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三重一大”制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XX单位“三重一大"制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为保证鄞州XX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的规范运行,根据市局(公司)制定的《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结合我局(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一)重大事项决策重大决策是指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员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
主要包括以下事项:1、贯彻执行上级重要决定、重大任务、重点指标的主要措施;2、企业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重大战略管理等事项;3、局(分公司)年度计划、业绩目标、业绩考核、奖金薪酬兑现和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内外部各类检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及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事项;4、局(分公司)资产变动、重大资产处置和资产损失核销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5、局(分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队伍稳定等方面重大事件的处理;6、党建及精神文明建设、监察、审计及群团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举措、制度、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7、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职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它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8、确定局(分公司)级先进单位和个人,推荐上级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9、确定年度党员发展方案,审批年度党员发展和转正决议;10、违规违纪党员、干部、人员的处理;11、其它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干部任免是指局(分公司)中层干部和基层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调整。
主要包括以下事项:1、中层干部和基层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聘任)、调整;2、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推荐;3、干部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三)重大项目安排重要项目安排是指涉及企业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以及经营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主要包括以下事项:1、重大维修、工程建设、重大关键性设备购置等年度计划;2、办公、生活设施的新建和维修项目及有关非经营性重大项目;3、员工后勤生活和福利待遇重大项目;4、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24•【文号】国药监药管〔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进一步规范药品检查行为,推动药品监管工作尽快适应新形势,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工作要求,组织做好药品生产经营及使用环节检查,持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等建立和完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药品质量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保障药品生产经营持续合法合规,切实履行药品质量主体责任。
三、本《办法》对疫苗、血液制品巡查进行了一般规定,此类药品巡查工作有专门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4月24日发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和2011年8月2日发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药监局2021年5月24日附件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实施的检查、调查、取证、处置等行为。
境外生产现场的检查按照《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管理规定》执行。
企业检查科管理规章制度

企业检查科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检查科管理,规范检查科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企业生产安全和稳定运行,特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检查科所有工作人员。
检查科是企业生产管理的重要部门,具有重要的责任和使命,必须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企业顺利运行。
第三条企业检查科的任务是:负责企业对各项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得到落实;负责对企业内部工作环境、设备设施等情况进行检查,保障员工安全生产;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内部矛盾纠纷,维护企业和谐稳定。
第四条企业检查科的工作职责包括:监督检查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上级;检查企业内部工作环境、设备设施等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协调解决内部矛盾纠纷,维护企业和谐稳定;收集整理各项工作数据,及时上报企业领导。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企业检查科设主任一名,主要负责检查科的日常工作;副主任一名,协助主任处理工作事务;检查员若干名,负责具体的检查工作。
第六条企业检查科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分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企业检查科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工作流程,加强任务分工,实行责任到人。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八条企业检查科应按照企业领导的统一部署,定期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目标和重点内容。
第九条检查科应当依据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检查,严格按照程序,全面细致地检查各项工作。
第十条检查科应根据检查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提出改进建议,协助上级部门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检查科应及时整理工作数据,编制工作报告,及时上报企业领导,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章工作要求第十二条企业检查科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保持工作的公正、客观、合理。
第十三条企业检查科工作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及时处理问题。
第十四条企业检查科工作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地与各部门协作,推动问题解决。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三章 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的运行管理问题按照运行管理违规 行为分类标准和工程缺陷分类标准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对运行管理问题进行认定时,被检查单位可现场 或在 48 小时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申辩,各监督检查单位 应听取被检查单位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理由和材料予以复 核。 第十三条 水管单位应对所属工程开展定期排查与日常检 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登记、整改处理、建立台账、定期更新并 按要求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定期上报并已制订整改计划的运行管理问题,在提供证明材 料后,原则上不计入问题数量统计。 第十四条 水利部可直接实施责任追究或责成流域管理机 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 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可建议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 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施进一步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责任追究和对个人责任追 究。 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其中直接责任单位 包括水管单位、工程维修养护单位等;领导责任单位包括负有领 导责任的各级行政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 个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其中直接责任人包括运 行管理人员、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工作人员等;领导责任人包括直
60
应急响应级别划分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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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应急队伍管理办法或制定的办法内容不全、不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差,不满足管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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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排查各类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和隐患或未建立清单及定期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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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风险点划分不合理或不满足要求
应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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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危险源和隐患采取有效监控措施或采取的监控措施不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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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或应急演练不满足要求
防汛隐患、险情、事故未及时发现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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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完成值班、值守工作内容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5篇)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规章制度的发布程序和文件管理,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保障规章制度得以严肃、严格、有效的贯彻和执行,按照股份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规章制度是指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制定并统一发布的具有强制约束力和规范格式的公司内部法定性文件,包括制度、办法、规范、规定、规程、流程、标准、以及由此而生成的表格、记录、格式文本等,是公司各级单位按章办事和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使用、遵守或用于指导、规范本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工作或需要跨部门协作完成的所有规章制度均属于本办法控制范围,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发布实施。
第四条规章制度管理是指按照统一要求规范公司规章制度文件的制定、审核、修改、批准、发布、修订、执行和废止等一系列工作,并将全部规章制度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分类和归集,形成一套完整的企业内部法规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规章制度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体系。
(一)对规章制度进行宣贯和培训,推动规章制度的实施,监督、检查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二)对新发布规章值得成文必要性、合理性、与其他制度的衔接性、文件格式、文字、条理性等进行综合审核。
(三)责成相应部门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或进行必要的修订,组织规章制度评审。
二、负责公司规章制度的____起草、修订、审核、登记、编号、发布、归档、废止等工作。
第六条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等)是公司规章制度地提出、制定、修订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提出并起草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释、宣贯、推行,监督、检查、指导本部门制定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以及所有员工都是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者,对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条款和工作标准有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执行并接受考核的义务。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4篇)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管理体系,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执行、监督、评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制度是指公司及各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各类规范经营管理行为的、具有长期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规定、办法、细则、标准等。
第三条制度管理原则(一)符合性原则。
制度要符合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前瞻性原则。
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制定制度,避免因经营环境的快速变化而频繁修改。
(三)实效性原则。
从公司运营实际出发制定制度,认真调查研究,确保制度的可操作。
(四)系统性原则。
从公司全局出发制定制度,避免制度间相互冲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制度的管理,涉及党务工作或工会工作的制度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各地市分公司的制度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制度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董事会、党组会、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制度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与三重一大等相关规定对各自所负责领域的公司重大制度进行决策审批。
第六条公司企业管理委员会对跨部门制度进行决策审批。
第七条企业管理委员会是公司制度管理的统筹管理机构。
其下设的基础管理工作组由部门级经理人员组成,是公司制度的专家审议和决策支撑机构,基础管理工作组组长由发展战略部总经理兼任,小组成员由发展战略部、综合部、市场经营部、集团客户部、客户服务部、网络部、计划建设部、系统集成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内审部、党群部、工会、纪检组监察室各一名部门领导和一名管理人员组成。
基础管理工作组职责为:(一)起草制度的管理体系、统筹编制与发布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度清单,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审批;(二)对公司重大制度进行评审和发布,对跨部门制度制定的合规性进行审核,负责公司制度的执行监督与效果评估。
第八条基础管理工作组的工作机构设在发展战略部,其日常工作由发展战略部具体负责。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津城管监〔2022〕109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稽查执法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及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检查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检查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行情况报告第三章执行情况检查第四章责任第五章附则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及时掌握、监督城市管理系统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情况,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法规规章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由各级城市管理委具体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有管理、执法职责的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委相关处室和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各区城市管理委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将执行情况书面向市城市管理委执法监督部门报告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执行情况检查制度,是指市城市管理委对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委相关处室和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各区城市管理委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活动的制度。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规章制度监督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规章制度监督第一条: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医院投诉管理工作,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要求,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院内所有相关医疗服务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医护人员,以及患者及其家属。
第三条:投诉处理流程1.患者或其家属持书面或口头形式投诉,应当在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事实之日起60日内向医院提出。
2.医院接到投诉后应当立即成立投诉处理小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3.在10日内对投诉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4.如投诉事实属实,医院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向投诉人进行书面反馈。
如投诉事实不属实,医院应当向投诉人进行解释。
5.有关投诉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报送上级部门备案,并公开在医院官方网站上。
第四条:责任与制度监督1.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责任及工作流程。
2.相关岗位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履行工作,积极处理投诉事宜,确保投诉与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3.医院应当定期组织投诉工作的梳理与总结,加强制度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4.相关部门应当对医院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推动整改措施的落实。
5.相关部门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估,对医院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评分,并将评分情况作为医院日常监督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法律保障医院在处理投诉事宜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如有侵权行为,医院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附则1.本规章制度于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2.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医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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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形成制度执行的有效反馈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通过对公司各部门规章制度的执行过程和效果进行跟踪监督、检查,以检验规章制度落实和执行情况,并对制度流程管理体系进行优化和完善,以不断提升员工工作规范和执行力。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系统监督、注重执行、有效反馈、及时整改”的原则,注重对实际执行文件记录的检查,以求制度的持续有效改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湖南中石油昆仑天然气输配有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为了使监督检查工作更顺利地进行,避免不必要的无休止的协调,同时为保证工作效率,清晰职责,公司成立规章制度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施文勇
副组长:沈永平
成员:胡方力肖力吴清明熊秀全肖熙文静陈朝黎益民杨棋何苗左敏胡煜婕申予
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优化监督、检查办法,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与部署,监督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小组的检查工作,协调解决检查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工作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等。
领导小组下设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作组,工作组设在内控与风险管理部,具体负责监督检查日常工作的开展。
主任:申予
成员:曾丹徐路
工作组负责具体对各部门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计划制定及执行,负责汇总监督、检查结果,完成检查报告,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对监督检查办法提出修改意见。
第三章监督、检查的开展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
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作开始前,由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作组负责统一下发各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制度清单,并通知本期制度监督、检查工作重点。
第七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采用员工访谈、资料调阅、实地观察、向各部门负责人询问的方法,检查是否按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检查流程
(一)检查前的准备
1、由监督、检查办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应尽量覆盖公司所有的制度,对重要的制度应增加检查频次,跨部门执行的
制度,增加制度的检查频次,对新制定或重新修订的制度,增加制度的检查频次;
2、制定的制度监督检查计划应报总经理批准;
3、检查人员应提前至少一天通知被检查的部门,如时间冲突可进行适当的调整;
4、检查人员应依照各部门规章和已经审核发布且现有效运行的制度作为检查依据。
(二)检查的实施
1、如检查的制度涉及多个部门时,则依照业务流程进行全过程的检查,相关部门也应予以配合;
2、检查过程中被检查部门必须积极配合检查,积极提供检查人员要求的资料;
3、检查人员必须提前熟悉所要检查的制度,梳理出检查的重点,在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检查表,对检查的情况做好记录;
4、“检查表”应经检查人及被检查部门签字确认;
5、检查过程中如被检查方有质疑或双方有冲突,由检查领导小组进行协调解决。
(三)检查的反馈
第九条工作组根据检查实际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对各部门主动提出来的建议、要求等经过初步分析整理后如实汇总,结合检查结果形成报告,上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并组织专题会议予以通报。
第十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后针对规章制度本身的处置方式,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执行,对在检查中发现规章制度规定的内容全面、合理,执行情况良好的,维持不变,继续执行;
(二)修订,对在检查中发现规章、制度规定的某些内容不全面、不合理或与其它规章制度相冲突的,进行修订。
(三)废除,对在检查中发现公司当前不需要或在目前条件下很难执行的规章制度,申请废除。
第四章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在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过程中必须注重对实际执行记录文件的检查,制度明确要求或者实际操作中要求应有纸质实施证据,检查期间不能出示执行记录文件的,视同没有执行。
第十二条对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应注意时间的连续性,不能在某一时间段内对制度进行应付式的集中检查。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形成自查报告,并报督查领导小组审阅。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办公室应采用恰当的监督、检查方法,正确履行职责和规定的检查程序,审慎运用职业判断,以获得充分、相关、可靠的证据,支持检查结论。
第十五条被检查部门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积极按要求提供有关纸质、电子资料实施证据,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小组成员,与接受监督检查部门(人员)有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应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得人为干扰和影响监督、检查作业及结果。
公司应保障检查小组人员正常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人员应按照重事实、重依据的原则,在检查过程中不限于只检查被检查人员提供的记录,做到公平公正,对检查事项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提交的检查报告真实性、客观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检查人员应敢于一视同仁,坚持原则,拥有较强的责任心。
第二十条检查人员因进行正常监督检查工作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上报公司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要求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小组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并收集好相关实施证据或线索报送。
第二十二条公司所属部门应加强对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按规章制度要求认真整改,监督检查小组应定期与各部门兼职管理岗沟通,确保落实到位,并上报整改结果。
第二十三条公司监督检查小组对被检查对象做出的检查结论,作为组织(人事)部门任用、考核、奖惩干部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做好登记归档工作。
监督检查小组应当将监督检查
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被检查部门签章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公司员工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况,员工所在部门须于当日向总经理汇报,对于主动上报的适当减轻处罚,对于迟报的要视情况加重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公司提倡并鼓励任何个人和部门举报、投诉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作中检查人员的违规检查、不公正检查行为。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自受理个人或部门的举报、投诉之日起7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二十八条为了防范风险、划清责任,组织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检查中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检查通知或者关于开展检查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规定。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均有权以部门名义查阅本年所有部门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记录。
在其要求合理、目的合法、出具有效证明后,责任归属部门内控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查阅的申请。
第五章考核
第三十条为体现检查工作的严肃性,检查组对各部门规章制度完成情况进行量化打分,以更好的推进检查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增强各部门对高效完成本职工作的使命感。
第三十一条考核依据由定期监督检查结果及日常监督情况、制度的完善提交及时完整性情况组成。
第三十二条考核原则
(一)本考核的执行必须本着公正、公平原则。
一经发现参与考核的管理人员有徇私行为或不作为行为将严肃查办;
(二)负责考核的人员采取的考核方式一般是定期检查和日常的监督,考核以见到的事实、行为的结果及经查属实的举报为根据;(三)本制度及后面的《考核标准》由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商议确定并经总经理批准发布后生效,生效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四)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或不能自行整改的,由部门负责人上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责任部门要书面承诺出整改时间和整改措施。
考核人员复查,在整改完成之前的期间,视同为检查新发现问题。
第三十三条考核细则
(一)考核成绩由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制度的完善提交情况三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每一分项分数可扣至负数,考核成绩与绩效奖金挂钩。
具体见附件《考核标准》。
(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较好、及格、不及格五类,加权分值范围对应依次为90-100分,80-89分,70-79分,60-69分,60分以下。
(三)考核的具体分值已在《考核标准》的每项考核依据中给出。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考核结果直接确认为不合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被检查部门及人员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拒绝检查或不提
供检查资料、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被检查单位及相关人员拒不执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检查结果通报的决定的;
(三)以任何方式和手段影响监督检查客观公正性的;
(四)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监督检查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内控与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 1、《常德公司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