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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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正文:----------------------------------------------------------------------------------------------------------------------------------------------------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各市公管局(办)、交易中心,省有关部门:为维护评标评审专家合法权利,规范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等规定,现就我省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依法从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并参与全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的专家劳务费支付。

二、指导原则(一)专家劳务费由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负责支付。

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指导意见标准。

支付方式,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二)专家劳务费以人民币(元)作为结算和支付单位,公式如下:专家劳务费=评标评审费+交通费+在途补助。

(三)评标评审期间确需安排食宿的,由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负责安排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评标评审费标准(一)评标评审时间,为抽取终端要求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时间起至完成评标评审报告签署的时间止(不含期间食宿等非评标评审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8小时。

(二)评标评审时间在3小时及以内,资深专家每人500元、非资深专家每人300元;3小时以上部分,每小时每人增加100元;8小时以上部分,每小时每人增加150元。

(三)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的,每人每次增加100元。

(四)开标即宣布招标失败或专家依法需要回避的,每人200元。

四、交通费标准(一)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同城的,省会城市每人100元,其它设区的市每人80元,县城每人50元。

劳务费发放制度

劳务费发放制度

评审委员或专家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科技活动、职称评审活动、研究生论文答辩以及其他涉及各类业务评审的内外部委员或专家劳务费(以下统称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使专家劳务费的发放、审核有据可依,参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行业内其他单位发放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外部专家是指与集团公司总部或所属企业没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内部专家指系集团公司员工,但与主办企业或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且没有领取工资性收入的人员。

第三条凡集团公司人员以年薪制领取薪酬的评审专家参加集团公司各类评审均不得收取专家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

第二章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第五条国家级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

外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5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3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

内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1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800元/人.天。

第六条其它级别的评审按第五条同比90%发放。

第七条原则上不邀请与主办企业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作为委员或专家参与各类评审活动;如应邀参加,主办企业或单位不得以该委员或专家的名义列支或向该委员或专家发放专家费。

第八条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或评审,符合专家费发放要求的一般按200~50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专家劳务费报销及管理第九条各企业或单位每年均应做年度专家费发放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专家费发放应由专家本人的签字,分别由主办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销(见附件1、附件2)。

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

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

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
评审专家劳务费是指邀请专家对某一特定领域的项目进行评审、审核、咨询等
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评审专家劳务费的标准直接关系到专家参与度和工作质量,因此合理的劳务费标准对于项目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首先,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应当根据专家的学术水平、工作经验、评审工作的
复杂程度和工作量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一般来说,高级专家、知名专家的劳务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以体现其学术价值和工作经验的价值。

同时,对于评审工作较为复杂、工作量较大的项目,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以激励专家们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时间。

其次,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的确定还应当考虑到所处地区的经济水平和行业的
特殊性。

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因此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也应当因地制宜,以保证专家的工作得到应有的回报。

同时,不同行业的特殊性也会对评审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产生影响,因此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也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进行调整。

最后,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的确定还应当注重透明公正。

评审专家劳务费的支
付应当建立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对于专家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标准等都应当有明确的约定,以避免出现纠纷和误解。

同时,评审专家劳务费的支付也应当及时到账,以体现对专家的尊重和信任。

综上所述,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专家的学术水平、工作经验、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地区的经济水平和行业的特殊性等因素,建立合理、公正、透明的劳务费标准体系,以激励专家们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时间,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一、背景介绍标准评审费是指为了促进标准的质量和效益,给予标准评审专家一定的报酬,以保障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评审专家的积极参与。

二、评审费的发放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评审费的发放应按照评审专家参与评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成果进行公平、公正的分配。

2. 透明原则:评审费的发放应公开明确,评审专家应清楚知晓评审费的标准、发放程序和时间。

3. 动态原则:评审费的发放应与评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相结合,根据评审专家的工作时间和贡献程度动态调整。

4. 纳税合规原则:评审费的发放应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评审专家应按时缴纳相关税款。

三、评审费的标准1. 标准制定:评审费的标准应根据评审工作的难度、工作量和专业水平制定,可以参考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内的惯例。

2. 标准调整:评审费的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调整必须经过公开和透明的程序,评审专家应有权参与和表达意见。

四、评审费的发放程序1. 申请: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评审机构提出评审费的申请。

2. 审核:评审机构应对评审费的申请进行审核,核实评审专家的参与情况和工作成果。

3. 发放:评审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和评审专家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评审费发放给评审专家。

五、评审费的管理要求1. 专款专用:评审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滥用。

2. 报销凭证:评审专家在申请评审费时应提供相关的报销凭证,以便评审机构核实和发放。

3. 监督检查:评审机构应加强评审费的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评审费的合理发放和使用。

4. 信息公开:评审机构应及时向评审专家公布评审费的发放情况,保障评审费发放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六、监督与责任追究1. 监督机制:评审机构应建立健全评审费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2. 追究责任:对于评审费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和失职行为,评审机构应依法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七、附则1.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评审费发放的标准评审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摘要:一、背景及目的二、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三、评标评审费计算方式四、支付流程和时间五、其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六、实施和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旨在规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保障专家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

本意见自2017年11月14日起实施。

一、背景及目的随着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日益增多,评标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支付问题逐渐凸显。

为规范全区公共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保障专家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制定了本意见。

二、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本意见所称专家劳务报酬,是指依法组建的评标评审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在完成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资格预审、评标、评审、谈判、磋商、询价、论证等工作后所应获得的合理报酬。

专家劳务报酬由评标评审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

三、评标评审费计算方式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支付。

具体计算方法为:每半天为一个计费单位,每个计费单位的费用标准为人民币XX元。

评标评审费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发放或在线支付。

四、支付流程和时间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与评标评审专家签订劳务合同。

2.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根据评标评审专家的实际工作时长,计算并支付评标评审费。

3.评标评审费支付时间应在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完成。

五、其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本意见还对其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规定,包括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收取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规定执行。

六、实施和监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服务机构、招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本意见执行,确保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原创]安徽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

[原创]安徽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

安徽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招标项目评审,维护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我省招投标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对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费用标准指导原则(一)凡依法从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的评标专家,在参加评标工作后,应当给予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

(二)评标劳务费标准以人民币(元)作为结算和支付单位,公式如下:劳务费=评审费+交通费。

(三)评标专家出席评标工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评标专家出席评标工作的计费时间支付评审费用。

在计算专家劳务费时,不得低于此标准。

(四)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的食宿及费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统一安排并承担。

(五)因故延期评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对已到评标现场的专家应给予不低于单程往返的交通费补偿。

二、评审费标准(一)评审费用原则上以100元/小时作为支付标准,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项目开标后即宣布流标,尚未评审的,按每人100元标准发放。

(三)专家因故回避的,按每人100元标准发放。

(四)同一项目复评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

三、交通费标准(一)根据属地原则,在省内划分五个片区,分别是:皖东北片区:蚌埠市、淮北市、宿州市皖西北片区:淮南市、阜阳市、亳州市皖中片区:合肥市、六安市、巢湖市、滁州市皖东南片区:芜湖市、马鞍山市、宣城市皖西南片区:安庆市、铜陵市、池州市、黄山市(二)评标所在地与专家为同一市内(含所属县区)的每人按100元标准执行。

(三)评标所在地与专家为同一大区内不同市的按照每人往返200元标准执行。

(四)评标所在地与专家为不同大区之间的按照每人往返300元标准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专家费发放的情况说明

关于专家费发放的情况说明

关于专家费发放的情况说明1. 专家费发放标准1、企业领取给专家的评审费,根据“劳务酬劳所得”项目,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劳务酬劳个人所得税计算(1)劳务酬劳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酬劳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酬劳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2) 劳务酬劳所得适用20%的税率。

(3)劳务酬劳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4)对劳务酬劳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方法,详细是:一次取得劳务酬劳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3、领取评审费时借:管理费用等--评审费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贷:现金 2009-11-24 08:41 补充问题是要到地税上营业税吗评审费不交营业税。

2. 关于通讯费计入工资发放的状况说明怎样写通常状况下,企业给职工发放通讯费可以采纳直接发放的形式和报销手机费的形式。

其中,直接发放有伴同工资一并发放和不伴同工资一并发放两种状况。

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对企业发放通讯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统一规定,但两种方式的所得税处理是不同的,而且各地对此的规定也不一样。

为了避开大家陷入误区,下面就对其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分析。

一、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其次条规定:“企业为职工供应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领取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收入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依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根据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企业为职工发放通讯费的,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纳入职工福利费;报销通讯费的,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温州大学评审费等费用发放标准

温州大学评审费等费用发放标准

温州大学评审费等费用发放标准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标准学校各学院、部门、研究机构与平台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各类评审、考试、讲座、咨询指导等劳务费发放,根据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标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劳务费支出管理的通知? 〔温财行 [2021]637 号〕,为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单位财务开支管理,结合各类工作的权责、难度和工作量,特对校内各类劳务补贴发放制定标准,具体如下。

一、校内人员劳务补贴〔一〕评审费评审费指各类职称评审、教科研工程评审、人才工程评审、各类论证、招标、验收评审、师生竞赛活动与工程评审、辩论评审、教科研工程咨询、各类面试等发放给专家评委的劳务补贴。

1.工作日开展的各类评审,会评专家评审费不超过200 元/场次〔 2 小时以上,税前,下同〕。

举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评委,在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评审及相关工作的,一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劳务费。

2.非工作日开展的各类评审,会评专家评审费不超过300 元/场次,工作人员劳务补贴不超过150 元/场次。

通讯评审均视为非工作日,专家评审费不超过150 元/场次,举办单位可依据工作量及评审难易程度确定场次数。

除评委外的工作人员原那么上控制在评委人数的 50%以内,因特殊原因超过该比例的,需提供相关依据和书面说明。

〔二〕讲座费讲座费指各类专题讲座、学术论坛、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开展活动等结构性完整、教职员工根本工作量之外的校内教学或者学术类活动发放给主讲人的劳务补贴。

标准如下:教授讲座费不超过 500 元/场次,副教授讲座费不超过 400 元/场次,讲师讲座费不超过 300 元 /场次;其他职称或者级别参照执行。

举办单位的工作人员、本单位的主讲人,在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相关工作的,一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劳务费费;非工作日参加本单位相关工作的,按照上述标准酬劳减半发放。

〔三〕指导费指导费指各类学生学业就业创业咨询与指导、社团活动指导、社会实践等系统性较强、教职员工岗位职责之外的校内教学或者学术类活动发放给指导教师的劳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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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说明
为规范学校评审(劳务)费的发放标准,预防事业经费开支的随意性。

学校审计处联合计财处经过调查研究,根据部门上报的评审(劳务)费发放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经审计处与计财处讨论,初步拟定了评审(劳务)费的发放标准。

现征求意见,请及时反馈。

对拟定原则作以下说明:
一、严格控制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评审(劳务)费的发放标准;
二、工作时间之内与工作时间之外的评审(劳务)标准要有所区别,八小时以外的评审(劳务)费如有必要可适当提高;
三、表中“单元”,一单元为四小时以内,一上午或一下午或一晚上为一单元;
四、未列入的项目其评审(劳务)费可依项目性质和级别参照发放标准执行;
另对未进行评审(劳务)费申报的部门,如存在坐收坐支的情况,要进行必要的预防和监督,以免结余形成小金库,并要求统一纳入学校的经费管理。

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附注:元为上午或者下午或者晚
一单元为:上午或下午或晚上。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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