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内河通航试行标准
内河通航标准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21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内河通航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9-2004,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1.2、5.1.4、5.1.5、5.2.1(1)(2)、5.2.2(1)(2)(3)(4)(5)、4.2.3、4.3.1、4.3.2、4.3.3、5.1.1、5.1.2、5.1.4、5.1.5、5.2.1(1)(2)、5.2.2(1)(2)(3)(4)(6)、5.2.3、5.2.4、5.2.5、5.2.6、5.3.1、5.3.2、5.3.3、5.4.1等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内河通航标准》GBJ139-90及原《内河通航标准》GBJ139-90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三月一日《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部分内容摘选5过河建筑物5.1 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5.1.1 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1 水上过河建筑物应建在河床稳定、航道水深充裕和水流条件良好的平顺河段,远离易变的洲滩。
2 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应避开滩险、通行控制河段、弯道、分流口、汇流口、港口作业区和锚地;其距离,上游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4倍或拖带船队长度的3倍,下游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2倍或拖带船队长度的1.5倍。
3 两座相邻水上过河建筑物的轴线间距,I—V级航道应大于代表船队长度与代表船队下行5min航程之和,Ⅵ级和Ⅶ级航道应大于代表船队长度与代表舶队下行3min航程之和。
5.1.2 特殊情况下,当水上过河建筑物的选址不能满足本标准第5.1.1条的要求时,应采取下列相应措施,保证安全通航。
1 在洲滩易变河段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
可能引起航槽变迁,影响设计通航孔通航时,必须采取保持航道稳定的工程措施。
2 在滩险、通行控制河段、弯道、分流口或汇流口等航行困难河段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影响通航时,必须采取整治工程措施满足通航条件。
全国内河通航试行标准

全国内河通航试行标准全国内河通航试行标准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转发全国内河通航试行标准计交顾字62号交通、水利电力、铁道、林业、农业、邮电、建筑工程部,中国科学院;各中央局计委,各省、市、自治区人委、计委;海军司令部:交通部报送的全国内河通航试行标准,业经我委和有关部门研究审定。
现予转发,请参加试行。
并请在试行中总结经验,抄送交通部,以便进行修改。
附:全国天然、渠化河流及运河运航试行标准1963年1月7日全国天然、渠化河流及运河通航试行标准为了水运建设及其与之有关的水利、桥梁等建设的经济合理,并符合远景发展需要,使全国内河互相衔接,逐步形成四通八达的水运体系,以便充分发挥水运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1.本标准适用于内河船舶的天然河流、渠化河流和运河,但不包括下列河流:通海轮的航道和长江干流宜宾至海口段,其标准另行规定。
六级以下航道的通航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根据各地具体条件,自行制订,报省、市、自治区人委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
二、通航标准2.通航标准包括:船型、航道、船闸、桥梁净空等主要尺度。
其规定见表、表。
注:机运驳船、升船机和跨河电线净空的通航标准另行规定。
三、技术要求3.航道等级本标准将通航载重50吨至3000吨船舶的航道分为六级。
具体河流各段航道等级的确定,由交通部门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并考虑有关部门的要求提出方案。
其中:一至四级航道等级由交通部会同水利电力部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予以批准,并报请国务院备案。
五、六级航道等级由各省、市、自治区人员民委会批准,或由有关省、市、自治区人委联合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
4.船型本标准所列各级航道的船舶吨位,系指通航于该航道上的主要干货驳船的最大载重吨位,所列船型尺度为代表性驳船,基本上适合于天然河流,也适用于运河。
船型尺度和吨位在设计建造时允许作适当调整;各省、市、自治区也可以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和运输要求,设计、建造适合当地特点的船舶,但船型应力求简化和统一,并须适应桥梁、船闸的标准尺度。
内河通航标准

发给贵州省《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2004—03—01发布2004—05—01实施1 总则1.0.1为统一我国内河通航技术要求,促进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发挥内河水运优势,适应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和渠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论证。
升船机的规划和设计可参照执行。
国际河流的航道,除与邻国有航运协定并在协定中对通航标准有明确规定者外,可参照执行。
1.0.3 内河航道通航海轮河段的规划和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的有关规定,航道尺度和其他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应通过论证确定。
1.0.4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
1.0.5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航道尺度channel dimensions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的最小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的总称。
2.0.2 船闸有效尺度useful dimensions of ship lock船闸闸室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门槛最小水深的总称。
2.0.3 通航净空尺度dimensions of navigation clearance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和净宽尺度的总称。
2.0.4 限制性航道restricted channel因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而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作用的航道。
在本标准中主要指运河、渠道和河网地区的部分航道。
2.0.5 断面系数cross-section coefficient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过水断面面积与设计通航船舶或船队设计吃水时的舯横剖面浸水面积之比值。
内河三级航道通航标准

内河三级航道通航标准
内河三级航道通航标准是指适用于内河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一般的内河三级航道通航标准:
1. 航道宽度要满足船舶的通航要求,一般要求航道宽度在60-100米之间。
2. 航道深度要求船舶航行时保持一定的水深,一般要求航道深度在2-5米之间。
3. 航道的曲线半径要求船舶能够安全转弯,一般要求曲线半径在200-500米之间。
4. 航道的直线段长度要求船舶能够保持航向稳定,一般要求直线段长度不小于500米。
5. 航道两侧应设有导航标志,包括航道标志、航行标志、望标、灯塔等,以便船舶进行导航。
6. 航道应设有避碰规则和通信规则,以确保船舶之间的安全距离和通讯畅通。
7. 航道应设有安全区域,用于应急情况下的船舶停泊、转船和船舶修理等活动。
8. 航道的河床应保持清淤和维护,避免水下障碍物对船舶航行造成影响。
9. 航道两岸应设有必要的导航设施,包括岸边码头、系船设备和船闸等,方便船舶进出港口和停靠。
这些是一般的内河三级航道通航标准,具体的标准还会根据航道的地理特点、水文条件以及船舶通航需求等因素进行调整。
内河等外级航道通航标准

内河等外级航道通航标准内河等外级航道通航标准是指国家对内河等级航道通航所规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要求。
这些标准和要求旨在确保航道的安全、畅通和可靠,提高内河交通的效率和质量。
下面是一些相关参考内容:1. 航道宽度:航道宽度是指航道的有效宽度,包括航道的主航道和辅助航道。
根据船舶的尺寸和类型以及交通量的需要,国家对不同等级的航道规定了相应的航道宽度。
一般来说,航道越宽,船舶的通行能力越大,通航效率越高。
2. 航道深度:航道深度是指航道水面以上最低净豁空深度,即船舶在通航过程中需要的最小水深。
根据船舶的吃水和航道的地质条件,国家要求内河等级航道拥有一定的航道深度。
航道深度的标准通常包括最小航道深度和最低净豁空深度。
3. 航标设置:航标是一种导航标志,用于指示航道的位置、方向和障碍物的位置。
国家根据航道的情况和特点,对内河等级航道的航标设置做出了详细的要求。
航标的种类包括导航灯塔、浮标、灯浮和标志标牌等。
航标设置的标准包括航标间距、航标亮度、航标颜色和航标编号等。
4. 水下阻力:水下阻力是指船舶在水下部分所受到的阻力。
为了提高内河等级航道的通航效率,国家制定了水下阻力的标准和要求。
水下阻力的大小取决于船舶的尺寸、形状和流体力学特性等因素。
国家要求航道的水下阻力在一定范围内,以保证船舶的通行能力。
5. 港口设施:港口设施是指港口内部的设施和设备,包括码头、泊位、通信设备和物流设施等。
为了提高内河交通的效率和安全性,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港口设施的标准和要求。
这些标准和要求包括码头的长度和宽度、泊位的数量和布局、通信设备的完善性和物流设施的现代化程度等。
6. 通航安全:通航安全是内河等级航道通航的首要目标。
为了确保通航安全,国家对内河等级航道的通航安全要求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航道的机动安全、交通管制、救援体系、防灾减灾和事故调查等方面。
通航安全的标准和要求涵盖了航道的各个环节和方面,确保了通航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2004—03—01发布2004—05—01实施1 总则1.0.1为统一我国内河通航技术要求,促进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发挥内河水运优势,适应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和渠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论证。
升船机的规划和设计可参照执行。
国际河流的航道,除与邻国有航运协定并在协定中对通航标准有明确规定者外,可参照执行。
1.0.3 内河航道通航海轮河段的规划和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的有关规定,航道尺度和其他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应通过论证确定。
1.0.4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
1.0.5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航道尺度 channel dimensions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的最小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的总称。
2.0.2 船闸有效尺度 useful dimensions of ship lock船闸闸室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门槛最小水深的总称。
2.0.3 通航净空尺度 dimensions of navigation clearance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和净宽尺度的总称。
2.0.4 限制性航道 restricted channel因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而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作用的航道。
在本标准中主要指运河、渠道和河网地区的部分航道。
2.0.5 断面系数 cross-section coefficient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过水断面面积与设计通航船舶或船队设计吃水时的舯横剖面浸水面积之比值。
《内河通航实用标准》(GB50139-2004)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2004—03—01发布2004—05—01实施1 总则1.0.1为统一我国内河通航技术要求,促进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发挥内河水运优势,适应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和渠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论证。
升船机的规划和设计可参照执行。
国际河流的航道,除与邻国有航运协定并在协定中对通航标准有明确规定者外,可参照执行。
1.0.3 内河航道通航海轮河段的规划和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的有关规定,航道尺度和其他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应通过论证确定。
1.0.4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
1.0.5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航道尺度channel dimensions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的最小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的总称。
2.0.2 船闸有效尺度useful dimensions of ship lock船闸闸室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门槛最小水深的总称。
2.0.3 通航净空尺度dimensions of navigation clearance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和净宽尺度的总称。
2.0.4 限制性航道restricted channel因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而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作用的航道。
在本标准中主要指运河、渠道和河网地区的部分航道。
2.0.5 断面系数cross-section coefficient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过水断面面积与设计通航船舶或船队设计吃水时的舯横剖面浸水面积之比值。
内河三级航道通航标准

内河三级航道通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航道宽度:航道宽度要满足船舶的通航要求,一般要求航道宽度在**60~100米**之间。
2. 航道深度:航道深度要求船舶航行时保持一定的水深,一般要求航道深度在**2~5米**之间。
3. 航道曲线半径:航道的曲线半径要求船舶能够安全转弯,一般要求曲线半径在**200~500米**之间。
4. 航道直线段长度:航道的直线段长度要求船舶能够保持航向稳定,一般要求直线段长度不小于**500米**。
5. 航道两侧应设有导航标志:包括航道标志、航行标志、望标、灯塔等,以便船舶进行导航。
6.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内河航道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满足船舶的安全通航要求,通常为**2.5米**。
7. 限制最低通航水位:内河航道的限制最低通航水位应满足船舶的安全通航要求,通常为**1.5米**。
8. 最高通航水位:内河航道的最高通航水位应满足船舶的安全通航要求,通常为**3.5米**。
9. 净宽:三级航道的设计航道净宽为**55米**。
10. 净高:三级航道的设计航道净高为**4米**。
总的来说,内河三级航道的通航标准会根据不同的水域条
件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但通常都应满足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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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内河通航试行标准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转发全国内河通航试行标准计交顾字62号
交通、水利电力、铁道、林业、农业、邮电、建筑工程部,中国科学院;各中央局计委,各省、市、自治区人委、计委;海军司令部:
交通部报送的全国内河通航试行标准,业经我委和有关部门研究审定。
现予转发,请参加试行。
并请在试行中总结经验,抄送交通部,以便进行修改。
附:全国天然、渠化河流及运河运航试行标准
1963年1月7日
全国天然、渠化河流及运河通航试行标准
为了水运建设及其与之有关的水利、桥梁等建设的经济合理,并符合远景发展需要,使全国内河互相衔接,逐步形成四通八达的水运体系,以便充分发挥水运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1.本标准适用于内河船舶的天然河流、渠化河流和运河,但不包括下列河流:
通海轮的航道和长江干流宜宾至海口段,其标准另行规定。
六级以下航道的通航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根据各地具体条件,自行制订,报省、市、自治区人委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
二、通航标准
2.通航标准包括:船型、航道、船闸、桥梁净空等主要尺度。
其规定见表、表。
注:机运驳船、升船机和跨河电线净空的通航标准另行规定。
三、技术要求
3.航道等级
本标准将通航载重50吨至3000吨船舶的航道分为六级。
具体河流各段航道等级的确定,由交通部门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并考虑有关部门的要求提出方案。
其中:一至四级航道等级由交通部会同水利电力部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予以批准,并报请国务院备案。
五、六级航道等级由各省、市、自治区人员民委会批准,或由有关省、市、自治区人委联合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
4.船型
本标准所列各级航道的船舶吨位,系指通航于该航道上的主要干货驳船的最大载重吨位,所列船型尺度为代表性驳船,基本上适合于天然河流,也适用于运河。
船型尺度和吨位在设计建造时允许作适当调整;各省、市、自治区也可以
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和运输要求,设计、建造适合当地特点的船舶,但船型应力求简化和统一,并须适应桥梁、船闸的标准尺度。
5.船舶编队
本标准在运河上以单排船队为制定通航标准的依据。
在天然、渠化河流上同时以单排与双排船队为制定通航标准的依据。
在较大航道上以顶推船队运输方式为主,在较小航道上以拖带船队运输方式为主。
6.航道尺度
天然、渠化河流天然及渠化河流的最小航道尺度,系指枯水时期浅滩上保证通航的最小尺度。
水深可在规定的尺度内根据各地河流自然条件和不同货运要求予以确定。
最小水深与船舶满载吃水相等。
允许因枯水期浅滩限制有一定的减载。
最大水深适用于船舶全年和全航期满载通航。
船底龙骨下富余水深根据河床土质不同分别规定如下:沙质河床为0.1~0.3米,石质河床为0.2~0.5米。
航道宽度以保证两个对开船队安全错船为原则,最小宽度适用于单排船队错船需要,最大宽度适用于双排船队错船需要。
在地形特殊困难河段,可考虑单行航道。
航道曲度半径,一至四级航道定为“单排双驳”顶推船队长度的4~5倍;
五、六级航道定为“单排双驳”顶推船队长度的4倍和拖带船队单船长度的4倍。
在弯曲河段的航道宽度必须根据需要
予以加宽。
如限于自然条件难于达到标准时,曲度半径可减少至顶推船队和单船长度的3倍,但航道宽度需相应加宽。
航道宽度和航道曲度半径在水流条件不利的河段,应该在上述规定外,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尺度。
运河运河航道尺度是按单排船队行驶,在保证适当船队航速和合理的运河断面系数下规定的。
选用时,其水深和底宽可视土质和水源等情况予以适当调整,但一至四级运河的水深不得小于船舶满载吃水的1.4倍,船舶满载时船底水平线运河宽度不得小于驳船宽的5倍。
航道曲度半径的技术要求与天然、渠化河流的规定相同。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是确定枯水期航道标准水深的起算水位,该水位具有一定的通航保证率。
各个航道的通航保证率,根据具体河流研究决定,下述数据可供研究时参考:一、二级航道97 ̄99%,三、四级航道95 ̄98%。
五、六级航道90~95%。
在修建水利枢纽的河流上,则根据水库调度运用情况,具体研究确定。
7.船闸尺度
船闸闸室尺度,系指闸室的有效尺度:长度,包括船队及其进闸所必需的富余长度,但不包括灌、泄水的镇静段;宽度,系指闸墙护木外缘间的净度;水深,系指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的闸槛水深。
闸宽系以本级单排船队制定标准的依据,也适当地照顾下
级航道较小驳船编组的多排船队通过。
货运量特大的航道上,必须同级双排船队过闸时,闸宽得分别另定。
为保证船队顺利过闸,闸室断面系数应不小于2。
五、六级航道上,通航木船较多,闸室尺度各地可视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但闸首最小净宽和闸槛水深应按标准规定。
8.桥梁净空尺度和对桥梁的航运要求
桥梁净空尺度,系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以上的净高,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桥墩间的净跨,它必须保证船队和木排能安全通过。
拱桥或底梁带斜撑的桥梁的桥上人尺度应满足表要求。
净跨
A、桥梁净跨系指按船队单向通过所规定,通航孔内不允许错船,以免发生碰撞或触损事故。
B、当运河通航双排以上船队,天然及渠化河流通航三排以上船队,或者通航巨大木排或者桥梁位于风浪较大的水库、湖泊等情况时,均作为特殊情况,净跨得按需要加宽。
C、水流流向与桥梁轴线应尽可能使其相互垂直,在不相互垂直时,其偏角不得超过5°,如超过5°时,净跨必须相应加宽。
净高桥梁净高系按满足客轮和推轮驾驶室高度的要求予以规定。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系确定桥梁净高的起算水位。
在一至
四级天然河流和不设闸运河上采用20年一遇频率的洪水位,五、六级则用10年一遇频率的洪水位;至于是否计算停航时间、如何计算,则根据具体河流予以研究确定。
在有防洪堤防的天然河流上,则应结合防洪要求和水利远景规划措施予以研究确定。
在渠化河流和设闸运河上,水利枢纽上游,采用水库的正常高水位并考虑回水影响,在水利枢纽下游,则视水库调节性能和运用情况,参考天然河流上频率予以研究规定。
在综合利用通航的灌溉渠道上,采用加大流量时的水位,排涝道上采用最大排涝水位,排洪渠道上则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排涝渠道或天然河流上的标准。
在天然、渠化河流上一般应不少于两个通航孔,在运河上如条件许可,要求双孔通航,一般为单孔通航。
位于航运频繁或航道多变的桥梁,应有多孔通航。
选择桥位的要求
A、桥址附近的河床选择,能保持航道固定和足够水深的稳定河段。
B、桥址要求选择远离浅滩、弯道的平直河段,其长度在上游方面不小于最长拖带船队或木排的3倍,顶推船队4倍;下游方面不小于最长拖带船队或木排的1.5倍,顶推船队的2倍。
C、相邻两桥桥轴线的间距:一至四级要求为船队长度加船队下水航速5分钟的航程的总和,五、六级为3分钟;如
两岸地形或其他原因受限制不能达到上述要求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桥墩上任何部件或梁底上的设备都不能伸入桥下净空内;通航孔桥墩壁则应尽可能与水流平行,并要求通航孔内不产生有害水流。
桥址处河道过水断面不应过于缩小,以避免产生急流,使船队上驶困难。
9.通航标准的使用
凡条件许可和远期不能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都必须按标准贯彻执行。
凡属特殊情况和具体条件所限,上前不能全部达到本标准的,应说明理由,根据远近结合,分期建设的原则,提出今后进行扩建和改建时,逐步达到标准的措施,经批准后方可施行;对一至四级航道,授权由交通部批准,对五、六级航道,授权由省、市、自治区人委批准。
水利水电部门认为某些河流不宜采用本标准时,由水利电力部负责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和协调。
有国防要求或通航木排的航道,须与海军、林业等有关部门具体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