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件执行
对税务稽查“执行难”的几点思考

对税务稽查“执行难”的几点思考执行是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税务稽查查处成果的最后环节。
自2005年平谷地税稽查局成立以来,税务稽查执行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执行难”仍是困扰当前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问题。
稽查部门依法通过立案、检查等规范程序完成生效的法律文书,而最终不能及时有效地执行,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而且直接影响税收法律的权威和税务机关的形象。
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执行难”问题已成为税务稽查工作中的当务之急。
一、税务稽查案件“执行难”的表现。
(一)涉“困”案件和特殊案件使税务稽查执行陷入困境。
涉“困”案件即涉及濒临破产、面临倒闭、严重亏损、举步维艰企业的案件。
如某地税局2005年前未执行完毕的18件案件就属于此类情况。
这些关停企业拥有的可执行财产不足或根本没有可执行财产,使执行机关无从下手,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而且这些企业往往是下岗职工多、离退休职工多,一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会借机将企业的矛盾转嫁给税务机关,很有可能引发上访闹事、暴力抗法,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还有一些特殊的欠税人也无法执行。
如我区某物业公司,给我区1000多户居民提供供暖服务,欠缴税款20多万元,但他的财产多数都是锅炉房等,如果强制执行会造成居民停暖,社会不和谐现象,无法强制催缴税款。
(二)对个别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无法实施有效监控。
在案件执行中,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挖空心思逃避执行,其手段趋向隐蔽、复杂。
有的公开账户空挂,隐秘账户运行,或采取一个法人及其家属注册好几个公司,A公司财产挂B公司的户,公款私存或私款公存,造成财产主体不明,权属不清,摆下迷魂阵。
如我区有一家宾馆欠缴税款3万余元,为躲避缴纳而注册了好几家以他家人为法人的公司,采取财产转换的方法躲避执行;而有些不法个体商户为逃避执行,则采取一年一废业、一年一开张、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手法,让税务机关摸不准去向;有的干脆转移财产,溜之大吉,跑到外地改头换面继续干。
会计实务:税务稽查处理决定的执行

税务稽查处理决定的执行税务处理决定分别由原稽查人员负责执行。
(1)查补税款、罚款延期缴纳的办理。
被查对象对税务稽查主管机关处理意见未持异议,应按《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期限缴纳查补税款、罚款。
被查对象按期缴纳查补税款、罚款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如下程序申请办理延期缴纳:①向税务稽查机关稽查科提出申请理由。
②经稽查科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交审理科复审。
③审理科复审后并提出处理意见交主管局长审批。
(2)强制执行。
被查对象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执行的,执行人员应当经局长批准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逾期仍不履行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填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审批表》、《查封(扣押)证》、《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或者《扣缴税款通知书》,税务稽查执行人员可以在报经分局经上局长批准后,采取拍卖财产、强制划缴的强制措施。
①拍卖财产。
税务执行人员可以在分局以上局长批准后,填制《查封(扣押)证》与《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扣押相当于其应补缴的税款及其滞纳金的财产,制作《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进行公开拍卖,以抵缴税款、滞纳金。
②强制划缴。
税务执行人员可以在分局经局长批准后,填制《扣缴税款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开户银行从其所开设的账户中划缴相当于应补缴的税及其滞纳金的款项。
强制执行过程中,应制作现场记录。
(3)申请法院执行。
被查封对象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决定,在限定的时限内既不执行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分局以上的税务机关应当填制《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协助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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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处理决定的执行

税务稽查处理决定的执行税务稽查是国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资料、账务、财产、行为等进行审核和核实,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的过程。
一旦税务稽查处理决定出台,对纳税人来说,执行这一决定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税务稽查处理决定的执行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
首先,对于纳税人来说,了解税务稽查处理决定的内容是执行的基础。
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一般包括缴税、罚款等内容,纳税人应仔细阅读决定并了解所需执行的具体措施。
同时,纳税人应知晓决定所规定的时间限制和义务,确保及时履行纳税义务,避免造成更多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其次,纳税人在执行税务稽查处理决定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般情况下,应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所欠税款并罚款,确保按时足额缴纳,以避免因拖延导致的额外利息和处罚。
纳税人还应保留相关的缴款证明、收据、发票等资料,以备日后查询和证明使用。
在执行税务稽查处理决定时,纳税人还需留意以下几点。
首先,如有异议,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诉,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尽量提供明确的理由和证据,以便税务机关重新审核。
其次,纳税人应保持良好的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如有任何问题或困扰,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避免因为误解或不了解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此外,纳税人还需关注税务稽查处理决定的法定时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税务处罚的时效一般为五年,对于欠税行为,其时效从当年度税款截止日期起计算。
因此,纳税人在执行处理决定时需注意时效,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以避免未来的纳税风险和法律纠纷。
对于税务机关而言,保障税务稽查处理决定的执行也是非常重要的。
税务机关应确保纳税人在执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及时解答纳税人的疑问和问题。
税务机关还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稽查人员的监督和指导,确保稽查决定的公正和合法执行。
此外,税务机关还应加强对稽查结果的汇总与分析,形成经验数据库,并针对常见错误和违法行为进行风险分析和宣传教育。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已经2021年6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21年7月12日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办理税务稽查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稽查由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第六条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向社会公告的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办理的需要指定管辖。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章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办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税务稽查案件调查流程

税务稽查案件调查流程税务稽查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查的一项重要工作。
税务稽查案件的调查流程涉及多个环节,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阐述。
一、案件立案税务稽查案件的调查流程首先是案件立案。
立案是指税务部门接收到举报信息或者发现有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后,依法对相关纳税人展开调查的决定。
立案的具体步骤包括案件登记、案件评估和案件立案审批。
1. 案件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到举报信息或者发现问题后,将案件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包括案件编号、纳税人基本情况、举报人或巡查人员信息等。
2. 案件评估:税务机关根据登记信息对案件进行评估,判断案件的重要性、复杂性、可能存在的风险程度等,并据此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3. 案件立案审批:经过评估后,案件需要经过主管领导或稽查部门批准立案,在审批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案件的证据材料、立案理由及法律依据等因素,并确保立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调查准备案件立案之后,税务稽查部门需要进行调查准备工作,以确保调查高效有序进行。
1. 调查计划制定:稽查机关根据案件的性质、重要性和复杂性等因素,制定具体的调查计划,并确定主要调查内容和目标。
2. 调查人员安排:根据调查计划,稽查机关会调配相应的人员参与到案件的调查工作中,确保调查团队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3. 业务熟悉和证据搜集:调查人员对案件相关领域进行充分了解和研究,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同时搜集证据材料以支持后续的调查工作。
三、调查实施调查实施是税务稽查案件调查流程的核心环节,主要包括对纳税人的调查讯问、核对资料和取证等工作。
1. 调查讯问:税务稽查人员会对相关纳税人进行调查讯问,了解其税务情况、纳税申报过程、财务核算等情况,并记录相关内容。
在讯问过程中,调查人员要保持专业、客观的态度,依法提出问题,并妥善保存讯问记录。
2. 核对资料:为了核实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和财务记录,调查人员会与相关单位交流,核对涉案纳税人的资料。
核对资料的过程需要保证核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税务稽查(二十一)执行

税务稽查(二十一)执行
执行是税务稽查的最后一个环节。
执行部门,接到审理部门移送的相关法律文书,应当将及时将法律文书依法送达被执行人。
如果被执行人按法律文书的要求,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案件到此为止。
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按《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要求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长的批准,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被执行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一)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二)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
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稽查局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权限和程序,经税务局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
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税务稽查执行环节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思考

当前税务稽查执行环节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思考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税收秩序、保障税收收入、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税务稽查执行环节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税务稽查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本文旨在探讨当前税务稽查执行环节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思考。
一、当前税务稽查执行环节存在的问题(一)执行力度不足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税务稽查案件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
一些企业故意拖欠税款,或者采取转移资产、隐匿收入等手段逃避执行,而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可能由于手段有限、信息不畅等原因,难以有效应对。
(二)执行程序不规范税务稽查执行程序的不规范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例如,在送达执行文书时,存在送达方式不合法、送达时间不准确等情况;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可能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导致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三)部门协作不畅税务稽查执行工作往往需要与其他部门,如银行、工商、公安等进行协作。
但在实际操作中,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不及时、协作机制不完善,导致执行工作受到阻碍。
例如,银行可能不配合税务机关冻结企业账户,工商部门可能未及时提供企业变更信息,公安部门在协助查处涉税犯罪时力度不够等。
(四)执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税务稽查执行工作对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不仅需要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知识,还需要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执法能力。
然而,目前部分执行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有待提高,在处理复杂案件时,可能出现执法不当、执法失误等问题。
(五)执行监督不到位税务稽查执行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对执行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存在漏洞。
一些执行案件缺乏有效的跟踪和评估,导致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
同时,对于执行人员的违规行为,也缺乏有效的惩戒措施,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二、应对思考(一)加强执行力度1、建立健全税务稽查执行威慑机制,加大对逃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故意拖欠税款、逃避执行的企业和个人,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并将其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税务稽查案件处理流程

税务稽查案件处理流程税务稽查是指国家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税收申报情况、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等进行查验、核实、审计的一种监管手段。
税务稽查案件处理是指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及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处置的全过程。
本文将详细介绍税务稽查案件处理的流程。
一、案件立案税务稽查案件处理的第一步是案件立案。
当税务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事实,应当及时将其上报至税务稽查机关,并填写相关立案申请表,对案件进行立案。
二、案件调查在案件立案后,税务稽查机关会组织相关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
调查的目的是搜集证据,查明相关事实。
税务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阅相关账簿、票据、合同等资料,采取调查询问、听证取证、现场勘验等方式来开展调查工作。
同时,税务稽查人员也有权要求涉案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三、案件审核在案件调查完毕后,税务稽查机关会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审核的目的是对调查结果进行核实,并判断案件是否构成税收违法行为。
税务稽查机关会综合考虑涉案当事人提供的资料、证据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并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评估,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处理。
四、案件处置税务稽查案件处理的最后一步是案件处置。
根据案件调查和审核的结果,税务稽查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处置措施:1. 警示通报:对于一些构成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税务稽查机关可以发布警示通报,对涉案当事人进行警示和教育,提醒其履行纳税义务,改正错误。
2. 行政处罚:对于一些构成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税务稽查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比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3. 送检移送: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税务稽查机关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立案、侦查、起诉等程序。
五、案件结案在对案件进行处置后,税务稽查机关会针对已经处理的案件进行结案。
结案的标志是对于已处理案件的相关文件进行归档,结束本次税务稽查工作。
通过以上的流程,税务稽查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税收申报情况、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管和处置,维护税收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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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税务稽查执行
本章要紧阐述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具体操作实务以及法律救济等内容。
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了解和掌握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程序,税务处理决定的送达和执行、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以及法律救济的适用范围和差不多方法。
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流程:
图6-1 稽查执行实施流程图
第一节稽查执行实施
税务稽查执行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督促稽查对象履行税务处理(罚)决定的过程,包括案件执行的受理、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税款和罚款的入库、执行措施的采取等。
稽查执行实施是案件查处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通过稽查执行实施,关于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加强查处和打击税收违法活动的力度,挽回国家税款的损失,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税务稽查成果的真正实现都有着特不重要的作用。
一、案件执行的受理
案件执行受理是指稽查审理部门在涉税案件处理完毕后,将税务处理文书(包括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稽查结论等)移交给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对移交的税务处理文书及其他材料进行核实签收,并进行登记的活动。
(一)受理范围
案件执行受理的范围要紧包括:
1.审理部门已审结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2.稽查局局长决定由执行部门负责执行的其他案件。
(二)受理审核
执行部门接到审理部门移送的税务处理文书后,应对文书的正确性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执行受理条件的案件,执行部门应及时将处理文书退回审理部门。
(三)受理手续
有关部门将案件执行资料移交执行部门时,应填写移交清单。
移送和接收双方应认真核对资料的名称和数量。
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盖章,以明确责任。
对有关部门移送执行的案件,执行部门应及时登记《案件执行登记台账》,进入待执行时期。
(四)确定人员
执行部门必须确定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负责案件的执行。
执行部门负责人有依照认为执行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阻碍案件执行实施的,应及时调整执行人员。
执行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二、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
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方法与其他税务稽查文书差不多相同。
因此,稽查选案、稽查实施和稽查审理环节税务稽查文书的送达,可参照本节的内容和要求办理。
(一)税务处理文书送达的作用
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税务处理文书送达当事人。
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关于强化和规范税务稽查执行,保证税务处理决定的法律效力和稽查成果的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都具有特不重要的作用。
(二)税务处理文书送达的方式
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处理文书能够依照不同的情况采纳不同的方式送达。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执行人员将应送达的税务处理文书直接送达当事人签收的送达方式,这是一种常用的差不多送达方式。
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均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
税务处理决定送达后,必须办理《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以下简称《送达回证》,见表6-1)手续,由接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
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要紧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能够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直接送达税务处理文书的,以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代理人、代收人拒绝接收税务处理文书的情况下,把税务处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的一种送达方式。
采纳留置送达方式,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应是税务部门以外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处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留置送达和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托付送达
托付送达是指税务处理文书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能够托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采取托付送达的,受托机关责任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备注,并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邮政部门,将税务处理文书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采取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视为已送达给当事人,并将挂号件回执粘贴在送达回证上存查。
5.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税务机关以张贴公告、登报或者广播等方式,将需要送达的税务处理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法。
应当注意的是,采取公告送达税务处理文书的,必须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2)采纳本节所述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采取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三)税务处理文书送达期限
执行部门在接到审理部门移送的税务处理文书后,应在7日内送达给当事人,有专门情况不能在期限内送达的,应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四)税务处理文书送达回证
依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送达税务文书必须填制《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亲笔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因此,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是稽查局送达税务稽查文书时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时应注意:
1.“送达文书名称”栏,填写送达税务文书名称及文号。
2.“受送达人”一栏,受送达人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受送达人为个人的,填写姓名。
3.“送达地点”一栏,填写送达税务文书的具体地点。
4.“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一栏,受送达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亲笔签名、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其直接签名押印。
5.“收件日期”一栏,由受送达人填写收到税务文书的具体日期。
6.“代收人代收理由及签名或盖章”一栏,受送达人本人不在时,由其同住成年家属在此栏签名,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由受送达人的代理人签收,也使用此栏。
7.“受送达人拒收理由和日期”一栏,受送达人或其他法定
签收人拒绝签收时,由送达人填写此栏。
8.“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一栏:出现拒绝签收情况时,由被邀请到场的有关人员在此栏签名或盖章。
9.“送达人签名或盖章”,由负责送达税务文书的税务人员亲笔签名或盖章。
表6-1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三、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
税务处理决定文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必须按照税务处理决定所规定的内容执行。
(一)税务处理决定执行
税务处理决定文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应没收的非法所得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
同时,被执行人应按照税务处理决定的要求,将缴库凭证的复印件连同税务稽查调整账务记录复印件报送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应按照税务稽查取证的要求收集缴库凭证的复印件及调账凭证复印件,并归入案卷存档。
对税务稽查认定当事人多申报缴纳税款的,被执行人应按照税务处理决定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到税收征收部门办理退库手续,或将多缴的税款抵缴应纳税款,并将税款退库凭证的复印件或抵缴税款的复印件连同税务稽查调整账户记录复印件报送稽查执行部门。
(二)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
在处理决定要求的期限内,执行部门应及时了解当事人的执行情况,并督促当事人如期解缴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当事人逾期未执行处理决定的,执行部门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以保证税务处理决定得以执行,维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严肃性。
(强制执行的实施详见本章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在实际执行工作中,对当事人逾期未执行处理决定的,也可先向当事人送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催缴无效的,再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三)税收优先权
在对被执行人的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追缴过程中,由于各种缘故,造成稽查欠税的,稽查执行部门要依照不同情况,依法采取各种执行措施,运用各项税收征收权力,完成税务处理的执行工作,挽回国家损失。
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稽查局作为税收执法部门,依法享有税款优先权。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款优先权的
内容详见第二章)
四、执行终结
(一)制作《执行报告》
案件执行完毕后,执行人员应认真整理案件执行的有关资料,审核案件执行结果的正确性。
对执行无误的涉税案件,应及时制作《执行报告》(见表6-2)。
表6.2
执行报告
税执字[ ] 号
纳税人识不号:
纳税人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