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严格执行税务稽查报表统一口径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渝国税发[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国税发〔2014〕44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地税局各直属单位及局内各单位: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同时将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报告市国税局稽查局或市地税局征科处。
一、成立专门机构,统筹进户执法市国、地税局主要领导为规范进户执法工作的总负责人,领导和督促此项工作的切实开展,分别成立由市局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国、地税局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局协调小组),对进户执法的事项进行统筹和管理。
国、地税协调小组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信息,制定方案,统一安排进户执法工作。
各区县局应成立相应的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辖区内所有进户执法工作,切实减少纳税人办税负担。
二、结合“春风”行动,清理执法项目为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切实解决“重复检查”问题,市局协调小组将在4月8前完成全市税务进户执法项目的清理,取消进户执法前提已不存在的、进户执法作用不大的相关进户执法项目。
各协调小组应按照要求按时完成。
三、搭建信息平台,确保规范管理市局协调小组将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引领,开发完成《进户执法信息管理平台》,将进户执法事项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切实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问题”。
当前国地税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_伦玉君

(双月刊) 2015年第6期(总第94期)DOI:10.16340/ki.ssjjyj.2015.06.001当前国地税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伦玉君 ◆邓巍巍 ◆李 珺内容提要:推进国地税合作是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解决现行征管体制突出问题的重要抓手。
自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国地税合作规范以来,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建立制度机制,整合资源,积极推动征管互助和信息共享,国地税合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了国地税合作工作的开展。
文章针对当前国地税合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调研思考,提出了进一步破解国地税合作难题,推进国地税持久深入合作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税收征管;国地税合作; 体制改革中图分类号:F812.4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280(2015)06-0001-04《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以下简称《合作规范》)自2015年7月1日开始试行,至今已近半年。
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迅速行动,共同建立制度机制,整合资源,促进服务一体化,积极推动征管互助和信息共享,国地税合作规范落实取得了初步成效,得到各方肯定与好评。
中央通过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国税、地税各自优势,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
可见,推进国地税合作既是税务部门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优化服务、依法治税的现实需要,也是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解决现行征管体制问题的重要抓手和主要内容。
深入总结分析当前国地税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推进《合作规范》落实,打造合作规范升级版,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建立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税收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国地税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真诚合作意识不强目前,国地税合作已作为一项常态性工作落实到各省、市、区(县)国地税局,但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以及税务人员对推行国地税合作的认识并不统一,表现为省级国地税部门合作意识较强,区县局合作气氛不浓;牵头部门合作意识较强,其他相关部门合作力度不大;地税部门合作愿意较强,国税部门缺乏积极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标 签】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税收风险管理模式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机制,国家机关内部管理【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发(2016)54号【发文日期】2016-04-13【实施时间】2016-04-1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下发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全国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机制初步形成,风险管理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逐步显现。
为《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贯彻落实,更有效地发挥风险管理在税收征管中的导向作用,推动转变征管方式,促进纳税遵从,增强各级税务机关堵漏增收的主观能动性,现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新形势下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税收风险管理是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描绘了构建科学严密税收征管体系的宏伟蓝图,为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指明了道路。
以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为依托、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推进征管资源合理有效配置,实现外部纳税遵从风险分级可控、内部主观努力程度量化可考的现代税收征管方式,是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方向。
(二)税收风险管理是促进纳税遵从的根本途径 通过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对纳税人实施差别化精准管理,对暂未发现风险的纳税人不打扰,对低风险纳税人予以提醒辅导,对中高风险纳税人重点监管。
为愿意遵从的纳税人提供便利化办税条件,对不遵从的纳税人予以惩罚震慑,将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不愿遵从或无遵从标准的问题,提高纳税遵从水平。
(三)税收风险管理是提高税务机关主观能动性的重要抓手 在做好基础管理的同时,通过对信息收集、风险识别、等级排序、任务推送、风险应对等环节实施过程监控和效果评价,可有效增强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观努力程度,查找征管中的薄弱环节,防范税务系统内部风险,提高征管质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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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2.08施行日期2013.02.08文号税总发[2013]15号主题类别税务综合规定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深刻理解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事关和谐社会建设,事关政府职能转变,事关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是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税收环境的具体体现。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有利于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能力和践行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于进一步深化纳税服务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
纳税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进步的主要推动者,也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贡献者。
各级税务机关务必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切实转变思想,把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始终把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全面理解和掌握纳税人每一项法定权利的内涵和实质,在实际工作中依法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2.0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施行日期】2015.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第六条第(十)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第四条第(二)项已被新规替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近期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问题,现将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关于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根据《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12月31日(含本日,下同)。
主管税务机关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年)记录、何时(年)评价”的原则,使用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信用级别。
三、关于起评分评价年度内,纳税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研究

一、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现状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印发了《“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顺应了互联网发展趋势,满足了纳税人和税收管理对互联网应用的需求,推动了税收现代化建设。
在《行动计划》的引领下各地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创新方法、科技成果、纳税人遵从度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效:(一)各地“互联网+税务”创新方法有良好成效1、河北省“1+2+N”联动机制,提高征管质效。
“1+2+N”联动机制指的是“一个联合办税前台,国地税两个合作主体,多个综合治税成员单位”。
“1+2+N”联动机制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大数据的整合,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统筹税收业务信息。
同时对大数据的分析结果可以应用到税务管理决策当中,提高决策管理的准确性和针对性,以调高税务机关征管质量和效率。
2、甘肃省税务局“套餐式”服务,压缩办税时间。
“套餐式”服务指的是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一并办理,建立集中处理涉税事项的服务模式。
以“陇税通”app为媒介,新办纳税人可完成注册电子税务局账号、电子税务局实名注册等9项涉税事件并且可以实时追踪完成进度,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2项在办税服务厅办理。
“套餐式”服务减少了纳税人在办税时的等候,避免了繁琐的办税流程,同时提高了税务局的工作效率,极大压缩了办税时间。
3、江苏省建立发票区域配送中心免费运送发票,降低交易成本。
免费运送发票指的是纳税人在国税办税网上或手机app上申领到发票,国税部门通过快递免费把发票送上门。
建立发票区域配送中心使纳税人到税务窗口排队申领发票成为历史,这个模式使办理涉税事务更加便捷。
纳税人将减少办税领票的往返次数,降低了纳税人的交易成本。
(二)相关企业积极参与,科技成果显著。
表1典型企业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经验做法管理服务方面公司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科技成果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说明企业可通过此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4.13•【文号】国税发[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积极开展税收分析工作,特别是通过建立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及时发现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存在一些地区对税收分析重视不够,缺乏税收分析的长效机制和制度保证,税收分析与经济税源和税收征管相脱节,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收入进度分析的层面上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分析工作,提升全系统税收分析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正确的税收经济观,充分认识税收分析在税收管理中的重要地位,深化税收分析,促进税收职能更加有效地发挥。
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四月十三日附件: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收分析工作,提升税收分析水平,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收分析是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一定时期内税收与经济税源、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相关影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分析、评价,查找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建议的一项综合性管理活动它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环节,是促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税收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税负分析、税收弹性分析、税源分析、税收关联分析等。
第四条税收分析根据工作需要,运用多种分析方法,从宏观和微观层面进行常规分析和专题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税务执法行为【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0﹞151号【发文日期】2000-08-21【实施时间】2000-08-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为有效检验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切实强化管理,促进税收征管行为依法、公正、廉洁、高效,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0年开始实行新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1999年4月2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现将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以便改进和完善考核工作。
二○○○年八月二十一日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检验管理工作质量与效率,规范税务行政执法,切实强化管理,促进执法意识、管理质量和干部素质的全面提高,确保税收征管行为依法、公正、廉洁、高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以下简称考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组织实施,按照规范统一、分级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逐级考核。
国家税务总局对考核结果按年组织抽查并进行通报。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三条 考核指标暂定为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申报准确率和处罚率。
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和适应征管信息化要求,适时调整考核指标。
第四条 登记率,指在规定考核期内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与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的比例。
主要用于衡量税务登记管理对漏管户的控制程度,以利强化税源控管,清理和减少漏管户。
第五条 申报率,指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数与应申报户数之间的比例。
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依法申报的遵从程度,以利改善服务措施,强化稽查力度,提高遵从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涉税事项管理,部门管理职责【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发〔2016〕99号【发文日期】2016-06-28【实施时间】2016-06-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按照《》关于“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8日 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其实施细则征纳成本,根据《》及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类分级管理是在保持税款入库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纳税人和涉税事项进行科学分类,对税务机关各层级、各部门管理职责进行合理划分,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提升部分复杂涉税事项的管理层级,将有限的征管资源配置于税收风险或税收集中度高的纳税人,实施规范化、专业化、差异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方式。
第三条 分类分级管理应当遵循专业分工、监督制约、依法征管、科学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是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主体,应当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协作沟通,防范管理漏洞,逐步实现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户、无差别管理向差异化管理、事前审核向事中事后监管、经验管理向大数据管理的转变。
第二章纳税人分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包括企业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
其中企业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开展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最新】
5.有无固定资产未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及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呆账准备金。
7.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计提和使用。
8.财产损失是否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和报批。
9.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12.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准与税收规定的差异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14.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4.超标准发放交通、通讯、住房、伙食补贴。
5.对中层管理人员发放的目标考核奖。
6.企业为职工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等商业性保险,超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在管理费用或公杂费中列支的“个人业务拓展费”。
8.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代发行债券手续费奖励。
9.以油票、修理费、办公费、飞机票等实物报销形式发放的职工奖金。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开展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
(稽便函[2009]35号)
银行业税收自查提纲
一、营业税
应全面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未缴、少缴、或未按时缴纳营业税。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内容:
1.债券投资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税。现行银行的债券投资一般由总行集中操作,分为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两类,其投资收入包括买卖损益和利息收入两部分。目前银行大多仅就人民币债券买卖损益的部分缴纳了营业税,人民币债券中利息收入和外币债券的买卖损益与利息收入均未缴纳营业税。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银行总行在境内利用总行资金进行外币债券投资,对其买卖债券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对其持有金融债券到期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其持有非金融债券到期利息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此外,对于未持有到期债券业务投资收益,买卖债券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也应该按税法规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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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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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严格执行税务稽查报表统一口径的通知【标 签】严格执行税务稽查,报表统一口径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稽函﹝1998﹞107号
【发文日期】1998-10-19
【实施时间】1998-10-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各地上报的1998年上半年《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和《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两表)已汇审完毕。
从汇审情况看,多数地区这次两表质量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有些地区两表没有严格按照总局统一规定的项目口径填报,直接影响了全国的汇总统计。
为了保证两表的规范性和准确性,现就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两表每半年报送一次,报送时间分别为本年的7月31日前和次年的1月31日前。
上半年两表不填报本期数,只填报累计数,即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数据。
全年两表填报本期数和累计数,本期数系指当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据;累计数系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据。
二、《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表二(10)中的“立案查处案件金额总计”,是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三条的规定立案查处的案件金额总计,是指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逃避追缴欠税和发票违法及其他税务违法案件中立案查处的案件金额总计的数据;它小于或等于表二(2)中“金额总计”的数据。
三、向总局上报两表时,金额单位统一填报“万元”,不保留小数点。
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统计报表”模块中点中“生成上报数据”,即可自动将数据转换成“万
元”。
四、在应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上报两表的电子数据时,文件名称选用的是该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国家税务局在行政区划代码前加G,地方税务局在行政区划代码前加D(参见附件)。
五、要严格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22号),使用经过总局验收的《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上报两表,保留所有的行列项目,不得任意改动和缩格。
附件:各地使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文件名称代码
地区 项 目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同
北京市 G1100 D1100
天津市 G1200 D1200
河北省 G1300 D1300
山西省 G1400 D1400
内蒙古 G1500 D1500
辽宁省 G2100 D2100
大连市 G2102 D2102
吉林省 G2200 D2200
黑龙江省 G2300 D2300
上海市 G3100 D3100
江苏省 G3200 D3200
浙江省 G3300 D3300
宁波市 G3302 D3302
安徽省 G3400 D3400
福建省 G3500 D3500
厦门市 G3502 D3502
江西省 G3600 D3600
山东省 G3700 D3700
青岛市 G3702 D3702
河南省 G4100 D4100
湖北省 G4200 D4200
湖南省 G4300 D4300
广东省 G4400 D4400
深圳市 G4403 D4403 广 西 G4500 D4500 海南省 G4600 D4600 四川省 G5100 D5100 重庆市 G5102 D5102 贵州省 G5200 D5200 云南省 G5300 D5300 西 藏 G5400
陕西省 G6100 D6100 甘肃省 G6200 D6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