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公安机关侦办刑事/行政案件执法案卷卷宗装订规范

公安机关侦办刑事/行政案件执法案卷卷宗装订规范目录一、刑事卷宗 (1)(一)刑事诉讼卷宗(指报捕、起诉的卷宗) (1)1、诉讼文书卷(正卷) (1)2、证据材料卷(正卷) (1)3、侦查工作卷(附卷) (1)4、《卷内文件目录》填写方法 (1)(二)未破、未结刑事卷宗 (2)1、卷宗的前半部分为法律文书 (2)2、前半部分法律文书 (2)二、行政卷宗 (2)附件1:诉讼文书卷材料排列顺序 (4)附件2:证据材料卷材料排列顺序 (8)附件3:侦查工作卷材料排列顺序 (11)附件4:卷内文件目录 (14)附件5:案情说明表 (15)附件6:涉案人员名单表 (16)附件7:备考表 (17)附件8:行政管理处罚案卷材料排列顺序 (18)一、行政案卷封面 (18)二、卷内文件目录 (18)三、案情说明表 (18)四、涉案人员名单表 (18)五、卷内文件材料 (18)(一)案件处理结果的相关文书材料 (18)(二)案件来源、受理情况及回避的相关文书材料 (19)(三)案件调查的相关文书材料 (19)(四)行政处罚告知、听证的相关文书材料 (21)(五)执行情况的相关文书材料 (21)(六)其他应当存入案卷的文书材料 (22)六、备考表 (22)七、案卷封底 (22)附件9:卷内文件目录 (24)附件10:案情说明表 (26)附件11:涉案人员名单表 (28)附件12:备考表 (29)一、刑事卷宗(一)刑事诉讼卷宗(指报捕、起诉的卷宗)凡需要报捕、起诉的案件必需将卷宗所有材料分为三卷装订。
1、诉讼文书卷(正卷)指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批捕、起诉的诉讼案卷。
包括法律文书。
诉讼文书卷材料卷排列顺序详见附件1。
2、证据材料卷(正卷)指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批捕、起诉的诉讼案卷。
包括讯问、询问、侦查措施、鉴定材料。
证据材料卷材料排列顺序详见附件2。
3、侦查工作卷(附卷)指移交公安机关档案管理部门保管以备查阅的案卷。
包括案件侦办过程中形成的内部呈请类文书、秘密侦查材料和不宜公开的秘密材料等应归入副卷。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附表10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案号:
(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因(理由),依据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你(单位)有关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详见查封扣押财物等清单)。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为日:年月日至年月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方式: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地点:。
就地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你(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或者销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名称(盖章)
年月日
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给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一份附卷。
附:查封扣押财物等清单
查封扣押财物等清单
执法人员(签名):年月日证件号码:
执法人员(签名):年月日证件号码:
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签名):年月日
注:查封扣押财物等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一份随查封扣押财物等、一份附卷。
新版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制作标准与案卷组装规范实务全书

新版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制作标准与案卷组装规范实务全书作者:周国华出版社: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日期:2005-1-1开本:16开册数:4卷光盘数:0定价:998元优惠价:468元进入20世纪,书籍已成为传播知识、科学技术和保存文化的主要工具。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地发展,传播知识信息手段,除了书籍、报刊外,其他工具也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
但书籍的作用,是其他传播工具或手段所不能代替的。
在当代, 无论是中国,还是其他国家,书籍仍然是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传播工具。
详细介绍:第一篇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制作总论第一章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概念、特点、作用及分类第二章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方法和要求第三章新版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基本要求第二篇立案、管辖、回避文书的制作标准第一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第二章立案决定书第三章不予立案通知书第四章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第五章指定管辖决定书第六章移送案件通知书第七章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第三篇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文书的制作标准第一章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第二章涉密案件聘请律师申请表第三章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第四章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第五章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第六章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第四篇强制措施文书的制作标准第一章拘传证第二章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第三章取保候审保证书第四章收取保证金通知书第五章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第六章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第七章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第八章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意见书第九章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第十章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第十一章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第十二章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第十三章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第十四章拘留证第十五章拘留通知书第十六章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第十七章提请批准逮捕书第十八章逮捕证第十九章逮捕通知书第二十章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第二十一章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第二十二章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第二十三章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第二十四章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第二十五章释放通知书第二十六章释放证明书第二十七章健康检查笔录第二十八章换押证第五篇侦查取证文书的制作标准第一章传唤通知书第二章提讯证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第四章讯问笔录第五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第六章询问通知书第七章询问笔录第八章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第九章现场勘查笔录第十章解剖尸体通知书第十一章检查笔录第十二章复验复查笔录第十三章侦查实验笔录第十四章搜查证第十五章搜查笔录第十六章调取证据通知书第十七章调取证据清单第十八章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第十九章处理物品、文件清单第二十章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第二十一章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第二十二章销毁物品、文件清单第二十三章扣押/解除扣押通知书第二十四章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第二十五章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第二十六章鉴定聘请书第二十七章鉴定结论通知书第二十八章辨认笔录第二十九章通缉令第三十章关于撤销号通缉令的通知第三十一章办案协作函第三十二章撤销案件决定书第三十三章起诉意见书第三十四章补充侦查报告书第六篇执行文书的制作标准第一章提请减型/假释审批表第二章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第三章假释证明书第四章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第五章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第六章保外就医保证书第七章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通知书第八章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通知书第九章暂予监外执行延期审批表第十章收监执行通知书第十一章准许拘役罪犯回家决定书第十二章刑满释放证明书第七篇通用文书的制作标准第一章呈请报告书第二章复议决定书第三章要求复议意见书第四章提请复核意见书第五章死亡通知书第八篇公安机关刑事案组装规范第一章刑事案卷总论第二章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第三章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的种类第四章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的规格第五章刑事侦查案卷组装(立卷)规范第六章组装刑事侦查卷宗规范与要求第七章刑事侦查卷宗(诉讼文书卷)第八章刑事侦查卷宗(证据材料卷)第九篇公安机关公文处理规范新版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制作标准与案卷组装规范实务全书新版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制作标准与案卷组装规范实务全书新版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制作标准与案卷组装规范实务全书第一篇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制作总论第一章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概念、特点、作用及分类第二章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方法和要求第三章新版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基本要求第二篇立案、管辖、回避文书的制作标准第一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第二章立案决定书第三章不予立案通知书第四章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第五章指定管辖决定书第六章移送案件通知书第七章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第三篇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文书的制作标准第一章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第二章涉密案件聘请律师申请表第三章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第四章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第五章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第六章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第四篇强制措施文书的制作标准第一章拘传证第二章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第三章取保候审保证书第四章收取保证金通知书第五章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第六章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第七章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第八章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意见书第九章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第十章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第十一章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第十二章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第十三章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第十四章拘留证第十五章拘留通知书第十六章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第十七章提请批准逮捕书第十八章逮捕证第十九章逮捕通知书第二十章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第二十一章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第二十二章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第二十三章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第二十四章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第二十五章释放通知书第二十六章释放证明书第二十七章健康检查笔录第二十八章换押证第五篇侦查取证文书的制作标准第一章传唤通知书第二章提讯证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第四章讯问笔录第五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第六章询问通知书第七章询问笔录第八章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第九章现场勘查笔录第十章解剖尸体通知书第十一章检查笔录第十二章复验复查笔录第十三章侦查实验笔录第十四章搜查证第十五章搜查笔录第十六章调取证据通知书第十七章调取证据清单第十八章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第十九章处理物品、文件清单第二十章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第二十一章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第二十二章销毁物品、文件清单第二十三章扣押/解除扣押通知书第二十四章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第二十五章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第二十六章鉴定聘请书第二十七章鉴定结论通知书第二十八章辨认笔录第二十九章通缉令第三十章关于撤销号通缉令的通知第三十一章办案协作函第三十二章撤销案件决定书第三十三章起诉意见书第三十四章补充侦查报告书第六篇执行文书的制作标准第一章提请减型/假释审批表第二章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第三章假释证明书第四章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第五章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第六章保外就医保证书第七章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通知书第八章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通知书第九章暂予监外执行延期审批表第十章收监执行通知书第十一章准许拘役罪犯回家决定书第十二章刑满释放证明书第七篇通用文书的制作标准第一章呈请报告书第二章复议决定书第三章要求复议意见书第四章提请复核意见书第五章死亡通知书第八篇公安机关刑事案组装规范第一章刑事案卷总论第二章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第三章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的种类第四章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的规格第五章刑事侦查案卷组装(立卷)规范第六章组装刑事侦查卷宗规范与要求第七章刑事侦查卷宗(诉讼文书卷)第八章刑事侦查卷宗(证据材料卷)第九篇公安机关公文处理规范作者:周国华出版社: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日期:2005-1-1开本:16开册数:4卷光盘数:0定价:998元优惠价:468元本店订购简单方便,可以选择货到付款、汇款发货、当地自取等方式全国货到付款,满200元免运费,更多请登陆文成图书。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模板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模板不久前,一则消息在律师圈内引起了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和质证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这份文件中,有关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的模板调整引起了众多律师的关注。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模板的调整,意味着申请人在强制措施申请中需要注意哪些点,以及如何更好地防范强制措施带来的风险,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模板的调整背景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模板的调整,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和质证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而来的。
文中明确指出,申请人在提交强制执行申请的时候,需要按照规定填写相应的申请书,包括“申请强制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变更、中止、解除、恢复执行申请书”等。
这份规定中规定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模板,不仅加入了诸如双方当事人信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情形等,而且对变更理由、变更请求等内容也有了更具体的要求。
例如,在变更理由方面,要求申请人应当指出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和变更依据,并且证明申请已经送达、执行已经中止等;在变更请求方面,要求申请人应当明确变更请求内容,以及对被执行人的权益影响等。
这些调整,无疑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申请程序产生较大影响。
如何避免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带来的风险对于申请人来说,在申请强制措施时,准备申请书时遵循规定流程,按照新版模板填写申请书,并提交适当的证据材料,都是必要的步骤。
同时,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是非常重要的。
此外,考虑到变更强制措施的可能性,申请人还应该充分考虑在执行前做好风险管理和预案制定,通过合规逃脱、积极沟通与协商、借助担保等方式寻求解决,避免执行带来的风险蔓延和升级。
总体而言,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模板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规范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并减少执行风险的发生。
在执行实践中,申请人需要保持警惕,事先做好全面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才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书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书(仅供工作中参考)1受案《刑诉法》第84条第三款、第84条第四款(自首)文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立案《刑诉法》第83条;(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刑诉法》第86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文书:《呈请立案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立案决定书3不予立案《刑诉法》第86条;(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文书:《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对象仅限于控告人,时间为7日以内)《刑诉法》第87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不立案理由说明书;4指定管辖《程序规定》第17条;(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文书:《指定管辖决定书》;5移送案件《刑诉法》第84条第三款;(不属于自己管辖)文书:《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移送案件通知书6回避《刑诉法》第28条;(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文书:《呈请回避/驳回申请回避报告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刑诉法第30条规定,回避的审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查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7传唤《刑诉法》第92条第一款*(加上所涉嫌罪名的刑法法条与罪名)文书:《呈请刑事传唤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传唤通知书8拘传《刑诉法》第50条文书:《呈请拘传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拘传证9取保侯审①《刑诉法》第51条第一款第(一)项;(可判处管制拘役或附加刑)②《刑诉法》第51条第一款第(二)项;(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③《刑诉法》第60条第二款;(应当逮捕,患病、怀孕、哺乳)④《刑诉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⑤《刑诉法》第69条第三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需继续侦查或复议复核)⑥《刑诉法》第74条;(逮捕后需继续查证或复议复核)77 《刑诉法》《刑诉法》第52条;(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文书:《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10解除取保候审《刑诉法》第58条第二款;(取保候审期满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情况)文书:《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组卷顺序规范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组卷顺序规范一、诉讼文书卷内容及排列顺序1、卷内文书目录2、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通知书、破案告知书3、传唤通知书4、拘传证5、拘留证6、拘留通知书7、延长拘留通知书(副本)8、提请批准逮捕书9、批准逮捕决定书10.逮捕证11、逮捕通知书12、不批准逮捕决定书13、要求复议意见书14、提请复核意见书15、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16、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副本)17、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18、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9、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20、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21、释放通知书22、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23、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24、对保证人罚款复核决定书(副本)25、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26、退还保证金决定书27、没收保证金决定书28、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副本)29、保证书30、责令具结悔过通知书(副本)31、悔过书32、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33、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34、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35、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36、解剖尸体通知书37、尸体检验报告书38、鉴定聘请书39、技术性鉴定资料(包括赃物估价)40、鉴定结论通知书41、回避决定书42、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43、复议决定书44、通缉令45、关于撤销()号通缉令的通知46、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47、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副本)48、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副本)49、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副本)50、起诉意见书二、诉讼证据卷内容及排列顺序1、卷内文件目录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受案3、移送案件通知单4、指定管辖决定书5、犯罪嫌疑人的抓获经过和自首情况6、现场勘查笔录7、现场勘查图8、现场勘查照片9、检查笔录10、侦查实验笔录11、复验、复查笔录12、搜查证13、搜查笔录1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5、调取证据通知书。
公安刑事法律文书格式

受案登记表编号:公安局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公不立说字〔2000〕200号**人民检察院:你院_______年___月__日以___________号文要求我局对______案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我局经审查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特此说明。
(公安局印)二OOO年七月三日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字 [ ] 号经对__________争议的_____________案件管辖问题进行审查,决定由________________管辖。
请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____日将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移送。
(决定机关印)年月公安局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公(刑)法援字〔2000〕20号法律援助中心:本局办理的周某某涉嫌抢劫一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性别男出生日期2008年1月19日,身份证号,其属于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第34条第3款□第267条□规定的情形,请依法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附:传唤通知书或刑事强制措施决定书副本一份第一次讯问日期采取强制措施日期犯罪嫌疑人羁押地办案人员联系电话(公章)年月日(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交法律援助中心,一份由通知单位存档)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公刑保字〔2000〕18号犯罪嫌疑人:__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局正在侦查_____________________案,因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___条第_______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算。
谈捕后变更强制措施问题

逮捕措施是一种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做 出 3 完善捕 后变 更强 制措施 的几点 建议 了极其严格的规定。 从法律对审查逮捕所做的严密规定看 , 任何行政机关 、 社 3 对《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或作出明确 的司 会团体和个人非因法定事 由、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批捕结果 , 只有这样, 才 法解 释 。 在批 准逮捕 后 , 侦查 机关 和人 民法院 可 以按 照 自己的认 识和需 要( 某 能有效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 确保政治稳定 、 社会和谐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但 些因素的趋使 ) , 无需检察机关审批 , 就可以终止逮捕措施的效力, 变更为其 在侦查监督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 捕后监督却存在着严重缺位 , 公安机关、 人 他强 制措 施 。 这种 逮捕 措施 适用 中“ 口严 、 口松 ” 人 出 的现 象 , 疑是制 度 没计 无 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的嫌疑人或被告人任意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上 的疏漏 ( 他大 多数 现代法 治 国家 , 被逮 捕 的犯 罪 嫌疑人 保 释 , 须经 在其 将 必 比较普遍 。 有相当—部分被批准( 决定)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不具备法定的条 原决定逮捕的司法机关决定)更重要的是, 。 由于检察机关是国家的专门法律 件却被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 , 或者在逮捕执行后相当短的时间内 被变更为其 监督机关 , 批捕决定权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的一种方式 , 检察机关 他强制措施。 捕后随意变更强制措施 , 直接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通过对案件行使审查逮捕权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但对于侦查机关和人民法 1 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现状 院变更逮捕措施 , 检察机关却没有制约手段 , 监督职责无法落到实处 , 对于侦 我国《 宪法》 和删 事诉讼法》 对逮捕措施十分重视, 对其适用条件作 了严 查机关和人民法院因逮捕措施变更权而可能诱发的司法不公与腐败现象监 格的规定 , 有效地防止 了逮捕措施的滥用。 但对这样一种适用时相当审随、 法 督 失位 。 律责任相当重大的强制措施 ,侦查机关和人民法院在通过变更取消其效力 现行刑诉法中有关检察机关对变更强制措施进行 监督的规定仅是在第 时 , 乏应有 的严肃 眭。 却缺 7 3条予以规定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 、 2 检察机关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无能为力 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 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 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 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此条规定中的通 ” 《 人 民共和 国刑 事诉 讼法 》 捕后变 更强 制措施 做 了如下规 定 : 中华 对 第七十三条 人 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 、 知是事前通知还是事后通知, 如不通知检察机关又要将作何处理均没有作出 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 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 明 应 确规定 , 缺乏具体措施。 建议将《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7 条修改 中 第 3 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 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为: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各 自决定 第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 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 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的, 应当及时撤销或变更。 公安机关 、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 羁押 、 审查起诉 、 一审 、 二审期限内办结 , 需要继续查证 、 的, 审理 对犯罪嫌疑 变更强制措施的, 应当报请作出原决定的人 民 检察院于准。建议在刑诉法中 此 增加规定 : 检察机关对捕后任何机关改变强制措施均有监督权 , 从而维护逮 人、 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 捕权的严肃性, 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鉴于目前公、 法三家司法解释 检、 人、 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 有的条款互相矛盾和公 、 法三家在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工作上都有 自 检、 己的 各行其是的现状, 建议全国人大统一司法解释权, 以立 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 、 民检 相关规定谁也不服谁, 人 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法的形式加以确定 , 明确规定司法解释的归属, 以减少不必要的摩擦 , 确保司 法活动的高度统一和公正。另外,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与院检察委员会委 应当予 以释放、 解除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但没规定检察机关有监督权的条款 , 这就造成了检察机关想监督却没 员们也要更新观念, 不要总一味地 自念“ 紧箍咒” 这不捕不行那不捕不行 , 了, 2 6l O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 8号《 有法律依据的局面。 如果工作中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都出现了捕后违法变更 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高检院【 0 J 强制措施的情况, 检察机关提出纠正, 这两机关提出质问: 哪部法律或条款规 准( 试行)文件的相关规定, 》 大胆地适用没有逮捕必要不予批捕这一措施, 对 定检察机关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有监督权?检察机关义如何依法以对呢?只 于可捕可不捕的犯罪嫌疑人坚决不予批捕, 这样也会被动地减少捕后变更强 是《 刑诉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 制 措施现 象 的发生 。 罪嫌疑人、 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 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 逮捕的 性质决定了检察机关对其变更应该享有审查权。只有事前经原 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 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 榆察院。” 这似乎 批捕机关审查批准后再予以变更, 才能与逮捕的性质和其审批程序的高“ 规 可以理解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浦后变更强制措施可以先斩后奏, 变更后 格” 相匹配, 形成一个完整的审查逮捕体系。 另外, 侦查机关和法院自行变更 只须通知一下检察机关即可, 在什么时间以¨_ / 厶方式通知榆察机关都可以。 逮捕的强制措施 , 失去必要的 监督, 有可能助长腐败现象的滋生。 . 2 当然 , 有关规定对取保候审措施的采用规定了消极条件。 公安部蚣 安机 3 对逮捕以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应当严格限制。对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不得变更强制措施。 这里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 一是逮捕的是 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6 第 4条也规定 , 对累犯 、 犯罪集团的主犯 , 非因法定事由, 以自 哺乳 但这种隋况在逮捕时未被发现的; 二是逮捕 伤、 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 暴力犯罪 , 以及 正在怀孕 、 自己婴儿的妇女 , 或者是在逮捕前已患病而在逮捕时未被发现的; 三是案情 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 不得取保候审。 但从调查来看 , 侦查机关对像抢 以后患严重疾病, 劫这样的暴力犯罪以及寻衅滋事 、 聚众斗殴这样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 发生重大变化, 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可行 ; 四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 羁押期 但案件尚需继续查证 、 审查的; 五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可以从轻处 的嫌疑人 , 却在逮捕后有的也变更为取保候审, 这种做法直接违反了公安机 已满, 关 自己的相关规定。 如检察机关提出纠正( 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 想 理没有羁押的必要。除上述法定事由 , 以 外 逮捕 后一般不应变更强制措施。 引用行使监督权力的法条好象都没有, 想对公安机关和人 民法院发一个规范 3 最起码要 由省一级公检法三家联合出台相应 的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 3 增 对不符合变更而随 的法律文书都难)公安机关再以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 强法律监督的约束 力。对侦查部门和人民法院徇私枉法 、 上刑 罚 , 取取 保候 审 、 视居住 不致 发生社 会危 险 陛的” 采 监 来对 抗检 察机 关 的 意变更强制措施的现象, 一经发现侦查监督部门应立即向 侦查部门和人民法 纠正, 只要嫌疑人不逃避 侦查( 就是嫌疑人逃跑了也没有对做出取保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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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存 根)
字〔 〕 号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犯罪嫌疑人 男女 岁 住 址 逮捕时间 年 月 日羁押处所 变更原因 变更后的强制措施 送往单位 批 准 人 批准时间 年月日办 案 人 办案单位 填发时间 年 月 日填发人 内容重置
公安局
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副 本)
字〔 〕 号
人民检察院:
你院于 年 月 日以
〔 〕 号决定书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已于 年 月 日被执行逮捕,现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 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于 年 月 日起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 。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已收到。
检察院收件人
年 月 日
此联附卷
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字〔 〕 号
人民检察院:
你院于 年 月 日以
〔 〕 号决定书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已于 年 月 日被执行逮捕,现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 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于 年 月 日起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 。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此联交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