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培训材料
税务稽查培训(PPT 4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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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现场笔录的要求 现场笔录必须由税务检查人员当场制作,不得由他人代为 制作,也不得事后补作。
(四)税务稽查的取征
1、稽查调查取证的获取要求 (1)证据的收集工作必须由税务机关二名(含)以上具 有税务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 (2)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地点应在被查对象或相关人员 的业务场所、税务机关的办公场所进行。被检查或被调查 人提请,经税务机关许可, 证据收集也可在第三地进行。 (3)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由税务机关的检查人员在税务检 查过程中依法定程序、权限和条件进行;
试验二税务稽查
一、税务稽查的概况介绍
(一)税务稽查的职能与任务
1、税务稽查的职能 (1)监督 (2)惩处 (3)教育职能 2、税务稽查的任务 (1)收集税收违法事实的证据 (2)查明税务违法事实,认定税务违法性质 (3)查获税务违法者应纳税款,处理税务违法行为 ( 4 )保护国家税收利益来自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 利
(4)调查取证所获资料要遵守保密法定原则
2、税务稽查证据的种类与特征 (1)种类 ①书证; ②物证; ③视听资料; ④证人证言; ⑤当事人的陈述;⑥鉴定结论 ;⑦现场笔录 (2)特征 ①关联性 ②合法性 ③真实性。
3、税务稽查证据的制作(收集)要求 (1)书证的制作要求:《规程》第二十四条 ①原件 需要提取与案件有关资料原件的,可以用统一的《发票换 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者《提取证据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 料; ②复制、影印件
• ④《询问(调查)笔录》固定格式部分应逐项填写清楚。正文部分采 用问答形式。记录询问内容要真实、准确、详细、具体,不得随意取 舍。对证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要在记录中反映出来并记明证据的来 源。询问人出示证据提问,也必须写明出示何物;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培训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培训材料随着我国税制的改革和发展,税收管理变得越来越复杂,税务稽查成为了税务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的征收,国家税务总局教育培训中心制定了一系列税务稽查培训材料,以提高税务人员的稽查技能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一、培训材料的重要性税务稽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税收管理工作,税务人员的稽查能力会直接影响到税收的征收和管理效果。
稽查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税法知识、管理经验和协调沟通的能力,以保证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培训材料是一系列专业的教育教材,旨在提供系统、全面、细致的税务培训,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培训材料涵盖了税务稽查的全部环节,包括稽查计划的制定、稽查函的发出和复函、稽查组的组建和调配、现场稽查和调查取证、稽查报告的撰写和审批等等。
二、培训材料的内容和形式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培训材料的内容非常丰富,旨在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资料,帮助税务稽查人员提高技能、加强知识。
培训材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基础知识: 税法、税收政策、税务管理制度等。
2. 专业知识: 稽查技术、稽查法律法规、核算会计等。
3. 稽查工作流程: 稽查函发出、调查取证、现场稽查等。
4. 实操能力: 模拟演练、案例分析、汇报演讲等。
除了纸质教材和视频资料之外,国家税务总局还开设了各种线上培训平台和线下培训课程,以满足不同层次和阶段的税务人员培训需求。
线上平台无论是随时随地的在线课程,还是灵活定制的答疑服务,都能够帮助税务稽查人员在繁忙的工作之余不间断地学习和提高;而线下课程则提供更为实际和现实的演练机会,让学员在真实场景中模拟协作和应对,更好地提升自我竞争力。
三、培训材料的效果和影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培训材料具有极强的实用性和针对性,得到了广大税务人员的认可和好评。
通过培训,稽查人员的稽查能力得到了充分提高,发现了诸多的问题和不足,对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有了明显的提升,极大地促进了税务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税务规划]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材料--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成果分析应用(DOC 7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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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税务稽查成果分析应用本章主要阐述税务稽查成果分析、稽查建议、税收违法案件公告、税务稽查成果宣传等内容。
通过本章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熟悉和掌握税务稽查成果分析的一般方法,正确编制和分析税务稽查报表,规范税务稽查成果分析材料的编写和制作。
第一节税务稽查成果分析一、概述(一)税务稽查成果分析的概念税务稽查成果是指通过稽查执法活动得出的结论、发现的问题、归纳的方法和建议等能够反映执法工作绩效的结果,包括个案的结论、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的结果、税务稽查工作统计报表的内容以及检查的方式方法等。
税务稽查成果分析是稽查局运用一定的方法,对稽查成果进行归纳、总结,揭示事物运动内在规律的过程,主要包括税务稽查个案分析、税收专项检查分析、税务稽查报表编制及分析三个方面的内容。
(二)税务稽查成果分析的目的分析税务稽查成果,目的是研究税收违法行为的特点、动向及规律,提出健全税务稽查工作机制、完善税收征管和优化税收政策的建议,推进以查促查、以查促管,不断提高税务稽查自身能力和税收征管水平。
(三)税务稽查成果分析的方法税务稽查成果分析所包括的三个方面内容,既相互联系、又各有侧重。
根据分析对象的特点和内容,可以灵活使用科学的分析方法。
对税务稽查个案和税收专项检查,一般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
个案分析主要是发现作案新手段和新动向,总结案件查处过程中的经验和值得借鉴的教训;其基本形式是案例分析报告。
税收专项检查分析主要是揭示行业经营特点和区域经济特点;评估行业检查和地区整治的效果;归纳行业和地区存在的主要涉税问题、违法手段和税收违法行为的一般规律等;总结检查处理方法及其经验教训;提出以查促查和以查促管的稽查工作建议。
其基本形式是税收专项检查总结报告。
税务稽查报表分析主要是定量分析,即运用现代统计分析工具,对报表数据进行综合整理和比较,揭示事物内在规律性。
报表分析的基本方法是横向比较分析和纵向比较分析。
1.横向比较分析横向比较分析是指同一指标在同一时期不同个体、单位、地区之间的比较分析,典型的分析实例是地区间同业税负及检查情况的比较分析。
-税务稽查管理培训资料

拍卖法
拍卖优先原则: 抵税财物先拍卖后变卖。 顺序:拍卖-委托销售或限期处理-变价处理 直接变卖:鲜活、易腐或易失效的商品货物;拍 卖机构不接受的抵税财物
抵税财物的范围: 1.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等 2.个人及家属生活必须品不得作抵税财物 3.无其他财产执行时,不可分割的超税额财产 价值:市场价、出厂价等、评估价、2/3 终止:拍(变)卖完成、缴清税款、不适合
2、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 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应沿用旧法。 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例如,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的处罚问题;滞纳金的比例问题。 2001年5月1日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该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同时受 到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约束。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同一事项相同位阶税法) 例如行政复议法和征管法,前者规定,发生争议 可以直接申请复议,后者规定必须先缴纳或解缴 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才可以申请复议。
赔偿范围——违法行使职权: 侵犯财产权; 侵犯人身权(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不含精 神损害 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
赔偿时效: 单独提起税务行政赔偿诉讼,须以税务机关先 行处理为前提。 赔偿义务机关2个月内审理申请,届满后3个月 内,可以提起赔偿诉讼。 诉讼时效2年,自职权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之 日起。
担保法和物权法
纳税担保主体:税务机关、纳税担保人、被担 保人 范围:税款和滞纳金,以及实现两者所必需的 费用,不含罚款。 形式和程序:“纳税担保书”,书面,同意确 认 纳税担保方式: 纳税保证、纳税抵押、纳税质押
[税务规划]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材料--税务稽查方法-营业税检查方法(DOC 3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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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营业税检查方法本章主要介绍营业税纳税人、征税范围、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税收优惠与纳税期限的检查,重点内容包括征税范围的区分和计税依据的检查。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检查一、纳税义务人的检查(一)政策依据1.一般性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税暂行暂行条例》第一条)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6)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业务,不包括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业务;(7)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2.特殊规定(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2)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3)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4)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aah09-19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材料--税务稽查方法-税务检查基本方法

aah09-19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材料--税务稽查方法-税务检查基本方法税务检查差不多方法,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检查人员实施税务检查时,为发觉税收违法咨询题,收集有关证据,依法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措施的总称。
本章要紧介绍账务检查方法、分析方法、调查方法、盘存方法、电子查账等内容。
第一节账务检查方法账务检查方法,是指对稽查对象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进行系统审查,据以确认稽查对象缴纳税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一种方法。
账务检查方法按照查账顺序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按照审查的详细程度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按照审查方法分为批阅法和核对法。
本节重点介绍上述六种常用账务检查方法。
一、顺查法顺查法,又叫正查法,是指按照会计业务处理顺序,依次进行检查的方法。
顺查法适用于业务规模不大或业务量较少的稽查对象,以及经营治理和财务治理纷乱、存在严峻咨询题的稽查对象和一些专门重要项目的检查。
(一)批阅和分析原始凭证批阅和分析原始凭证,确实是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原始凭证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定,以确定其是否真实有效。
1.审查原始凭证上的要素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审查时应注意凭证上是否注明了填制单位名称、填制日期、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章、同意单位名称及其真实性,经济业务的内容、商品物资的数量、单价、金额等。
2.将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与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形进行比较,分析原始凭证上记录的经济内容与实际经济活动是否相符,包括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用于经济活动的物资、劳务等数量和规模,是否与企业真实经营状况一致;原始凭证记录物资或劳务的单位价值是否符合当时公允标准;物资或劳务的购入是否符合当时企业的经营需要等。
3.对比分析不同时期同类原始凭证上有关事项,查找相同事项之间的差异。
如果分析发觉来自同一外来单位、反映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上的有关要素变动较大,又无合懂得释时,则存在咨询题的可能性较大。
4.分析原始凭证上的有关要素。
aaw09-19[税务规划]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材料--税务稽查方法-特殊业务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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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特殊业务检查方法本章主要介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投资业务、企业合并、股权转让企业、建造合同六种特殊经济业务的相关政策依据、会计核算和常见涉税问题及其检查方法。
第一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检查方法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一种非经常性的特殊交易行为,由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方式日趋复杂和灵活多变,会计与税收处理上具有较大的可操纵性和隐蔽性,纳税人常常通过隐匿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等方式少缴税款,稽查人员应加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稽查。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简述(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在涉及货币性资产(补价)的情况下,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参考比例为25%,即: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均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种类会计准则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成两大类,即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每一类的换入资产的计量方法和损益确定的方法有所不同。
1.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支付补价或减收到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支付补价或减收到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不论是否涉及补价,会计上均不确认损益。
二、政策依据和会计核算(一)政策依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政策依据具体见表11-1-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政策依据一览表表11-1-1(二)会计核算企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税务规划]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材料--税务稽查管理-税务博览(DOC 2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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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博览一、税务稽查签证《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税务稽查结束时,应当将稽查的结果和主要问题向被查对象说明,核对事实,听取意见。
在实际工作中,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在向被查对象说明,核对事实,听取意见时,采用了税务稽查签证的方法。
通过数年的实践,采用该方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税务稽查签证》是指税务稽查人员将税务稽查实施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署签证意见的一种方式。
(一)税务稽查签证的分类办理《税务稽查签证》(见附表)时,可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采用分项签证或综合签证的方法进行:1.分项签证。
是指按照税务稽查实施认定的单个或单类税收违法事实分别办理税务稽查签证。
分项签证时,应将该项税收违法的证据资料编号后附后,并在《税务稽查签证》上予以注明。
2.综合签证,是指对税务稽查实施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统一汇总后,办理《税务稽查签证》手续。
(二)税务稽查签证的内容《税务稽查签证》的主要内容包括:1.涉税违法事实:告知的必须是依法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并分项予以列明。
2.税务机关:须加盖实施税务稽查的稽查局公章。
3.稽查人员: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稽查人员亲笔签名。
4.签证意见:当事人在签署签证意见时,应态度明确,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
当事人在《税务稽查签证》的签证意见处不足以书写签证意见时,可另行书写签证意见,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加盖当事人的公章,作为《税务稽查签证》的附件,并由当事人在《税务稽查签证》和附件上加盖骑缝章。
(5)签证人签名:须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亲笔签名,并加盖当事人的公章。
(三)《税务稽查签证》的处理1.当事人对告知的税收违法事实无异议的,转入税务稽查终结。
2.当事人对告知的税收违法事实有异议时,税务稽查人员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好《询问笔录》,或由当事人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有关的证据资料。
3.税务稽查人员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和新提供的证据资料要进行认真的分析、认定,必要时应实施补充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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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其他税种检查方法本章主要介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常见涉税问题及检查方法,重点内容包括各税的具体特点和稽查技巧。
第一节资源税检查方法一、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的检查(一)政策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资源税征税范围有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其中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
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二)会计核算会计制度规定,资源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核算。
计提资源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常见涉税问题1.临时开采、不定期作业、零散隐蔽的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2.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全面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3.纳税人开采矿产品或生产盐的过程中伴生、伴采矿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四)主要检查方法1.首先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调查,摸清辖区内开采矿产品或生产盐的企业经营者名单,掌握其采矿许可证的颁发情况,;其次,实地检查经营者的具体经营内容,核实是否属于资源税的应税范围,以此确认经营者是否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2.检查经常性发生收购未税矿产品业务的单位时,从检查“原材料”、“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账户入手,并结合实地查看,确定购进耗用的原材料是否为资源税应税产品,以发现是否存在收购未税矿产品行为,同时也便于及时从中发现不定期开采、临时开采或零散开采的资源税纳税人。
3.征税范围检查,应深入车间、仓库,通过实地观察生产场所,了解生产经营流程、耗材和产品,查询与纳税人有经营往来关系的单位及个人,检查纳税人的“原材料”、“产成品”、“其他应付款”、“管理费用”、“应交税费”等账户,核对入库单、货物运输发票等原始资料,查核纳税人是否有在开采、生产、购进等环节隐匿属于某一特定应税资源范围的行为。
二、计税依据的检查(一)政策依据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
(《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数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国税发[1994]015号文第三条)(二)常见涉税问题1.纳税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自用数量以及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不真实。
2.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在使用时直接出库结转成本而未作销售处理。
3.将加工精、选煤实际销售量折算成原煤耗用量作为课税数量的纳税人,故意加大损耗数量比,不按规定的加工产品综合回收率折算,少计耗用原煤数量。
4.将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的,不按规定的选矿比进行折算,少计耗用原矿数量。
5.以应税产品的产量为课税数量的,少计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数量。
(三)主要检查方法1.自产、自用应税产品数量的检查。
企业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消耗自用产品,数量操控性强,难以核准。
如煤炭企业的食堂、浴室、职工学校耗用的生活用煤,下属商店、服务公司等耗用的取暖用煤等,检查时可直接审查“库存商品”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和“生产成本”的借方发生额,对照产品实物账及“产品出库单”或“领料单”,核实企业是否按当期应税产品的实际消耗数量作为资源税的计税数量。
如果当期有产品损耗,还应认真审查“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细账及“账存实存对比表”和“盘存单”,以便核实损耗的具体原因及真实数量,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再从计税数量中予以剔除。
将核实数量与企业纳税申报表上的申报数量相核对,如不相符,应按核实的数量计算应纳税款,确定应补税数额。
还应审查“生产成本”总账及明细账,特别是涉及“生产成本”贷方发生额的,要根据记账凭证上的科目对应关系逐笔查对,核实纳税人是否有将生产的应税产品自用后直接冲减“生产成本”,不作库存商品增加和减少的账务处理,进而少申报缴纳税款。
2.煤矿以自产原煤连续加工洗煤、选煤或用于炼焦、发电以及生活用煤的检查。
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计算耗用量,按产品综合回收率计算的,检查时需从“库存商品”明细账入手,先核实加工后的入库产品数量,再核实企业还原计算的原煤数量和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验证企业使用的折算比是否符合规定,折算使用的加工后产品数量是否真实,折算的原煤课税数量是否准确。
对于机车发电使用量没有健全使用记录的,可以采取技术测算的方法,先审查发电车间的生产记录、工作量和生产量(产电度数),再根据有关的配比消耗技术资料,按单位工作量和单位产品消耗量推算出耗用原煤的数量。
3.按选矿比将精矿折算为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的检查。
首先应审查“库存商品——××精矿”明细账,查看原始入库单据,并实地监测,核实车间精矿数量是否账实相符,并按规定的选矿比计算出原矿数量,再与企业申报的原矿数量相比较,核实是否少申报缴纳税款。
4.以应税产品产量为课税数量的检查。
检查时可先审查“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结转数量,并与产品成本计算表上的“完工产品数量”、“库存商品”账户借方当期增加数量相核对,核实当期增加数量,确定当期实际产量,再与纳税申报表上的申报数量进行核对,从中发现企业申报课税数量小于实际生产数量,或“产成品”帐面数量小于实际生产数量的问题。
5.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数量的检查。
扣缴义务人属于商品流通企业的,应审查“库存商品”明细账的借方发生额,并结合审查“商品入库单”和购货发票等原始凭证,核实购进未税矿产品的数量。
扣缴义务人属工矿企业的,应审查其“原材料”账户,结合“材料入库单”、“发货票”、“货物运输发票“等原始资料的审核,查实购进未税矿产品的数量,再与企业申报纳税的课税数量相核对,若申报数量小于核实的数量,说明扣缴义务人少扣缴了税款。
三、适用税目和适用税额的检查(一)政策依据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四条)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按如下规定执行:①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矿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②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矿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国税发[1994]015号第三条)(二)常见涉税问题1.降低或混淆应税产品的等级,按低等级的单位税额计算缴纳资源税;2.将稀油记入稠油、高凝油,按低等级的单位税额计算缴纳资源税;3.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进行销售,却按液体盐的单位税额申报纳税。
(三)主要检查方法1.降低或混淆应税产品等级的检查。
检查时,先审查“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等账户,核实生产入库和销售结转应税产品的等级数量确定是否正确;再审查“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等账户,核实结转的应税产品的销售成本和销售价格,佐证应税产品的等级数量认定是否无误;然后按核实认定的等级,确定适用的单位税额;最后根据各等级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与企业“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的贷方发生额以及纳税申报表上的应纳税额核对,从中发现企业是否存在降低或混淆产品等级少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
2.油田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的纳税检查。
首先检查“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等明细账以及油田的生产记录,核实企业稠油、高凝油及稀油的产量;其次检查“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等账户以及销售发票等资料,对照销售价格,掌握企业稠油、高凝油及稀油的实际销售数量,推算企业稠油、高凝油及稀油的实际产量,进而查实企业有无混记、混销稠油、高凝油与稀油的情况。
其中对划分不清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进行销售的纳税检查。
对盐场(厂)检查时,可以采取倒推计算法,即先从企业的销售环节入手,根据开具销售发票上记载的销售数量和单位价格,确定销售盐的种类和数量;再检查企业的生产加工环节,按照盐的生产加工流程,核实液体盐和固体盐的生产、加工、结转数量;将检查掌握的有关数据资料对比分析,核实数量上、分类上是否一致,同时对照税金计算表,发现企业是否存在将固体盐当作液体盐进行申报以降低适用税额、减少应税数量的问题。
四、税收优惠的检查(一)政策依据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2.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财税 [2007] 16号第五条)(二)常见涉税问题1.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享受减免税优惠。
2.免税项目未按规定单独核算。
(三)主要检查方法1.使用原油免税情况的检查。
检查与原油免税有关的会计资料,使用审批手续,出库、入库记录,核实免税原油的使用数量。
并通过询问调查有关人员,掌握原油的实际流向和用途,并根据使用单位的工作计划、生产记录和有关的技术资料,验证开采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使用原油的真实性,核查有无以加热、修井名义领取原油但实际改变用途的情况。
对不能准确提供使用数量或不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待遇。
2.纳税人损失数量减免税的检查。
在检查中可采取账实对照的方法进行检查,即以各种资产账目为基础,核对企业的报损清单,对部分损失较大的资产或贵重资产进行实地清查,以核实企业损失的真实数量,看企业有无多报、虚报损失的情况。
第二节城市维护建设税检查方法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的检查(一)政策依据1.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2.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国税发[1994]38号)3.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85]财税字第69号)(二)会计核算会计制度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核算。
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