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含义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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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讲解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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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会计准则
在确认收入时,企业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结转成本
01
02
03
结转成本
在视同销售业务中,企业 需要按照成本价格结转成 本,以反映销售活动的经 济利益流出。
确定成本价格
成本价格应按照相关会计 准则的规定确定,通常是 指商品的采购成本或自制 成本。
适用会计准则
案例二: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总结词
视同销售货物,会计上确认收入 ,税务上作为销售处理,计算增 值税。
详细描述
受托方将代销货物销售后,应按 照实际销售价格与委托方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之间的差额确认 收入,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委托方需要按照专用发票上的税 额进行抵扣。
处理方法
受托方会计上确认收入,计提增 值税销项税额;委托方收到专用 发票后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03
CATALOGUE
视同销售的具体事项
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会计处理原则
在交付代销货物时,委托方不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按合同约定向委托方结算 代销款时,按结算的货物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
税务处理原则
在交付代销货物时,无论是否收到代销清单,均应按照约定的价格计算销项税 额。
销售代销货物
在结转成本时,企业应遵 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存货》等相关会计准 则的规定。
计算税金及附加
计算增值税
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法规, 企业需要计算销售商品的 增值税,并按照规定缴纳 税款。
计算附加税
在计算增值税的同时,企 业还需要计算附加税,包 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等。
适用税收法规
在计算税金及附加时,企 业应遵循国家相关税收法 规的规定。

视同销售行为名词解释

视同销售行为名词解释

视同销售行为名词解释
视同销售行为是指将某种行为或操作视为销售行为,以实现销售目标或促进销售过程的一种策略。

在商业和市场营销领域中,视同销售行为被广泛运用于各种销售和市场推广活动中。

视同销售行为的核心理念是将非销售行为转化为销售行为,通过增加销售机会和销售额来实现利润最大化。

这种策略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施,例如提供增值服务、定制化产品或解决方案、利用现有客户资源等。

视同销售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在销售过程中激发消费者的需求,并促使他们做出购买决策。

这种策略可以帮助企业打破传统的销售模式,创造更多的销售机会,并与客户建立更紧密的关系。

视同销售行为在市场营销中的应用非常广泛,特别是在电子商务领域。

通过利用个性化推荐、交叉销售和跨渠道销售等技术手段,企业可以将非销售行为转化为有效的销售机会,并提高销售额和客户满意度。

然而,视同销售行为也需要注意一些风险和挑战。

一些消费者可能对被视同销售行为的行为感到不满,因为他们认为这种行为过于侵入个人隐私或过度商业化。

因此,企业在实施视同销售行为时,需要平衡好商业利益和客户需求之间的关系,避免过度侵入客户个人空间和权益。

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将非销售行为转化为销售行为的策略,旨在增加销售机会和销售额。

虽然这种策略在市场营销中有广泛应用,但企业需要谨慎使用,以避免对客户造成不良体验和形象损害。

什么是视同销售的会计科目

什么是视同销售的会计科目

什么是视同销售的会计科目为了连续、系统、全面地核算和监督经济活动所引起的各项〔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化,就有必要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按照其不同的特点和经济〔管理〕要求进行科学的分类,并事先确定分类核算的项目名称,规定其核算内容。

那你知道什么是视同销售的会计科目吗?接下来我就告诉你什么是视同销售的会计科目。

什么是视同销售的会计科目:一、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1、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2、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3、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二、销售:是指以销售、租赁或其他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产品和/或服务的行为,包括看为促进该行为进行的有关辅助活动,例如广告、促销、展览、服务等活动。

会计处理视同销售的项目有哪些: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3、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咨询费属于什么会计科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新税制下视同销售详解

新税制下视同销售详解

新税制下视同销售详解所谓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的一种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它是税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

在流转税与所得税中,视同销售的处置是不同的;同是流转税的增值税、消费税与营业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置也相差差异,因此,不同税种之间不可彼此适用。

如增值税异地总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若是同意货物机构向购买方收取货款或开具发票,就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模式,无论如何开票、收款境内机构之间移送货物均不确认收入。

因此,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应别离适用增值税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分开进行税务处置。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新增值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原条例及细则,对视同销售货物的设定,没有实质性的不同。

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八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其中第三项“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这两个条件的,会计上也确认收入。

举例说明,北京的甲公司,在南京设有分公司,北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到南京分公司用于销售,但是南京分公司只是负责仓储,签订合同、开具发票以及收取货款均在北京总公司办理,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南京分公司的行为不作视同销售。

反之,如果南京分公司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北京总公司向南京分公司移送货物的行为应属于视同销售,要按规定交纳增值税。

另外根据《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7]75号),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2)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3)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4)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5)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的原理及举例

视同销售的原理及举例

建工程,500吨用于免税产品生产项目。

每吨产品生产成本为7000元,对外销售价10000元(均指不含税价)。

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以上业务应作会计分录为(单位均为万元):1.对外销售部分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234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借:主营业务成本14000贷:产成品140002.对内基建工程使用部分借:在建工程 870贷:产成品 7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03.用于免税产品生产使用部分借:生产费用435贷:产成品 35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85在以上的3组会计分录中,我们可以看出如下特点:1.共同的是:无论是对外直接销售,还是内部自己使用,在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金时,一律是按照其产品的市场价每吨10 000元而不是按成本价每吨7000元执行的。

就此来说,视同销售业务中涉及的增值税是直接在会计分录中体现了出来。

2.不同的是:用于对外销售的部分,由于在记账时,直接使用了“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来记收益和使用了“主营业务成本”来转销成本,因而对外销售的部分它产生的净收益(利润)就会直接体现在会计报表中(损益表)。

而用于基建的部分和免税使用的部分,由于在会计处理时是采用直接冲减产品成本办法,因而就不出现“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之间的净收益体现。

以上的会计处理,是按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制度的原则来处理的,它本身也是正确的,但是从税收方面来看,这其中就少了应计入所得税征收的一部分“视同销售”的利润收益。

为此,税收法规对这类涉及所得税应计收益但财会报表上没有直接反映的事项,就明确作出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以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

(一)对“收入”的正确理解(二)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正确披露,对“收入”的正确理解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近日,财政部在2006年2月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如果有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就牵涉到该种利益是从外部流入的才可,该种行为体现的应该是企业与外部的关系。

视同销售名词解释

视同销售名词解释

视同销售名词解释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费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视同销售的情况包括: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摘要: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对企业处置资产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

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下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为广大会计工作者处理视同销售行为指明了方向。

就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非正常销售的各个方面的会计处理加以讨论,浅析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自产货物;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一、“视同销售”的含义“视同销售”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税法中的名词。

“视同”意指“看做”,主要是指从会计角度看不是正常的销售行为,而税法在税收意义上要求纳税人“视同销售”进行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模式,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管理部门等不作为销售处理,用于其他方面则要求企业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缴纳相关税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该文件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本文就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加以讨论。

对于自产货物“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

例如,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自建工程,则直接按库存商品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账户,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核算。

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转销库存商品,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二、“视同销售”的计税价值确定视同销售行为无实际销售额,按以下顺序确认销售额:(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非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1+10%)。

视同销售含义的理解

视同销售含义的理解

视同销售含义的理解视同销售含义的理解以货物为例,从上面税收法规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在范围与内涵上都有差异。

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仅强调货物的用途还要考虑货物的来源;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无关。

对在税收上认为是视同销售的行为(无论是针对哪种税而言),进行会计处理时也存在一些需要澄清的概念。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视同销售的问题,只有是否确认为收入的问题。

如前所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中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时基本上都是要确认收入的,这样看来,所得税法规中认为的几种视同销售需要缴纳所得税,在会计上也增加当期利润,这似乎是一致的,因此在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没有必要强调为视同销售。

既然强调了,就说明在所得税法规中的视同销售指的是这种货物转移行为(以货物为例)不是所得税法规中认定的一般意义上的收入,是行为上的差异。

从上面简单的分析中可看出,同一个词在不同的税种中会有不同的规定,对会计实务而言,由于规定总是在不断的适应实际情况而进行调整,企业会计人员只要在现有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下,清楚这样的业务处理即可。

笔者经过不断的积累,按货物转移的特殊业务类型,对其会计处理及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处理进行分析整理,以供参考。

二、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分析(一)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分公司(非生产机构)等企业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无形资产开发及分公司(分生产机构)等,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这些方面,还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 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这种情况企业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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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含义的理解
以货物为例,从上面税收法规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在范围与内涵上都有差异。

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仅强调货物的用途还要考虑货物的来源;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无关。

对在税收上认为是视同销售的行为(无论是针对哪种税而言),进行会计处理时也存在一些需要澄清的概念。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视同销售的问题,只有是否确认为收入的问题。

如前所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中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时基本上都是要确认收入的,这样看来,所得税法规中认为的几种视同销售需要缴纳所得税,在会计上也增加当期利润,这似乎是一致的,因此在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没有必要强调为视同销售。

既然强调了,就说明在所得税法规中的视同销售指的是这种货物转移行为(以货物为例)不是所得税法规中认定的一般意义上的收入,是行为上的差异。

从上面简单的分析中可看出,同一个词在不同的税种中会有不同的规定,对会计实务而言,由于规定总是在不断的适应实际情况而进行调整,企业会计人员只要在现有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下,清楚这样的业务处理即可。

笔者经过不断的积累,按货物转移的特殊业务类型,对其会计处理及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处理进行分析整理,以供参考。

二、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分析
(一)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分公司(非生产机构)等
企业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无形资产开发及分公司(分生产机构)等,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这些方面,还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 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
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
这种情况企业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
企业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用于对外捐赠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来判断,企业对外捐赠货物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

下面以案例来分析。

例:某家具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课桌)500 套赠送给希望工程,市场价每套100 元,产品成本80 元。

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48 500
贷:库存商品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 500
可以看出对外捐赠的货物:
1. 会计上按成本转账。

2. 增值税上则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3. 企业所得税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50 000 元,视同销售成本40 000 元。

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的捐赠支出48 500 元,要看其是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没有超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和税收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

(三)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企业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还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 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
这种情况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
在会计和所得税的处理上与上面是一致的,即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但是在增值税上,由于货物没有增值,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四)将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对外投资
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所以在所得税的处理上以货物对外投资和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是一样的。

会计上,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

依据会计准则,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确认损益,这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这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

在增值税上,以货物对外投资与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都要以其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而不论该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

例:A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对外投资,市价1 000 000 元,成本价600 000 元。

1. 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会计上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0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 000
贷:库存商品600 000
这与所得税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

2. 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会计处理为:
借: 长期股权投资770 000
贷:库存商品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000
这种情形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在视同销售收入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收入1 000 000元,在视同销售成本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成本600 000 元。

(五)将货物用于偿债、利润分配等方面
企业将货物用于偿债及利润分配,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用于偿债和作为给股东分配利润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在会计处理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因此,这种情况在所得税上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总结与归纳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归纳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
1.将货物( 有形动产) 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

2.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判断是视同销售行为,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要依据该行为是否具有增值的性质。

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其未产生增值额,所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而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
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增值税。

出自于保证增值税税源的目的,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何种原因,最终均脱离了企业的范围,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无论货物是否产生增值额,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归纳
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除此之外都作为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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