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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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规定守则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规定守则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规定守则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食源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一、目的全面提高我院医务人员对食源性疾病的识别、处置能力和报告意识,使食源性异常病例能够早发现、早诊治,避免健康危害,保护公众健康。

二、监测内容(一)食源性疾病。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摄食进入人体的各种致病因子引起的、通常具有感染性质或中毒性质的任何疾病”。

我国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致病因子包括细菌、病毒、寄生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天然毒素等,临床表现可分为4类:1.食物中毒,即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2.经食品感染的肠道传染病(如痢疾)、人畜共患病(口蹄疫)和寄生虫病(旋毛虫病)等;3.与食物有关的变态反应性疾病;4.因一次大量或长期少量摄入某些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以慢性损害为主要特征的疾病。

(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1、针对难以解释的可能与食品有关的疾病或事件,涵盖范围是可能与食品有关并且具有以下一个或数个特征的一些疾病/事件:(1)疾病的临床表现(如症状、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果及病程)和流行病学特征(人群分布、时间分布和地区分布等)与现有的诊疗经验和专业判断明显不符,用现有的临床专业知识和经验无法得到合理解释;(2)病情/健康损害严重或导致死亡,无法得到合理解释;(3)同一医疗机构接诊的类似病例数异常增多,超过既往水平且不能得到合理解释;(4)存在上述一个或数个特征,且可能与食品有关的疾病;(5)疑似食源性异常健康事件是由一个以上的个案组成。

2.本监测中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不是临床上的“疑难杂症”,以下情况不属于本次监测的范畴:(1)国家法定传染病;(2)原因明确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个案或事件;(3)诊断不清的疑难杂症;(4)未经医院会诊、也未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会诊确定的异常病例/事件;(5)与食品不相关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

学校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学校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学校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学校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包括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处置等。

3. 各部门、各班级负责人为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班级的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

三、食源性疾病监测1. 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定期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2. 学校食堂、超市等食品经营单位应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制度,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3. 各班级班主任负责对本班级师生进行食源性疾病防控宣传教育,提高师生食品安全意识。

四、食源性疾病报告1. 食品安全办公室设立食源性疾病报告电话,接受师生食源性疾病报告。

2. 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时,相关人员应立即向食品安全办公室报告,并填写《食源性疾病报告表》。

3. 食品安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食源性疾病处置1. 食品安全办公室接到食源性疾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2. 对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应立即隔离观察,并及时通知家长。

3. 对已确诊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应采取隔离治疗措施,防止疾病传播。

4. 对食源性疾病疫情,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

六、宣传教育与培训1. 学校应定期开展食源性疾病防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食品安全意识。

2. 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防控知识培训,提高相关人员业务水平。

七、监督检查与考核1. 学校应定期对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 对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模版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模版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群众健康,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加强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及相关监管机构。

第三条食源性疾病监测的目的是及时、准确的掌握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情况,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食源性疾病的报告管理是指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在发现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时,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第二章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第五条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并定期进行食源性疾病监测。

第六条监测机构应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落实食品安全措施。

第七条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样本库,对食品样本进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食品;(二)收集和分析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情况,及时传达监测结果;(三)开展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确定食品中毒的病因和传播途径。

第八条食源性疾病监测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向公众公开。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应主动配合监测工作,提供所需的样品和相关信息。

第三章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在发现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一)隔离病例,确保不再继续传播;(二)立即向当地卫生局报告,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三)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所需的样品和信息。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掌握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的能力。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系统,及时接收、整理、分析和报告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第十三条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结果应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需要向公众公开。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相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规定守则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规定守则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规定守则第一条总则为规范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应以预防为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食源性疾病危害。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分别负责辖区内食源性疾病报告、监测、通报、管理等工作。

(三)协同配合,信息共享。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密切协作,共同做好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条报告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的报告、监测、通报、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报告内容食源性疾病报告内容包括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等。

第五条报告时间(一)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规定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当在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信息。

(二)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

第六条报告程序(一)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制度,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

(二)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应当及时登记并报告。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及时报告食源性疾病信息。

(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对报告的食源性疾病信息进行核实、调查、处理,并做好相关信息登记、汇总、分析、通报等工作。

第七条培训与宣传(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培训,提高医务人员食源性疾病识别、报告能力。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及时控制食源性疾病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的报告、监测、通报、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

第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部门,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设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

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组织医务人员接受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培训。

第七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制度,确保监测报告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监测报告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做好食源性疾病信息的登记、审核、报告等工作。

临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当及时报告。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在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食源性疾病信息。

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对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培训与宣传第十一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培训,提高医务人员食源性疾病识别、报告能力。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学校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管理制度

学校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管理制度

学校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范围内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报告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学校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制度,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组织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接受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培训,做好食源性疾病信息的登记、审核、报告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食堂、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单位在采购、加工、销售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防止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第六条学校食堂、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单位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当在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信息。

第七条学校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

第八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培训与宣传第九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加强食品安全意识。

第十条学校应当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培养良好的饮食习惯。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

学校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管理制度是保障学校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发生的重要措施。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测与报告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意识,我们可以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饮食环境。

医院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医院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医院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提高食源性疾病防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食源性疾病病例的发现、报告、调查、处理和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三条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早期报告、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医务科、预防保健科、感染科、检验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医院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医务科负责医院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和修订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组织培训、指导临床科室报告食源性疾病病例等。

第六条预防保健科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的收集、汇总、审核和报告,以及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的录入和维护。

第七条感染科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指导临床科室开展食源性疾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检验科负责食源性病原微生物的检测和鉴定,为食源性疾病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食源性疾病报告第九条食源性疾病病例报告对象包括疑似与食品有关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

第十条临床科室在诊疗过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立即向预防保健科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病例基本信息、发病经过、诊断结果等。

第十一条预防保健科接到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病例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病例信息录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

第十二条对于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临床科室应立即向预防保健科和感染科报告,同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预防保健科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食源性疾病调查与处理第十三条感染科接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报告后,应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病因、传播途径和风险因素等。

第十四条感染科应指导临床科室对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治疗,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防止病情恶化。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在饮食和环境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与食物相关的疾病,这些疾病称为食源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具有传染性高、危害大的特点,对人类健康产生较大的威胁。

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情况,开展及时有效的防控措施,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工作,确保食源性疾病的及时报告和防控工作的有效进行,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三、制度内容(一)食源性疾病的报告要求1.对于发生的食源性疾病,各级卫生部门应及时向上一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

2.报告内容包括:疾病的名称、发病人数、病例分类、病情严重程度、传播途径、发病地点、发病时间、可能的病原菌和病毒、传播源和传播途径等相关信息。

3.食源性疾病的报告要保证准确性和真实性,严禁隐瞒报告。

(二)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机构设置与责任1.各级卫生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工作,并明确各级部门的责任和权限。

2.食源性疾病的报告机构应定期开展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培训和交流,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

3.报告机构应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的监测与报告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

(三)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流程管理1.发现食源性疾病疑似患者的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等)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卫生部门报告。

2.卫生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展开调查工作,确保疾病的传播源和传播途径的封控和排查。

3.卫生部门应在24小时内将调查结果报告到上一级卫生部门,并根据相关要求,将信息报送至上级卫生主管部门。

4.上级卫生责任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会商,制定有效的控制和防治措施。

(四)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法规和纪律管理1.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法规和纪律,明确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2.对于故意隐瞒、篡改或虚报食源性疾病疫情信息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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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食源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
一、目的
全面提高我院医务人员对食源性疾病的识别、处置能力和报告意识,使食源性异常病例能够早发现、早诊治,避免健康危害,保护公众健康。

二、监测内容
分为
(2)病情/健康损害严重或导致死亡,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3)同一医疗机构接诊的类似病例数异常增多,超过既往水平且不能得到合理解释;
(4)存在上述一个或数个特征,且可能与食品有关的疾病;
(5)疑似食源性异常健康事件是由一个以上的个案组成。

2.本监测中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不是临床上的“疑难杂症”,以下情况不属于本次监测的范畴:
(1)国家法定传染病;
(2)原因明确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个案或事件;
(3)诊断不清的疑难杂症;
(4)未经医院会诊、也未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会诊确定的异常病例/事件;
(5)与食品不相关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

三、监测对象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重点监测对象为年龄?14周岁的婴幼儿和儿童、年龄
/异常
1
成员:
职责:1、协调监测工作
2、负责院内会诊
3、组织医生培训
4、全面落实方案
5、后勤安全保障
办公室设在公共卫生科
分管院长:
成员:
职责:负责搜集和汇总报告卡及日常工作。

2、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专家小组
组长:
成员:
职责:负责院内专家会诊;各临床科室主任并且提供相应的诊疗记录、纸质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及患者的病历复印件(含全部实验室和辅

/
2.
诊,
分管院长应组织食源性疾病监测专家小组尽快进行院内专家会诊,并且在会诊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向山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

3.医院在会诊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各临床科室主任向公共卫生科提交以下资料并及时上报至山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纸质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
(2)患者的病历复印件(含全部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果)。

4.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当山亭区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需要进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时,我院应当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病例相关信息的调查,各临床科室主任并且提供相应的诊疗记录。

某区人民医院
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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