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
税收违法案件审理报告

税收违法案件审理报告一、案件来源本案件来源于具体来源,如税务稽查部门移交、群众举报等。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为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具体代码,法定代表人为_____,注册地址为详细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为详细地址。
三、案件事实经过详细的调查与核实,查明以下税收违法事实:1、违法事实 1在具体时间段,当事人通过具体手段,如隐瞒收入、虚开发票等,少申报增值税具体金额。
详细证据包括:列举相关证据,如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2、违法事实 2在具体时间段,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金额。
证据情况:罗列相关证据3、违法事实 3当事人在具体时间段,虚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多列支成本费用具体金额,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具体金额。
相关证据有:逐一说明证据四、违法性质及法律依据1、对于当事人少申报增值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具体条款的规定,属于偷税行为。
2、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具体条款的规定,构成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3、虚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具体条款,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五、处理意见及建议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当事人的态度等因素,提出以下处理意见:1、责令当事人补缴少申报的增值税具体金额,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对当事人未足额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责令其补扣补缴,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3、对于虚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导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具体金额,责令其补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同时处以罚款。
建议将本案件的处理结果在税务系统内进行公示,以起到警示作用,同时加强对同类企业的税收监管,防范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六、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点及解决情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争议点:1、关于争议点 1,一方认为观点 1,另一方认为观点 2。
经过深入讨论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仔细研究,最终认定解决结果。
税务稽查文书

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税检通一…‟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等人,自年月日起对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检查人员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时使用。
3.“决定派等人”横线处至少填写两人姓名。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检通一”,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检通一”。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
灵宝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税调…‟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调取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请于年月日前送到税务局(稽查局)。
联系人员:联系电话:税务机关地址: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帐簿凭证等资料时使用。
3.本通知书中的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
4.税务机关使用本通知书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11.01•【文号】国税发[2010]10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税务文书式样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十一月一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级税务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涉案数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督办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对跨越多个地区且案情特别复杂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本级税务局查处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税务局督办,并提出具体查处方案及相关建议。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具体督办事项由稽查局实施。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要包括:(一)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三)在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四)税收违法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五)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督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范围和标准,由本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标准、时限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税收违法案件,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查处工作需要确定督办案件。
地税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报告

地税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报告尊敬的阅读者:本文根据题目要求,将以地税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报告为题来进行撰写。
以下是本文的正文内容:地税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报告一、案情回顾本案由地税税务稽查部门于20XX年X月X日收到举报,举报人称某企业涉嫌偷漏税、虚报税收等违法行为。
根据举报线索,经税务部门初步核实,该企业存在涉嫌违法行为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决定对该企业进行税务稽查。
二、案件调查过程1. 稽查准备工作地税税务稽查部门进行了案件的准备工作,包括收集相关资料、调查企业纳税情况等,确保有充分的依据对该企业展开稽查活动。
2. 稽查活动展开地税税务稽查部门根据调查准备工作,制定稽查方案,并于20XX 年X月X日正式展开对该企业的稽查活动。
稽查人员依法依规进入企业现场,查看企业的财务账簿、票据凭证、记账凭证等相关资料,并对企业进行询问。
3. 资料核对与财务分析稽查人员通过对企业财务资料的核对与财务分析,发现该企业存在多项违法行为。
首先是偷漏税问题,企业在申报税款时存在隐瞒收入、虚报费用等情况,导致实际纳税金额与申报金额存在差异。
其次是虚报税收问题,企业通过虚构交易、伪造票据等手段,虚报经营收入,以减少应纳税款。
通过综合分析与核对,稽查人员明确了企业的违法行为。
4. 法律依据与处罚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XX条,对于企业偷漏税、虚报税收等行为,税务部门有权进行处罚。
鉴于该企业存在的多项违法行为,税务稽查部门建议对该企业进行罚款,并责令纳税义务人进行补缴未缴税款。
同时,针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并适时启动惩戒机制。
三、结案意见根据调查结果与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的某企业存在偷漏税、虚报税收等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已对其进行相应的稽查活动,并提出了处罚建议。
对于该企业的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以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与纳缴。
四、结语本报告是地税税务稽查部门对某企业税务违法行为进行审理后的报告,依据严格的调查与分析,旨在维护税收秩序,保障社会公平和税务系统的正常运行。
《税务稽查审理审批表》附填表说明

A11047《税务稽查审理审批表》【分类索引】业务部门稽查局业务类别纳税信用与风险监控事项表单类型内部流转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和〈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11〕122号)【表单】税务稽查审理审批表稽查局局长审批(签名):年月日【表单说明】1.《税务稽查审理审批表》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2 号)设置。
2.适用范围:审理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核完毕,并拟定的审理意见报请稽查局局长审批时使用。
3.“检查部门意见”栏由审理人员简要概括填写检查部门《税务稽查报告》提出的定性处理、处罚依据及建议。
4.“审理部门意见”栏由审理人员简要概括填写审理部门《税务稽查审理报告》提出的审理意见,并由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案情复杂需要稽查局集体审理,或者案情重大需要报请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的,应当在该栏中明确提出分级审理意见。
凡需要报请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的,稽查局必须先行集体审理。
5.本审批表由审理部门填写,附《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并由稽查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稽查局局长批准。
6.审理部门根据本表审批意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办理以下事项:(1)经批准不需要稽查局集体审理或者报请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的,审理部门根据稽查局长批准的审理意见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税务稽查结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稽查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稽查局长签发。
(2)对需要稽查局集体审理或者报请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的,审理部门应当进行稽查局集体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7.本审批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25ad364d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e4.png)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总结2022年,我局继续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作为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贯彻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重要方式之一,坚持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断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对税务稽查过程的监督和促进作用,不断推进我局依法治税工作进程。
现将我局的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重大案件审理基本情况2022年达到重大案件标准的案件4件,审理案件4件,占稽查部门本年查结案件39件的10、2%,审理后发回复查补正案件2件,改变调查部门拟处理意见2件。
审理案件查补税款685、4万元,滞纳金88、2万元,罚款35、5万元。
今年审理的重大案件主要是稽查部门开展重点检查的行业中达到标准的案件,2户企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1户为矿山开采企业,1户为服务业。
其中:查补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2件,200万元以上的案件1件。
通过审理稽查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对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政策掌握不够,税款计算不准确;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掌握不够,运用税收政策有误差;取证资料、手续不完善,案件定性及数据计算不准确等。
二、重大案件审理基本做法(一)保证相关人员会议审理的知情权。
每次召开审理委员会除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参加外,对稽查局主查、主审人员一并列席会议,对重大案件涉及基层征管因素的基层局主管领导也列席会议,通过参加会议掌握情况,形成会议审理结果。
(二)重大案件审理坚持把握好“四性”。
一是程序的合法性。
审理中对案件卷宗进行全面审核,以保证税务检查工作符合法定程序。
二是证据的有效性。
在证据事实方面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审核过程中重点审核证据的充分性、合法性、有效性和证明力,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律退回补证。
三是依据的适用性。
在审理过程中坚持做到全面、准确、规范地引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
四是数据的准确性。
税务稽查文书

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税检通一…‟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等人,自年月日起对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检查人员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时使用。
3.“决定派等人”横线处至少填写两人姓名。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检通一”,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检通一”。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
灵宝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税调…‟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调取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请于年月日前送到税务局(稽查局)。
联系人员:联系电话:税务机关地址: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帐簿凭证等资料时使用。
3.本通知书中的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
4.税务机关使用本通知书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内部管理)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

不需回复的,“应回复日期”项可以不填写。 8.“承办单位”项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拟定: (1)所受理的交办或者督办、相关部门转办或者情报
交换事项为税务局稽查局工作职责范围的,“承办单位”为 本级税务局稽查局或者下级税务局稽查局;
(2)所受理的交办或者督办、相关部门转办或者情报 交换事项为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承办单位”为 相关税务部门;
43.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报告 114 44.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结论 118 45.税务稽查案件复查鉴定 121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
检举人, , 检举人单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 检举形式, , 检举时间, 检举人地址, , 检举次数, 被检举人, , 被检举人登记注册类型, 纳税人识别号,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被检举人地址, , 电话, 检举 材料, 1. 2. …… 检 举 主 要 内 容, 记录人(签名):年月日 拟 处 理 意
4.“被检举人登记注册类型”栏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填 写:
(1)被检举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其税务登记的 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
(2)被检举人未办理税务登记,但已办理工商营业执 照的,填写其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注册类型;
(3)被检举人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办理工商营业执 照,或者受理检举过程中无法获知其登记注册类型的,可 以暂不填写。
10.本登记表为 A4 竖式,一式一份,由制作的税务局 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留存。
交办/督办/转办/情报交换案件登记表
交办/督办/转办/情报交换/单位, 限办时间, , 联系电话,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 涉嫌税收违法性质, 相关材料, 1. 2. …… 交办/督办/转办/情报 交换案件 主要内容, 记录人(签名):年月日 拟处理 意见, 承办单位, 承办日期, 应回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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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
____税稽审备字〔____〕____号
序号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制作审理
报告时间
拟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金额
填制部门(章) 接收部门(章)
填表人(签名):____ 接收人(签名):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说明:
1.本表由稽查局统计后,按季度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案件编号”为稽查局立案审批表所制编号;“案件名称”应包括被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性质等关键信息;“制作审理报告时间”为案件经稽查局集体审理后,稽查局审理部门制作审理报告的时间。
3.本文书为a4横排,一式两份,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字或盖章后各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