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划第六章税务稽查案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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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计划

税务稽查计划

税务稽查计划一、背景介绍。

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纳税行为进行检查和审查的一种税收监督管理活动。

税务稽查的目的是保障税收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税收的公平、公正征收。

税务稽查计划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纳税人进行稽查的计划和安排,有助于提高稽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税务稽查计划的制定。

1. 稽查对象确定。

税务机关在制定税务稽查计划时,首先要确定稽查对象。

稽查对象是指需要进行税务稽查的纳税人或纳税事项。

在确定稽查对象时,税务机关应充分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规模、纳税行为、纳税风险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稽查对象,确保稽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 稽查范围确定。

税务稽查计划还需要确定稽查的范围。

稽查范围是指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稽查时所涉及的纳税事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范围等。

在确定稽查范围时,税务机关应充分考虑纳税人的纳税情况、纳税行为的特点、纳税风险的程度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稽查范围,确保稽查工作的全面性和深入性。

3. 稽查时机确定。

税务稽查计划还需要确定稽查的时机。

稽查时机是指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稽查时所选择的时间点。

在确定稽查时机时,税务机关应充分考虑纳税人的纳税时间、纳税周期、纳税季节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稽查时机,确保稽查工作的时效性和适时性。

4. 稽查方式确定。

税务稽查计划还需要确定稽查的方式。

稽查方式是指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稽查时所选择的方法和手段。

在确定稽查方式时,税务机关应充分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纳税情况、纳税风险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稽查方式,确保稽查工作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5. 稽查人员确定。

税务稽查计划还需要确定参与稽查工作的人员。

稽查人员是指税务机关派驻到纳税人单位或纳税人办公场所进行稽查工作的税务工作人员。

在确定稽查人员时,税务机关应充分考虑稽查人员的专业能力、稽查经验、稽查技能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稽查人员,确保稽查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税务稽查处理决定的执行

税务稽查处理决定的执行

税务稽查处理决定的执行税务稽查是国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资料、账务、财产、行为等进行审核和核实,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的过程。

一旦税务稽查处理决定出台,对纳税人来说,执行这一决定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税务稽查处理决定的执行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

首先,对于纳税人来说,了解税务稽查处理决定的内容是执行的基础。

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一般包括缴税、罚款等内容,纳税人应仔细阅读决定并了解所需执行的具体措施。

同时,纳税人应知晓决定所规定的时间限制和义务,确保及时履行纳税义务,避免造成更多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其次,纳税人在执行税务稽查处理决定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般情况下,应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所欠税款并罚款,确保按时足额缴纳,以避免因拖延导致的额外利息和处罚。

纳税人还应保留相关的缴款证明、收据、发票等资料,以备日后查询和证明使用。

在执行税务稽查处理决定时,纳税人还需留意以下几点。

首先,如有异议,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诉,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尽量提供明确的理由和证据,以便税务机关重新审核。

其次,纳税人应保持良好的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如有任何问题或困扰,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避免因为误解或不了解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此外,纳税人还需关注税务稽查处理决定的法定时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税务处罚的时效一般为五年,对于欠税行为,其时效从当年度税款截止日期起计算。

因此,纳税人在执行处理决定时需注意时效,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以避免未来的纳税风险和法律纠纷。

对于税务机关而言,保障税务稽查处理决定的执行也是非常重要的。

税务机关应确保纳税人在执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及时解答纳税人的疑问和问题。

税务机关还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稽查人员的监督和指导,确保稽查决定的公正和合法执行。

此外,税务机关还应加强对稽查结果的汇总与分析,形成经验数据库,并针对常见错误和违法行为进行风险分析和宣传教育。

税务稽查工作实施方案

税务稽查工作实施方案

税务稽查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税务稽查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审查的一项重要工作。

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对于维护税收秩序、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目标。

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目标是确保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依法缴纳税款,提高税收征管的有效性和精准性,减少税收漏税和逃税行为,促进税收公平和社会公平。

三、实施原则。

1. 法律依据原则,税务稽查工作必须严格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稽查活动,确保稽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风险导向原则,税务稽查工作要根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和风险特征,有针对性地开展稽查活动,提高稽查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3. 依法独立原则,税务稽查工作要保持独立性,不受任何外部干扰,依法依规开展稽查活动,确保稽查工作的客观公正。

4. 信息共享原则,税务稽查工作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各类信息资源,提高稽查工作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四、实施措施。

1. 加强风险评估,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纳税人,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确定稽查重点和重点对象,提高稽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 强化信息比对,利用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信息资源,进行信息比对和分析,发现纳税人的异常情况和风险点,及时开展稽查活动。

3. 完善稽查手段,结合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完善稽查工具和技术手段,提高稽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和智能化水平。

4. 加强稽查协作,加强税务稽查部门内部和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稽查工作的整体效能。

五、实施效果评估。

税务稽查工作实施后,需要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主要包括纳税人的合规纳税情况、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情况、税收收入的增加情况等方面。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稽查工作的实施方案,不断提高稽查工作的效果和效率。

六、总结。

税务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税务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稽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确保稽查工作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为国家税收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税务工作中的税收稽查与税务调查流程

税务工作中的税收稽查与税务调查流程

税务工作中的税收稽查与税务调查流程税收稽查和税务调查是税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旨在确保纳税人和企业履行税收义务,打击逃税行为,并维护税收的公平与公正。

本文将介绍税收稽查和税务调查的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税收稽查流程税收稽查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和企业的税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查的过程。

以下是税收稽查的大致流程:1. 稽查准备:税务部门在选定稽查对象后,会对稽查对象进行初步的调查和评估,收集相关信息和证据。

这包括审查纳税申报表、审查银行账户、审查票据和发票等。

2. 稽查通知:税务部门将向稽查对象发出稽查通知,通知稽查的时间、地点和要求,稽查对象应积极配合配送稽查工作,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文件。

3. 稽查实施:稽查人员按照通知要求,对稽查对象的税务申报情况、账簿记录等进行详细的审查。

他们将核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等,并与稽查对象进行沟通,解释和调查可能存在的问题。

4. 结果汇总:稽查人员将根据实际情况,汇总稽查结果并制作稽查报告。

该报告将详细说明稽查对象的违法行为和需要补缴的税款等问题。

5. 结果公布:税务部门将向稽查对象公布稽查结果,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稽查对象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限期,处理涉及的税务问题。

二、税务调查流程税务调查是对涉嫌违法的纳税人或企业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以确定其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以下是税务调查的主要流程:1. 调查授权:税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对涉嫌违法的纳税人或企业进行调查授权,确定调查范围、调查对象和调查期限。

2. 调查准备:税务部门会组织调查人员,收集涉嫌违法的纳税人或企业的相关信息和证据。

这通常涉及审查纳税申报表、审查银行账户、审查票据和发票等。

3. 调查实施:调查人员按照授权要求,对涉嫌违法的纳税人或企业的税务申报情况、账簿记录等进行详细的调查。

他们将核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等,并与被调查对象进行沟通、解释和调查可能存在的问题。

4. 证据收集:调查人员将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口头证言和电子数据等,以支持调查结论。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2.0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4年12月2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以下各级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二章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税务局其他领导担任。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

各级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三)指导监督下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七条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二)提出初审意见;(三)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四)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统计、报告、案卷归档;(五)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税务管理》(第四版)第6章——税务稽查管理第5节

《税务管理》(第四版)第6章——税务稽查管理第5节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的收入,按规定需要减除费用的,可以对两 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
3)对于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 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收入,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当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 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上述情况外的,应按“劳务报酬所得” 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解析】按照规定,发生的3000元修缮费用不能一次性扣除,800元为每次 扣除最高限额。王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955.84元[=(8000-1226-800) ×(1-20%)×20%],其少纳个人所得税361.04元(=955.84-594.8)。
➢ 6.5.1个人所得税的稽查
➢ (8)财产转让所得的检查 •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 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1)财产转让应税收入的检查。 • 通过了解掌握个人财产的转让情况,检查有无隐瞒不报或者少报财 产转让收入的情况,纳税人是否依法进行申报。 • 2)扣除项目的检查。 •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是从收入总额中减去财产原值和合 理税费之后的余额乘以税率,因此在检查时,根据核实纳税人或相 关人员提供的财产凭证或其他有关凭证确认,检查有无扩大财产原 值的情况,有无扩大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的情况。
➢ 6.5.1个人所得税的稽查
➢ (7)财产租赁所得的稽查 •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 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对财产租赁所得的检查,主要检查纳税人有无隐瞒其财产租赁收 入,少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 检查时,还要注意一点,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项目除了规定费用 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 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但允许扣除的修缮费 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 直到扣完为止。

税务稽查案件执行

税务稽查案件执行

第六章税务稽查执行本章主要阐述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程序、工作容、具体操作实务以及法律救济等容。

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了解和掌握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程序,税务处理决定的送达和执行、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以及法律救济的适用围和基本方法。

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流程:图6-1 稽查执行实施流程图第一节稽查执行实施税务稽查执行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督促稽查对象履行税务处理(罚)决定的过程,包括案件执行的受理、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税款和罚款的入库、执行措施的采取等。

稽查执行实施是案件查处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通过稽查执行实施,对于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加强查处和打击税收活动的力度,挽回国家税款的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税务稽查成果的真正实现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案件执行的受理案件执行受理是指稽查审理部门在涉税案件处理完毕后,将税务处理文书(包括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稽查结论等)移交给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对移交的税务处理文书及其他材料进行核实签收,并进行登记的活动。

(一)受理围案件执行受理的围主要包括:1.审理部门已审结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2.稽查局局长决定由执行部门负责执行的其他案件。

(二)受理审核执行部门接到审理部门移送的税务处理文书后,应对文书的正确性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执行受理条件的案件,执行部门应及时将处理文书退回审理部门。

(三)受理手续有关部门将案件执行资料移交执行部门时,应填写移交清单。

移送和接收双方应认真核对资料的名称和数量。

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盖章,以明确责任。

对有关部门移送执行的案件,执行部门应及时登记《案件执行登记台账》,进入待执行阶段。

(四)确定人员执行部门必须确定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负责案件的执行。

执行部门负责人有根据认为执行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执行实施的,应及时调整执行人员。

执行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第六章--税务稽查案件执行汇总讲课稿

第六章--税务稽查案件执行汇总讲课稿

第六章税务稽查执行本章主要阐述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具体操作实务以及法律救济等内容。

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了解和掌握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程序,税务处理决定的送达和执行、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以及法律救济的适用范围和基本方法。

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流程:图6-1 稽查执行实施流程图第一节稽查执行实施税务稽查执行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督促稽查对象履行税务处理(罚)决定的过程,包括案件执行的受理、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税款和罚款的入库、执行措施的采取等。

稽查执行实施是案件查处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通过稽查执行实施,对于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加强查处和打击税收违法活动的力度,挽回国家税款的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税务稽查成果的真正实现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案件执行的受理案件执行受理是指稽查审理部门在涉税案件处理完毕后,将税务处理文书(包括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稽查结论等)移交给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对移交的税务处理文书及其他材料进行核实签收,并进行登记的活动。

(一)受理范围案件执行受理的范围主要包括:1.审理部门已审结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2.稽查局局长决定由执行部门负责执行的其他案件。

(二)受理审核执行部门接到审理部门移送的税务处理文书后,应对文书的正确性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执行受理条件的案件,执行部门应及时将处理文书退回审理部门。

(三)受理手续有关部门将案件执行资料移交执行部门时,应填写移交清单。

移送和接收双方应认真核对资料的名称和数量。

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盖章,以明确责任。

对有关部门移送执行的案件,执行部门应及时登记《案件执行登记台账》,进入待执行阶段。

(四)确定人员执行部门必须确定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负责案件的执行。

执行部门负责人有根据认为执行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执行实施的,应及时调整执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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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税务稽查执行本章主要阐述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具体操作实务以及法律救济等内容。

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了解和掌握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程序,税务处理决定的送达和执行、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以及法律救济的适用范围和基本方法。

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流程:第壹节稽查执行实施税务稽查执行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督促稽查对象履行税务处理(罚)决定的过程,包括案件执行的受理、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税款和罚款的入库、执行措施的采取等。

稽查执行实施是案件查处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通过稽查执行实施,对于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加强查处和打击税收违法活动的力度,挽回国家税款的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税务稽查成果的真正实现均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壹、案件执行的受理案件执行受理是指稽查审理部门于涉税案件处理完毕后,将税务处理文书(包括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稽查结论等)移交给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对移交的税务处理文书及其他材料进行核实签收,且进行登记的活动。

(壹)受理范围案件执行受理的范围主要包括:1.审理部门已审结且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2.稽查局局长决定由执行部门负责执行的其他案件。

(二)受理审核执行部门接到审理部门移送的税务处理文书后,应对文书的正确性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执行受理条件的案件,执行部门应及时将处理文书退回审理部门。

(三)受理手续有关部门将案件执行资料移交执行部门时,应填写移交清单。

移送和接收双方应认真核对资料的名称和数量。

且于移交清单上签名盖章,以明确责任。

对有关部门移送执行的案件,执行部门应及时登记《案件执行登记台账》,进入待执行阶段。

(四)确定人员执行部门必须确定俩名或俩名之上稽查人员负责案件的执行。

执行部门负责人有根据认为执行人员和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执行实施的,应及时调整执行人员。

执行人员认为自己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二、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方法和其他税务稽查文书基本相同。

因此,稽查选案、稽查实施和稽查审理环节税务稽查文书的送达,可参照本节的内容和要求办理。

(壹)税务处理文书送达的作用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税务处理文书送达当事人。

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强化和规范税务稽查执行,保证税务处理决定的法律效力和稽查成果的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税务处理文书送达的方式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处理文书能够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送达。

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执行人员将应送达的税务处理文书直接送达当事人签收的送达方式,这是壹种常用的基本送达方式。

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均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

税务处理决定送达后,必须办理《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以下简称《送达回证》,见表6-1)手续,由接收人于《送达回证》上签收:(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于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能够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直接送达税务处理文书的,以签收人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于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代理人、代收人拒绝接收税务处理文书的情况下,把税务处理文书留于受送达人处的壹种送达方式。

采用留置送达方式,送达人应当于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且由送达人和见证人(应是税务部门以外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处理文书留于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留置送达和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税务处理文书于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能够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采取委托送达的,受托机关责任人应于送达回证上签字备注,且以受送达人于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邮政部门,将税务处理文书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采取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视为已送达给当事人,且将挂号件回执粘贴于送达回证上存查。

5.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税务机关以张贴公告、登报或者广播等方式,将需要送达的税务处理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法。

应当注意的是,采取公告送达税务处理文书的,必须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同壹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2)采用本节所述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采取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三)税务处理文书送达期限执行部门于接到审理部门移送的税务处理文书后,应于7日内送达给当事人,有特殊情况不能于期限内送达的,应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四)税务处理文书送达回证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送达税务文书必须填制《送达回证》,且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于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亲笔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因此,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是稽查局送达税务稽查文书时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时应注意:1.“送达文书名称”栏,填写送达税务文书名称及文号。

2.“受送达人”壹栏,受送达人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受送达人为个人的,填写姓名。

3.“送达地点”壹栏,填写送达税务文书的具体地点。

4.“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壹栏,受送达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亲笔签名、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其直接签名押印。

5.“收件日期”壹栏,由受送达人填写收到税务文书的具体日期。

6.“代收人代收理由及签名或盖章”壹栏,受送达人本人不于时,由其同住成年家属于此栏签名,且注明和受送达人的关系,由受送达人的代理人签收,也使用此栏。

7.“受送达人拒收理由和日期”壹栏,受送达人或其他法定签收人拒绝签收时,由送达人填写此栏。

8.“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壹栏:出现拒绝签收情况时,由被邀请到场的有关人员于此栏签名或盖章。

9.“送达人签名或盖章”,由负责送达税务文书的税务人员亲笔签名或盖章。

表6-1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三、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税务处理决定文书壹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必须按照税务处理决定所规定的内容执行。

(壹)税务处理决定执行税务处理决定文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应没收的非法所得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

同时,被执行人应按照税务处理决定的要求,将缴库凭证的复印件连同税务稽查调整账务记录复印件报送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应按照税务稽查取证的要求收集缴库凭证的复印件及调账凭证复印件,且归入案卷存档。

对税务稽查认定当事人多申报缴纳税款的,被执行人应按照税务处理决定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到税收征收部门办理退库手续,或将多缴的税款抵缴应纳税款,且将税款退库凭证的复印件或抵缴税款的复印件连同税务稽查调整账户记录复印件报送稽查执行部门。

(二)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于处理决定要求的期限内,执行部门应及时了解当事人的执行情况,且督促当事人如期解缴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当事人逾期未执行处理决定的,执行部门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以保证税务处理决定得以执行,维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严肃性。

(强制执行的实施详见本章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于实际执行工作中,对当事人逾期未执行处理决定的,也可先向当事人送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催缴无效的,再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三)税收优先权于对被执行人的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追缴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稽查欠税的,稽查执行部门要根据不同情况,依法采取各种执行措施,运用各项税收征收权力,完成税务处理的执行工作,挽回国家损失。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稽查局作为税收执法部门,依法享有税款优先权。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壹款、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于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款优先权的内容详见第二章)四、执行终结(壹)制作《执行方案》案件执行完毕后,执行人员应认真整理案件执行的有关资料,审核案件执行结果的正确性。

对执行无误的涉税案件,应及时制作《执行方案》(见表6-2)。

表6.2执行报告税执字[]号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二)移交归档《执行方案》报经批准后,执行部门应制作案件资料移交清单,将《执行方案》连同案件执行的有关资料移交给稽查档案部门,由稽查档案部门统壹组卷归档。

移交时,交接双方应按照规定办理执行资料的交接手续。

第二节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税务机关依法采用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措施,这是国家税收强制力的具体体现。

税务处理决定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和司法强制执行。

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工作流程:图6-2税收强制执行实施流程图壹、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壹)法律依据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实施强制措施是有前置条件限制的,不能随意采用,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于下列情况下,才可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运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且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能够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生产、运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已采取冻结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3)《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运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

(4)《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运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运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已采取扣押商品、货物的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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