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建档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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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档案馆对建设工程归档的要求

上海市档案馆对建设工程归档的要求

上海市档案馆对建设工程归档的要求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各种各样的建设工程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为了保留这些建设工程的历史记录和信息,上海市档案馆对建设工程归档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归档的建设工程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合法工程。

这意味着建设工程必须具备相应的建设许可证和相关手续。

档案馆要求工程业主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证明材料,以确保工程的合法性。

建设工程归档要求提供详细的工程信息。

这包括工程的基本信息,如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类型等。

此外,还需要提供工程的建设规模、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信息。

这些信息有助于档案馆对工程进行分类和整理。

第三,建设工程归档要求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这些文件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包括施工图纸、设计方案、工程量清单等。

档案馆要求这些文件具备较高的可读性和保存性,以便长期保存和使用。

第四,建设工程归档要求提供工程的验收和竣工文件。

这包括工程的验收报告、竣工图纸、竣工报告等。

这些文件是工程建设完成后的重要证明,档案馆要求它们具备较高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第五,建设工程归档要求提供工程的质量检测和监督记录。

这包括工程的质量检验报告、监理报告、施工记录等。

这些记录是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档案馆要求它们能够真实反映工程的质量状况。

第六,建设工程归档要求提供工程的维护和保养记录。

这包括工程的维护保养手册、定期维护记录、维修记录等。

这些记录有助于了解工程的使用情况和维护情况,对于后续的工程管理和维修具有重要价值。

建设工程归档要求提供工程的历史信息和影像资料。

这包括工程的历史照片、视频资料、相关新闻报道等。

这些资料能够帮助人们了解工程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过程,具有重要的文化和历史价值。

上海市档案馆对建设工程归档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保留和记录建设工程的历史信息和价值,为后人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通过规范的归档工作,可以更好地保护和传承城市的建设成果。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24•【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23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建档案,更好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档案条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建档案工作,将城建档案工作纳入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城建档案机构,将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城建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

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水务、绿化市容、人防、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档案机构)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以及区人民政府、相关派出机构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区城建档案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六条(队伍建设)本市加强城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建设城建档案人才培养基地,实施城建档案人才培养计划,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应用型的城建档案人才队伍。

上海档案管理新规定(3篇)

上海档案管理新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档案作为国家和社会历史发展的见证,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价值。

为了更好地保护、利用档案资源,提升档案管理水平,助力上海城市治理现代化,上海市档案局于近期发布了新的档案管理规定。

以下将从新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二、新规定出台背景1. 国家政策要求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档案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

上海市作为国家重要城市,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加强档案管理,提升档案服务水平。

2. 上海城市发展需求随着上海国际大都市地位的不断提升,档案资源日益丰富,档案管理面临新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服务城市发展,提升档案管理水平,有必要出台新的档案管理规定。

3. 档案管理工作实际需求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档案管理制度不完善、档案信息化程度不高、档案利用效率低等。

这些问题制约了档案工作的深入开展,因此,出台新的档案管理规定,有利于解决这些问题。

三、新规定主要内容1. 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新规定明确了档案管理的范围、职责、流程等,要求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2. 加强档案资源建设新规定强调要加强档案资源建设,提高档案资源质量。

要求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加强档案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利用等工作,确保档案资源的完整、准确、安全。

3. 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新规定要求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要求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

4. 加强档案利用服务新规定强调要加强档案利用服务,提高档案服务效能。

要求各级档案管理部门拓宽档案利用渠道,提高档案利用率,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档案服务。

5. 严格档案安全保密新规定要求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加强档案安全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要求建立健全档案安全保密制度,加强档案安全检查,防止档案丢失、泄密等事件发生。

四、新规定实施意义1. 提升档案管理水平新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档案事业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规定》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18〕1号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规定》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18〕1号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规定》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规定》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18〕1号市城建档案馆、各区规土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化工区管理委员会、浦东新区档案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建档案利用工作,使城建档案更好地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上海市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规定》。

经2018年12日20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在档案调阅利用窗口进行公示并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8年12月29日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利用工作,使城建档案更好地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上海市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城市安全的原则,结合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利用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简称市城建档案馆)馆藏城建档案应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城建档案利用是指对馆藏城建档案的阅览、摘录和复制。

第四条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凭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有效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

第五条下列城建档案应按照国家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进行利用:(一)城市建设管理中的审批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

(二)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上海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程序及文书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程序及文书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程序及文书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程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档案条例》、《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验收告知)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个人)报送竣工档案的要求。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报送竣工档案有关事项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第三条(指导检查)建设单位(个人)在建设项目申请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建立档案资料归档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建设活动中形成的档案资料。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法规规章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分标段或分单位工程实施建设的项目,应及时跟踪检查。

检查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建设单位(个人)提供该阶段建设完成时应保存的档案,并在《建设项目竣工档案检查记录单》上做好记录。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个人)发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整改告知单》。

在竣工验收阶段检查合格的,发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

第四条(验收申请)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土综合验收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也可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土综合验收时,一并提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转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申请表》或《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表》;(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索引目录;(三)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四)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电子档案光盘。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受材料时应当出具收件凭据。

上海市城建档案馆关于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案卷封面、备考表、档案盒等档案装具样式的服务提示

上海市城建档案馆关于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案卷封面、备考表、档案盒等档案装具样式的服务提示

上海市城建档案馆
关于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案卷封面、备考表、档案盒等档案装具样
式的服务提示
市城建档案馆为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便于建设单位选购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案卷封面、备考表、档案盒等档案装具,依据《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DG/TJ08-2046-2008)(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我馆有关档案装具归档样式告知如下:
一、本提示所称档案装具是指《技术规范》规定的:
(一)案卷封面见附录A(含照片档案案卷封面见附录B);
(二)案卷备考表见附录C(含照片档案卷内备考表见附录D);
(三)档案盒见附录E(含录像档案盒)等。

二、竣工档案案卷封面、备考表、档案盒等档案装具的材质、规格、质量、样式等均应符合《技术规范》和有关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档案盒样例(正面)
档案盒样例(侧面)
档案盒样例(内部)
照片册样例(封面)
照片册样例(内部1)照片册样例(内部2)
照片册样例(内部3)
照片册样例(内部4)
照片册样例(内部5)
案卷封面样例案卷备考表样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规范

上海市2009 年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验收报送工作程序⋯⋯⋯⋯⋯⋯⋯⋯⋯⋯⋯⋯⋯⋯⋯ 1 第三章建设单位职责⋯⋯⋯⋯⋯⋯⋯⋯⋯⋯⋯⋯⋯⋯⋯⋯⋯ 2 第四章归档文件质量要求⋯⋯⋯⋯⋯⋯⋯⋯⋯⋯⋯⋯⋯⋯⋯ 3 第五章档案整理基本要求⋯⋯⋯⋯⋯⋯⋯⋯⋯⋯⋯⋯⋯⋯⋯ 4 第六章声像档案的归档范围及编制要求⋯⋯⋯⋯⋯⋯⋯⋯⋯ 6 第七章电子档案的编制与报送⋯⋯⋯⋯⋯⋯⋯⋯⋯⋯⋯⋯⋯8附件:1.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归档内容2.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归档范围3. 园林工程档案归档内容4. 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卷盒、著录单式样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济南市档案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建设设施工程;地下管线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民防空工程及有关的军事工程。

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以下简称竣工档案)是指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四、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包括工程前期准备阶段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竣工测量资料、声像资料以及相关的管线竣工测量资料。

竣工档案必须真实地反映建设全过程,并按工程建设程序进行编制,达到完整、准确、系统的要求。

五、本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相应的市或区(县)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报送工作程序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手续前,应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并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完整版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标准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Technical code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archive filing and arrangementDG/TJ08—2046—2008J11321—20082008上海上海市工程建设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编制技术规Technical code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archive fi l ing and arrangementDG/TJ08—2046—2008主编单位: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200 9年2月1日2008 上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OO8]982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主编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统一编号为DG/TJO8—2046—2008,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

本规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00八年八十一月二十四日前言本规是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按照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07]184号文件的要求,由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规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较为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本市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工作的实践经验,依据国家及其他相关行业标准,并以多种方式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和技术难点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定定稿。

本规主要规定的容有: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工程文件的质量;5工程文件的组卷;6案卷构成;7工程声像档案的编制;8工程电子档案的编制等。

(完整版)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archive filing and arrangementDG/TJ08—2046—2008J11321—20082008上海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编制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archive fi l ing and arrangementDG/TJ08—2046—2008主编单位: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200 9年2月1日2008 上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OO8]982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主编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O8—2046—2008,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00八年八十一月二十四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按照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07]184号文件的要求,由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较为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本市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工作的实践经验,依据国家及其他相关行业标准,并以多种方式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和技术难点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定定稿。

本规范主要规定的内容有: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工程文件的质量;5工程文件的组卷;6案卷构成;7工程声像档案的编制;8工程电子档案的编制等。

完整版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Technical code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archive filing and arrangementDG/TJ08—2046—2008J11321—20082008上海上海市工程建设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编制技术规Technical code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archive fi l ing and arrangementDG/TJ08—2046—2008主编单位: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200 9年2月1日2008 上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OO8]982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主编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统一编号为DG/TJO8—2046—2008,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

本规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00八年八十一月二十四日前言本规是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按照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07]184号文件的要求,由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规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较为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本市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工作的实践经验,依据及其他相关行业标准,并以多种式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和技术难点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定定稿。

本规主要规定的容有: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工程文件的质量;5工程文件的组卷;6案卷构成;7工程声像档案的编制;8工程电子档案的编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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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海市城建档案规范篇一: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constructionprojectarchivefilingandarrangementdg/tj08—2046—20xxj11321—20xx20xx上海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编制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constructionprojectarchivefilingand arrangementdg/tj08—2046—20xx主编单位: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20xx年2月1日20xx上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oo8]982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主编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o8—2046—20xx,自20xx年2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00八年八十一月二十四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按照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xx]184号文件的要求,由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较为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本市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工作的实践经验,依据国家及其他相关行业标准,并以多种方式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和技术难点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定定稿。

本规范主要规定的内容有: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工程文件的质量;5工程文件的组卷;6案卷构成;7工程声像档案的编制;8工程电子档案的编制等。

为了提高本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地址:上海市宋园路1o号,邮编:20xx3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参编单位:上海城建集团上海市建工(集团)总公司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陈建国楼建春乔荣莉徐敏刘静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二00七年十月目次1总则………………………………………………………(1)2术语………………………………………………………(1)3基本规定……………………………………………………(2)4工程文件的质量…………………………….………………(2)4.1工程文件的基本要求…………….……………………(2)4.2工程打印图的质量……………….……………………(2)4.3竣工图的编制……………………….………….………(2)5工程文件的组卷…………….………….……..………….…(6)5.1组卷原则…………………………….………….……(6)5.2规格和装订………….………………….…….………(6)6案卷构成………….…..…………………….……….………(7)6.1索引目录卷………………..….……………….………(7)6.2案卷封面的构成………………….….………….……(7)6.3案卷备考表的构成………….…………………..……(7)6.4案卷目录的构成………….……………..…….………(7)6.5卷内目录的构成.............................................(8)6.6案卷号的构成 (8)篇二:《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档案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建设设施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民防空工程及有关的军事工程。

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以下简称竣工档案)是指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本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市或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负责相应的市或区(县)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竣工档案必须真实地反映建设全过程,并按工程建设程序进行编制,达到完整、准确、系统的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或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向相应的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无偿报送竣工档案。

建设单位在进行招投标或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竣工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章竣工档案的编制第七条每个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至少编制二套竣工档案,一套建设单位自行保管。

第八条工程文件材料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工程文件材料的排列:1、工程前期及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按先批复后请示,先正文后附件,先文字材料后附图组卷。

2、工程设计文件材料,按设计程序组卷。

3、施工技术文件材料,按单体组卷,其中设计变更的依据性文件材料,按项目或单体集中组卷。

4、监理文件材料,按监理程序组卷。

(二)工程文件材料的规格1、工程文件材料的规格为a4幅面(297x210毫米),小于规格的要进行托裱。

2、工程文件材料必须用线装订。

(三)工程文件材料的立卷厚度及编号工程文件材料立卷厚度应小于3公分(200张),立卷时要标明页号,正面标在右上角,背面标在左上角,空白页不标页号。

托裱时,页号标在文件上。

第九条竣工图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竣工图的编制形式1、按图施工的,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2、施工图局部变更的,在原施工图上进行修改、补充并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3、重新绘制竣工图的,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4、在一个建设项目内,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同一类型的多个单体工程,可只编制其中一个单体工程的竣工图,其他单体工程不同的变更部位还须编制相应的竣工图。

(二)竣工图的修改、注记1、竣工图必须与工程实物相符,所有变更内容都必须修改、注记到位(包括被修改部分的相关图纸),竣工图的修改、注记应当符合制图规范,做到图形清晰和字迹工整,竣工图必须使用新的蓝晒图,修改、注记要用黑色碳素墨水。

2、对于文字和数字的修改,可采用杠改法,即用一条细实线将被修改的部分划去,在其附近的适当位置,填写变更后的内容,并注明修改依据。

(见图例一)3.对于少量图形的修改,可采用叉改法,即用“╳”将被修改部分划去,在其附近的适当位置,绘制修改后的图形,注明修改内容及修改依据。

(见图例二)4、对于较多图形的修改,可采用圈改法,即将被修改的部分圈出,在其附近的适当位置,绘制修改后的图形,注明修改依据。

(见图例三)5、作废图纸不归档,但必须在原施工图目录上进行标注,并注明依据。

6.重新绘制竣工图的,应当有变更记录栏,内容为序号、内容、修改日期。

7、修改依据的要求以及注记方法:(1)在设计变更的依据性文件中,应当包含被修改图的图号等内容。

(2)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业务联系单、工程师指令、工程会议纪要等设计变更的依据性文件应注记其原始编号或日期。

(三)竣工图的签证1、“竣工图章”的式样和规格尺寸。

(见图例四)“竣工图章”应使用不褪色的红色印泥盖印,加盖在兰图右下角设计图签的上方或周围不压盖图形文字的地方,技术负责人、总监必须在审核后签字。

2、重新绘制竣工图的,在图签栏中必须有原设计单位名称和设计人员的签证。

(四)竣工图的组卷1、竣工图不装订,按a4幅面(297x210毫米)规格折叠,图面朝里,图标要外露,页号标在右上角。

2、竣工图按单体工程排列,单体工程中按专业组卷。

第十条案卷、案卷号、编制说明以及索引目录的编写(一)凡报送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竣工档案,表式和装具都必须符合本规定。

(二)案卷的填写内容每个案卷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填写案卷封面、备考表、案卷目录、卷内目录及档案盒封面,见附表一、二、三、四。

(三)案卷号的组成案卷号由档案类别、项目代号、阶段号、案卷流水号等组成,案卷号的格式见图例五。

(四)编制说明的内容编制说明的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竣工档案的编制依据;案卷号的编写和工程单体名称及代号的注明;以及案卷总数、文件卷数、页数;图纸卷数、张数;照片卷数、张数;工程录像盒数(含时间长度)等相关内容,并盖公章。

(五)索引目录卷的编制每套竣工档案,应当编制索引目录卷,为零零卷,不列入总卷数内。

索引目录卷由编制说明、案卷目录及各卷卷内目录组成。

第十一条竣工档案中工程文件材料或竣工图为外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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