额、利息和费用等。
再保险合同pptx

05
再保险合同的风险控制
合同签订的风险控制
合同签订前的风险评估
在签订再保险合同之前,需要对再保险方的财务状况、业务经验、服务质量等方 面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以确保对方的信用等级和风险承受能力。
合同条款的审查
对再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仔细审查,特别是责任条款、除外责任、理赔程序 等关键内容,确保本方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再保险合同pptx
xx年xx月xx日
contents
目录
• 再保险合同基本概念 • 再保险合同的要素 • 再保险合同的业务流程 • 再保险合同的法律法规 • 再保险合同的风险控制
01
再保险合同基本概念
再保险合同的定义
再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约定,对于原保险合同 项下的风险,由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提供保障的合同。
需要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手续办理,确保合同双方权益不受侵害
03
再保险合同的业务流程
合同签订的业务流程
客户提交投保意向
客户根据自身需求,向再保险公司 提交投保意向。
审核投保资料
再保险公司对客户提交的投保资料 进行审核,包括客户的基本信息、 保险标的、保险期限等。
确认保费和保险条款
审核通过后,再保险公司与客户确 认保费和保险条款,最终形成再保 险合同。
04
再保险合同的法律法规
合同的法定条款
合同的法定条款是指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再保险合同 必须具备的基本条款。
这些条款通常包括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保险标的、保险 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以及再保险责任等。
合同的格式条款
合同的格式条款是指在再保险合同中采用标准化的条款,以便于合同双方更好地 履行合同义务。
再保险合同的特点
再保险合同核算概x

再保险合同核算概述xx年xx月xx日•再保险合同概述•再保险合同核算原则•再保险合同核算流程•再保险合同核算科目设置目•再保险合同核算的风险及控制措施•再保险合同核算的未来发展趋势及建议录01再保险合同概述再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其中一方(再保险人)同意承担另一方(原保险人)转嫁的保险风险。
再保险人通过支付保费从原保险人那里接收风险转移,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按照再保险的方式,再保险合同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合同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
比例再保险合同按照原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再保险金额,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则按照赔款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再保险金额。
1再保险合同的重要性23再保险合同可以分散原保险人的风险,减轻其赔付压力。
通过再保险,原保险人可以将大额的赔款分散到多个再保险人身上,降低自身风险。
再保险还能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原保险人应对突发事件和资金短缺的情况。
02再保险合同核算原则确认再保险合同的经济利益确认再保险合同的法律风险确认再保险合同的成本和费用确认原则计量原则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考虑合同条款和条件考虑市场条件和风险因素记录再保险合同的详细信息记录合同变更和修订的信息记录相关的会计分录和财务报表记录原则报告原则报告再保险合同的财务状况报告再保险合同的业绩表现报告相关的税务和监管要求03再保险合同核算流程直接成本涉及再保险合同的签订、审批、承保、理赔等环节,这些环节产生的直接成本,如工资、差旅费用等,需要进行核算。
摊回分保费用再保险合同签订后,根据合同约定的保费和承担风险的比例,原保险人需要向再保险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费,同时再保险公司也需要向原保险人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费作为分保费。
再保险合同的签约再保险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赔款的处理方式,包括赔款金额的计算、赔款期限等。
在履行合同时,需要对赔款进行严格的核算,确保赔款金额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赔款处理再保险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准备金的提取方式,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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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再保险合同概述 再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再保险合同适用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再保险合同概述
一、再保险合同的概念
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 而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多由分出公司拟定,但也可由接受公司编 制。
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或违反合同的约 定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事务如理 赔等工作仍然由原保险人承担,而再保险人实际 负担的义务并不直接向原被保险人履行。所以委 托合同说也存在重大缺陷。
(三)原保险合同说(继承说)
赞成者:
再保险合同首先是一个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性质、种类与原保险合同性质种类一 致。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源于原保险合同的性质。 原保险合同是人身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亦是人 身保险合同。即均属给付性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均属补偿性。
性质特殊的责任保险
确切的说,再保险合同是一种性质特殊的责任保 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的责任性与原保险合同标的 密切相关。
再保险合同标的是基于原保险合同标的的风险转 嫁。没有原保险合同的成立,则再保险合同没有 成立的基础
再保险合同不能离开原保险合同独立存在。
再保险合同的责任性是依附于原保险合同可能产 生的经济赔偿或给付责任。
合伙合同说 委托合同说 原保险合同说 责任保险合同说 双务合同说
(一)合伙合同说
赞成者: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相同:分担危险。这一观点被 德国、日本和法国等国早期判例所采用。
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与合伙形 式相一致。
(1)经济上,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对于危险分担的结果,在利害关系上 具有共同性,同时在危险的分担、利益的取得方面也都有其共同目的。 (2)从险种看,都以原保险人对原被保险人承担给付责任为前提,这同 债权人对合伙人请求履行合同的责任一样。 (3)从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责任的分摊来看,也类似于合伙合同中规定 出资额多少决定合伙人责任的大小。
财产:没有共同出资形成相对独立财产,合伙合 同有共同出资形成独立的合伙财产
业务经营:没有经营共同的事业,合伙合同经营 共同事业
连带责任:无,合伙合同有。
(二)委托合同说
赞成者认为:再保险人受原保险人的委托,处理 原保险人承担的危险等事务。因为,原保险人的 许多权利义务转移到了再保险人身上。
反对者:
我国《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 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 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所以,合伙人必须有合伙财产(共同的出资), 经营共同事业而订立合同。但是再保险合同与合 伙合同存在不同之处,可见,再保险合同不是合 伙合同。
区别
合同当事人:两个相互独立的法人,没有形成团 体,合伙合同则是同一合伙的团体成员
反对者:
认为上述观点过分强调了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 同的联系,而忽视了二者之间的区别。在再保险 合同当事人间所负有的主要给付义务方面,再保 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不同于原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所以,再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但再保险 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并不是同一种保险
在保险利益和保险标的方面是不一致的。
(四)责任保险合同说
与原保险合同说一样,也认为再保险合同在性质 上属于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说认为再保险合同只是责任保险合 同,即再保险是基于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经济 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转嫁,以经济赔偿或给付责任 为目的的一种责任保险。所以说,不管原保险是 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再保险都是责任保险。
3、赔偿义务的独立性
《保险法》第29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 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其原保险责任。”这体现了 赔偿义务的独立性。
原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应该根据原保险合同来决定,不论是否办理再 保险,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便应对此承担理赔责任。因为再保 险的运用对于原保险人而言,虽然有利于增强保险,但再保险合同的 履行情况并不因此影响到原保险合同的履行,因此不得以再保险人不 履行债务为由,拒绝或延迟履行其对原被保险人之给付义务。这充分 体现了原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与原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受再 保险合同的影响,这便是赔偿义务的独立性体现。
从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
(1)再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形式的一种,也属经济合同,无 标准格式,双方签署后生效。 (2)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出公司分出业务、交纳保 费;分入公司承诺给予应份的经济补偿。 (3)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双方必须遵守并相互约束。 (4)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基础。
二、再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
三、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性
1、赔偿请求权的独立性
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既然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因此原 则上而言,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再保险合同 的再保险人之间并不发生任何权益关系。
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除非另有规定,原被保险人对再保 险人并无任何请求权可言,因此《保险法》[4] 第29条规 定:“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 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因此,被保险人仅 在原保险人怠于行使权利时,依民法之规定,代位原保险 人对再保险人行使求偿权。但这一权利行使的效果,是否 仍然应该属于原保险人,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2、保险费请求权的独立性
根据合同效力相对性原则,可以推论:再保险人及原保险人是再保险 合同的当事人,原投保人与再保险人并无关系,因此再保险人不得向 原投保人请求交付保险费。
这一点于《保险法》第29条更可以获得支持,该条文明确规定:“再 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这一点独立性 即使在比例再保险中也是成立的,譬如要求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将一 定比例的保险费给付甲原保险人,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给付甲再保险人、 乙再保险人,程序繁琐。对于再保险人而言,是非常不经济的规定。 因此出于经济便利,效率原则,由原保险人向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请 求原保险费,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请求再保险费而不是向原保险合同 的投保人请求,这也体现了保险费请求权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