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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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2.18•【文号】国税发[2000]210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14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2000年12月18日国税发[2000]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提高协查工作效率,加强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总局制定了《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协查工作效率,发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推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

第三条协查系统通过税务系统网络实行总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地(市)局稽查局、县(区)局稽查局四级协查信息管理。

上级对下级协查工作进行监控管理。

市辖区内实行一级稽查的,协查系统须统一在市局稽查局管理;实行二级稽查的,可在市局稽查局、区局稽查局管理。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须设专人负责协查系统的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协查系统运行的协查信息包括委托发出信息、组织协查信息、受托回复信息、统计监控信息、催办信息。

第六条委托发出信息、组织协查信息按协查来源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稽查局经人工录入(或从征管软件载入)的稽查案件跨区域需异地协查的委托发出信息或组织协查信息;(二)稽查局接收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信息(包括辖区内、外的专用发票信息);(三)总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地(市)局稽查局分别在每月21日、19日、17日前,从同级稽核系统(包括金税工程与征管软件两部分,下同)提取的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缺联的专用发票信息;(四)稽查局接收征管软件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等四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等四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等四项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税务机构【发文字号】国税发[1997]69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7.04.25【实施日期】1997.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等四项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69号1997年4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随着全国信息化工作的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税务系统税收电子化工作也在稳步前进。

为使税务系统计算机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根据各地的要求和计算机配备的现状,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的暂行规定》、《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税务系统新建和改建计算机场地的暂行规定》及《税务系统办公楼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建设和安全技术标准》(试行),经全国税务系统第三次计算机应用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本着节俭、效能的原则,因地制宜,因陋就简,量力而行地搞好本地区的计算机建设,切不可盲目攀比和追求豪华。

配备计算机应重点在应用上下功夫,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附:1、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的暂行规定2、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略)3、税务系统新建和改建计算机场地的暂行规定(略)4、税务系统办公楼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建设、安装技术标准(略)附件1: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的暂行规定一、计算机运行管理机构及职责(一)各省、市、自治区税务部门计算机应用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分别建立计算机运行管理机构,即省、市、自治区税务局信息中心。

运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职责明确。

(二)各计算机使用部门(处、科、所、办税服务厅)须设置计算机运行管理员。

管理员应选派业务技术好、工作责任心强的担任,在信息中心及本单位(部门)负责人领导下进行工作。

税务系统异地协查流程

税务系统异地协查流程

税务系统异地协查流程一、协查发起。

咱就说啊,要是在本地发现了一些税务相关的情况,怀疑和外地的某些企业或者事务有关联,这时候就要开始异地协查啦。

比如说,本地的一家企业有一笔可疑的大额支出,发票是外地企业开的,这就可能触发协查。

税务工作人员就会把相关的资料收集起来,像企业的基本信息啦,这笔可疑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金额、日期、交易内容之类的。

这些资料就像是侦探手里的线索一样重要。

然后把这些资料整理好,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协查申请表,这个申请表可不能随便填,得把情况说清楚,不然人家外地的同志收到也会一头雾水的。

二、协查信息传递。

填好申请表之后呢,这些信息就要通过税务系统内部的通道传递到外地的税务部门啦。

这就好比是我们寄快递,不过这个快递可重要多了,是关系到税务准确与否的大事。

在传递过程中,系统会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准确,不会让信息泄露或者出错。

这时候本地的税务人员就只能等着消息啦,就像等待自己的好朋友回信一样,心里还是有点小期待又有点小紧张的呢。

三、外地协查执行。

外地的税务部门收到协查信息后,就开始忙活起来啦。

他们会根据本地提供的线索去调查对应的企业或者事务。

这个调查过程也不简单,要查看企业的账目、询问相关人员、核实各种证件和交易记录。

有时候可能还需要深入到企业的生产环节或者业务流程中去,看看有没有什么猫腻。

外地的税务同志也是很辛苦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调查,就像学生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试一样,压力还是不小的。

四、协查结果反馈。

等外地的税务部门调查清楚之后,就会把结果反馈回来。

这个结果就像是一份答卷,告诉本地的税务部门到底是怎么回事。

如果发现确实有税务问题,那就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没有问题,那大家也都放心了。

外地反馈回来的结果也是有严格的格式和要求的,要把调查的过程、发现的情况、得出的结论都写清楚。

五、后续处理。

协查管理办法

协查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关于××案件的协查函.tif2.关于××案件的协查回复函.tif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月19日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是指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发票委托有管辖权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合法、真实、相关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实施税收违法案件发票的协查。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逐步推进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信息化,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第六条委托方对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调查取证的发票采取发函或者派人参与的方式进行协查。

发函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包括寄送纸质协查函和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出协查函。

纸质协查函原则上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参与是指重大案件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委托方可派人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提出取证要求。

第七条委托方根据案件查办情况,确定协查对象,需要发起委托协查的,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

《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内容包括:委托方案件名称、基本案情、涉案发票记载的信息、已掌握的疑点或者线索、作案手法、提出有针对性的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组卷及寄送要求、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点联系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点联系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点联系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税函[2010]513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0.10.27【实施日期】2010.10.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点联系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513号2010年10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提高定点联系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遵循税务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税务总局组织开发了“定点联系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该系统于2009年投入试运行,在总结试运行经验和各地反馈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对系统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为了规范各地正确使用该信息系统对定点联系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系统组成定点联系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主要由风险管理信息采集子系统、企业税务风险评估管理子系统、税务审计查账子系统等部分组成。

(一)风险管理信息采集子系统。

用于采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主要由定点联系企业数据采集分析平台模块、企业基本信息补充采集模块和企业风险管理调查问卷模块组成。

该子系统配合目前相关征管信息系统已有的功能和信息,补充采集风险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二)企业税务风险评估管理子系统。

用于处理采集到的各种税务风险管理信息,利用数据挖掘、模糊运算、商业智能等技术,综合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开展风险评估的方法,完成对企业纳税遵从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价和分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应对、风险跟踪管理以及绩效考评等工作。

该子系统主要由企业税务风险分析和评价模块、企业税务风险评估报告模块、企业税务风险自查模块、企业税务风险测试模块、企业税务风险跟踪管理模块、税务风险管理绩效考评模块等组成。

(三)税务审计查账子系统。

用于对需要采取现场审计调查的企业实施计算机审计查账和特别纳税调整调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标 签】系统运行问题,协查信息管理【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1﹞660号【发文日期】2001-08-21【实施时间】2001-08-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金税工程协查系统的运行质量,解决各地税务机关在协查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现将《协查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二》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今后各地税务机关在协查工作中如果遇到疑难问题,可通过总局“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直接向总局反映,技术支持人员将及时做出解答。

总局每月上旬将协查系统监控台监控信息通过“金税工程信息发布系统”进行通报,各地税务机关可通过该网站(http://130.9.1.21)及时查收通报信息。

协查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二 问:协查系统数据发送接收的原则是什么? 答:1.协查系统数据发送和接收原则: 协查系统数据的传输只在上下级协查系统之间进行,即任何数据只能发给直接上级或协查系统所设定的下级,不能发给直接上级或所辖下级之外的地区。

其中所有区县的数据均经过所在地市级协查系统进行数据中转,跨地市的数据需经过所在省级协直系统中转,跨省数据需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协查系统中转。

2.协查系统委托协查发送方向判断原则: 委托协查信息的发送方向主要根据其发票中的受托方纳税人识别号。

协查系统在判断发票的流向时,首先到同级稽核系统的一般纳税人档案库中查找该受托方纳税人是否存在,如存在说明该受托方纳税人属于本辖区管辖,根据稽核系统一般纳税人档案库中标识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编码,协查系统就可以将该发票自动发到相应的下级去;如果在稽核系统一般纳税人档案库中没有找到该受托方纳税人,系统根据该受托方纳税人识别号的前6位代码判断是否属于本辖区,如果是协查系统就设置协查的状态为“待分捡”,并由用户指定该协查发票的直接接收方,属于下级的就转给相应下级,属于本级管理的就转给本级协查,非本辖区的就转交其直接上级中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4号2000年3月22日)现将《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级稽查局依照本办法对下级稽查局调查处理的案件进行复查,具体程序参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办理。

第三条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的主要内容:(一)调查和审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三)定性处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适当;(四)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是否及时得当;(五)税务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规范。

第四条稽查局应当提出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报请主管税务局领导批准。

复查工作计划必须与其他税务检查统筹考虑,力求均衡适度,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复查工作计划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调整的,必须报请主管税务局领导批准。

复查工作计划应当报送上级稽查局查案。

上级稽查局认为下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不当的,可以通知下级稽查局调整复查工作计划。

下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与上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冲突的,必须执行上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

第五条稽查局根据复查工作计划确定需要复查的税务稽查案件,组成复查组,并指定组长。

稽查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基层税务稽查人员组成复查组,对辖区内税务稽查案件实行交叉复查。

复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复查组根据复查对象和复查目标提出复查工作方案,经稽查局审批后实施。

当前我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情况

当前我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情况【2004-08-10 20:35】【】【天极网】在当今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迅猛发展的形式下,大力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已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的必要之路。

在国务院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税收信息化建设以“金税工程”全面开通、平稳运行为标志,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一、坚决贯彻落实税务信息化建设的一体化原则为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在现代科技日益发展的情况下,税收征管必须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以利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水平”的指示和国务院领导关于科技兴税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多年来信息化建设的实践,制定了《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方案》。

提出了“根据一体化原则,用十年时间,建立一个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以总局为主、省局为辅高度集中处理信息,功能覆盖各级税务机关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应用等所有职能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总体建设目标。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和《总体设计》的制定,对于统一全系统的认识、明确一体化建设方向、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规范信息化建设工作将起积极的作用。

二、“金税工程”全面开通运行“金税工程”的建设是我国自1994年实施的以推行增值税为主要内容的工商税制改革以来,引入现代化技术手段加强对增值税的监控管理的重要措施。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1998年金税工程二期开始建设,其内容主要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和发票协查系统等四个应用系统,这四个系统基本上覆盖了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各个环节,实现了增值税管理链条上的完整性。

2001年7月,金税工程二期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和发票协查系统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投入运行。

截止2001年年底,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已推行约40万户。

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已全面投入使用,利用假票、大头小尾票骗抵税款的违法活动逐步得到遏制。

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 )

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即金税工程中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的工作效率,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协查系统机外工作程序,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国使用协查系统的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稽查局。

第三条协查系统机外工作按照委托管理、受托管理、实施调查、监控分析、文书管理等环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开展各项相关业务工作。

第四条协查系统机外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完整、及时和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认证系统转入、稽核系统导入和内部生成协查,按照本规程进行调查并作出税务处理;确认企业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或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核查的发票等,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委托管理第六条由认证系统转入的专用发票信息,应做如下处理:(一)由征收、管理部门移送以下资料:专用发票复印件、《认证结果通知书》、电子数据(软盘数据)。

由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填写《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处理台帐》.(二)组织协查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对电子数据(软盘数据)进行杀毒处理后,将专用发票复印件与之进行核对。

核对无误的,将数据读入协查系统,并通过系统内“纳税人信息补齐功能”,自动补齐纳税人相关信息,不能自动补齐的,通过协查修改功能手工补齐;核对有误的,应当将电子数据(软盘数据)退回征收、管理部门重新制作。

第七条地(市)级委托管理岗位于每月17日、省级组织协查岗位于每月19日、总局组织协查岗位于每月21日,从同级稽核系统导入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等专用发票信息,生成协查信息。

第八条稽查局、征收部门、管理部门、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等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发起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协查信息按提出协查要求部门分别进行统计分析.(一)内部生成委托协查的专用发票主要包括:1.各地发生涉税案件的有疑问专用发票;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6.19•【文号】税总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关于××案件的协查函2.关于××案件的协查回复函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月19日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是指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发票委托有管辖权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合法、真实、相关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实施税收违法案件发票的协查。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逐步推进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信息化,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第六条委托方对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调查取证的发票采取发函或者派人参与的方式进行协查。

发函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包括寄送纸质协查函和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出协查函。

纸质协查函原则上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参与是指重大案件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委托方可派人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提出取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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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协查系统中的“手工录入”与“外部系统提供案源”是什么关系?
协查系统的协查信息有四种来源,即:稽查案件协查、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征管系统提供案件或发票协查。第一种来源称为内部案源,即稽查案件跨区域需异地协助调查的案件协查,经协查系统“手工录入”程序委托协查。第二、三、四种称为“外部系统提供案源”,即由外部系统提供发票“七要素”(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七要素”一经导入协查系统,不得做任何修改;协查系统通过信息共享自动补充一般纳税人资料信息或手工补齐其他发票票面信息。
总局每月上旬将协查系统监控台监控信息通过“金税工程信息发布系统”进行通报,各地税务机关可通过该网站(http://130.9.1.21)及时查收通报信息。
附件:
协查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二
问:协查系统数据发送接收的原则是什么?
答:1.协查系统数据发送和接收原则:
协查系统数据的传输只在上下级协查系统之间进行,即任何数据只能发给直接上级或协查系统所设定的下级,不能发给直接上级或所辖下级之外的地区。其中所有区县的数据均经过所在地市级协查系统进行数据中转,跨地市的数据需经过所在省级协直系统中转,跨省数据需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协查系统中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1]660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1.08.21
【实施日期】2001.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据发送和接收原则及委托协查发送方向判断原则,委托协查的最终流向是该受托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因此,委托发送方所指定的受托地对协查信息的流向没有作用。
问:7月1日协查系统在全国运行后,发生在7月1日以前的案件是否通过协查系统发出协查?
答:协查系统是应稽查案件涉及地域广、异地人工协查成本高、邮寄信函协查工作分散无序、协查回复率低、效率低的实际情况而设计的。故7月1日协查系统在全国运行后,手工邮寄异地协查信函的方式即已取消,凡需异地协查、取证的,均经协查系统发送协查信息。
2.协查系统委托协查发送方向判断原则:
委托协查信息的发送方向主要根据其发票中的受托方纳税人识别号。协查系统在判断发票的流向时,首先到同级稽核系统的一般纳税人档案库中查找该受托方纳税人是否存在,如存在说明该受托方纳税人属于本辖区管辖,根据稽核系统一般纳税人档案库中标识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编码,协查系统就可以将该发票自动发到相应的下级去;如果在稽核系统一般纳税人档案库中没有找到该受托方纳税人,系统根据该受托方纳税人识别号的前6位代码判断是否属于本辖区,如果是协查系统就设置协查的状态为“待分捡”,并由用户指定该协查发票的直接接收方,属于下级的就转给相应下级,属于本级管理的就转给本级协查,非本辖区的就转交其直接上级中转。如果系统判断受托方纳税人不属于本辖区,就自动转交给其直接上级。
(国税函[2001]660号2001年8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金税工程协查系统的运行质量,解决各地税务机关在协查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现将《协查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二》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今后各地税务机关在协查工作中如果遇到疑难问题,可通过总局“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直接向总局反映,技术支持人员将及时做出解答。
问:针对实行一级稽查的地市,在市区稽查局合并后,存在一个稽查局对应多个征收分局的情况,这时在稽查局如何设置协查系统才能使协查工作正常进行?
答:1.若该稽查局安装的是区县级协查系统:
首先以全程用户身份进入协查系统;单击“系统管理”,出现系统管理窗口;单击“下级稽查局”,出现下级管理窗口;在“申报部门的税务机关号”中输入该稽查局负责的征收分局代码,此处可以输入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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