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正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保障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依照《条例》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评价的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的风险。
安全评价工作按照植物、动物、微生物三个类别,以科学为依据,以个案审查为原则,实行分级分阶段管理。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
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一、引言随着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转基因生物在农业、医药等领域展现出巨大的应用潜力。
然而,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生态环境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体系1. 法律法规我国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原则、要求、程序等。
2. 部门职责(1)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3. 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1)按照潜在危险程度,将转基因生物分为四个安全等级:I、n、m、iv。
(2)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3)转基因生物在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进口等环节,必须进行安全评价。
4. 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1)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2)转基因食品、饲料等应标注转基因成分、来源等信息。
(3)违反标识管理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转基因生物进口管理制度(1)对进口转基因生物,实施安全评价、风险评估和审批制度。
(2)进口转基因生物必须符合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标准。
6. 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制度(1)对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实施生产许可制度。
(2)加工企业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
三、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实施与监管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认知。
2. 强化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3. 完善技术检测体系,提高检测能力。
4. 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中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分析.

中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分析华中农业大学李然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切实保证人们的健康和食品安全,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该条例主要介绍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卫生要求及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
但由于管理范围较窄,内容欠丰富。
后又推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该法案不仅继承了管理条例的优点,还通过与实践的结合完善了条例的不足。
随着基因工程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1993年国家科技部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1996年农业部又相继颁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以规范转基因技术的应用和管理。
为了预防转基因生物技术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潜在影响,2000年由国家环保总局牵头及八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制定了〈〈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国务院2001年也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该条例标志着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管理正式纳入法制建设轨道。
2002年,农业部为了配合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也颁发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El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同年。
卫生部也颁发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并明文规定食品中含有转基因产物的要标注“转基因XX食品”或“以转基因XX食品为原料”等字样。
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国的生物安全管理。
2005年我国正式加入联合国〈〈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标志着我国的生物安全管理正式步入国际合作的轨道。
2006年农业部为了进一步加强转基因生物的审批管理。
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办法中明确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应具备的条件。
2007年卫生部又颁布实施了〈〈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纵观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演变历程,不难发现:中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正经历着一个快速变迁的发展过程。
并逐步向标准化、系统化、国际化靠拢。
通过对中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变迁进行分析和探讨,得出以下几点启示和建议。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附件24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通过各种方式(包括贸易、来料加工、邮寄、携带、生产、代繁、科研、交换、展览、援助、赠送以及其他方式)进出境的转基因产品的检验检疫。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基因产品”是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转基因生物与产品。
第四条海关总署负责全国进出境转基因产品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转基因产品的检验检疫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过境转移的农业转基因产品实行许可制度。
其他过境转移的转基因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第六条海关总署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实行申报制度。
第七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报检手续时,应当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货物名称栏中注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
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
海关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八条对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进境转基因产品,如申报是转基因的,海关应当实施转基因项目的符合性检测,如申报是非转基因的,海关应进行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以外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海关可根据情况实施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
海关按照国家认可的检测方法和标准进行转基因项目检测。
第九条经转基因检测合格的,准予进境。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一)申报为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转基因成分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不符的;(二)申报为非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8号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8号)《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二00二年四月八日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和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基因食品,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三)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第三条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
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
第四条转基因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其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不得对人体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第五条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
第六条转基因食品的生产企业须达到国家有关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
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应当保留转基因食品进(出)货记录,包括进(出)货单位、地址、数量,相关记录至少保留二年备查。
第二章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第七条卫生部建立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制度。
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

国务院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三个配套的管理办法,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这些法规已明确规定,发放安全证书需要进行环境安全与食用安全检测,并对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产品进行强制性标识。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进行标识。
该办法第六条规定了标识的标注方法: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某某0;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某某,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某某0;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某某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某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缺陷纵观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从2008年的“毒奶粉”事件,到今年的“地沟油”事件和“龙虾门”事件,食品安全问题始终十分突出。
下面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缺陷进行分析:1、现有立法层次不高。
国际上以美国、日本等为代表的很多国家都是针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进行专门立法,而我国对于转基因生物技术颁布的多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这些法规大多从本部门的职责角度出发,对转基因技术及其产品进行管理,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难以从整个生物安全角度出发,对转基因生物技术及其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作出全面系统规定。
制定专门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法我国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与国外(如美国、欧盟、日本)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我国缺乏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专门立法。
虽然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可散见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但适用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一些特殊规定,如转基因食品的检测标准,就与转基因生物安全有所不同。
学校幼儿园转基因处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幼儿园转基因食品的使用,保障幼儿的饮食安全,预防转基因食品对幼儿健康可能产生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幼儿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幼儿园所有教职工、幼儿及家长。
第三条幼儿园应严格遵循国家关于转基因食品的管理规定,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转基因食品。
第二章转基因食品的管理第四条幼儿园食堂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严禁采购、使用未经批准的转基因食品。
第五条幼儿园食堂应建立转基因食品采购记录制度,详细记录转基因食品的采购时间、数量、来源等信息。
第六条幼儿园食堂应定期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七条对违反本制度,擅自使用转基因食品的教职工,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对首次违规的教职工进行警告,并要求其参加食品安全教育培训。
2. 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 解聘: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向幼儿园食堂提供转基因食品的供应商,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通报批评:对首次违规的供应商进行通报批评。
2. 暂停合作:对情节严重的,暂停与该供应商的合作关系。
3. 清退: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清退该供应商。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九条幼儿园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小组,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幼儿园应定期组织食品安全检查,确保本制度的落实。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幼儿园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实施说明一、幼儿园应将本制度张贴于食堂、教室等显眼位置,确保全体教职工、幼儿及家长知晓。
二、幼儿园应定期开展转基因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大家的食品安全意识。
三、幼儿园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四、幼儿园应加强与家长、社会各界的沟通,共同维护幼儿的饮食安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和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基因食品,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
(三)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第三条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
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
第四条转基因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其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不得对人体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第五条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
第六条转基因食品的生产企业须达到国家有关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
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应当保留转基因食品进(出)货记录,包括进(出)货单位、地址、数量,相关记录至少保留二年备查。
第二章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
第七条卫生部建立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制度。
卫生部制定和颁布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规程及有关标准。
第八条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价、实质等同、个案处理等原则。
第九条卫生部设立转基因食品专家委员会,负责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的评价工作。
委员会由食品安全、营养和基因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卫生部根据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工作的需要,认定具备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的验证工作。
第三章申报与批准
第十一条生产或者进口转基因食品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
(三)企业标准;
(四)食用安全性的保证措施;
(五)设计包装及标识样稿;
(六)与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有关的技术资料;
(七)申请单位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报告和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的验证报告;
(八)其他有助于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的资料。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有关的技术资料包括:
(一)转基因食品的(物种)名称;
(二)转基因食品的理化特性、用途与需要强调的功能;
(三)转基因食品可能的食品加工方式与终产品种类以及主要食物成分(包括营养和有害成分);
(四)基因修饰的目的与预期技术效果,以及对食品产品特性的预期影响;
(五)基因供体的名称、特性、食用史;载体物质的来源、特性、功能、食用史;基因插入的位点及特性;
(六)引入基因所表达产物的名称、特性、功能及含量;
(七)表达产物的已知或可疑致敏性和毒性,以及含有此种表达产物食用安全性的依据;
(八)可能产生的非期望效应(包括代谢产物的评价)。
第十三条申请进口转基因食品的除必须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出口国(地区)政府批准在本国(地区)生产、经营、使用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卫生部自受理转基因食品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批准的转基因食品,由卫生部列入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品种目录。
第四章标识
第十六条食品产品中(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或/和表达产物的,要标注“转基因XX食品”或“以转基因XX食品为原料”。
转基因食品来自潜在致敏食物的,还要标注“本品转XX食物基因,对XX食物过敏者注意”。
第十七条转基因食品采用下列方式标注:
(一)定型包装的,在标签的明显位置上标注;
(二)散装的,在价签上或另行设置的告示牌上标注;
(三)转运的,在交运单上标注;
(四)进口的,在贸易合同和报关单上标注。
第十八条转基因食品的标签应当真实、客观,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暗示可以治疗疾病;
(二)虚假、夸大宣传产品的作用;
(三)卫生部规定的禁止标识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监督
第十九条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转基因食品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重新评价:
(一)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的科学认识发生改变的;
(二)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受到质疑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重新评价的。
第二十条卫生部对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卫生部认定的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检验机构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规程及有关标准进行评价。
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由卫生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收回认定资格。
第二十二条从事转基因食品检验、评审和监督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转基因食品生产经营的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