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稽查管理实施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等规定,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便更好的贯彻、落实住建部5号部令,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具体内容如下: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登记由我站稽查管理科负责接件受理,并组织核查现场开工情况及法定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五个工作日完成)。
经站内工作流程确定监督工作小组后,由稽查管理科转达到相关监督管理职能科室,及时开展监管工作。
(一)受理的三种情况:1.手续齐全正常介入2.有报建号介入3.需特殊介入(二)现场复核的两种情况:1.未开工工程,复核后正常介入2.已有形象进度的工程,上报分管站长,经站领导研究后稽查科进行受理,受理后送职能科室科长提名监督小组工作人员,经分管站长及站长审核批准后,由稽查科转送相关职能科室及时开展监督工作。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由监督职能科室科长负责下达到监督工作小组,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1. 由质量监督工作小组组长组织组员负责执法监督工作计划书(方案)的编制。
2.进入现场召开首次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会,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参建五方及检测机构参加,根据工程的重要性,进行差别化管理,确定质监站参会人员:(1)政府投资、政府确定的重点大型公用项目,需分管站长带队参加;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副总工带队参加。
(2)10万平方米以上的报监项目由站长或分管站长带队参加;3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的项目由副总工带队参加;3万平方米以下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由科长、副科长带队参加;1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由监督小组组长带队参加。
3.监督工作计划的审核由监督科室科长或副科长初步审核,最终报总工室审定批准,监督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4.由监督工作小组组长通知建设单位告知参建五方及检测机构召开首次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会;监督职能科室科长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站内参会人员。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2000年8月17日国家计委令第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查。
第三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查特派员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后确定。
第四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查特派员与被稽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稽查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查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实行稽查特派员负责制。
一名稽查特派员一般配备三至五名助理,协助稽查特派员工作。
稽查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
第六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设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协调稽查特派员在稽查工作中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查的组织工作和稽查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稽查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监督被稽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糟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三)检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四)对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一名稽查特派员一般负责五个建设项目的稽查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一至二次现场稽查。
稽查特派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查。
第九条稽查特派员开展稽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听取被糟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糟查单位召开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查单位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查阅被糟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四)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查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工程稽查制度内容包括什么

工程稽查制度内容包括什么一、目的与原则工程稽查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工程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合同约定。
稽查工作应坚持公正客观、重点突出的原则,以提升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组织机构设立专门的工程稽查小组,成员由公司管理层、技术专家和质量监督人员组成。
该小组负责制定稽查计划,执行稽查任务,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和报告。
三、稽查范围工程稽查覆盖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材料采购、施工过程、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成本控制和进度管理等方面。
四、稽查内容1. 设计文件的合规性及完整性检查。
2. 施工材料的质量检验和验收情况。
3. 施工过程中的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4. 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5. 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
6. 工程进度与计划的符合度。
7. 成本控制的效率和合理性。
五、稽查方法采用现场检查、资料审查、人员访谈等多种方法进行稽查。
确保获取全面、真实的信息,为稽查结果的准确性提供保障。
六、处理机制对于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立即整改、限期改正或停工整改等措施。
同时,建立问题追踪和反馈机制,确保所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七、报告与反馈稽查结束后,应编制详细的稽查报告,包括稽查过程、发现的问题、建议的改进措施等。
报告应及时提交给项目管理层,并根据需要进行公示,以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八、持续改进将稽查结果作为项目管理改进的重要依据,不断优化和完善工程管理制度,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
九、其他事项根据具体的工程项目特点和管理需求,可对上述制度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工程管理办法里的质量稽查处职责

工程管理方法里的质量稽查处职责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安楚高速公路工程的工程质量,加大工程建立的现场质量监控力度,经业主、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共同协商一致,制定如下工程质量稽查条款。
第二条本方法以国家有关公路建立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发的相关标准、标准,安楚高速公路建立工程的条件,设计文件及技术标准为制定依据。
第三条凡从事本工程建立的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须遵守本方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四条质量稽查的组织机构(一)云**楚高速公路建立指挥部设立质量稽查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工程技术质量处,代表指挥部进行工程质量稽查管理工作。
(二)在分指挥部工程科设立质量稽查组,在工程处及分指挥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所辖工程范围内的质量稽查工作。
(三)质量稽查机构组成图安楚指挥部质量稽查办公室安宁分指**分指**分指挥部质量稽查组安宁分指挥部质量稽查组小组第五条各级机构的工作职责(一)指挥部质量稽查办公室的工作职责1、制定稽查工作方案和管理,并负责落实稽查制度的执行。
2、负责收集审核统计质量稽查资料,评估质量控制状态。
掌握全线工程质量动态,为质量管理决策提供真实、全面的材料。
3、负责质量稽查人员的业务及工作,并有权对分指挥部、中心试验室及其它派出机构的工作进行稽查。
4、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工地,以质量稽查为重点,对工程建立的进度、平安、环保等各个方面进行现场稽查。
催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合同义务、遵守业主的一系列管理方法和规定。
(二)质量稽查组的工作职责1、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稽查人员的岗位职责,负责管理、考评稽查人员。
2、严格按稽查的工作内容、要求,突出重点的安排开展工作,并完成每月的《稽查简报》定期公布质量动态。
3、负责有关规定、措施的落实。
4、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完成各项建立任务。
(三)稽查人员的工作职责1、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每天对工地实行巡回稽查,并认真撰写《稽查日志》。
2、重点稽查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努力将工程质量隐患消灭在施工过程中。
2023年稽查管理制度

2023年稽查管理制度2023年稽查管理制度1(3575字)为确实加强公司安全运营线的管理力度,确保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增强员工责任心和服务意识,提升服务品质,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安全运营线各岗位的稽查、监督、考评全部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对安全运营线各岗位进行稽查、监督、考评按“分级稽查、逐月考评、全员监督、公平公正”的方针和“不管不评、不诉不理”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与公司《安全运营线员工考核细则》及其它规章制度结合实施,配套使用。
二、工作稽查第四条:工作稽查指上级对下级的工作检查;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每个负有管理责任的员工都必须承担稽查责任,切实做好管理链中自己下一级的工作稽查。
第五条:稽查的主要内容:1、遵守公司制度、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情况;2、履行岗位职责情况;3、文明服务、安全生产情况;4、对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5、处理问题公平公正情况;6、公司布署的其它稽查事项。
第六条:工作稽查按管理权限划分稽查责任:1、安全运营分管领导主要负责稽查各分部经理、安全运营部经理,有权稽查上述人员管理下的全体员工;2、安全运营部按各自的分工主要负责稽查各分部经理、助理;有权稽查本部和各分部的全体员工;3、分部经理主要负责稽查本部助理、文员,有权稽查本部的全体员工;4、分部助理按照分工主要负责稽查站长、安全员、机务员、分队长、后勤人员,有权稽查本部的调度、驾驶员等员工;安全员、机务员协助分部助理稽查站长、分队长及其他调度、驾驶员等员工;5、站长主要负责稽查本站范围内的调度、驾驶员(含临时进入本站)等员工;6、分队长主要负责稽查本分队的驾驶员,并有权监督本分部其他分队的驾驶员和调度等员工。
第七条:管理人员对自己管辖范围内所做出的处罚决定,不计入对该管理人员或部门的考评;由上级管理者做出的对该管理人员管辖范围内员工的处罚决定,除对过失员工处罚外,过失员工的上一级管理人员还要按过失员工处罚金额的10%承担管理责任。
稽查大队管理工程实施方案

稽查大队管理工程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稽查大队作为公安局内部的部门之一,负责对社会治安状况进行监控和整治工作。
为了更好地提升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以下的管理工程实施方案,以实现如下目标:1. 提升稽查大队的工作效率,提高案件办理质量;2. 加强队伍建设,培养优秀的稽查人员;3. 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4. 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技术应用能力。
二、实施步骤1. 制定详细的管理工程实施计划,明确目标、任务、责任人和时间节点;2. 成立管理工程实施专项小组,由相关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统筹协调、推动实施;3. 开展内部调研,了解现有管理模式和问题,查漏补缺,为制定改进方案提供依据;4. 制定改进方案,将重点放在业务流程、人员分配和信息化建设上;5. 将改进方案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宣传,提高全体成员的认同感和执行力;6. 开展培训和培训,提升队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7. 推行改进方案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和问题;8. 不断优化改进方案,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具体措施,确保管理工程的顺利实施。
三、具体措施1. 优化业务流程1.1 改善案件登记、分配和办理流程,缩短工作周期;1.2 设立快速响应组,提高应急处置效率;1.3 加强协作机制,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联动机制,优化工作协同效率。
2. 人员管理2.1 完善人员考核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激发队员的工作积极性;2.2 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后备人才队伍,提高管理和执法能力;2.3 加强队员培训与交流,定期组织专题培训、经验交流会等。
3. 信息化建设3.1 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度;3.2 建设稽查大队信息化平台,统一管理案件信息、人员信息和其他业务信息;3.3 推广应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如人脸识别、大数据分析等,提高稽查工作的精确度和效率。
四、实施效果评估1. 设立评估指标体系,对改进方案的落地情况进行定期评估;2. 组织专项考核,对管理工程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估;3. 收集问题和意见,及时调整改进方案,改善实施效果;4. 根据评估结果,对稽查大队的工作进行总结和改进。
关于印发《中铁四局集团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铁四稽[2009]48号)
![关于印发《中铁四局集团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铁四稽[2009]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b956614dfc4ffe473368ab95.png)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中铁四稽〔2009〕48号关于印发《中铁四局集团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经理部)、稽查队:为进一步加强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局安全质量稽查大队成立以来的工作情况,对《中铁四局安全、质量、环保稽查大队管理办法》(中铁四安质〔2007〕247号文)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中铁四局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稽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铁四局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稽查管理办法二○○九年二月五日中铁四局集团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局在建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改进局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环保管理方式;强化项目施工安全、质量、环保检查的随机性、针对性、突然性、有效性,加大对违法、违规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全局工程项目施工中安全、质量、环保工作的动态监督管理,督促项目经理部在施工现场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根据中铁四人〔2007〕227号文件制定、依照中铁四安质〔2007〕247号文件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以及局有关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安全质量稽查大队在集团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安全总监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范围和主要内容第四条局安全质量稽查大队下属现有东北、天津、福州、西南四个稽查队,各稽查队管辖范围是:1.东北稽查队: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以东)内局在建工程项目;2.天津稽查队: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太原以东)、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以西)内局在建工程项目;3.福州稽查队:福建省、江西省、浙江省内局在建工程项目;4.西南稽查队:重庆市、贵州省、四川省内局在建工程项目;各稽查队编制管辖区域内在建项目网点分布图,并标出里程和道路情况。
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规定

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查工作,是指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稽查办)负责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工作。
第四条稽查工作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以及重大案件集体研判的原则。
第五条部稽查办在稽查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二)按照规定权限对建设活动进行检查,依法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三)查清违法违规事实、分析原因、及时报告稽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四)督促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转发的稽查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五)及时制止稽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责成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六)接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对其交送的重要违法违规线索直接进行稽查;(七)依法或根据授权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
稽查人员执行公务应遵守回避原则。
第七条稽查工作一般应按照立案前研究分析、立案、稽查、撰写稽查报告、督办、结案和归档等程序开展。
第八条部稽查办可通过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直接检查、部有关业务司局以及相关单位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违规线索,认为有必要查处的,报经部领导批准后,开展稽查工作。
对部领导的批办件应直接稽查,或转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稽查,部稽查办跟踪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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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柿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稽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昭通市柿凤公路、昭彝公路工程整体建设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按照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1999〕90号《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依据国家、部、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昭通市柿凤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公路建设计划的所有公路工程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昭通市柿凤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是本办法的执行机构,负责对昭彝公路及柿凤公路工程进行质量稽查。
第四条质量稽查工作的依据是国家(部)颁规范、省(市)相关规定、本办法、项目合同及有关技术文件、设计文件及合同条款。
第五条柿凤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商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对相关单位和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核减项目计划投资,清除出场。
第二章稽查设计单位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核减项目计划投资5000—10000元。
(一)设计单位未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测设计(含优化设计)任务。
(二)拒绝接受质监机构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三)设计单位未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全过程的质量失去控制。
(四)未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各阶段的任务不明确,无专项负责人。
(五)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不完整、不准确、不可靠,设计方案论证不充分,计算成果不可靠,不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六)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未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或其质量要求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标准。
(七)设计单位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没有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对大中型和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项目,未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设计代表,解决设计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稽查监理单位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核减项目计划投资5000-10000元。
(一)开工前未制定监理规划、质量目标细化分解方案或制定的方案操作性不
强。
(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工作流程图、形象进度图和考勤表进驻现场十天后未上墙。
(三)开工前未对承包商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查(要有书面材料)或审查出的问题未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承包商所采用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及自检体系无审查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签署改进意见。
(五)未参与承包商的恢复定线、交桩和签证认定。
(六)监理指令无反馈材料,又不能说明合理原因。
(七)未及时签署书面材料。
(八)未按相关部门规定上报各种资料或上报不及时。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核减项目计划投资10000-20000元,相关责任人给予清除出场。
(一)监理人员数量及素质未达到有关要求。
(二)监理试验室未及时建立或未通过质监部门审查。
(三)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随意调换、减少监理人员。
(四)存在未通过质量监督部门考核的监理人员。
(五)或对进场不合格材料,监理未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批准使用未做试验或试验不合格的材料。
(六)监理内业不齐全、不真实、不详实或转抄承包商的原始数据。
(七)监理抽检及平行试验达不到应检频率。
(八)对未经监理批准开工或转序的工程,无文字说明或未上报到相关部门。
(九)对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不真实,对未达到质量要求的分项工程擅自转序。
(十)监理漏岗、旁站不到位或重点部位、主要工序未旁站。
(十一)承包商不执行监理指令时,未及时反馈给业主、质量监督部门。
(十二)未及时审核和上报变更设计。
(十三)存在工作期间酗酒,吃、拿、卡、要现象。
(十四)严重违反《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交工发[1992]378号)及《云南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十五)未执行质量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文件。
第四章稽查承包商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核减项目计划投资5000-20000元。
(一)违反《云南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质量自检体系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二)施工现场混乱,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未按要求落实。
(三)内业资料混乱、不及时、不齐全、不真实。
(四)工地试验室未及时建立或未通过相关部门审查,试验仪器设备未标定,无证人员承担试验检测任务。
(五)试验频数未达到有关要求,或未按试验操作规程做试验,缺乏必须的试验单、材质单。
(六)到无法定资格或未经质监站授权的试验室做试验并作为施工依据。
(七)不执行监理指令,又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核减项目计划投资10000-50000元,情节严重的,清除相关单位或责任人。
(一)对设计文件审查不细,未按设计施工或按错误设计施工。
(二)未经监理转序,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三)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或半成品。
(四)偷工减料。
(五)施工工艺严重违反相关规范。
(六)由于施工原因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七)已完分项工程质量不合格。
(八)拒绝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对质监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未及时整改。
(九)严重违反《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条例由昭通市柿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