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纠纷典型案例及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精选
某工期延误工程造价纠纷典型案例

某工期延误工程造价纠纷典型案例在建设工程中,常常会发生工期延误和造价纠纷的问题。
其中一个典型案例为某城市政府大楼的建设工程。
该工程是由一家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承包,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保证工程能够按时完成,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施工进度出现了明显的延误。
这时,建设单位提出了要求,要求承包商按合同规定赔偿由于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而承包商则认为,由于工程进度延误不是他们的责任,是由于建设单位的某些部门增加了一些设计要求和变更,才导致了工期延误。
同时,承包商还发现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的过程中违规违约,给工程施工带来了重大的影响。
因此,承包商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为了解决工期延误和造价纠纷的问题,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在合同中签署了有关问题解决的条款。
根据合同规定,由于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承包商赔偿。
但是,在处理该案件时,仅仅按照合同的规定是无法解决问题的,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判定责任。
在该案件中,由于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承包商的责任,还有建设单位的责任,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采取如下的处理方式:一、由于建设单位未履行相应的工程审批程序,导致某些建筑规范和要求变更,因此造成工程延误的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由于承包商未合理组织施工,因此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进度,产生了工期延误的责任应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如何解决工期延误和造价纠纷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判定责任。
在解决该类案件时,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承包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变化等因素,从而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协调工程各方的利益关系,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工程造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领域日益繁荣,工程造价作为项目成本控制的关键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工程造价纠纷频发,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本案例以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例,探讨工程造价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与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承建一座住宅小区。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亿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变更条款、付款方式等内容。
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导致实际工程造价与合同约定存在较大差异。
双方就工程造价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最终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是否合理?2. 材料价格上涨是否应由双方承担?3. 造价纠纷的处理方式及责任划分。
四、案例分析(一)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是否合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是由于开发商的设计团队在设计过程中对部分细节进行了调整,导致施工单位实际施工内容与原设计存在差异。
根据上述规定,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应由开发商承担。
(二)材料价格上涨是否应由双方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因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在本案中,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上涨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
”因此,双方应就材料价格上涨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造价纠纷的处理方式及责任划分1. 协商解决: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充分沟通,协商解决造价纠纷。
协商过程中,可参考以下因素:- 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实际情况;- 合同约定;- 相关法律法规。
造价师真实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专业的造价咨询公司。
2018年,甲公司承接了一项建筑工程项目,乙公司受托对该项目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双方对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存在争议,导致合同纠纷。
以下是该案例的具体情况。
二、案件事实1. 2018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对甲公司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造价咨询,并提供工程造价测算报告。
2.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造价测算工作,并向甲公司提交了测算报告。
3. 甲公司对乙公司提交的测算报告提出异议,认为报告中部分工程量的计算存在错误,导致工程造价估算偏低。
4. 双方就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及结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 2018年10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因工程造价计算错误导致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 造价师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管理条例》的规定,造价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保证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造价咨询公司,其提供的工程造价测算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造价计算错误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工程造价测算报告存在计算错误,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作为造价咨询公司,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计算错误,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造价法律纠纷案例汇总(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工程造价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这些纠纷涉及合同签订、工程量清单编制、结算争议等多个方面,不仅影响了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也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以下是对一些典型的造价法律纠纷案例进行汇总分析,以期对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案例一:合同签订纠纷案例简介: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500万元。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内容不符,导致工程造价增加。
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工程量重新计算工程造价,但建设单位以合同为准拒绝协商。
案例分析:此案例中,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阶段未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详细核对,导致实际施工与合同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
因此,施工单位可依据合同条款,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工程量重新计算工程造价。
二、案例二:工程量清单编制纠纷案例简介:某建设单位委托甲乙两家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量清单编制。
甲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工程量基本相符,而乙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大量漏项和错项,导致工程造价偏低。
建设单位以乙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招标,最终导致工程进度和质量问题。
案例分析:此案例中,乙施工单位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工程造价偏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重大遗漏的,可以拒绝投标。
因此,建设单位可依据招标投标法,要求乙施工单位重新编制工程量清单,并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招标。
三、案例三:结算争议纠纷案例简介: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500万元。
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但双方对部分工程量的计算存在争议。
施工单位认为部分工程量未计入结算,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而建设单位以合同约定为准拒绝支付。
工程价差调整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在我国建筑市场中,工程价差调整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工程价差调整是指在工程合同签订后,由于市场因素、政策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实际造价与合同约定造价产生差异,需要对工程价差进行调整。
本文将以某建筑工程为例,分析工程价差调整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甲公司,施工单位为乙公司。
双方于2017年5月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开始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工程实际造价与合同约定造价产生较大差异。
甲乙双方就工程价差调整问题产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三、争议焦点1. 工程价差调整的法律依据2. 工程价差调整的计算方法3. 工程价差调整的责任承担四、案例分析1. 工程价差调整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市场因素、政策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价格发生变化的,可以按照约定进行调整。
”因此,本案中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差调整。
2. 工程价差调整的计算方法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差调整的计算方法如下:(1)材料价格变动:根据市场调查,材料价格变动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建筑材料价格指数为准,按实际发生量乘以材料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2)人工费变动: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人工费指数,按实际发生的人工费用进行调整。
(3)其他费用调整: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调整。
3. 工程价差调整的责任承担本案中,甲乙双方对工程价差调整的责任承担存在争议。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因国家政策调整、市场因素等原因导致的工程价差调整,由建设单位承担;因设计变更、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价差调整,由施工单位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工程价差调整的主要原因为国家政策调整和材料价格上涨。
根据合同约定,此类原因导致的工程价差调整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造价师真实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乙公司):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丙公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开发合同,约定由丙公司承建甲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公司委托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全过程造价咨询。
项目竣工后,甲公司与丙公司就工程结算产生了纠纷,甲公司认为丙公司的结算报价过高,要求乙公司对结算报价进行复核。
乙公司在复核过程中发现丙公司的结算报价存在多处错误,遂向甲公司提出修改建议。
甲公司接受建议后,与丙公司重新进行了结算。
然而,甲公司仍对结算结果不满,认为乙公司的服务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其经济损失。
于是,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尽到了造价咨询义务?2. 乙公司在造价咨询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3.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审理1. 关于乙公司是否尽到了造价咨询义务法院认为,乙公司作为专业的造价咨询机构,在接受甲公司委托后,应当对丙公司的结算报价进行严格审查。
乙公司在复核过程中,发现丙公司的结算报价存在多处错误,并提出修改建议,表明其已经尽到了基本的造价咨询义务。
2. 关于乙公司在造价咨询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法院认为,乙公司在复核过程中,虽然发现了丙公司结算报价中的多处错误,但并未对错误原因进行深入分析,也未对丙公司的结算报价进行全面审核。
此外,乙公司在发现错误后,仅向甲公司提出修改建议,并未采取其他措施,如向丙公司提出质疑、要求丙公司重新核算等。
因此,乙公司在造价咨询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
3. 关于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在造价咨询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甲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造价纠纷典型案例及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

2008造价师继续教育 刘元珍
前言
法律: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土地管理法、 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环 境影响评价法。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 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 管理办法等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继续教育 刘元珍
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典型案例 工程价款确定方式与计价方法案例 竣工结算与工程欠款相关案例 工程变更相关案例 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案例 施工合同有效性相关案例
201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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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造价师继续教育 刘元珍
2 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相关法规
相关法规
2019/1/22 12
2008造价师继续教育 刘元珍
2 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1.请求判定第一和第二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承 担由于工期延误所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 2.请求判定第一和第二被告共同连带承担质量 的返修义务; 3.请求判定第二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和财产 保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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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造价师继续教育 刘元珍
2 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典型案例
争议焦点
发包人以B公司收取总包管理费却没有履行总包管理职 责,要求与玻璃幕墙专业C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总承 包商B公司则以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当事人并非是B公 司与C公司所签订为由而拒绝承担连带责任,具体争议有以 下: 1. B公司收取的总包管理费,其实质是什么?总包管理费与总 包服务费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2. 若B公司在履行配合义务中存在瑕疵,是承担按份责任还是 连带责任?共同责任中的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有什么区别? 3. A公司要求违约者承担宾馆延误开展的预期利润是否有法 律依据?
建筑施工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建甲方的一栋住宅楼。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5000万元,工期为2年。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但甲方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质量是否合格;2. 甲方是否构成违约;3. 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本案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施工,并取得了相应的施工许可证。
然而,甲方在工程竣工后,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为此,法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进行了检测。
经检测,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因此,法院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二)甲方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5000万元,工期为2年。
乙方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并取得了相应的竣工验收报告。
然而,甲方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三)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工程质量合格,不存在违约行为。
因此,乙方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1.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合格;2. 甲方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3. 乙方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及违约金。
五、启示本案涉及建筑施工法律问题,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都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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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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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08造价师继续教育 刘元珍
20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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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08造价师继续教育 刘元珍
工程造价从定性方面具有明显契约性,从定量角度具有 明显的专业性。
建筑工程合同属于民法范畴,民法遵循“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从法定”原则。
但是,当代建筑法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特征,建筑法中有 较多的强制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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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08造价师继续教育 刘元珍
法律: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土地管理法、 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环 境影响评价法。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 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 管理办法等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20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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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造价师继续教育 刘元珍
2 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典型案例
——关于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合同签订后,建筑设计院按时做出设计书并将 相关图纸资料交付××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公司依 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会同有 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 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市 建筑设计院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 导致设计不合理,给发包人带来了重大损失。由于 设计人拒绝承担责任,建设工程总公司又以自己不 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发包人遂以市建筑设计院 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追加建设工程总 公司为共同被告,让其与市建筑设计院一起对工程 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20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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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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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典型案例 工程价款确定方式与计价方法案例 竣工结算与工程欠款相关案例 工程变更相关案例 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案例 施工合同有效性相关案例008造价师继续教育 刘元珍
2 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相关法规
相关法规
《建筑法》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 条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七条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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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造价师继续教育 刘元珍
2 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典型案例
——关于连带责任
案例评析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的“总承包人或者 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 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 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 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 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 别转包给第三人”的规定,所以本案判决市建设工程总公 司和市建筑设计院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值得说明 的是:依《合同法》这一条及《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 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 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本案中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 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 但违反禁止性规定,亦为违法行为。
会产生两个结果:
1.约定的未必有效 2.未约定的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要求造价工程师对于造价的契约性有充分了解。除了要 对合同、招标文件、工程变更、设计文件等等要掌握以外, 对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有所理解,这样才能真正分 清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才能做到对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 有效控制。
20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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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造价师继续教育 刘元珍
2 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典型案例
——关于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某市服务公司因建办公楼与建设工程总公司签
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其后,经服务公司同意, 建设工程总公司分别与市建筑设计院和市××建筑 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 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市建筑设计院 对服务公司的办公楼、水房、化粪池、给水排水及 采暖外管线工程提供勘察、设计服务,做出工程设 计书及相应施工图纸和资料。建筑安装合同约定由 ××建筑工程公司根据市建筑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 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 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
工程造价纠纷典型案例 及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
前言
2008造价师继续教育 刘元珍
建设项目总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产投资两部 分。 固定资产投资与项目的工程造价数量上是相等的。
工程造价是工程项目按照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 建设标准、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等全部建成并验收合格交 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工程造价主要划分为设备及工、 器具购置费用(由设备原价、设备运杂费组成)、建筑安 装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组成)、工 程建设其他费用(由土地使用费、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 费用、与未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费用组成)、预备 费(由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组成)、建设期贷款利息、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几项。其中建安工程费用也被 成为建安工程造价。由于建安工程造价在工程造价的组成 中,一般具有数额大,不确定性多等特点,涉及本书承发 包关系时,工程造价指的是建安工程造价。
20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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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造价师继续教育 刘元珍
2 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典型案例 ——关于连带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中,某市服务公司是发包人,市建设工程 总公司是总承包人,市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工程 公司是分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总公司 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市建筑设计院和×× 建筑工程公司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承担责任。 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 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 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任,都是没有法 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