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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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3]10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5.28【实施日期】2013.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8日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政府的诚信导向作用,积极探索行政管理新路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诚信江苏建设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中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信用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信用管理制度,包括信用报告制度、信用承诺制度和信用审查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在分配专项资金、组织政府采购、开展招投标等公共资源分配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相对人是指向江苏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申请各类财政资金、政策性贷款、国家或地方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许可、评优评级、评定职称、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以及其他公共资源分配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第六条本办法执行主体,是指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苏政办函〔2019〕9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苏政办函〔2019〕9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苏政办函〔2019〕9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27日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为规范全省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办理行为,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更好地发挥政务公开在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现制定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

一、申请审查明确“补不补”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首先对申请予以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处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一)补正情形。

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1.未能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不明确或有歧义;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不明确,包括未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

(二)补正告知。

需要补正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拒绝补正后果。

1.对要求邮寄送达但未提供联系方式、邮寄地址,或者要求电子邮件送达但未提供电子邮箱,以及未提供身份证明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2.对申请的政府信息特征性描述无法指向特定信息、理解有歧义,或者涉及咨询事项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并对需要补正的理由和内容作出指导与释明;3.未明确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方式和途径的,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予以明确;4.给予申请人的合理补正期限可参照征求第三方意见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5.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2年十大重点工作百项考核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2年十大重点工作百项考核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2年十大重点工作百项考核指标上半年进展情况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2]13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7.16【实施日期】2012.07.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2年十大重点工作百项考核指标上半年进展情况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3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将全年目标任务分解为“十大重点工作、百项考核指标”,并明确由省政府领导成员牵头协调、责任部门负责落实。

半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紧紧围绕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科学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实施,有力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在稳增长、控物价、调结构、惠民生、抓改革、促和谐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最近,省政府组织对各项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了全面督查。

现将《省政府2012年十大重点工作百项考核指标上半年进展情况》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对照目标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下更大气力抓工作进度、抓薄弱环节、抓关键措施,全力以赴、一着不让地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16日省政府2012年十大重点工作百项考核指标上半年进展情况最近,省政府组织对2012年“十大重点工作、百项考核指标”上半年进展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省政府107项考核指标总体进展顺利。

102项指标达到年初确定的序时进度要求,占总数的95.3%(其中3项指标提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另9项指标中有12个小指标提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5项指标低于年初确定的序时进度要求,占4.7%(其中2项指标低于序时进度要求,另3项指标中分别有1个小指标低于序时进度要求)。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4•【字号】苏政办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二月四日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建设诚信江苏的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部署,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诚信江苏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建设的意见》(苏发〔2007〕14号),特制订《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本计划实施期限为2008年至2010年。

一、发展环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诚信建设。

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

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增强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原则和任务。

党的十七大强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这些都为新时期推进诚信建设指明了方向。

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诚信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明确提出了建设诚信江苏的重大任务,把诚信江苏与法治江苏、平安江苏、文化江苏、绿色江苏一道,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五大载体,并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积极加以推进。

省政府还颁布实施了《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用办江苏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用办江苏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用办江苏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7]1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1.18【实施日期】2017.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用办江苏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信用办《江苏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18日江苏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办法(省信用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抓紧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存量代码转换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1984号),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9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推进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全省上下要把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

根据国家关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围绕加快实现代码管理从多头到统一转变、资源从分散到统筹转变、流程从脱节到衔接转变的要求,按照源头赋码、全面覆盖、平稳过渡、有序推进、信息共享、强化应用的原则,全面实施增量赋码和存量代码转。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30•【字号】苏政办发[2008]93号•【施行日期】2008.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9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办法(试行)》、《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江苏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三十日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函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函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贵厅《关于印送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的函》(苏人办函〔2014〕19号)收悉。

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省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全面贯彻落实。

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一、加强培训教育,进一步突出法治理念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执法检查为契机,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在坚持原有学法制度的基础上,切实加大对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力度,并采取“回头看”、查遗补缺、深化落实等措施,进一步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今年7月,为强化基层政府领导的法治意识和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省委组织部、省法制办在省委党校举办首期市、县政府领导依法行政专题研究班,省委常委、副省长徐鸣出席开班仪式并作重要讲话。

11月,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省有关部门在国家行政学院举办江苏省政府法制系统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政府建设专题研修班,省、市、县三级法制办负责同志集中学习一周时间,切实增强新形势下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能力。

二、加强执法保障,进一步突出队伍建设省委、省政府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在相关文件中对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出一系列要求:一是充实执法力量。

省辖市政府机关行政编制统一精简10%,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机关人员编制压缩20%,用于充实基层一线和重点领域的执法人员力量。

二是加强财政保障。

实行有利于财力合理下倾的财政体制,继续加大对监管执法、市场信用体系、标准体系的支持;针对目前仍有部分执法队伍为事业性质,并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申报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实际,明确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逐步实现正常运转经费财政全额保障,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和信用承诺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和信用承诺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和信用承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苏政办规〔2023〕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和信用承诺办法的通知苏政办规〔2023〕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和信用承诺的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13日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和信用承诺的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第三章信用评价报告第四章信用承诺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积极探索行政管理新路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服务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中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信用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信用管理制度,包括信用报告制度和信用承诺制度。

信用报告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和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价报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等行政管理,财政资金安排、政策性贷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分配,以及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等公共管理活动。

人民团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对信用主体实施信用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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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
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2]20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14
【实施日期】2012.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20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4日
省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动和促进省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构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激励机制,依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建设的意见》(苏发〔2007〕14号),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对省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工作的考核。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地区的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对省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考核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励先进”的原则。

第四条省辖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考核,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授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基本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体系建设、规划和制度机制建设、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一网两库一平台)建设和运行、信用信息安全和保护、信用服务业发展、工作组织推进、落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等方面,实行千分制。

具体考核指标根据年度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逐年调整发布(2012年-2013年考核指标见附件)。

第六条对年度工作实施逐年考核。

第七条设立工作创新奖。

在基本考核内容以外,各市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重要创新举措,且成效明显,并经基层服务对象认可的事项,或得到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推广的事项,或受到国家部委以上表彰的事项,可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由考核小组考核认定并加分。

第八条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公布考核结果,对先进市予以表彰。

考核结果作为命名和推荐省信用示范城市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012年-2013年省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指标
附件
2012年-2013年省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指标
(满分1000分,附加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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