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监督稽查管理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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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监督管理办法

内部监督管理办法

内部督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适应公司现实发展阶段的管控需要,强化内部监督、检查和双向沟通;促进团队协作,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执行力和忠诚度;保护能绩平衡,查处违规行为,保障公司规范、高效、稳健、安全运营;通过关注管理者的短期行为,实现公司长期整体利益;根据公司考核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二、督查内容内部督查分为工作督查和违规问题查处两部分。

工作督查内容包括:工作计划(周期性经营计划和本周期经营分解保障计划)执行情况、管理制度落实及工作纪律情况、团队协作及工作效率情况等。

违规问题查处内容包括:以职谋私,严重工作失职,被举报、投诉事件等。

三、时间周期1、周督查导;2、月督查考核;3、年终督查。

四、工作职责1、公司成立由全体高层为成员、总经理任总督察的考核督察领导小组,负责对内部督查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日常督查结果应用和涉及重点督查事项、人员适任性督查、重大工作缺陷督查及恶性投诉案件查处等比较复杂的督查项目进行研究处理。

2、公司考核督察领导小组下设督察室,负责考核督察工作的执行,暂由办公室主任兼任督察室主任。

3、督查室的主要职责:3·1 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计划的执行情况;3·2 监督、检查公司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3·3 监督、检查公司工作纪律的日常遵守情况;3·4监督、检查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异常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3·5向总督察提交督查计划,报告交办督查任务的完成情况;3·6建立内部督查档案。

五、工作程序1、上报工作保障计划:各部门(岗位)工作人员按每周(周六下午4点前)、每月(28日前)、每季度(季末月28日前)、半年(半年末月25日前)、年终(12月20日前)的时间周期,将公司平衡下达到本部门(岗位)的经营工作计划详细分解到本周期、并配以本周期保障计划,上报督查室。

督查室及时督促收取、汇总报告各位副总经理、总经理,以备涉及计划协调会议召开时对照查询。

监督稽核管理制度范本

监督稽核管理制度范本

监督稽核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基金运作,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基金管理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实施细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控大纲指导意见》、《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监察稽核报告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出具监察稽核报告并报告督察长。

监察稽核工作应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内部管理与基金运作、公司固有资金使用、公司各项制度、操作程序及其执行情况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及基金效益的准确性、公司财务收支的真实性进行监察稽核。

第三条督察长及监察稽核部在各相关部门自我监察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方法和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与各部门保持着超然独立的关系。

第四条监察稽核人员行使职权,应得到公司领导的支持和保护。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五条公司设督察长,在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全权负责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并根据督察长的要求和指示,对公司内部管理与基金运作等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七条监察稽核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部门的日常工作。

监察稽核部负责人由督察长提名,报董事会聘任。

第八条监察稽核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独立、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并遵守职业道德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三章监察稽核的范围和内容第九条监察稽核部对公司以下方面进行监察稽核:(一)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二)公司基金的募集、投资、运作和管理情况;(三)公司固有资金的使用情况;(四)公司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五)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性;(六)公司员工的行为合规性;(七)其他应进行监察稽核的事项。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会起草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gzgsb@。

4.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

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日附件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二)股票公开转让。

第三条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公司保密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公司保密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公司保密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一、目的与原则1. 制定本办法旨在加强公司保密管理,确保公司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安全。

2. 保密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有效、及时的原则。

二、保密范围1. 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经营策略、客户信息等。

2. 所有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均需遵守保密义务。

三、组织机构1. 成立保密监督检查小组,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 小组负责制定保密政策,监督保密工作执行情况。

四、保密责任1.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保密工作负主要责任。

2. 员工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滥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公司保密信息。

五、监督检查1. 定期对公司保密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保密监督检查小组应定期对保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六、保密培训1. 新员工入职时必须接受保密培训。

2. 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的培训。

七、违规处理1.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2. 造成公司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八、保密信息的分类与处理1. 根据保密信息的重要性,将信息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2. 不同等级的保密信息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九、保密协议1. 员工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2. 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十、保密信息的传递与存储1. 保密信息的传递应采用安全的方式,避免在公共网络或不安全的环境下传输。

2. 保密信息的存储应采取加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十一、保密信息的销毁1. 对不再需要的保密信息,应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安全销毁。

2. 销毁过程应有专人监督,确保信息不被恢复。

十二、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保密监督检查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办法如有变更,以最新版本为准。

公司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监察稽核制度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检查、评价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察稽核的对象包括公司所有工作部门和工作环节。

第三条监察稽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开展工作;(二)客观、公正、准确;(三)只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具体的改进工作由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部门执行;(四)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应对监察稽核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干涉监察稽核部门的正常工作。

第五条督察长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及公司章程,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第二章监察稽核部门及人员第六条公司设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个部门的具体业务和活动进行日常性监察和稽核。

第七条监察稽核人员必须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善于交流和沟通,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本科以上学历。

第八条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监察稽核人员办理监察稽核事项时,与被监察稽核单位或监察稽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监察稽核单位或个人,有充分证据认为监察稽核人员与监察稽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督察长提出回避。

第九条公司加强监察稽核队伍的建设和培养,提高监察稽核人员素质,提升监察稽核工作质量。

第三章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第十条公司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业务、财务、会计及其它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有效性独立地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评价和建议。

对监察稽核事项,应做到事实清楚、材料真实、评价公正、结论准确。

第十一条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一)起草公司内部监察稽核基本制度,拟定有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二)对公司监察稽核体系的建设提出建议,负责监察稽核部门内部组织机构的功能设计和调整;(三)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进行必要的研究分析,向公司决策和管理部门提供建议;(四)管理公司内部监察稽核工作,编制监察稽核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五)对公司经营和综合管理部门进行例行审计、效益审计和其他审计,对经营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或离任审计;(六)负责对公司系统监察稽核人员的业务培训、管理和考核;(七)完成公司有关部门委托的监察稽核项目;(八)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监督与稽核管理制度

监督与稽核管理制度

监督与稽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1.1 为了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掌控力度,规范员工行为,保障企业利益的实现,订立本监督与稽核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个部门、岗位及相关人员。

第二条基本原则2.1 公正、公平、客观原则:监督与稽核活动应当以公正的态度,客观公平地对待各个部门的工作情况,对问题进行准确的评估。

2.2 严格保密原则:监督与稽核人员应遵守企业保密规定,对核实的信息和数据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2.3 全面性原则:监督与稽核活动应掩盖企业各个环节和方面,确保全面了解和把握企业情况。

2.4 及时性原则:监督与稽核活动应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矫正和改进。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条监督机构3.1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督与稽核部门,负责全面监督和审计企业的各项工作。

监督与稽核部门直接向公司高层报告,独立行使职权。

3.2 监督与稽核部门由专职监督与稽核人员构成,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得与被监督对象有利益关联。

第四条监督任务4.1 监督与稽核部门依据公司的战略目标,订立年度监督计划,明确监督重点和范围。

4.2 监督与稽核部门对公司的各个部门、岗位和项目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与稽核,检查工作的合规性、有效性和高效性。

4.3 监督与稽核部门通过监督活动发现的问题,向公司高层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改进措施,推动问题的解决和改进。

第五条监督程序5.1 监督与稽核部门对各个部门、岗位和项目进行监督时,应依照预先订立的程序进行,包含收集资料、调审核实、评估分析、撰写报告等环节。

5.2 监督与稽核部门在监督过程中,有权要求被监督对象供应相关文件、资料,有权进入企业各个部门开展实地调查。

5.3 监督与稽核部门应当做好记录和整理工作,确保监督与稽核活动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三章稽核管理第六条稽核计划6.1 监督与稽核部门依据监督计划,订立稽核计划,明确稽核对象、内容、方法和时间。

企业内部稽核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稽核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稽核管理制度1. 简介企业内部稽核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强化企业内部稽核的管理和执行,确保企业运营的合规性、透明性和效率性而制定的一套制度。

本制度旨在建立稽核职责明确、工作程序规范、信息处理安全的稽核管理体系,以及明确稽核组织的职责与权力,保障企业内部稽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稽核组织与职责2.1 稽核委员会稽核委员会是最高稽核管理机构,由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和负责内部控制的部门主管组成。

稽核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和审核企业内部稽核管理制度。

•监督和评估内部稽核工作的执行情况与效果。

•决策重大稽核事项。

2.2 内部稽核部门内部稽核部门是负责执行公司内部稽核工作的专业团队,其职责包括:•制定年度稽核计划,并在稽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进行日常稽核工作,包括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等方面的检查。

•撰写稽核报告,提出改进建议,并跟踪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提供稽核咨询和辅导服务。

2.3 业务部门经理业务部门经理是内部稽核工作的配合对象,其职责包括:•配合内部稽核部门进行业务流程的稽核。

•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配合内部稽核工作的开展。

•积极参与稽核报告的整改和改进工作。

3. 稽核程序与方法3.1 稽核计划制定内部稽核部门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和风险评估结果,编制年度稽核计划。

稽核计划应当包括稽核对象、稽核周期、稽核范围和稽核方法等内容,并在稽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3.2 稽核准备稽核人员在进行稽核之前,应当充分准备工作,包括:•了解被稽核对象的相关业务流程和内控措施。

•收集、整理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制定稽核方案和检查清单。

3.3 稽核执行稽核人员应当根据稽核计划和方案进行稽核工作,包括:•对被稽核对象的业务流程进行实地检查。

•调阅相关文件和记录进行审查。

•采取访谈、询问等方式获取必要信息。

•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记录并整理稽核发现。

3.4 稽核报告稽核人员应当根据稽核发现和评估结果,编写稽核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内部稽查管理制度

内部稽查管理制度

内部稽查管理制度为加强内部稽查工作,规范内部稽查活动,提高公司内部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内部稽查组织1.内部稽查组织设置公司设立内部稽查部门,负责公司内部稽查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内部稽查部门直接隶属于公司领导班子。

2.内部稽查组织架构内部稽查部门人员构成包括主任、副主任、内部稽查人员等。

内部稽查人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开展内部稽查工作。

三、内部稽查工作范围1.内部稽查的对象范围内部稽查的对象包括公司各个部门、项目组、员工等。

主要关注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规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和风险,是否有效使用公司资源等。

2.内部稽查的内容范围内部稽查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内控、风险管理、合规性等方面。

具体包括: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内部控制的完善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等。

四、内部稽查程序1.内部稽查计划制定内部稽查部门应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风险管理情况,制定年度和季度内部稽查计划。

内部稽查计划应征得公司最高管理层的批准。

2.内部稽查实施内部稽查部门按照内部稽查计划,组织内部稽查人员对相关部门和项目组进行内部稽查。

内部稽查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保证内部稽查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内部稽查报告内部稽查部门应当及时编制内部稽查报告,对内部稽查结果进行评述和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和整改要求。

内部稽查报告应当征得被稽查对象的意见,并报公司最高管理层审批。

4.内部稽查跟踪内部稽查部门应当对内部稽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跟踪督办,确保改进建议得到有效实施。

五、内部稽查责任1.内部稽查部门责任内部稽查部门应当独立开展内部稽查工作,保证内部稽查活动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并依法维护公司的利益。

内部稽查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司领导层报告内部稽查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2.被稽查对象责任被稽查对象应积极配合内部稽查工作,提供内部稽查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并根据内部稽查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整改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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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稽查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规范化管理,保证政令畅通,维护工作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稽查工作实行公司和所属单位两级管理,公司监察稽查部门是公司监督稽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各所属单位监察稽查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监督稽查工作。

第三条监督稽查工作坚持“监督、教育、保护、惩处”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监督稽查工作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

对违规问题处罚必须与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影响相适应。

第五条对违规问题的处理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全体干部职工在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上人人平等。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监督稽查管理,公司全体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均适用本办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监察稽查部门及职责第八条监察稽查部门具有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二)根据公司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对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廉政、勤政教育,做好廉政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的宣传工作,增强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意识;(三)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监督稽查网络,指导协调所属单位监督稽查工作;(四)制定公司内部监督稽查工作制度和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罚规定,监督检查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五)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受理对公司所属单位和部门以及公司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的投诉、检举、控告;(六)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公司所属单位和部门以及公司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问题;(七)负责对所属单位违纪处罚案件的复审和复核;(八)参加对公司干部职工考核考察、评议评先工作的监督;(九)参加公司人事、财务、审计、工程项目招投标、设备材料和办公用品采购等方面的监督;(十)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监察稽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秉公执纪、按章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条监察稽查人员办理的事项与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监察稽查部门权限第十条监察稽查部门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督稽查的单位、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督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督稽查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就监督稽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实事求是的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监督稽查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配合监督稽查工作。

第十一条监察稽查部门在调查群众举报或违规违纪问题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与违规违纪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相关材料;(二)责令有违规违纪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实事求是的解释和说明;(三)建议有关单位和部门暂停有严重违规违纪嫌疑人员的工作。

第十二条监察稽查部门根据稽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稽查建议:(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应当予以纠正的;(二)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四)其他需要提出监察稽查建议的。

第十三条监察稽查部门提出的监察稽查建议,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十四条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监察稽查建议采纳情况回复监察稽查部门。

第十五条在调查过程中,有证据足以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规违纪事实,被调查人不予承认的,监察稽查部门可以认定被调查人违规违纪事实存在。

第四章监督稽查程序第十六条监察稽查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单位、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稽查。

稽查总队可调配公司所属单位监察稽查人员开展联合稽查、相互稽查。

第十七条监察稽查程序分为调查取证、处罚、送达、申诉、复核。

第十八条监察稽查人员对违规违纪线索按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调查中应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可聘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调查。

调查时做好谈话笔录,调查结束写出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监察稽查部门经过调查认定违规违纪事实存在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迅速做出处罚,并按程序将处罚结果及时送达被处罚对象。

所属单位监察稽查部门调查认定的一般违规违纪事实应定期将处罚结果上报公司监察部备案,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应迅速将处理意见上报公司审批。

第二十条被处罚单位、部门或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下发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单位监察稽查部门提出申诉,监察稽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所属单位监察稽查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和基层兼职监察稽查人员做出的处罚决定进行复查,有权维持原处罚决定或重新做出裁定。

公司监察稽查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监察稽查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和复查决定进行复核,有权维持原处罚决定、重新做出裁决或责令所属单位监察稽查部门重新做出裁定。

申诉、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处罚第二十一条处罚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可以单处,也可并处。

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经济处罚以元为单位,为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二)行政处理分为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待岗学习、解除劳动合同。

待岗学习以月为单位,为一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

待岗学习期间只发给本人生活费。

对违规违纪人员给予处罚的,应开具《违纪处理通知单》,违纪人员或违纪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在《违纪处理通知单》存根栏内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处罚实行连带责任(一)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人员受到待岗学习,处以一千元以上经济处罚,记过以上行政处理,多次受到一千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记过以下行政处理的,应逐级追究本单位、本部门领导责任;(二)负有领导责任的,视连带违规违纪问题的轻重和影响的大小,可以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理或经济处罚,其经济处罚额度按直接责任者所受的经济处罚额度以下执行;(三)本单位、本部门发现自身违规违纪行为,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并及时查处的,视违规违纪问题的轻重和影响的大小,可不追究连带责任、从轻或减轻追究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监察稽查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对违规违纪行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使用公司监察稽查部门统一票据。

经济处罚应一次性罚没,不得重复处罚。

经济处罚应在规定期限内交纳。

逾期不交的,给予待岗学习处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处罚:(一)迟到、早退的;(二)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司机遗留的通行票(卡)的;(三)工作不负责任,相互推诿的;(四)未将有关文件、通知、司法文书等及时传达或上报,对工作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五)无故不参加会议或集体活动、业务培训的;(六)不按规定着装、着装不整洁、标志不齐全、未配戴胸卡、未摆放工号牌的;(七)在工作区域的工作人员袖手插兜、勾肩搭背、嬉笑打闹的;(八)工作场所内物品不整洁,工作环境脏、乱的;(九)在禁止吸烟的工作场所内吸烟的;(十)通勤车不按时发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造成工作延误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十一)有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者(含收费亭、票据票款室、财务室、监控室、档案资料室、贵重物品仓库等)未制止的;(十二)原始记录(含值班日志、考勤记录、监控记录、巡逻日志、电话记录等)不如实填写、乱填写、保管不善,有撕毁、改动、空页的;(十三)将制服送人、借给他人穿着或任意改变制服式样的;(十四)工作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务的;(十五)不使用文明用语,影响公司形象的;(十六)工作期间脱岗、串岗、睡岗者、私自顶岗换班的;(十七)发现问题不及时上报或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八)服务态度生硬,行为不规范的;(十九)着制式服装人员在岗期间佩戴饰物者,留奇异发型者,男同志留胡须、长发、长鬓角的;(二十)将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工作场所的;(二十一)收费人员发出的通行券(卡)或售出的票据、票证错误的;(二十二)出现一车多卡情况,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二十三)未按规定认真核对票、卡、钱以及各类工作报表的;(二十四)监控员对当班收费人员违纪行为未及时提醒纠正的;(二十五)监控人员擅自脱离监控范围的;(二十六)路政巡逻时不开启示警灯、巡逻时携带证件、器材不全的;(二十七)路政人员正常公务时记录不详者,路政巡逻人员途经收费站没有收费站负责人签字的;(二十八)路政人员接到求助后未及时出动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未造成后果的;(二十九)收费车道信号灯未按规定开启的;(三十)收费亭正常收费未及时上锁的;(三十一)大额现金未按规定及时入保险柜的;(三十二)路政人员正常情况下未按规定时速巡逻的;(三十三)路政人员随意减免巡逻次数的;(三十四)失职、渎职,情节轻微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处罚:(一)路政管辖路段活动护拦有开口未及时封堵的;(二)收费站下道广场中央移动护栏未及时封堵的;(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破坏劳动纪律的;(四)工作设施、器材、物品损坏、丢失的(除照价赔偿外);(五)考勤、报表、记录等弄虚作假的;(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使应缴款项漏、逃的(除补齐票款外);(七)管理不善使票证霉烂、鼠咬的;(八)保管不善丢失通行卡的(除照价赔偿外);(九)擅自变更车辆信息(大变小、收改免、删除计重信息、删除轴重等)及特情车辆处理,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并登记,能说明正当原因的;(十)未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监控室并登记,擅自进行手工输入收费,能说明正当原因的;(十一)票款员、票据员核对票、卡、钱发现有差错现象,未及时上报的(情节严重的,按包庇违纪论处);(十二)未按规定向收费人员透露有关收费数据、资料的;(十三)巡逻车、超限车、公务车等非公务私自驶离高速公路的;(十四)不按规定作“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造成路产损失在三百元以下的(含三百元,除赔偿路产损失外);(十五)“以销代罚”、“以物代罚”、“以罚代卸”、“只收不卸” 款额(物品折价)在三百元以下的(除没收款额外);(十六)路政、工程养护等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在工作区域采取安全措施(设置安全区域或安全标志)的;(十七)疏于职守或违犯规定程序造成经济损失在一千元(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以下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十八)有雨、雪、雾等恶劣天气出现,运维部门未及时在电子显示屏、情报板发布更新路况信息,值班人员未按规定及时上情下达、下情上报者,路政、养护等部门未加大巡逻密度及时上报路况的;路政巡逻时,发现护拦、边坡防护网等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有缺陷或损坏,未及时通知养护部门维修或在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没采取安全措施,尚未造成事故的;(十九)养护部门不按规定上路巡查或接到有关部门通知,路产损坏在二十四小时内未及时维修的;(二十)不服从管理、有令不行的;(二十一)工作人员将通讯工具带入禁止使用通讯工具场所的;(二十二)电子情报板、电子显示屏显示与工作无关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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