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执行
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和相关法律

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和相关法律税务稽查是税收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
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其目的在于确保纳税人遵守税法规定,促进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规,维护税收法制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税务稽查工作是税收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也是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重要手段,其实施范围和重要性日益扩大。
因此,税务稽查管理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理论研究、制度建设、规范执行和机制创新,促进税务稽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一、税务稽查的目的和内容税务稽查的目的在于检查纳税人在税务活动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和查处纳税人的偷税、漏税、逃税等行为,维护税收法制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税务稽查工作内容包括:(1)检查纳税人的税收基础资料,了解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税务合规情况等;(2)检查纳税人的账簿凭证、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记录,了解其真实的经营情况;(3)检查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和纳税申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4)检查纳税人的税务处理程序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包括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开具等;(5)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偷税、漏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二、税务稽查的法律基础税务稽查的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稽查管理的通知》等相关国家法规文件。
根据这些法规,国家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税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依据法律进行处罚,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税务稽查实施的程序和方法税务稽查实施的程序和方法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稽查机构内部程序规定。
税务稽查的程序包括稽查任务分配、稽查准备、稽查实施、稽查报告和稽查结论等环节。
税务稽查的方法包括查阅资料、审核账簿、现场勘验、询问调查等。
税务稽查工作要坚持国家税收管理原则,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防止不当干预和滋生腐败。
四、税务稽查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个别稽查人员以权谋私,利用稽查权力谋取个人私利;二是稽查机制不健全,稽查职责不清、工作流程不畅、信息共享不足等问题;三是稽查对象合规意识薄弱,存在不合法行为;四是部分稽查人员的专业能力与税务稽查职责不匹配。
税务稽查制度及规定

税务稽查制度及规定税务稽查制度及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国税系统的税务稽查执行工作,确保稽查效果,保证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工作流程》等有关律、法规,结合我市稽查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行部门(岗位)接到审理部门(岗位)移交的《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调帐通知》后,分别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在七日内送达被查对象。
第三条税务文书送达应根据税务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文书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第四条稽查执行人员要严格按照稽查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执行税务稽查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按时组织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
对拟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要严格保密。
稽查执行人员要就执行过程中的廉政情况定期向执行部门(岗位)负责人作出书面承诺和说明;执行部门(岗位)负责人应将执行过程中的廉政情况定期向稽查廉政工作办公室作出书面承诺和说明。
第五条被查对象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调帐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决定书中规定的各项滞、补、罚款的缴纳及帐务调整事宜的,执行人员应根据收缴部门反馈的信息进行审核;核对无误后,对被查对象已按规定履行税款、滞纳金、罚款缴纳及帐务调整事宜的,按照缴税凭证(复印件)及调整帐务记帐凭证(复印件)进行登记处理。
第六条被查对象未按《税务稽查调帐通知》规定的期限调整帐务的,又被税务机关发现偷逃税款的,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被查对象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应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扣缴税款的,执行部门(岗位)报经本级国税局局长批准,签发《扣缴税款通书》,依法通知被查对象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税务管理》(第四版)第6章——税务稽查管理第1节

6.1税务稽查概述
➢ 本节要点
➢ 1.税务稽查的内涵和分类 ➢ 2.税务稽查的权限范围、基本内容 ➢ 3.税务稽查的程序 ➢ 4.税务稽查的主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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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税务稽查的概念 6.1.2税务稽查程序 6.1.3税务稽查方法 6.1.4错账更正及纳税调整
6.1.1税务稽查的概念
➢ 6.1.1税务稽查的概念
1.税务稽查的定义
➢ 税务稽查是指由税务稽查部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 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的一项活动。
➢ 税务稽查的主要对象是涉及偷、逃、抗、骗税的企业或纳税行为。
➢ 6.1.1税务稽查的概念
2.税务稽查的权限范围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 款的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 6.1.2税务稽查程序
➢ (2)随机抽查方式。
• 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
• 定向抽查是指按照税务稽查对象类型、行业、性质、隶属关系、组织架构、经营规模、 收入规模、纳税数额、成本利润率、税负率、地理区域、税收风险等级、纳税信用级 别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 稽查。
• 省、市、县税务局在收集各类税务稽查案源信息的基础上,建立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 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名录库应包括长期纳税申报异常企业、税收高风险企业、纳税 信用级别低的企业、多次被检举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相关部门列明违法失信联合 惩戒企业等,并录入税务登记基本信息以及涉嫌税收违法等异常线索情况。
➢ 【小思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有什么优点?
➢ 稽查结束后,稽查人员应当认真整理稽查资料,归集相关证据,分析稽查 结果,提出处理意见,编制《税务稽查报告》,连同《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及其他证据提交审理部门审理。
当前税务稽查执行环节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思考

当前税务稽查执行环节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思考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税收秩序、保障税收收入、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税务稽查执行环节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税务稽查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本文旨在探讨当前税务稽查执行环节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思考。
一、当前税务稽查执行环节存在的问题(一)执行力度不足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税务稽查案件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
一些企业故意拖欠税款,或者采取转移资产、隐匿收入等手段逃避执行,而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可能由于手段有限、信息不畅等原因,难以有效应对。
(二)执行程序不规范税务稽查执行程序的不规范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例如,在送达执行文书时,存在送达方式不合法、送达时间不准确等情况;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可能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导致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三)部门协作不畅税务稽查执行工作往往需要与其他部门,如银行、工商、公安等进行协作。
但在实际操作中,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不及时、协作机制不完善,导致执行工作受到阻碍。
例如,银行可能不配合税务机关冻结企业账户,工商部门可能未及时提供企业变更信息,公安部门在协助查处涉税犯罪时力度不够等。
(四)执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税务稽查执行工作对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不仅需要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知识,还需要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执法能力。
然而,目前部分执行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有待提高,在处理复杂案件时,可能出现执法不当、执法失误等问题。
(五)执行监督不到位税务稽查执行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对执行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存在漏洞。
一些执行案件缺乏有效的跟踪和评估,导致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
同时,对于执行人员的违规行为,也缺乏有效的惩戒措施,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二、应对思考(一)加强执行力度1、建立健全税务稽查执行威慑机制,加大对逃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故意拖欠税款、逃避执行的企业和个人,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并将其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实施

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实施引言税务稽查是政府为保护国家财政利益、维护税法尊严、促进税收公平与合法经营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税务稽查实施是指税务部门对税务纳税人的申报情况、纳税义务履行以及税务风险进行核查、审核和验证的过程。
本文将介绍税务稽查管理的重要性以及税务稽查实施的流程与措施。
税务稽查管理的重要性税务稽查管理在税收征管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有助于确保纳税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维护税收公平和公正。
以下是税务稽查管理的一些重要性:1.保护国家财政利益:税务稽查是国家保护财政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并纠正其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正常流入。
2.维护税法尊严:税务稽查管理能够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确保纳税人遵守税法,减少逃税、偷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尊严性。
3.促进税收公平与合法经营:税务稽查能够促使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减少非法逃税行为,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同时,对合法经营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保护,鼓励合法经营环境的形成。
税务稽查实施的流程与措施税务稽查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下面是税务稽查实施的一般流程:1.立案审查:税务稽查工作开始前,需要对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进行立案审查。
审查过程中,核对纳税人的身份信息、纳税情况等,并进行初步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展开稽查行动。
2.稽查准备:稽查准备阶段主要包括分析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确定稽查重点和目标,制定稽查方案和计划,并组织稽查人员进行培训和准备工作。
3.实地稽查:实地稽查是税务稽查的核心环节,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复核涉税票据和账簿、与纳税人进行谈话等。
稽查人员需要按照稽查方案进行相关调查和核查工作。
4.取证分析:取证分析阶段主要对稽查过程中获得的证据进行整理、分析和鉴定,评估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和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
5.结案处理:根据稽查结果,税务部门将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结案处理,包括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罚决定、追缴税款等。
税务稽查因何执行难

税务稽查因何执行难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税收申报情况进行核对和检查的一项法定职责。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税务稽查常常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导致执行难。
首先,税务稽查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是信息不对称。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信息不对称,纳税人可以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或篡改财务数据,虚报减免税项目,从而逃避税务机关的审查和检查。
税务机关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去获取和核验各类税务相关信息,而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会有大量的漏洞被纳税人利用。
此外,透明度不足也是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因素,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过程中,难以获取到企业的真实财务数据,导致无法进行准确的核算和检查,从而使得税务稽查执行难度加大。
其次,税务稽查执行难的另一个原因是法律规定的不全面和不一致。
税法和相关法规的缺失和不一致导致了税务稽查执行中的漏洞和争议。
例如,在某些地区,缺乏对非居民企业跨地区征税的具体规定,导致税务稽查变得困难。
此外,税法的修订和更新速度相对较慢,无法及时适应经济和商业环境的变化,导致很多新形式的商业行为无法被有效纳入税务稽查的范围,从而使得稽查工作的执行难度增加。
第三,税务稽查执行难的原因还包括内外部因素的影响。
在内部方面,税务机关存在人员素质和工作效能不高的问题,一些不法分子乘机通过收买或其他手段操纵税务稽查工作,导致稽查工作无法得到正常进行。
另外,税务机关的资源有限,难以应对大规模的税务稽查需求,导致一些重大案件无法得到妥善处理。
而在外部方面,一些企业拒绝配合税务稽查工作,甚至使用暴力手段抵制税务机关的稽查行动。
这些外部因素都使得税务稽查失去了原有的威慑作用,导致执行难度加大。
应对税务稽查执行难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信息共享与协作。
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和金融机构需要建立起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困扰。
其次,加强税法和相关法规的修订和更新。
政府部门应当加快税法的修订和完善,及时对新经济形态的纳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降低税务稽查的执行难度。
税务稽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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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税务稽查包含选案、实施稽查、审理、执行四个部分。
一、选案
确定税务稽查对象是税务稽查的重要环节。
目前稽查选案分为: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举报、其他等
人工选案的基本方法是抽样。
实施抽样又分为随机抽样和非随机抽样。
在实行抽查选案时,一般都采用随机抽样法,它是按照概率规律抽取稽查对象的一种方法。
计算机选案的指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分行业生产经营指标平均增长值分析、分行业财务比率分析、企业常用财务指标分析、流转税类选案分析、企业所得税税前限制列支项目指标分析、进出口税收指标分析、税收管理指标分析等。
举报是税务机关发现案源最多的一种途径。
其他选案方法指:转办、交办等。
二、实施稽查
税务稽查实施阶段是税务稽查工作的核心和关键环节。
税务稽查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权限实施。
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之前,除另有规定之外,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查对象,向被查对象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并由收件人填写送达回证。
税务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账簿资料、实地稽查、账外调查和异地协查等方式进行。
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查账时,应在《税务稽查底稿》上逐笔如实纪录稽查中。
当前税务稽查执行环节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思考

当前税务稽查执行环节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思考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税收秩序、保障税收收入、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税务稽查执行环节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并加以解决。
一、当前税务稽查执行环节存在的问题(一)执行效率不高税务稽查执行工作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信息传递不及时、协调不畅等问题容易导致执行效率低下。
例如,在查补税款的追缴过程中,税务机关内部的审批流程繁琐,可能会延误执行时机,使纳税人有机会转移资产,增加追缴难度。
(二)执法力度不够部分税务稽查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的情况。
对于一些明显的税收违法行为,没有给予应有的严厉处罚,导致违法成本较低,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三)执行手段有限在当前的税务稽查执行中,手段相对单一,主要依赖传统的追缴、罚款等方式。
对于一些复杂的经济案件,如涉及跨境交易、虚拟经济等,现有的执行手段可能难以有效应对。
(四)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纳税人可能故意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而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难以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情况,从而影响执行效果。
(五)执行风险较大税务稽查执行工作面临一定的风险,如法律风险、廉政风险等。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税务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不准确,可能会引发行政诉讼;同时,也存在个别税务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受利益诱惑,出现廉政问题。
(六)专业人才缺乏税务稽查执行工作需要具备丰富的税收知识、法律知识和财务知识的专业人才。
然而,目前在税务系统中,这类综合性的专业人才相对匮乏,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应对税务稽查执行环节问题的思考(一)优化执行流程,提高执行效率简化内部审批程序,明确各部门在执行环节中的职责和分工,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建立高效的信息传递机制。
同时,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税务稽查执行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执行加强税务稽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在执行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对于税收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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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税务稽查执行本章主要阐述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具体操作实务以及法律救济等内容。
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了解和掌握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程序,税务处理决定的送达和执行、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以及法律救济的适用范围和基本方法。
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流程:图6-1 稽查执行实施流程图第一节稽查执行实施税务稽查执行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督促稽查对象履行税务处理(罚)决定的过程,包括案件执行的受理、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税款和罚款的入库、执行措施的采取等。
稽查执行实施是案件查处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通过稽查执行实施,对于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加强查处和打击税收违法活动的力度,挽回国家税款的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税务稽查成果的真正实现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案件执行的受理案件执行受理是指稽查审理部门在涉税案件处理完毕后,将税务处理文书(包括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稽查结论等)移交给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对移交的税务处理文书及其他材料进行核实签收,并进行登记的活动。
(一)受理范围案件执行受理的范围主要包括:1.审理部门已审结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2.稽查局局长决定由执行部门负责执行的其他案件。
(二)受理审核执行部门接到审理部门移送的税务处理文书后,应对文书的正确性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执行受理条件的案件,执行部门应及时将处理文书退回审理部门。
(三)受理手续有关部门将案件执行资料移交执行部门时,应填写移交清单。
移送和接收双方应认真核对资料的名称和数量。
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盖章,以明确责任。
对有关部门移送执行的案件,执行部门应及时登记《案件执行登记台账》,进入待执行阶段。
(四)确定人员执行部门必须确定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负责案件的执行。
执行部门负责人有根据认为执行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执行实施的,应及时调整执行人员。
执行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二、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方法与其他税务稽查文书基本相同。
因此,稽查选案、稽查实施和稽查审理环节税务稽查文书的送达,可参照本节的内容和要求办理。
(一)税务处理文书送达的作用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税务处理文书送达当事人。
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强化和规范税务稽查执行,保证税务处理决定的法律效力和稽查成果的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税务处理文书送达的方式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处理文书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送达。
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执行人员将应送达的税务处理文书直接送达当事人签收的送达方式,这是一种常用的基本送达方式。
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均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
税务处理决定送达后,必须办理《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以下简称《送达回证》,见表6-1)手续,由接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直接送达税务处理文书的,以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代理人、代收人拒绝接收税务处理文书的情况下,把税务处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的一种送达方式。
采用留置送达方式,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应是税务部门以外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处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留置送达和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税务处理文书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采取委托送达的,受托机关责任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备注,并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邮政部门,将税务处理文书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采取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视为已送达给当事人,并将挂号件回执粘贴在送达回证上存查。
5.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税务机关以张贴公告、登报或者广播等方式,将需要送达的税务处理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法。
应当注意的是,采取公告送达税务处理文书的,必须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2)采用本节所述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采取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三)税务处理文书送达期限执行部门在接到审理部门移送的税务处理文书后,应在7日内送达给当事人,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期限内送达的,应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四)税务处理文书送达回证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送达税务文书必须填制《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亲笔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因此,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是稽查局送达税务稽查文书时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时应注意:1.“送达文书名称”栏,填写送达税务文书名称及文号。
2.“受送达人”一栏,受送达人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受送达人为个人的,填写姓名。
3.“送达地点”一栏,填写送达税务文书的具体地点。
4.“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一栏,受送达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亲笔签名、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其直接签名押印。
5.“收件日期”一栏,由受送达人填写收到税务文书的具体日期。
6.“代收人代收理由及签名或盖章”一栏,受送达人本人不在时,由其同住成年家属在此栏签名,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由受送达人的代理人签收,也使用此栏。
7.“受送达人拒收理由和日期”一栏,受送达人或其他法定签收人拒绝签收时,由送达人填写此栏。
8.“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一栏:出现拒绝签收情况时,由被邀请到场的有关人员在此栏签名或盖章。
9.“送达人签名或盖章”,由负责送达税务文书的税务人员亲笔签名或盖章。
表6-1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三、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税务处理决定文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必须按照税务处理决定所规定的内容执行。
(一)税务处理决定执行税务处理决定文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应没收的非法所得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
同时,被执行人应按照税务处理决定的要求,将缴库凭证的复印件连同税务稽查调整账务记录复印件报送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应按照税务稽查取证的要求收集缴库凭证的复印件及调账凭证复印件,并归入案卷存档。
对税务稽查认定当事人多申报缴纳税款的,被执行人应按照税务处理决定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到税收征收部门办理退库手续,或将多缴的税款抵缴应纳税款,并将税款退库凭证的复印件或抵缴税款的复印件连同税务稽查调整账户记录复印件报送稽查执行部门。
(二)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在处理决定要求的期限内,执行部门应及时了解当事人的执行情况,并督促当事人如期解缴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当事人逾期未执行处理决定的,执行部门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以保证税务处理决定得以执行,维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严肃性。
(强制执行的实施详见本章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实际执行工作中,对当事人逾期未执行处理决定的,也可先向当事人送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催缴无效的,再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三)税收优先权在对被执行人的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追缴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稽查欠税的,稽查执行部门要根据不同情况,依法采取各种执行措施,运用各项税收征收权力,完成税务处理的执行工作,挽回国家损失。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稽查局作为税收执法部门,依法享有税款优先权。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款优先权的内容详见第二章)四、执行终结(一)制作《执行报告》案件执行完毕后,执行人员应认真整理案件执行的有关资料,审核案件执行结果的正确性。
对执行无误的涉税案件,应及时制作《执行报告》(见表6-2)。
表6.2执行报告税执字[ ] 号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二)移交归档《执行报告》报经批准后,执行部门应制作案件资料移交清单,将《执行报告》连同案件执行的有关资料移交给稽查档案部门,由稽查档案部门统一组卷归档。
移交时,交接双方应按照规定办理执行资料的交接手续。
第二节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税务机关依法采用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措施,这是国家税收强制力的具体体现。
税务处理决定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和司法强制执行。
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工作流程:图6-2 税收强制执行实施流程图一、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一)法律依据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实施强制措施是有前置条件限制的,不能随意采用,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已采取冻结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3)《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
(4)《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已采取扣押商品、货物的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