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合同的主要种类
保险法(新)

3
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作为双务合同,其内容一方面表现 为投保人负有给付保险费的义务,对于保险 人所负义务 ,主要表现为金钱给付说与危险 承担说 。 按金钱给付说,保险人的给付义务是附有停 止条件的保险金给付义务。保险合同中保险 人所负义务以保险事故发生为要件 4
危险承担说认为,保险人的义务并非只是保 险事故发生时才负给付保险金义务,而是在 整个保险期间,保险人均有危险承担的义务。 危险承担的义务表现为:一方面,若不发生 保险事故,权利人免于精神上或物质上的担 忧,为此的殚精竭虑因而省却;另一方面, 表现为若发生保险事故,则负有给付保险金 的义务,以填补因此所受损失。
13
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 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1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 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 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4
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制
第一,关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 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 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 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保险合同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在保险合同的内容发生争议时,应作出有利 于非起草人的解释。 15
35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
36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订立保险合同,享有保险合同 权利,负担保险合同义务的人,包括投保人与保险 人。 保险合同主体与保险合同关系人不同。保险合同关 系人指虽非保险合同主体,但因保险合同的订立而 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保险 合同订立、履行、消灭的过程中,尚涉及保险辅助 人,指非保险合同主体,亦非保险合同关系人,但 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起辅助作用的人,包括保 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估人等。
再保险(一):再保险的概念和种类(二)

再保险(一):再保险的概念和种类(二)(1994)案的上诉判决说明对确定再保险性质最具代表性。
该案所涉及的是英国鹰星保险公司对它与原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性质的解释。
鹰星保险公司认为这个合同是再保险合同,因此,鹰星保险公司只对再保险被保险人依法承担赔付责任的索赔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鹰星保险公司主张,再保险合同属于责任保险的性质。
哈伯豪斯大法官指出“:鹰星的主张是试图将再保险与责任保险等同起来。
这是不正确的并从来就不是正确的。
责任保险是原保险的一种,是被保险人将其可能对他人承担的责任风险进行投保。
确切地说再保险合同具有与此不同的定义”。
他接着指出:一个保险合同与一个再保险合同是彼此独立的。
但是,一个再保险合同是承保了原始被保险标的物的合同。
再保险人是由于原保险人的原始保险合同而对船舶具有可保利益。
不过,被保险的物品是船舶并不是由原船舶保险合同产生的原保险人在船舶上的利益,即原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项下的损害赔偿责任。
“这个保险是再保险的事实意味着再保险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的程度必须依照原始保单条款确定,因此,再保险被保险人必须将其原始保单项下有权或本应获得的利益保障给予再保险人。
再保险是对原始保险标的物上的可保利益的保险,并且适用代位追偿原则”。
在另一个英国案例中,法官霍夫曼(Hoffmann)认为再保险合同不是一个对原保险人潜在责任或赔偿的保险。
它是再保险人和再保险被保险人之间一个独立的合同,该合同中的保险标的与原保险中的保险标的相同,这就是说,船舶或货物所面临的风险或任何可以承保的风险。
再保险与原保险在可保利益性质上的不同仅仅表现在原保险人的可保利益产生于其在原始保单项下所承担的责任。
法庭之所以将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视为承保了相同的原始保险标的物,是为了使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之间产生更强有力的联系,同时,将再保险限制在“对原始保险标的物上的可保利益的保险”并“适用代位追偿原则”,这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再保险具有补偿的性质。
再保险

160 1.6 320 3.2 640 6.4
保险学—再保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特点
优点
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 手续简化,节省人力和费用 缺乏弹性,对分出公司不利 不能均衡风险责任,必须借助其他再保险方式 来分散风险
缺点
保险学—再保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运用范围
成数再保险的特点,决定了它的运用范围,一般 来说,资金雄厚、历史悠久的保险公司较少采用, 主要适用于
Hale Waihona Puke 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 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假如总赔款额不超过自负责任额,全部损 失由分出公司赔付;假如总赔款额超过自 负责任额,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赔付 一次事故中的赔款计算
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 有事故限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保险学—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
是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 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责任计算关键在于一次事故的划分
是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故又称损失再 保险,或超过损失再保险 由于超过损失再保险是对原保险人赔款超过一定额度或标准时, 再保险人对超过部分责任负责,故又称第二危险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
保险学—再保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时间条款
分层再保险
保险学—再保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是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和 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即在约定 的某一年度内,对于赔付率超过一定标准 时,由再保险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某一赔 付率或金额 正确地、恰当地规定分出公司的自留责任 赔付率和接受公司的分保责任赔付率至关 重要
保险学原理复习要点 第8章 再保险

第八章再保险1. 再保险:亦称再保或分保,是转移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的行为或方式。
保险人承保业务后,根据风险的大小和自身的能力,将其承担风险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其他普通保险公司或专业再保险公司,以便分散责任,保证其业务经营的稳定性,这种风险转移方式实际上是对原保险人承担危险的保险。
换言之,是对保险的又一次保险,故被称为再保险。
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通过签订分保条,分保合同摘要表或再保险合同文本,原保险人将其承保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再保险人。
再保险合同具有经济性补偿性质,属于补偿性合同。
再保险也是一种无形贸易。
再保险业务的原保险人可称为再保险分出公司、再保险分出人、分保分出公司、分保分出人,通常简称为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接受再保险业务的公司可叫做再保险接受公司、再保险接受人、分保接受公司、分保接受人,通常简称为分入人、分入公司或再保险人。
分出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称为分保费。
为了补偿再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的费用开支,分出人向分入人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叫做再保险手续费、再保险佣金或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等。
2. 试述再保险与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2009.7论A. 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它由保险派生发展而来。
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前提和源头,没有保险,再保险则无从做起;再保险是保险的后盾和保障,没有再保险作支柱,保险的发展会大受限制,比如一个保额为3亿美元的人造卫星,如果没有再保险的保障,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不敢贸然独家承保,而且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因此可以说,再保险和保险是唇齿相依,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B. 再保险与保险的区别:(1)合同当事人不同。
保险关系的双方订立保险契约,是投保人一方以缴付保险费为义务,换取保险人赔偿因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致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或约定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经济补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法律行为。
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原保险人、再保险人。
成数比例再保险合同成本分析和安排建议

成数比例再保险合同成本分析和安排建议作者:邝欣毅来源:《财讯》2018年第02期引言随着经济社会生活全面发展,保险的作用越来越为大众了解和接受,保险市场的参与者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
保险公司为了有效管理自身的承保风险,再保险合同作为风险管理的主要金融手段,日益得到保险业内人士的重视。
本文试图从再保险合同种类人手,比较分析目前再保险市场运用最为广泛的成数比例再保险合同的特点,并尝试给出安排建议。
再保险合同及类型再保险合同是原保险公司分散承保风险的重要手段。
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也称为分出人)与再保险公司(也称为再保接受人)之间以订立合约的方式,确立双方对于原保险合同的风险分担关系,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根据双方约定条件,分出人有义务分出,再保接受人有义务接受相应的保险业务,当相关业务发生赔款时,再保接受人按约向分出人进行赔付。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之间通过合同约定,再次建立起保险合同关系,只是再保合同的保障对象,是保险公司基于原保单项下的保险责任。
再保险合同通常是保险公司与专业再保险公司之间签订,再保险合同条件受国际再保险交易市场影响。
再保险合同按再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标准不同,分为比例再保险合同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两种分保形式。
比例形式的再保险合同中,再保人收取原保单一定比例的保费,发生赔款时,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如再保公司参与某地铁工程项目原保单20%份额,收取原保费的20%作为再保险保费,发生赔款时该再保公司承担20%的赔款。
非比例分保形式的再保合同约定,双方以原保单项下赔款金额为责任划分标准,当每次损失或每次事故造成的累积损失超过一定金额时,再保险人承担超过约定赔款金额以上部分的损失。
从以上两种分保形式对比,相同的是原保险公司都能够有效限制赔款金额,是分散风险的金融手段。
所不同的是,比例分保形式下,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的责任划分基于原合同条件,只是双方承担责任比例不同,再保险定价和其他承保条件通常都跟随原保险合同条件。
再保险

名词解释:1.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承担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2.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难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3.自留额:也叫自负责任额,是指分出公司根据自身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
4.分保额:也称分保责任额,是指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对接受公司而言,这个责任额为接受额。
5.再保险合同:又称分保合同,它是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6.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7.溢额再保险: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合同双方利益并非完全一致)8.乘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是将乘数再保险与溢额再保险组织在一个合同里以乘数再保险的限额作为溢额再保险的起点,再确定溢额再保险的限额9.非比例再保险:是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故又称损失再保险10.临时分保:是由分出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分保接受人,经分保双方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再保险安排方法11..合同分保:是再保险安排的最主要的方法。
由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预先订立分保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进行缔约人之间的约束性的再保险安排。
12.预约分保:是介于临时与合同分保之间的一种分保方式。
对分出公司,可像临时分保一样选择是否分出以及分出成分。
对接受公司却像合同分保一样,一旦有预约分保范围以内得分入业务则必须接受无选择余地。
13.危险分析:在再保险规划中,分出公司首先要对承担的责任危险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选用适合的再保险方式,达到规划的合理性14.自留额:不仅指溢额分保中的自留额,广义上说凡是分出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都是自留额。
比例分保中:自留额按保额的一定成数或金额来确定。
五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下

❖ 某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客运险的成 数再保险合同。规定每一架飞机的最高限额5000万 美元,分出公司自留30%,分出70%。在合同有效 期内,发生了两笔赔款,分别是①保额为3000万美 元,保费30万美元,需赔款200万美元。②保额 5000万美元,保费50万美元,需赔款100万美元。
5
(1)成数再保险
A、成数再保险的含义
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保
险金额的分割比率,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
约定的比率即成数在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之间进行分割
的再保险方式。
B、成数再保险的分摊
在成数再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前提下,不论原保险人
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大小,只要该保险金额
1
分出公司:付出分保费,摊回分保赔款,收取 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 分入公司:收取分保费,摊付分保赔款,付出 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
经营再保险的公司主要有兼营再保险公司、专 营再保险公司。
2
(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原保险与再保险有联系,但再保险是一项独立的保
险业务。 再保险合同只对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具有约束力,
22
例:合同约定,接受公司的责任在赔付率90%至 120%之间,但最高责任额不得超过120万美元, 以先达到者为限。
(1)如果分出人当年的净保费收入为100万美元,赔款 90万,在赔付率限额内,完全自负;
(2)如果赔款105万美元,分出人自负90万(90%), 接受人负15万(15%,90%—105%部分);若赔款150 万,接受人付90%--120%部分,即30万,分出人除了付 90万(90%)外,还要负担余下的30万。
26
3.预约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是指分出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是
再保险业务种类

再保险业务种类摘要:一、再保险业务简介二、再保险业务种类划分1.按保险标的划分2.按再保险合同的性质划分3.按再保险的用途划分4.按再保险的分类方法划分三、再保险业务的意义四、再保险业务的发展趋势正文:一、再保险业务简介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已承保的保险业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行为。
再保险是保险公司分散风险、保证经营稳定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再保险业务种类划分(1)按保险标的划分再保险业务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1.财产再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再保险业务。
2.人寿再保险: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再保险业务。
3.健康再保险: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再保险业务。
4.意外再保险:以人的意外伤害为保险标的的再保险业务。
(2)按再保险合同的性质划分再保险业务根据再保险合同的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类:1.比例再保险:再保险合同中规定,再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原保险人承保的保险业务。
2.非比例再保险:再保险合同中规定,再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限额承担原保险人承保的保险业务。
(3)按再保险的用途划分再保险业务根据再保险的用途,可分为以下几类:1.溢额再保险:原保险人将超过其自留额的保险业务转移给再保险人承担的再保险业务。
2.亏损补偿再保险:原保险人因承保亏损而将保险业务转移给再保险人承担的再保险业务。
(4)按再保险的分类方法划分再保险业务根据再保险的分类方法,可分为以下几类:1.寿险再保险:以人寿保险业务为再保险标的的再保险业务。
2.财产险再保险:以财产保险业务为再保险标的的再保险业务。
3.意外险再保险:以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为再保险标的的再保险业务。
4.健康险再保险:以健康保险业务为再保险标的的再保险业务。
三、再保险业务的意义再保险业务对于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原保险人而言,再保险业务有助于分散风险、降低经营风险,保证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立合同人×××双方同意,按下列条件签定本合同,共同 遵守。
第一条 第一条
………………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中文、英文各一式:具有同等效力, 由双方共同签字,各执一份为凭。
分出人
接受人
×××公司 年 月 日于北京
×××公司 年 月 日于
第二节 溢额分保合同
3.自留比例和分保比例随保额的大小而变动, 因此,分出人和接受人的经营结果有时并不一 致。
三、溢额分保合同的优缺点
(一)对原保险人而言 1.原保险人可以根据不同险种、质量和业务
性质以及自身的财力,选定最佳自留额,凡在 自留额以内的业务,不必办理分保。 2.溢额分保合同对巨额风险的分散有较大的 弹性。因为溢额分保合同限额若不能满足分出 公司的需要,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再组织安排第 二溢额分保合同或第三溢额分保合同等。 除上述优点外,溢额分保合同的不足之处是账 务计算比较复杂,费时费力,需要有严格的管 理制度和必要的财会人员,如果赔款多集中在 自留额以内的小额业务损失,分出公司的累积 赔款额就会较高。
假如某分出公司组织了一个豪华游艇成数和 溢额混合分保合同,成数合同的最高责任额 为20万英镑,其中自留40%,即8万英镑,分 出60%,即12万英镑,溢额分保合同为四根 线,即80万英镑,这样,该成数和溢额混合 分保合同的总容量为100万英镑。现有保额不 等的六条游艇,它们在成数和溢额分保合同 中的分配情况如表
三、成数分保合同的优缺点
(一)对分出公司而言 成数分保合同的保费和赔款均按缔约方各自承担的比
例计算,所以对分出公司来讲,这种合同的突出优点 是帐务计算简单,节省管理费用,其不足之处是: 1.对质量好的小额业务,本来没有必要安排分保, 但因属于承保范围,仍有义务予以分保,因而要支出 较多的保险费;而对某些质量较差的业务,也不能减 少自留额。 2.如遇保险金额巨大的风险,难以放入合同,故 不能达到分散巨额责任的日的,除非另行安排临时分 保或超赔保障。 (二)对再保险人而言 成数分保合同的限额一般不会太高,所以业务成绩 往往比较稳定;其经营结果不管是盈余还是亏损,再 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的利害关系完全一致,所以,接受 成数分保合同比较放心。
2.分出公司先组织一个溢额分保合同, 其中自留部分再按另订的成数分保合同 处理。
订立的一种自动生效的再保险协议。这 种再保险合同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的分 保方式,故属于比例再保险。
二、成数分保合同的基本内容
1.缔约双方的名称。 2.合同开始日期。 3.执行条款。 4.临时分保和超赔分保条款。 5.保险费和分保手续费条款。 6.纯益手续费条款。 7.赔款条款。 8.账务条款。 9.货币条款。 10.保费准备金条款。 11.未了责任转移条款。 12.除外条款。 13.终止条款。
一、溢额分保合同的概念
溢额,顾名思义,即充满后流出的盈余部分。 在再保险业务中,溢额是指超过与分出公司自 身财力不相适应的保险责任或不愿自留的保险 金额,所以,溢额又称为分出额或分保额。如 果以合同方式安排再保险,该合同就称为溢额 分保合同。
溢额分保合同也是以保额为基础确定保险人和 再保险人之间的分保关系,故属于比例再保险。
1.以保额的一定金额作为对每一危险单位的自 留额。
2.最高限额为自留额的若干倍数。在溢额分保 合同中,自留额与分保额之和叫做合同容量, 亦称最高责任额或合同限额。分出公司根据被 保风险的性质、种类、特点和质量等因素,确 定适当的自留额。自留额是制定合同限额的基 本单位,通常用“线”来表示,每根“线”的 最高责任应与分出公司的自留额相等。
对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来说,溢额分保合同 虽然都有些不足之处,然而,鉴于这种合 同分保方式的优点比较突出,所以历久不 衰,迄今已成为比例再保险中最为流行的 再保险方式。这种分保机制更适用于保额 高低悬殊较大,质量优劣参差不齐的业务, 比如火险业务中的工业火险等。
第三节 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
一、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的定义
(二)对再保险人而言
凡属溢额分保合同承保范围内的业务, 根据合同规定,原保险人对自留额以上 的溢额部分必须分出,因此,再保险人 不必担心分出人对不良风险的逆选择; 另外,如果赔款多集中在自留额部分、 溢额分保合同就会出现盈余,反之,倘 若巨额赔款较多,再保险人自然就会亏 损。
四、溢额分保合同的运用
溢额分保合同的基本内容与成数分保合 同大体相当,主要区别在分保业务条款 一项,也就是说,在溢额分保合同中, 只有当被保风险的保额超过分出公司的 自留额时,才依照合同的约定比例,将 溢额自动分给再保险人。所以,溢额分 保合同虽属于比例再保险,但分出人和 再保险人的利益有时并非完全一致。
二、溢额分保合同的特点
四、成数分保合同的运用
成数分保合同主要用于以下几种情况或 方面:
1.经验不足、业务技术力量欠佳的新公 司、小公司
2.试办性的新险种或新业务; 3.保额较低、并且均衡的业务; 4.成绩比较稳定的业务; 5.需要互惠交换的业务。
某公司的进口货物运输保险成数分保合同的中 文本
×××公司
进口货物运输保险成数分保合同
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是将成数再保 险和溢额再保险方式组织在一起,以合 同方式予以安排的再保险。其中以成数 分保合同作为自留额,然后再以成数分 保合同的最高限额的若干倍数,即线数 组成溢额分保合同的最高限额。
二、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的安排方式
1.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成数分保合同,规定 合同自留成分和最高责任濒,保额超过限额 时,则按另订的溢额合同予以分保。
再保险
第六章 再保险合同的主要种类
第一节 成数分保合同 第二节 溢额分保合同 第三节 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 第四节 一揽子分保合同 第五节 转分保合同 第六节 超额赔款分保合同 第七节 超额赔款率分保合同
第一节 成数分保合同
一、成数分保合同的定义 成数分保合同是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