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人民法庭建设标准

人民法庭建设标准引言人民法庭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机构。
为了更好地履行法院的职责,建设一个符合标准的人民法庭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人民法庭建设的标准,并对其重要性进行阐述。
人民法庭建设的标准1. 建筑规划和布局人民法庭的建筑规划和布局应符合以下标准:•合理规划:科学合理地规划人民法庭的使用面积、楼层分布和功能划分,尽可能提高工作效率。
•安全可靠:建筑结构应牢固稳定,防火、防盗设施齐全,保障人民法庭内部的安全和秩序。
•无障碍设计:建筑应考虑到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特殊群体的需求,提供无障碍通道和设施。
2. 设备和技术支持人民法庭应配备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来支持司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电子文件管理系统:使用电子档案和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资源。
•视频会议系统:方便远程参与审判活动,提供便利和效率。
•信息安全技术:确保敏感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性。
3. 工作流程和程序人民法庭的工作流程和程序应符合以下标准:•公正公平:遵循法律法规,保证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审理案件。
•高效便捷: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合理安排法庭庭审时间,减少等待时间。
•透明公开:案件审理过程应当公开和透明,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
4. 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人民法庭应有符合以下标准的法官和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法官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较高的法律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素质。
•公正廉洁:法官和工作人员应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坚守职业操守,严禁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
•持续培训:法官和工作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参加法律培训和学术研讨。
人民法庭建设标准的重要性•司法公正:建设符合标准的人民法庭能够保障司法公正,确保裁判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有效维权:规范的工作流程和程序能够提高审判效率,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社会稳定:人民法庭的标准化建设有助于提高司法体系的信任度,维护社会稳定。
结论人民法庭建设标准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人民法庭建设标准

人民法庭建设标准引言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个高效、公正、透明的人民法庭建设是司法体系运作的基础,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探讨人民法庭建设标准,包括建筑、设施、技术和人员等方面的要求。
一、建筑标准1.基本要求:人民法庭建筑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包括建筑面积、空间布局、安全设施等要求。
2.安全防护:人民法庭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监控设备、安全门禁系统等,确保审判过程的安全与秩序。
3.审判环境:人民法庭应营造良好的审判环境,包括庭审座位的布置、照明、空气质量等方面,以提高审判的品质和效率。
二、设施标准1.庭审设施:人民法庭应配备必要的庭审设施,包括庭审用的讲台、法庭桌、法官席、证人席、被告席等,以确保庭审公正和有序进行。
2.公共设施:人民法庭应提供必要的公共设施,包括等候区、会议室、办公室、洗手间等,以满足法院工作和公众需求。
3.无障碍设施:人民法庭应提供无障碍设施,以方便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参与。
三、技术标准1.信息化建设:人民法庭应推进信息化建设,包括建立电子存档系统、网络审判平台、电子证据管理系统等,以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2.视听设备:人民法庭应配备先进的视听设备,包括录音、录像、投影等设备,以记录庭审过程,并在必要时提供视频会议等远程参与方式。
3.网络安全:人民法庭应加强网络安全措施,保障涉案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防止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
四、人员标准1.法官:人民法庭应配置足够数量和高素质的法官,确保审判质量和效率。
法官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公正的职业操守和丰富的审判经验。
2.检察官:对于部分案件需要检察官参与的,人民法庭应配置专业的检察官,以维护公益和法律的公正性。
3.辩护人:人民法庭应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如需要律师进行辩护的,应提供合适数量和素质的辩护人员。
4.聘任人员:人民法庭应聘请合适的庭审秘书、协助工作人员等来支持庭审过程和其他日常工作。
人民法庭建设标准(一)

人民法庭建设标准(一)人民法庭建设标准作为维护公正、保障司法权利的场所,人民法庭的建设标准至关重要。
以下是人民法庭的建设标准:一、基本条件•位置方便、交通便利,周边环境优美;•建筑规划合理,布局紧凑,具备较好的安全性;•功能齐全,包括庭审区、门诊诊室、文书室、会议室等,设备、设施完善;•建筑外观高贵典雅,体现法庭权威和公正形象。
二、机构设置•人民法庭分为一审、二审,不同机构分开独立,调解室、执行局等机构需相应设置;•每个机构设立院长、审判长、书记员和法警等职务,职责分明,形成规范化分工;•人民法庭应当建立完备的法官庭审评议制度,确保庭审公正、法官公正。
三、管理要求•根据工作量和人数,配备充足数量的职工及办公用品;•庭审质量量化管理,建立科学评价体系,规范庭审程序;•保密、信息化、教育培训等方面须有相应制度和策略。
四、加强安全保障•在入口口岸设置保安值班室,在外围设置检查门、监控、安保巡逻等防控措施;•对人员出入进行严格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警报演练;•针对突发事件要有相应的预案,确保安全生产;以上是人民法庭建设标准,保障了司法领域中的公正、公平、公开。
法庭作为维护法制基础的建筑之一,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
因此,建设人民法庭不仅是法制建设的需要,更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五、司法服务•法官和职员要具备较高的素质标准,注重职业道德、职业操守、深厚法律素养;•对当事人要提供优质和高效的司法服务,包括预审、诉讼辅助、调解、和解等多种方式;•在保障司法公正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六、文化建设•人民法庭建设应融入地域文化特色,因地制宜;•加强文化建设,建设由党和法院党组织领导的院庆、表彰优秀员工、研究制度等活动,形成良好的司法文化氛围;•积极推行“互联网+”司法服务模式,提高司法公正透明度和司法效率。
结语人民法庭建设标准是司法工作的基础之一,对于人民群众的利益至关重要。
人民法庭建设标准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2010]1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适度超前。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一次建设,也可分期建设,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僵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
人民法院法庭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宜设置在政务机关比较集中的地方,并按照法庭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
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第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法庭装备三部分组成。
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标准

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标准一、建筑规范1.人民法庭应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符合国家有关节约资源、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2.人民法庭的建筑面积应符合当地法院的实际情况,适应审判业务工作的需要。
二、布局设置1.人民法庭应合理划分审判区、办公区、当事人休息区等区域,确保法庭秩序和安全。
2.审判区应设置法官席、书记员席、原告席、被告席等,布局合理,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
3.办公区应设置法官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等,满足日常工作需要。
4.当事人休息区应设置等候室、休息椅等,提供良好的诉讼环境。
三、审判区域1.法庭应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法庭秩序和安全。
2.法庭应设置审判台、证据展示台等设施,方便法官审理案件。
3.法庭应设置当事人席,为当事人提供良好的诉讼环境。
4.法庭应设置旁听席,满足公众旁听的需要。
四、法庭设备1.法庭应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提高工作效率。
2.法庭应配备音视频设备,如投影仪、电视机等,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
3.法庭应配备安保设备,如金属探测器、监控摄像头等,确保法庭安全。
五、办公区域1.办公室应设置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办公设备,满足日常工作需要。
2.会议室应设置会议桌椅、投影仪等设备,供法官开会讨论案件。
3.档案室应设置档案架、档案柜等设备,存放各类档案资料。
六、配套设施1.人民法庭应配备卫生间、厨房等配套设施,方便当事人和法官使用。
2.人民法庭应配备空调设备,确保法庭内温度适宜。
3.人民法庭应配备消防设备,确保法庭安全。
七、安全防范1.人民法庭应设置安全通道和紧急出口,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疏散人群。
2.人民法庭应安装监控设备,对法庭内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3.人民法庭应配备专业的安保人员,负责法庭的安全保卫工作。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通知(2002年10月23日建标[2002]2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适度超前。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一次建设,也可分期建设,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僵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
人民法院法庭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宜设置在政务机关比较集中的地方,并按照法庭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
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内容。
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标准

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标准摘要:一、前言二、法庭建设标准的意义三、法庭建设的基本原则四、法庭建设的具体标准五、实施与监督六、总结正文:【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加强人民法庭的建设,提高法庭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统一的人民法庭建设标准十分必要。
【法庭建设标准的意义】法庭建设标准的制定旨在为人民法庭的建设、管理和运行提供依据,保证法庭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法庭建设的基本原则】1.依法建设: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2.服务导向: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出发点,提高法庭工作的便民利民水平。
3.科学发展:注重法庭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硬件设施与软件建设的协调发展。
4.保障权益:确保法庭工作的公正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庭建设的具体标准】1.硬件设施:包括法庭的选址、建筑规模、布局、装修及设施设备等。
2.软件建设:包括法庭工作人员的配备、培训、考核和管理等。
3.工作制度:包括审判制度、庭审制度、文书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4.服务质量:包括案件办理质量、诉讼指导服务质量、法治宣传和答疑解惑等。
【实施与监督】1.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本标准进行人民法庭的建设、管理和运行。
2.上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3.各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对人民法庭的建设标准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总结】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法庭建设、提高法庭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适度超前。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一次建设,也可分期建设,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
人民法院法庭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宜设置在政务机关比较集中的地方,并按照法庭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
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第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法庭装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房屋建筑由立案用房、审判用房、执行用房、审判配套用房、辅助用房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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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适度超前。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一次建设,也可分期建设,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僵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
人民法院法庭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宜设置在政务机关比较集中的地方,并按照法庭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
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第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法庭装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房屋建筑由立案用房、审判用房、执行用房、审判配套用房、辅助用房等组成。
立案用房包括:当事人接待室、诉前调解室、立案登记室、诉讼收费室、法律服务室、法律资料查询室、法警值班室等。
审判用房包括: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独任法庭、合议室、法官更衣室、审委会评案室、诉讼调解室、听证室、证据交换室等。
执行用房包括:执行工作室、执行物保管室等。
审判配套用房包括:候审大厅、陪审员室、公诉人室、律师室、证人室、鉴定人室、翻译室、刑事被告人候审室、法警值庭室、羁押室、法庭设备中心控制室、音像资料编辑室、阅卷室、案卷档案室、信访接待室等。
辅助用房包括:新闻发布室、新闻记者工作室、外宾会见室、法律文书文印室、审判业务资料室、证物存放室、赃物库房、枪械库、法庭抢救室、业务用车车库、公共服务及设备用房等。
第十一条人民法庭房屋建筑用房由审判工作用房、办公用房、附属用房、生活用房等组成。
审判工作用房包括:当事人接待室、立案室、中法庭、小法庭、合议室、调解室、陪审员室、律师室、法警值班室、法律文书文印室、审判业务资料室、案卷存放室、执行物保管室等。
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等。
附属用房包括:车库、库房等。
生活用房包括:驻庭宿舍、食堂、活动室等。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法庭的场地由人员集散场地、停车场地、绿地等组成。
第十三条法庭装备包括:法庭专用桌椅、庭审记录设备、证据展示设备、音像设备、监控设备、安检设备、网络设备等。
第三章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规模,根据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分为三类。
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应以工程立项上年审理案件数为基础,依据前5年审理案件平均增长情况推算出的5年后可能达到的年审理案件数为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年审理案件2500件~3500件的,执行一类标准;年审理案件1500~2500件的,执行二类标准;年审理案件在1500件以下的,执行三类标准。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一类标准。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单位:平方米)指标项目面积指标一类二类三类立案用房630 600 570审判用房7780~104206180~85504420~6380执行用房400 320 250审判配套用房3310~3770 2460~27701430~1740辅助用房2260~2470 2000~2190 1570~1730合计14380~1769011560~144308240~10670注:①表列各类用房指标分配见附录一。
②在同类标准中,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多的法院按标准上限执行;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少的法院按标准下限执行。
第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年审理案件在4000~8000件的,执行一类标准;年审理案件2000~4000件的,执行二类标准;年审理案件在2000件以下的,执行三类标准。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类标准。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二的规定。
(单位:平方米)指标项目面积指标一类二类三类立案用房660 570 350审判用房9600~119007200~92004580~6270执行用房370 280 140审判配套用房3480~3940 2420~27201170~1480辅助用房1890~2070 1330~1490 810~940合计16000~1894011800~142607050~9180注:①表列各类用房指标分配见附录二。
②在同类标准中,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多的法院按标准上限执行;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少的法院按标准下限执行。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年审理案件在3000~8000件的,执行一类标准;年审理案件1000~3000件的,执行二类标准;年审理案件在1000件以下的,执行三类标准。
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一类标准。
直辖市市区基层人民法院,可执行中级人民法院标准。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三的规定。
(单位:平方米)指标项目面积指标一类二类三类立案用房460 350 230审判用房5950~6830 4530~5220 3250~3770执行用房280 220 110审判配套用房1880~2030 1420~1570 830~980 辅助用房1010~1090 800~860 590~630合计9580~106907320~82205010~5720注:①表列各类用房指标分配见附录三。
②在同类标准中,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多的法院按标准上限执行;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少的法院按标准下限执行。
第十八条人民法庭房屋建筑规模根据人员定员数分为两类。
人员定员数在8人(含)以上执行一类标准,人员定员数在7人(含)以下执行二类标准。
人民法庭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四的规定。
表四人民法庭功能性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表(单位:平方米)指标项目面积指标一类二类审判工作用房930 480办公用房140~360 70~130附属用房190 100生活用房240~410 140~200合计1500~1890 790~910注:①表列各类指标分配见附录四。
②在同类标准中,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多的人民法院按标准上限执行;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少的人民法院按标准下限执行。
第十九条年审理案件数超过一类标准上限规定的法院,应向上一级政府计划部门单独报批。
其审判法庭建设规模,可在该级一类面积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一类标准面积指标上限的30%。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法庭应有室外集散场地,可根据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数量的多少,参照相关公共场所标准确定场地面积。
人民法院业务用车停车场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业务用车编制意见》的规定,及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停车数量标准确定场地面积。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用地绿化面积指标,不应低于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法庭装备配备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章总体布局和建筑标准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法庭的房屋建筑和集散场地、停车场地、绿化用地的总体布局,要体现司法文明,和谐自然。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用房和办公用房统筹建设的,在布局上要以审判法庭为中心,分区布置。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各类用房应按其功能的不同及其相关性,分别集中设置。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建筑应按其规模及其功能,设置相应的出入口及门厅。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筑应分别设置法官专用通道、被羁押人专用通道和其他人员的公用通道,保证各类人员各行其道,互不干扰。
法官专用通道净宽宜为1.5~1.8米;被羁押人专用通道净宽不应少于1.8米;公共通道的宽度按实际需要确定,候审、集散和其他人流多的地方,通道净宽不应少于4米。
第二十七条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独任法庭的空间设计,应考虑旁听人员较多的特点,满足法庭布置的需要。
大法庭净高不应低于6米、净宽不宜少于18米,中法庭的净高不应低于4.5米、净宽不宜少于10米,小法庭的净高不应低于4米、净宽不宜少于8米,独任法庭的净高不应低于3.2米,净宽不宜少于7.5米。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筑应体现法庭特点,其装修标准应略高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
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和独任法庭的内装修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布置的有关规定,并满足采光、隔音和音响效果的需要。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羁押室装修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符合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室内环境及建筑设备第三十条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和独任法庭审判区照度不应低于150Lx,旁听区照度不应低于100Lx。
第三十一条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和独任法庭根据不同的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可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未设空气调节系统的,可配置机械通风设备。
第三十二条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和独任法庭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40dB,空气声隔音标准应大于45dB。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法庭建筑应按人民法院网络建设有关规定及智能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