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稽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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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稽查查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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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稽查查处管理办法正文:----------------------------------------------------------------------------------------------------------------------------------------------------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稽查查处管理办法(2007年9月12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嫌违法案件移送稽查查处行为,强化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工作制度,进一步理顺征管与稽查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划分,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加强税务稽查打击威慑力,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征管、稽查部门在税收征管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涉嫌违法案件移送稽查前,原则上应进行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后,如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由评估和管理制作《纳税评估移送稽查资料传递单》,移送对应的稽查局,作为税务检查约谈和税务检查的依据。

《纳税评估意见书》应纳入税务检查档案管理。

第三条为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和确保稽查工作质量,税源(征收)管理部门在向稽查局移送立案查处涉嫌违法案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一)《纳税评估报告》;纳税评估报告主要内容有: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需稽查部门查处的原因;(二)《税务约谈通知书》和《税务约谈笔录》;(三)经实地盘存和核查账册的,税源(征收)管理部门可参照《税务稽查案件证据收集基本要求》(桂国税发〔2003〕179号)收集证据,移送稽查部门时,相关证据一并移送。

稽查管理办法

稽查管理办法

稽查管理办法1. 目的为了能及时发现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并能有效的给予改善,以提高公司的执行力,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本办法适用公司各部门。

3. 职责3.1 企业管理部:负责制定本规定,组织公司各部门进行稽查工作的开展,并推动稽查制度的实施;3.2 事业部:配合公司稽查工作的开展,并组织事业部内部的稽查工作,不符合项的及时纠正改善。

4. 定义4.1 不符合项:本文中的不符合项是指没有按稽查依据中的相关规定作业或工作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或要求。

4.2观察建议项:是指虽有按稽查依据中的相关规定作业,但工作还可以做得更好,还有改善的空间。

5. 内容5.1稽查依据:5.1.1 公司体系文件及相关规范、法律法规5.1.2 工作类计划、方案、专案计划5.1.3 会议决议事项5.1.4 其他相关规定、措施5.1.5 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事项5.2 稽查组织的成立5.2.1公司级稽查小组由企管部体系组组织成立或直接由企管部体系组成立;5.2.2 事业部稽小组由事业部副管理代表或授权的体系推行维护负责人组织成立。

5.3 稽查的时间、要求、形式5.3.1 稽查时间采用不定期稽查的方式;一般情况采用现场稽查的形式进行实地稽查;5.3.2 稽查的具体时间由稽查人员确定,原则上每周稽查一次,如因工作或时间原因可适当减少或增加稽查次数,但每月最低不得少于两次;5.3.3 受稽查部门负责人需陪同稽查人员进行稽查,特殊情况可由职位代理人或指定人员陪同进行稽查。

5.4 稽查结果的反馈5.4.1 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发现与相关要求(5.1)不符的事项或未能按要求达成的工作项目,记录于《现场审核记录》《纠正措施报告》中;5.4.2 《现场审核记录》《纠正措施报告》中需详细记录不符合项稽查的依据、稽查的时间、地点、陪同人员、不符合项的具体内容并由陪同人员签名确认。

5.4.3 稽查人员对不符合项的不符合情况进行判定:属工作缺失或建议观察改善项;5.4.4 不符合项经确认后,稽查人员需及时将结果以《纠正措施报告》的形式反馈至责任部门及相关负责人,并在会议或公告栏进行通报。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工作,实现对地税稽查案卷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提高稽查案卷质量及管理工作水平,使其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及省市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一级稽查”体制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卷是指各级稽查局在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环节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和保存价值的以文字、符号、图表、视听、电磁介质等形式存在的全部资料。

第三条税务稽查案卷管理遵循统一规范、真实完整、科学实用、安全集中、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全市各级地税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案卷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税务稽查案卷管理第五条税务稽查案卷由各级地税局稽查局负责管理。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分为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运用、移交等内容。

第六条各级地税局稽查局建立稽查案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管理稽查案卷,明确各环节责任,确保管理质量。

稽查案卷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收集整理装订制度、保管制度、运用制度等。

第七条各级稽查局应设置独立档案室,由审理部门管理。

在业务上接受本级地税局档案管理部门和上级地税稽查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对本稽查局各部门和下级稽查部门稽查案卷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稽查局审理部门要配备专(兼)职案卷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管理人员要遵纪守法,保守档案秘密,精通档案业务,熟悉地税稽查工作。

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部门负责各自环节税务稽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审理部门负责资料的立卷、归档和对已归档的各种案卷资料的保管、运用、移交等事宜。

第八条税务稽查档案按照纸质案卷、视听案卷、储存介质案卷等分类进行管理。

第三章税务稽查案卷资料的收集整理第九条各级稽查局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应在本环节工作完毕后,及时按规定分类归集本环节形成的稽查资料,加注编号后,移交下一环节,审理部门收集稽查各环节的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税务案件移送稽查标准

税务案件移送稽查标准

税务案件移送稽查标准税务案件的移送稽查是税务机关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案件进行稽查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规范税务案件的移送稽查工作,保障税收征管的公平、公正和高效,税务机关制定了一系列的移送稽查标准。

本文将从税务案件移送稽查的定义、标准及相关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税务案件移送稽查的定义。

税务案件移送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案件进行移送稽查的行为。

税务机关在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案件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稽查标准,将案件移送给稽查部门进行稽查工作,以确定案件的性质、情节和责任人,并依法进行处理。

二、税务案件移送稽查的标准。

1. 案件性质明确。

税务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明确案件的性质,包括涉嫌的税收违法行为类型、涉及的税种、案件的金额等,确保稽查部门能够准确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

2. 证据充分。

税务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搜集和整理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涉嫌违法行为的发票、账册、财务报表等,确保稽查部门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3. 移送材料完备。

税务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提供完备的移送材料,包括案件移送函、相关证据材料清单、移送意见等,确保稽查部门能够依法、及时地开展稽查工作。

4. 移送程序规范。

税务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包括移送材料的签章盖章、移送函的送达方式等,确保移送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5. 移送意见明确。

税务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明确提出移送意见,包括对案件的处理建议、移送后的配合意见等,确保稽查部门能够清楚地了解税务机关的意见和要求。

三、税务案件移送稽查的相关要求。

1. 加强内部沟通。

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和协作,做好案件的移送工作,确保案件移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严格依法移送。

税务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稽查标准,确保案件移送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配合稽查工作。

税务机关在移送案件后,应积极配合稽查部门进行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确保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案件的协查(以下简称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协查是指查办税务稽查案件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税务稽查案件协查要求》(以下简称《协查要求》)和相关涉税资料发送给有管辖权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受托方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并按期回复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真实、合法、相关和效率的原则,遵循受托地就是案发地的宗旨。

第四条稽查局负责协查工作,涉及稽查局及其他部门的协查由稽查局牵头办理。

第五条稽查局及其工作人员应保证协查信息安全,在协查工作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将逐步推进协查工作网络化进程,提高协查软件应用水平,将协查工作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管理第七条委托方在税务稽查案件检查过程中,依据案情需要发起委托协查。

第八条委托方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采取网络协查、纸质协查和派人协查三种方式开展委托协查工作。

网络协查是指通过协查系统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应配合寄送纸质资料。

总局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委托方应采取网络协查方式开展委托协查工作,不得发送纸质协查。

纸质协查是指总局未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通过邮寄方式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

纸质协查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同级稽查局之间的协查采取直接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上级稽查局组织的协查,采取逐级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协查是指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由委托方必要时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调查取证的方式。

第九条委托协查的内容包括:《税务稽查案件委托协查函》(以下简称《协查函》)、《协查要求》和涉税资料。

涉税资料应完整、准确,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加盖公章。

移送稽查管理办法

移送稽查管理办法

移送稽查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管理越来越重要。

为了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管理和处置,各级政府和执法机构不断完善稽查管理办法,以保障社会安全和公平正义。

二、定义与目的移送稽查是一种执法行为,是指在相关行政机关或执法机构依法收集、核实和审查案件线索后,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处理的过程。

移送稽查的目的是促进司法公正、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

三、稽查范围移送稽查适用于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经济犯罪、行政违法、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侵权等领域。

移送稽查的具体范围由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

四、移送稽查程序1.线索收集:相关行政机关或执法机构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包括举报、投诉、调查取证等。

2.案件核实:移送稽查机关对收集到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排除不实信息,保留可靠证据。

3.审查决策:移送稽查机关根据核实的案件线索,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进行审查决策,决定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4.移送程序:移送稽查机关依法将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法院审理:司法机关收到移送的案件后,将根据相关程序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审理,最终依法判决。

五、移送稽查的特点与优势1.专业性:移送稽查机关拥有丰富的执法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能够辨别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准确的移送决策。

2.公正性:移送稽查的程序规范、透明,确保了案件移送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维护了社会的法治秩序。

3.高效性:移送稽查直接将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避免了行政机关或执法机构处理案件的繁琐程序,提高了办案效率。

4.权威性:移送稽查机关作为执法机构,具有执法权威,其移送的案件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六、稽查管理的挑战与对策1.信息不对称:在移送稽查过程中,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即相关部门获得的线索和证据不足以支持案件的移送。

稽查管理制度

稽查管理制度

稽查管理制度一、总则1.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对企业税收、财务、经营管理的稽查工作,提高稽查人员的工作效率,保障国家税收和企业财务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税务、财务、经营管理的稽查工作。

3.原则稽查工作遵循依法、独立、公平、客观、保密的原则。

二、稽查管理组织架构1.稽查管理领导小组设立稽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公司稽查管理工作的统筹和领导。

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或者相关部门主管组成。

2.稽查部门设立稽查部门,负责全公司范围内的税务、财务、经营管理的稽查工作。

稽查部门主要包括稽查组、纳税服务中心、风控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

3.稽查人员稽查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税收、财务、经营管理知识和能力,经过相关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稽查工作。

三、稽查工作流程1.稽查对象确定稽查部门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税务风险等因素,确定稽查对象和稽查范围。

2.稽查计划制定稽查部门根据稽查对象和稽查范围,制定稽查计划,包括稽查时间、地点、人员等相关内容。

3.稽查准备工作稽查部门进行相关准备工作,包括获取稽查对象相关资料、确定稽查方式和方法等。

4.稽查实施稽查部门按照稽查计划,对稽查对象进行实施稽查工作。

稽查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依法进行稽查,不得滥用职权、漠视法律法规。

5.稽查结果处理稽查部门对稽查结果进行分析和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对稽查对象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6.稽查报告编制稽查部门根据稽查结果,编制相关的稽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7.稽查反馈稽查部门将稽查报告反馈给相关部门,并跟进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四、稽查管理制度1.税务管理稽查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包括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务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工作。

2.财务管理稽查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包括资金管理、财务报表审计、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3.风控管理稽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企业经营风险的监测和管理,提出风险防控措施。

稽查管理办法

稽查管理办法

稽查管理办法稽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有效监督公司各项工作规范运行,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查,是指稽查部按规定程序,对公司业务品质管理、部门规范运作、员工违规违纪及其他专项工作进行稽核、查处的过程。

第三条稽查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内部稽查管理工作。

第二章稽查的类型第五条根据稽查工作内容与性质,稽查工作分为以下类型:(一)业务品质管理类稽查,包括公司业务的作业质量、效果,作业规范,车辆设备的保养、维护等;(二)部门规范运作类稽查,包括公司各部门履行部门职责的情况,是否存在办事效率低下、不作为、推诿扯皮、不良作风等;(三)员工违规违纪类稽查,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如偷油、私接业务、虚报考勤、扣押私吞员工工资、徇私舞弊、侵占、腐败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四)其他专项类稽查,包括总经理交办、督办稽查,责任倒查稽查,针对某一重大事项的专门稽查等。

第三章稽查的实施第六条审计部的职责如下:(一)根据公司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负责组建专业稽查队伍,组织及落实各项稽查工作;(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稽查网络,指导协调公司各部门的规范运作;(三)制定和完善公司内部稽查工作制度,监督检查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第1页(四)受理对公司各部门和员工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5)按规定程序调查处理公司各部门及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六)负责承办总经理交办、督办的稽查工作;(七)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工作,接受公司全体员工的监督。

第七条稽查部在履行稽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配合:(一)要求被稽查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稽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查阅、复制、暂予扣留和封存;(二)要求被稽查的部门和人员,根据稽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相应的、实事求是的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稽查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四)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有严重违规违纪嫌疑的人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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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地方税务局税务案件移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案件移送工作,有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公安厅《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移送暂行办法》以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市局制定的《宣城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税务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一)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发现的达到稽查立案标准的案件;
(二)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发现的有危害税收征管行为,涉嫌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根据重大案件分类标准应由上级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本局所辖各税务分局和稽查局。

第二章移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各分局在纳税辅导、税收清算、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等征收管理活动中发现的以下案件应移送稽查局立案查处。

(一)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二)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三)收到公民举报的;
(四)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

第五条分局、稽查局发现的以下案件应提请县局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偷税案件。

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额10%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抗税案件。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案件;
(三)逃避追缴欠税案件。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发票类案件。

1.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0.5万元以上的案件;
2.非法制造或者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的案件;
3.非法制造或者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案件;
4.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的案件;
5.非法出售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涉嫌涉税犯罪案件。

第三章移送程序
第六条各分局在向稽查局移送案件时,应提供纳税申报表、评估分析报告、其他证据资料以及案件移送单。

第七条各分局应在次月15日前将上月发现的应移送案件有关资料经分局负责人批准后移送稽查局,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符合重大案件标准的案件应随时移送。

第八条各分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案件的移送。

第九条对各分局移送的案件,稽查局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确定的时限开展稽查,并于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处理(处罚)决定书反馈给分局;经初步审核发现达不到立案标准的案件,应于收到移送资料之日起5日内退还分局处理,退还理由应记录在案。

第十条在提请主管税务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税案件时,税务分局和稽查局应当负责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务稽查(检查)报告;
(二)涉案物品清单;
(三)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四)其他证据资料。

已经作出税务处理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进入执行程序的税务稽查执行报告及相关法律文书。

案卷卷宗应列明目录编号并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各分局和稽查局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并将涉案资料经分局、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县局法制机构。

县局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涉案资料后立即核实情况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第十二条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第十三条对符合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应移交市局查处的,县局应当在初步查证后3日内填写《大要案情况报告表》,报告市局。

相关工作由县局稽查局承办。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税务案件的移送实行分局长、稽查局长、税务局长分级审批负责制。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方法检查案件移送情况。

(一)税收执法检查;
(二)稽查局对已查结案件的复查;
(三)分局、稽查局法制员的日常审核;
(四)财政、审计、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等各种渠道发现的涉税案件执法过错线索。

第十六条根据本办法应移送案件未移送的,对过错行为的调查和过错责任的初步定性以及责任相对人的救济程序由税务机关法制部门根据《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人事、监察、财务、法制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按本办法应移送案件未移送的以及稽查局不按规定时限查结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县局执法责任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各级税务机关重大案件不按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移送的,对有关税务机关、案件查办机构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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