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材料(税务稽查管理)
税务稽查培训(PPT 4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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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现场笔录的要求 现场笔录必须由税务检查人员当场制作,不得由他人代为 制作,也不得事后补作。
(四)税务稽查的取征
1、稽查调查取证的获取要求 (1)证据的收集工作必须由税务机关二名(含)以上具 有税务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 (2)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地点应在被查对象或相关人员 的业务场所、税务机关的办公场所进行。被检查或被调查 人提请,经税务机关许可, 证据收集也可在第三地进行。 (3)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由税务机关的检查人员在税务检 查过程中依法定程序、权限和条件进行;
试验二税务稽查
一、税务稽查的概况介绍
(一)税务稽查的职能与任务
1、税务稽查的职能 (1)监督 (2)惩处 (3)教育职能 2、税务稽查的任务 (1)收集税收违法事实的证据 (2)查明税务违法事实,认定税务违法性质 (3)查获税务违法者应纳税款,处理税务违法行为 ( 4 )保护国家税收利益来自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 利
(4)调查取证所获资料要遵守保密法定原则
2、税务稽查证据的种类与特征 (1)种类 ①书证; ②物证; ③视听资料; ④证人证言; ⑤当事人的陈述;⑥鉴定结论 ;⑦现场笔录 (2)特征 ①关联性 ②合法性 ③真实性。
3、税务稽查证据的制作(收集)要求 (1)书证的制作要求:《规程》第二十四条 ①原件 需要提取与案件有关资料原件的,可以用统一的《发票换 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者《提取证据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 料; ②复制、影印件
• ④《询问(调查)笔录》固定格式部分应逐项填写清楚。正文部分采 用问答形式。记录询问内容要真实、准确、详细、具体,不得随意取 舍。对证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要在记录中反映出来并记明证据的来 源。询问人出示证据提问,也必须写明出示何物;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培训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培训材料随着我国税制的改革和发展,税收管理变得越来越复杂,税务稽查成为了税务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的征收,国家税务总局教育培训中心制定了一系列税务稽查培训材料,以提高税务人员的稽查技能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一、培训材料的重要性税务稽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税收管理工作,税务人员的稽查能力会直接影响到税收的征收和管理效果。
稽查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税法知识、管理经验和协调沟通的能力,以保证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培训材料是一系列专业的教育教材,旨在提供系统、全面、细致的税务培训,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培训材料涵盖了税务稽查的全部环节,包括稽查计划的制定、稽查函的发出和复函、稽查组的组建和调配、现场稽查和调查取证、稽查报告的撰写和审批等等。
二、培训材料的内容和形式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培训材料的内容非常丰富,旨在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资料,帮助税务稽查人员提高技能、加强知识。
培训材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基础知识: 税法、税收政策、税务管理制度等。
2. 专业知识: 稽查技术、稽查法律法规、核算会计等。
3. 稽查工作流程: 稽查函发出、调查取证、现场稽查等。
4. 实操能力: 模拟演练、案例分析、汇报演讲等。
除了纸质教材和视频资料之外,国家税务总局还开设了各种线上培训平台和线下培训课程,以满足不同层次和阶段的税务人员培训需求。
线上平台无论是随时随地的在线课程,还是灵活定制的答疑服务,都能够帮助税务稽查人员在繁忙的工作之余不间断地学习和提高;而线下课程则提供更为实际和现实的演练机会,让学员在真实场景中模拟协作和应对,更好地提升自我竞争力。
三、培训材料的效果和影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培训材料具有极强的实用性和针对性,得到了广大税务人员的认可和好评。
通过培训,稽查人员的稽查能力得到了充分提高,发现了诸多的问题和不足,对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有了明显的提升,极大地促进了税务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税务规划]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材料--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成果分析应用(DOC 7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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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税务稽查成果分析应用本章主要阐述税务稽查成果分析、稽查建议、税收违法案件公告、税务稽查成果宣传等内容。
通过本章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熟悉和掌握税务稽查成果分析的一般方法,正确编制和分析税务稽查报表,规范税务稽查成果分析材料的编写和制作。
第一节税务稽查成果分析一、概述(一)税务稽查成果分析的概念税务稽查成果是指通过稽查执法活动得出的结论、发现的问题、归纳的方法和建议等能够反映执法工作绩效的结果,包括个案的结论、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的结果、税务稽查工作统计报表的内容以及检查的方式方法等。
税务稽查成果分析是稽查局运用一定的方法,对稽查成果进行归纳、总结,揭示事物运动内在规律的过程,主要包括税务稽查个案分析、税收专项检查分析、税务稽查报表编制及分析三个方面的内容。
(二)税务稽查成果分析的目的分析税务稽查成果,目的是研究税收违法行为的特点、动向及规律,提出健全税务稽查工作机制、完善税收征管和优化税收政策的建议,推进以查促查、以查促管,不断提高税务稽查自身能力和税收征管水平。
(三)税务稽查成果分析的方法税务稽查成果分析所包括的三个方面内容,既相互联系、又各有侧重。
根据分析对象的特点和内容,可以灵活使用科学的分析方法。
对税务稽查个案和税收专项检查,一般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
个案分析主要是发现作案新手段和新动向,总结案件查处过程中的经验和值得借鉴的教训;其基本形式是案例分析报告。
税收专项检查分析主要是揭示行业经营特点和区域经济特点;评估行业检查和地区整治的效果;归纳行业和地区存在的主要涉税问题、违法手段和税收违法行为的一般规律等;总结检查处理方法及其经验教训;提出以查促查和以查促管的稽查工作建议。
其基本形式是税收专项检查总结报告。
税务稽查报表分析主要是定量分析,即运用现代统计分析工具,对报表数据进行综合整理和比较,揭示事物内在规律性。
报表分析的基本方法是横向比较分析和纵向比较分析。
1.横向比较分析横向比较分析是指同一指标在同一时期不同个体、单位、地区之间的比较分析,典型的分析实例是地区间同业税负及检查情况的比较分析。
-税务稽查管理培训资料

拍卖法
拍卖优先原则: 抵税财物先拍卖后变卖。 顺序:拍卖-委托销售或限期处理-变价处理 直接变卖:鲜活、易腐或易失效的商品货物;拍 卖机构不接受的抵税财物
抵税财物的范围: 1.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等 2.个人及家属生活必须品不得作抵税财物 3.无其他财产执行时,不可分割的超税额财产 价值:市场价、出厂价等、评估价、2/3 终止:拍(变)卖完成、缴清税款、不适合
2、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 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应沿用旧法。 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例如,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的处罚问题;滞纳金的比例问题。 2001年5月1日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该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同时受 到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约束。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同一事项相同位阶税法) 例如行政复议法和征管法,前者规定,发生争议 可以直接申请复议,后者规定必须先缴纳或解缴 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才可以申请复议。
赔偿范围——违法行使职权: 侵犯财产权; 侵犯人身权(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不含精 神损害 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
赔偿时效: 单独提起税务行政赔偿诉讼,须以税务机关先 行处理为前提。 赔偿义务机关2个月内审理申请,届满后3个月 内,可以提起赔偿诉讼。 诉讼时效2年,自职权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之 日起。
担保法和物权法
纳税担保主体:税务机关、纳税担保人、被担 保人 范围:税款和滞纳金,以及实现两者所必需的 费用,不含罚款。 形式和程序:“纳税担保书”,书面,同意确 认 纳税担保方式: 纳税保证、纳税抵押、纳税质押
[税务规划]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材料--税务稽查方法-营业税检查方法(DOC 3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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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营业税检查方法本章主要介绍营业税纳税人、征税范围、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税收优惠与纳税期限的检查,重点内容包括征税范围的区分和计税依据的检查。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检查一、纳税义务人的检查(一)政策依据1.一般性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税暂行暂行条例》第一条)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6)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业务,不包括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业务;(7)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2.特殊规定(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2)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3)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4)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aah09-19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材料--税务稽查方法-税务检查基本方法

aah09-19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材料--税务稽查方法-税务检查基本方法税务检查差不多方法,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检查人员实施税务检查时,为发觉税收违法咨询题,收集有关证据,依法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措施的总称。
本章要紧介绍账务检查方法、分析方法、调查方法、盘存方法、电子查账等内容。
第一节账务检查方法账务检查方法,是指对稽查对象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进行系统审查,据以确认稽查对象缴纳税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一种方法。
账务检查方法按照查账顺序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按照审查的详细程度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按照审查方法分为批阅法和核对法。
本节重点介绍上述六种常用账务检查方法。
一、顺查法顺查法,又叫正查法,是指按照会计业务处理顺序,依次进行检查的方法。
顺查法适用于业务规模不大或业务量较少的稽查对象,以及经营治理和财务治理纷乱、存在严峻咨询题的稽查对象和一些专门重要项目的检查。
(一)批阅和分析原始凭证批阅和分析原始凭证,确实是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原始凭证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定,以确定其是否真实有效。
1.审查原始凭证上的要素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审查时应注意凭证上是否注明了填制单位名称、填制日期、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章、同意单位名称及其真实性,经济业务的内容、商品物资的数量、单价、金额等。
2.将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与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形进行比较,分析原始凭证上记录的经济内容与实际经济活动是否相符,包括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用于经济活动的物资、劳务等数量和规模,是否与企业真实经营状况一致;原始凭证记录物资或劳务的单位价值是否符合当时公允标准;物资或劳务的购入是否符合当时企业的经营需要等。
3.对比分析不同时期同类原始凭证上有关事项,查找相同事项之间的差异。
如果分析发觉来自同一外来单位、反映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上的有关要素变动较大,又无合懂得释时,则存在咨询题的可能性较大。
4.分析原始凭证上的有关要素。
[税务规划]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材料--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队伍建设(DOC 4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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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税务稽查队伍建设本章主要阐述税务稽查组织体系、税务稽查人力资源管理、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防范、税务稽查工作质量评价体系等内容。
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了解税务稽查队伍建设的特点和要求,熟悉税务稽查人力资源管理的内容,提高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防范意识。
第一节税务稽查组织体系我国税务稽查组织体系的建立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尤其是自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建以来,税务稽查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建立,以专业化管理和各环节分工制约为标志,机构设置规范、职责分工明确、管理科学的新型税务稽查组织体系基本形成,税务稽查的地位和作用大大提高,为促进各项税收任务的完成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税务稽查机构的设置(一)税务机构的设置我国税务机构的设置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相适应,在中央设置国家税务总局,省和省以下分设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套机构。
国家税务局系统在机构、编制、人员、经费、领导干部职务的审批等方面,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
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垂直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对省级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业务的指导和协调,对地方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组织经验交流等方面。
(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是全国税收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是主管税务稽查工作的正局级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税务系统稽查工作。
(三)省以下稽查局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是各级税务局依法对外设置的直属机构,均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名称统一定为XX省(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或XX省(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由各级主管税务局管理,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进行业务指导和执法办案的指挥协调。
地级市以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内设机构一般分别为办公室或综合科(股)、综合选案科(股)、检查科(股)、案件审理科(股)、案件执行科(股)、举报中心。
税务稽查培训

证明同一事实的多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按下列情形分别 认定: (1)国家机关以及其它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 它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登记的书 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其复印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它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2、立案的依据 (1)单位或个人的举报材料 (2)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转办涉税案件的材料 (3)上级交办和情报交换的涉税案件材料 (4)本级税务机关发现的涉税案件材料
(四)税务稽查的取征
1、稽查调查取证的获取要求 (1)证据的收集工作必须由税务机关二名(含)以上具 有税务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 (2)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地点应在被查对象或相关人员 的业务场所、税务机关的办公场所进行。被检查或被调查 人提请,经税务机关许可, 证据收集也可在第三地进行。 (3)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由税务机关的检查人员在税务检 查过程中依法定程序、权限和条件进行;
(九)税务稽查实施的终结 1、立案的税务稽查案件 2、未经立案的税务稽查案件 (1)检查完毕未发现问题;——《税务稽查结论》 (2)检查发现问题但未立案的——简易程序处理 (3)检查发现问题且立案的
四、税务稽查审理
(一)审理和对象条件 1、对象
立案查处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
2、条件
(1)必须经过立案稽查并实施稽查完毕 (2)被稽查对象的税收违法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凿、 充分、完整和齐备 (3)送审案件在程序上必须合法、规范
税务稽查培训
2021年8月29日星期日
一、税务稽查的概况介绍
(一)税务稽查的职能与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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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材料(税务稽查管理)第一章税务稽查概述本章主要介绍税务稽查的概念、原则、职能和作用~税务稽查的法律关系以及部分国家税务稽查基本情况等内容。
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熟悉和掌握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了解国外税务稽查的特点。
第一节税务稽查的基本内涵一、税务稽查的概念与特征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
税务稽查的基本内涵与特征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主体特定。
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是税务机关~即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二,依据法定。
税务稽查执法必须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三,对象明确。
税务稽查的对象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其中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其他税务当事人是指稽查执法过程中直接与稽查对象的涉税事项有关联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客体清晰。
税务稽查的客体是稽查对象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即纳税人税款核算及申报缴纳情况,二是扣缴义务履行情况~即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情况,三是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情况~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和配合税务检查等义务。
,五,内容完整。
稽查执法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和处理~具体包括选案、实施、审理和执行四个环节。
二、税务稽查的分类按照税务稽查对象来源性质的不同~税务稽查可以分为日常稽查、专案稽查和专项稽查三类。
,一,日常稽查日常稽查是税务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有计划地对税收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执法行为。
日常稽查与征管部门负责的日常检查存在明显区别:一是目的不同。
日常稽查的目的在于发现、分析和掌握税收违法活动的动向和规律~查处税收违法行为,而日常检查是对检查对象的管理行为~目的在于掌握检查对象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提高税收管理水平。
二是内容不同。
日常稽查是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履行各项法定义务的全面核查~具有系统审计的功能,而日常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稽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
三是程序不同。
日常稽查程序通常包括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而日常检查则不必履行上述程序。
,二,专项稽查专项稽查是稽查局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统一部署或下达的任务对管辖范围内的特定行业、或特定的纳税人、或特定的税务事宜所进行的专门稽查。
专项稽查和税收专项检查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
共同点在于二者均应按照统一部署~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解决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都具有收效快~反响大的特点。
不同点在于专项稽查由稽查局组织和实施~而税收专项检查则由税务局统一安排~稽查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实施。
从后者的角度讲~也可以将专项稽查看作税收专项检查的组成部分。
,三,专案稽查专案稽查是指稽查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立案形式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调查和处理。
专案稽查具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稽查对象特定。
专案检查的对象来源于确定的线索~具有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
二是适用范围广。
专案稽查适用于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交、转办以及其他所有涉嫌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
三、税务稽查的地位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环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专家曾把税收征管内容结构比喻为一座“金字塔”~从底部向上依次为“为纳税人服务—纳税申报处理—税款缴纳—税务稽查—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税务诉讼”。
也就是说~由实体法规定的纳税义务须经征税主体对这些纳税义务的发生、计量、履行和消亡逐级进行确认后才得以实现~而上述各项义务的确认涵盖于以纳税服务、税款征收、税务稽查为主线的税收征管各环节中~他们与法律救济共同构成了四位一体的现代税收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税务稽查处于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环节~如果这个环节出现严重疏漏~就会动摇整个税收征管体系。
,二,税务稽查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理想状态下~如果公民自觉在规定的时期内准确缴纳税款~则税务机关的任务仅为帮助纳税人实现支付即可。
但在现实中~理想与实际之间总是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偏离。
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必须通过各种措施加强管理~最大限度地修正这种偏离。
正是基于这一考虑~任何一个现代政府在税收制度安排上~都会把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与税制设计作为同等重要的内容~以追求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来实现税收的全部功能。
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主要从四个方面来衡量:一是执法是否规范~即是否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是征收率的高低~即税款实征数与法定应征数之间的差距。
三是成本的高低~即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的高低。
四是社会是否满意~即是否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
税务稽查的效率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税收违法行为的有效查处概率~即一定时期内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与客观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之间的比例以及二者形成的查补收入与税款流失之间的比例,二是执法是否公平公正~即是否依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执法~处理处罚是否公平公正,三是稽查执法的成本~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所需的执法成本。
可以看出~税收违法行为的有效查处概率决定着纳税人在违法与守法之间的取向~进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税款征收率的高低,稽查执法是否公平公正是评价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的重要尺度,稽查执法成本在两个方面决定着税收成本~一是稽查执法成本直接决定征税成本~二是低成本高效率的稽查执法意味着税务机关可以减少其他不必要的税收征管措施~从而进一步降低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
为此~我国将税收征管的目标模式定义为“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34字方针~从而凸显了税务稽查在我国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三,税务稽查是有效提高纳税遵从的重要手段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程度和水平~在一定意义上~它反映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道德水平和法制意识~因而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税收征纳关系是否和谐的主要指标。
“纳税遵从”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
一方面~它反映的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框架内的自律水平~也就是在不考虑税务机关监管的情况下~纳税人是否能够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缴纳应缴税款。
另一方面~它反映的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框架内的他律程度~也就是在考虑税务机关监管的情况下~纳税人是否或在何种程度上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应缴税款。
在前一种情况下~纳税人即使不能自觉纳税~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而在后一种情况下~纳税人一旦不能依法纳税~将很有可能受到税务机关的查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般而言~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纳税人普遍具有较强的自律意识~但这种自律意识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天然本性~而是纳税人在征纳双方长期博弈过程中做出的符合自身利益的必然选择。
尽管如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政府都不可能期望纳税人通过自律实现完全的纳税遵从。
我国目前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备~在这种条件下~更应当主要基于后一种情况来考虑和研究如何通过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强化对纳税人的监管来提高纳税遵从。
现实中~税务机关正是通过有效的税务稽查来查处税收违法行为~达到强化纳税人的税收法律责任意识~增加违法成本的目的~从而迫使纳税人在涉税行为的取向上~更多地选择“守法” 而放弃“违法”。
事实证明~税务稽查在引导纳税遵从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实现纳税人从“他律”向“自律”转变的“催化剂”。
四、税务稽查的原则税务稽查原则是指税务稽查执法应遵循的准则。
这里主要介绍税务稽查的合法原则、依法独立原则、分工制约原则和客观公正原则。
,一,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税务稽查执法中的具体体现~它要求稽查执法必须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其基本内容是:1.主体合法。
如果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不合法~则执法行为就不合法。
就税务机关而言~尤其应当注意保持执法主体的一致性问题。
即税务稽查实施、审理与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必须合法并保持一致。
2.权限合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了稽查局的执法权限~稽查执法不得超越这些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否则即构成违法。
3.程序合法。
为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均对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程序予以严格的规定。
因此~税务稽查的立案、调查、取证、定性、处理、处罚等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否则~稽查执法将面临极大的风险。
4.依据合法。
稽查局对税收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的依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二,依法独立原则依法独立原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明确了省以下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和法定职责的同时~还规定税务局与稽查局的职责应当明确划分~避免交叉。
因此~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在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时~其执法行为受法律的保护~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以非法律因素进行干预。
另一方面~选案、实施、审理和执法四个环节是税务稽查内部的执法程序~不应被肢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
该条规定选案、检查、审理、执行人员的职责均应由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从而在法律上明确了上述四个环节均属于税务稽查的职责范围。
据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规定:“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
因此~任何将上述四个环节从稽查局肢解出去的做法均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精神相悖。
,三,分工配合与相互制约原则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税务稽查各环节应当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它包括分工、配合与制约三个方面:1.分工是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途径。
只有实行稽查各环节的专业化分工~使稽查执法人员各司其职~才能为迅速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和稽查执法效率提供有效途径。
2.配合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基本要求。
分工的目的在于提高效率~但如果不注重相互之间的配合~就有可能出现各环节相互掣肘的问题~不利于提高执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