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学习笔记
《行政法》课程笔记

《行政法》课程笔记第一章:行政法绪论一、行政、公共行政与行政法1. 行政的定义:行政是指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国家目标和公共利益,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的活动。
行政活动具有以下特点:- 目的性:行政活动旨在实现国家目标和公共利益。
- 权力性:行政活动依靠国家行政权力进行。
- 普遍性:行政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 程序性:行政活动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2. 公共行政的概念:公共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非政府公共组织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运用公共权力和资源,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活动。
公共行政的特点包括:- 公共性:服务于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
- 权威性:公共行政活动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威性。
- 服务性:公共行政的核心在于提供公共服务。
- 效率性:公共行政追求行政效率和效果的最优化。
3. 行政法的基本范畴: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基本范畴包括:- 行政组织法:规定行政机关的设立、职权、组织、编制、活动原则等。
- 行政行为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效力等。
- 行政监督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监督、制约和责任制度。
- 行政救济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二、行政法的概念、渊源、类型、特征1. 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旨在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行政法的渊源:-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行政法的基础。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
-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
-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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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笔记行政法学笔记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行政法学是研究国家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学问,是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法现象进行科学认识和理论总结的学科。
行政法学研究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法律制度和行政行为。
它是整个法律学科中的一个分支学科,与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相互关联、相互影响。
二、行政法学的特点1.行政法源自国家权力的特殊性。
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科目,是从国家行政权力的实施中分离出来的,与国家权力的特殊性密切相关。
行政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国家行政行为,维护的是国家的行政权威和行政秩序。
2.行政法的规范功能直接涉及国家行政活动。
行政法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直接约束和引导国家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规范功能。
行政法通过管理国家行政行为的过程和实际运作,规范和约束着政府的职权行使。
3.行政法的国家性和强制性。
行政法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特征。
国家机构和公职人员的行为受到行政法的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行政法与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的关系紧密。
行政法学作为法学科的一个分支学科,与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分支学科有着紧密的联系和互动。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权力为依据,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行政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2.公正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歧视、偏袒,保证各方利益平衡。
3.适度原则:行政行为的力度必须适度,不能过分或者不足,要保持工具性和可变性。
4.程序正当性原则: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合规、有效,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效率原则:行政行为必须高效、迅速,合理利用行政资源,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四、行政法的主要内容1.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权力行使职责所进行的具体行动。
它是行政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之一,也是行政法律规范的主要适用对象。
2.行政组织:行政组织是行政法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行政机关、行政部门、行政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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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第一讲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内涵⏹1、行政法的内涵⏹所谓行政法就是调整因行政权的设定、行使和约束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简言之,行政法是实施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定义包含以下几层涵义:⏹(1)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的设定、配置、运作和行政机关设置、职权划分的法律。
⏹(2)行政法的最主要功能是规范行政权的行使。
⏹(3)行政法是对行政权予以约束的法律。
⏹(4)行政法是对国家进行行政管理予以保障的法律。
⏹2、行政法的基本内容⏹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三部分:⏹(1)行政组织法;主要调整内部行政关系;⏹(2)行政行为法;主要调整行政管理关系;⏹(3)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主要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效率原则⏹4、行政法的渊源⏹(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国际条约和协定。
(7)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
(8)国家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法律关系⏹1、行政法律关系的涵义⏹行政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而形成的行政关系一一即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其他组成机构及公务员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以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2)行政法律关系以特定的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3)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必有一方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4)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中行政主体的意志和行为具有单一性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主要是以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为根据的。
具体地说,行政主体可以在不征得相对人同意、甚至违反相对人意志的情况下,单方面创设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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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彩色笔记第一部分行政法总论(补)专题一:行政法概述宪法是从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的,行政法是控制国家权力中的行政权的运行的。
(用立法法去控制立法权,用司法法去控制司法权,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司法法)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行政法所研究的行政主要是公共行政中的国家行政,主要是研究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过程。
行政法学体系:行政法的体系,是围绕行政权展开的。
行政法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组织法,谁有资格去行使行政权;第二部分行政行为法,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外在表现;第三部分是行政监督法,是对行使行政权的监督。
行政监督的另外一个方面,就是给相对人提供法律上的救济。
所以,行政监督法从另一个角度也可叫行政救济法。
所有的行政法教材都是三大部分,加上总论部分,就是四个部分。
主要内容:行政;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核心考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的概念(表-补A)现代行政(Administration、Executive)公共行政国家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是执行法律的活动。
公共事业组织的行政地域性自治组织的行政团体性自治组织的行政其他公共行政普通行政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行政民营非营利社会服组织的行政其他普通行政★★国家行政的特征(表-补1)特征公共性国家职权性执行性积极性管理性区别对象私行为、私行政自治管理活动狭义立法活动狭义司法活动侦查活动、政治活动注意:这五个特性并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层层递进关系★★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表-补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很少在司法活动中得到适用法律分为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但实际上效力没有差别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在我国目前往往能起到法律的作用地方性法规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区州县旗)的人大制定并报批后施行(没有常委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行署)或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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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笔记⼤全⼀、考试教材《⾏政法学》湛中乐主编,北京⼤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章绪论第⼆章⾏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政法律关系主体第四~⼋章⾏政⾏为第九章⾏政程序法第⼗章⾏政违法与⾏政责任第⼗⼀章⾏政复议第⼗⼆~⼗三章司法审查第⼗四章⾏政赔偿与⾏政补偿教材变动:12章→14章将原第⼀章第三节“⾏政法的基将原第五章“具体⾏政⾏为”拆分为第六、七章。
将原第六章“⾏政合同”第七章“⾏政指导”合并成第⼋章,⾏政规划的内容。
将原第⼗⼆章“司法审查”拆分为第⼗⼆、⼗三章。
领会、的能⼒层次要求。
递进等级关系。
不同能⼒层次的分数⽐例:2:3 5易、较易、较难、难:2:3:3:⼆、考试题型六种题型,满分100分,150分钟。
答题⼀般先客观性试题,试题,先易后难。
时间。
看清题意要求,避免造成不应有的失分。
⼀、单项选择题(本⼤题共30⼩题,每⼩题1分,共30分)在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个是符合题⽬要求的,多选或未选均⽆分。
⼆、多项选择题(本⼤题共5每⼩题2分,共10分)在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少有两个是符合题⽬要求的,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分。
可以采取顺推、排除、对⽐法。
三、名词解释题(本⼤题共5每⼩题3分,共15分)把握中⼼词,清楚准确、⾜四、简答题(本⼤题共3⼩题5分,共15分)把握要点,全⾯、准确、简练五、论述题(本题10分)适当展开、结构严谨、充分发挥六、案例分析题(本⼤题共2每⼩题10分,共20分)知识是基础,解题是关键,全⾯。
三、学习⽅法1.三读教材(1)通读教材,把握脉络;(2)细读教材、抓住重点;(3)悟读教材,归纳总结。
2.知⼰知彼,百战不殆(1)客观评断⾃⼰的⽔平。
既能“⼊乎其内”,⼜能“出乎其外”。
(2)清楚⼤纲说明与考核要求。
(3)反复做历年真题。
授课思路、学习思路:导,以教材为根本,3.⾛出误区误区之⼀:惧怕⼼理误区之⼆:学习⽅法问题3《⽴法法》第8条规定: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民政府、的产⽣、组织和职权;基层群众⾃治制度;刑罚;夺、(七)民事基本制度;⾦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讼和仲裁制度;⼈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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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笔记行政法学笔记第一章行政法基本原理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实质行政国家行政——带国徽公共行政形式行政一、行政非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行政(一)公共行政与私行政区别1、性质不同→公:代表国家职能活动,公共性质;私:团体自身利益2、目的不同→公:公共秩序;私:个别、局部利益3、手段不同→公:享有特权行政=公共行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二)行政权1、概念:执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1)行政权与政权立法权政权→统治权→主权→国家→国家权力司法权行政权(2)行政权与权力、权利(3)行政权与行政职权(4)行政权与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行政权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权是公民权利保障。
2、行政权的双重作用:保障行政机关的有效执法;侵犯公民权。
二、行政法(一)概念是一个独立部门,因调整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的法律关系1、组织行政关系2、管理行政关系3、监督行政关系→行政诉讼、复议4、救济行政关系(三)行政法的特征内涵丰富、范围广、技术性强1、在内容上的特点具有很强的命令性、服从性(不平等)行政法律规范内容易于变动2、在形式上的特点:数量多,没有统一法典;实体法规和程序法规交织在一起。
三、行政法的渊源第二节行政法关系一、概述1、含义: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2、特征: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具有不对等性;内容法定性;权利义务的复合性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物─物质、货币2、客体智力成果─专利权、发明、著作权行为─作为、不作为3、内容: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产生、变更、消灭1、产生→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产生一定权利和义务关系2、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3、消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失;行政法律关系被撤销或履行完毕(注销)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概述1、含义:法的灵魂法理理念中2、特征:法制性、特殊性、普遍性二、行政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一)内容上1、法律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来源于法律2、法律保留:有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犯罪和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司法制度3、法律优先(二)具体要求1、行政主体设立合法2、行政职权拥有合法3、行政职权行使合法(不折不扣、不能拖延、不能不按法定要求)4、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行政合理性原则(正当、客观、适度)(一)背景→行政自由裁量权(二)内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正当目的行政法的一般目的→为人民服务;特定的法律目的→维护社会秩序2、行政行为具有正当的动机(善良、诚实)3、应当考虑相关因素而不考虑无关因素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人之常理→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及日常生活的常识5、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公正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6、行政行为公开化→行政活动依据和政策公开;活动过程公开;行政信息、情报公开四、行政应急性原则(一)含义: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高分复习笔记】马怀德《行政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高分复习笔记】马怀德《行政法学》(第2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一部分复习笔记第第1 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1.公共行政的概念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范授权的社会组织,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
其基本特征如下:(1)公共行政的主体①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主要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工作部门。
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我国国家行政机关体制的总体特点是:a.单一制第一,与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单一制相对应,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相同的组织原则、标准和程序设置,上下级之间就整体上的组织模式而言,是基本一致、整齐划一的。
第二,单一制的另一个表现是地方政府的双重身份。
b.集权制集权制,是指中央行政机关享有原始的行政权限,因而是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权限的最终合法来源。
如果地方行政机关的权限不能在中央政府的权限那里寻找到合法的来源和依据,则视为违法或者无权限,正所谓“自下而上“ 第一,分权制,是指地方行政机关享有原始的行政权限,凡是地方行政机关能够管理的事情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规范上都属于地方行政机关的权限。
上级行政机关的权限来源于下级行政机关的“让渡”或者“转让”,后者之所以要让渡或者转让,是出于能力和效率的考虑。
第二,集权制并不反对分权,集权制强调的仅仅是原始的行政权限来源于中央。
实行集权制的国家,其行政分权的程度可能不亚于实行联邦制的国家。
我国的行政权限体制的典型特征是“分权的集权制”。
c.独任制独任制是与合议制相对的一种组织模式,是指在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任务、职权与职责,因而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行为的行政机关中,决策的权力与责任均由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个人最终行使并且负责。
独任制的行政组织形态在我国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中是普遍的、主流的,它的最大特点是下级的意志,无论多么正确,都必须通过合理的途径汇集到主管领导那里,形成主管领导的意志,才能在法律上以行政法律行为的方式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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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笔记行政法学笔记行政法学是法学的一门重要学科,它主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等内容。
本文将从行政法学的定义、内容、原则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法学的定义行政法学是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学科。
它主要研究行政机关的组成、职责、权限,行政程序的规范、实施方式和结果评价,以及国家行政行为的规范、权限和结果等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行政法学的内容行政法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行政机关的组织包括机构设置、职能分工、人员编制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机关的职权包括行政决策、行政执行和行政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学研究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旨在保障行政机关的正当行使权力和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
2. 行政程序的规范行政程序的规范主要包括行政决策程序、行政执行程序和行政救济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学研究行政程序的规范,旨在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 行政行为的规范行政行为的规范主要包括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行政行为的结果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学研究行政行为的规范,旨在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三、行政法学的原则行政法学的研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行政法学的核心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公正、公开,行政程序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决策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2.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行政法学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公正行使职权,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对待当事人,行政程序必须公正进行,行政决策必须公正处理。
3. 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是行政法学的指导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行政行为必须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行政决策必须协调各方利益,公平公正地分配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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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學學習筆記壹.行政法基本原理一、行政法的概念英美法系:认为不能界定,是控权法。
大陆法系:认为可以界定,是以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关系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
行政法是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行政法的渊源1.英美法系(偏重于司法判例,制定法次要):宪法、司法判例、成文法;大陆法系(偏重于制定法,判例次要):宪法、法律、法规命令、规章,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
2.中国大陆行政法渊源(1)制定法:宪法和条约、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法律解释。
(2)非制定法:习惯法、行政惯例、司法判例、行政法一般原则。
三、行政法的特征本质特征: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防止政府侵犯公民权利。
形式特征:无统一完整的法典形式;形式广泛、数量众多、富于变化;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并存。
四、行政法律关系1.概念:经行政法调整后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体: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内容:与行使行政权力有关,由行政法预先设定权利义务,不能由双方约定。
(行政合同除外)权利的处分: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处分权力;相对人在不危害社会前提下可以抛弃权利,不可转让权利。
双方地位:程序上对等,实体上不平等,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
如行政相对人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不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分类(1)实体性行政法律关系、程序性行政法律关系实体性行政法律关系:根据实体法规范产生行政法上实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程序性行政法律关系:根据程序法规范产生行政法上程序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程序法是指行政机关所作行政程序的规定,不同于行政诉讼程序。
(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其所属工作人员(内部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不可诉,由人事部门解决。
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外部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要素(1)主体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
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
行政相对人与第三人界定:理论上以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界定,实务中以行政行为直接切实影响公民权利义务为标准。
(2)客体:行政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标的。
(3)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产生、变更、消灭条件:行政法规范的存在,行政法律事实的出现。
行政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情况,包括行为和事件。
5.行政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复合行政、民事法律关系的复合因果上的复合:因行政法律关系而成民事法律关系,因民事法律关系而成行政法律关系;时间上的先后。
主体身份的复合: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民事主体身份出现。
行政、刑事法律关系的复合因果上的复合:因行政法律关系而成刑事法律关系,因刑事法律关系而成行政法律关系;时间上的先后。
主体身份的复合: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犯罪人身份出现;行政相对人同时以行政相对人和犯罪人身份出现。
五、行政法基本原则概念: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用以指导行政法制定、实施、解释的基本准则。
1.行政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行政。
(1)职权法定: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和作用必须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无效,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法律优先:解决法律和行政的地位问题。
法律对行政权有优先地位,以法律指导行政,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违反法律。
(3)法律保留:行政与立法的界限。
涉及公民重要或基本的权利义务的事项,专属于国家立法权限,行政主体不得代为规定。
学说:侵害保留说、全部保留说、重要保留说。
英美法系禁止授予立法权2.行政均衡原则:实体方面控制行政裁量,要求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何种内容行政行为时应权衡各种利益关系。
(1)平等对待:禁止恣意,行政自我约束三种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比例对待。
(2)禁止过度:行政主体在限制个人利益的手段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间进行权衡,选择既为公共利益所必要,又对相对人利益损害最少的手段。
(3)信赖保护: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遵循诚实信用。
3.行政正当原则:程序方面控制行政裁量,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
(1)避免偏私:行政主体于行政程序中应在参与各方之间保持超然、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
(2)行政参与:受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运行过程。
(3)行政公开: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将行政权力运行依据、过程、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公众公开。
狭义: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行为、公共事务或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义:国家机关行为公开,立法、司法、行政公开。
内容的三个层面:行为内容——公开法律依据、立法公开、执法公开;行为过程——行政听证行为结果——行政决定公开六、行政法的适用及解释1.行政法渊源(见前)2.法律冲突中的适用规则立法法第五章(1)效力层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解释的法律效力与解释对象同等。
(2)同一层级不同法律、同一法律中的不同条文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同一层级新法优于旧法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
(4)最终裁决•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2007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3.行政法中溯及既往:适用效力问题(1)空间效力:中央行政管理法规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地方行政管理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生效。
时间效力:何时生效,何时失效,是否溯及既往。
对人效力: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主体、相对人、第三人)(2)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从新从优、从新从轻:有利于当事人和社会秩序,宽大为怀。
4.行政法的解释(见法理学)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中国大陆不存在)5.漏洞补充(1)类推: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事件,比照援引类似案型之规定。
(2)反面论证(3)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弥补立法者疏忽目的性限缩:为了贯彻立法目的,更正不适当的扩张,将过宽的部分含义排除在外。
目的性扩张:为了贯彻立法目的,将本不该为该条文所涵盖的案型包括于该条文的适用范围。
貳.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认定1.定义:见前2.特征:有行政权——职权,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语言文字、符号、行动(公章)独立承担法律效果——有利、不利社会组织——不是个人,行政职责由国家公务员完成3.各个行政主体(1)行政机关:宪法和组织法赋予行政管理权中央:国务院(八个层次,见宪法学)一些中央行政机关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无主体资格: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事机构(侨务办、港澳办、法制办);国务院直属办事机构:参事室、机关事务管理局;部委内设司局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关: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公所(县辖区)(2)授权行政主体: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予行政管理权①行政机构内部机构: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派出机构:公安派出所、审计署办事处、税务所临时机构:防汛指挥部②事业组织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教学科研单位:高等院校③企业组织:一般不能,国企保留行政管理职能④社会团体: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一些法律法规的授权: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机动车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检疫站:动物防疫法公证处:依公证法属民事,不是行政主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应急条例交警支队、大队村委会依土地管理法在土地管理中属行政主体足协依体育法授权驻汉办、驻京办不是行政主体(3)行政主体的地位①行政职权:行政权力赋予特定行政主体后的具体形式。
特征:强制性、命令性、执行性,公益性、优益性、支配性、不可自由处分性内容:制定规范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司法权(复议、调解、仲裁、申诉处理)②行政职责: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内容:安全保障、保障和促进经济文化进步、发展健全社保、保护环境③行政权限行政管辖:级别管辖、事务管辖、地域管辖管辖权争议(移送、指定、移转)(4)其他法律问题①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概念依法成立的行使两个或以上行政机关两个以上独立的行政机关临时组建的管理组织执法权的跨部门机构。
机构法定机构,机构设置变化,永久临时,不改变机构设置名义以自己名义不以自己名义举例城管局政务大厅、公安税务工商联合检查、扫黄打非办行政委托的条件:有法律依据,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应加强监管。
行政授权行政委托权力来源被授权组织来源是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组织来源是行政机关协议委托权力性质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运用行政权受委托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运用行政权法律地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级别管辖: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在某一行政事务上的权限划分事务管辖:管理不同行政事务的行政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地域管辖:同级行政主体之间在管辖地域上的权限划分移送管辖:无管辖权的行政主体将已受理的事务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指定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上级行政主体以决定形式指定一方管辖移转管辖: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时,由上级行政主体决定或同意,将管辖权在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转移二、行政组织法1.概念:以行政组织的组织规范形态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
主要内容:权力、人力、物力行政机关组织法:规范行政组织的组成方式及权力属性行政机关编制法:规范和控制行政组织规模公务员法: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录管理公物法:规范利用和管理公共财产实施原则:行政组织法定、效率原则、效能原则、服务原则、职能原则2.行政机关组织法概念:规定行政机关的性质与地位、设置与权限、相互关系及基本工作制度和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总称。
行政机关的性质与地位:行政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或整个行政组织系统中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性质和职权职责。
行政机关的设置及权限:行政机关组织法的核心内容。
行政机关的设置程序:行政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程序。
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置:总理提请全国人大决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
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内设司局设置国务院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设置或变更规格名称。
须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议事协调机构:为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建立的跨部门协调机构,不是行政主体,不属于行政机关,不享有行政权力。
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纵向关系:领导关系(垂直领导、双重领导)、指导关系横向关系:权限划分关系、公务协助关系、监督制约关系基本工作制度:行政机关办理业务、开展内部活动的主要工作原则、方式、方法,包括民主集中制、首长负责制、会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