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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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书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书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书一、合同双方甲方:(卖方名称)乙方:(买方名称)二、合同背景甲方是一家经营(商品/服务)的企业,拥有相关的所有权。

乙方希望购买甲方的商品/服务,并达成本合同。

三、合同条款1. 商品/服务描述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以下商品/提供以下服务:(详细描述商品/服务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2. 交付时间和方式甲方将在合同签订后的(具体时间)内,将商品交付给乙方。

交付方式为(快递/自提/其他)。

3. 价格和支付方式乙方同意以(货币单位)支付以下金额给甲方:(具体金额)支付方式为(现金/银行转账/其他)。

4. 所有权保留甲方在收到全部支付金额之前,保留所售商品的所有权。

乙方在支付全部金额后,方可取得商品的所有权。

5. 商品状况和保修甲方保证所售商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并提供(具体保修期限)的保修服务。

乙方在收到商品后,应立即检查商品的完好性和质量,并在(具体时间)内提出任何质量问题。

6. 违约责任6.1 甲方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商品或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金额或要求甲方承担其他合理的违约责任。

6.2 乙方违约责任: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全部金额,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要求乙方承担其他合理的违约责任。

7. 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至双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8. 合同生效和终止8.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时间)。

8.2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后,若双方无异议,可协商续签或解除合同。

四、其他约定事项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3. 本合同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双方应予以保密。

4.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需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买卖合同

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买卖合同

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买卖合同协议编号:签订日期:__________甲方(卖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向乙方出售货物,并为确保分期支付款项的安全,双方经平等协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订立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货物信息1.1 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数量:____1.3 单价:人民币____元/件1.4 总价:人民币____元整(¥____)二、付款方式2.1 付款方式:分期支付2.2 首付款:人民币____元整(¥____),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支付。

2.3 余款:乙方应在货物交付后____个月内分____次支付完毕。

三、所有权保留3.1 甲方保留货物的所有权,直至乙方付清全部款项。

3.2 乙方在付清全部款项前不得将货物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4.1 甲方负责提供符合约定的货物,并确保货物质量。

4.2 乙方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并妥善保管货物。

五、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2 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为:____。

六、争议解决6.1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合同生效与其他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备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合同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定制。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法律规定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法律规定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法律规定
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你是否也对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法律规定有疑问呢?针对这个问题,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参考,帮助到有需要的⼈,下⾯就和⼩编⼀起来看看吧!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法律规定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的范围。

所有权保留条款,分为简单保留条款和扩张保留条款2种。

前者表现为,在买受⼈完全偿付价⾦之前,所有权不发⽣转移;后者表现为,如果买受⼈在完全偿付价⾦前已将货物在⽣产过程中消费掉,或已将其转卖,则出卖⼈就其货物制造的最终产品或转卖货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权,买受⼈只是作为出卖⼈的受托⼈对最终产品或转卖收益进⾏占有。

第⼆,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是卖⽅单⽅的选择权。

理论上都认为所有权保留是卖⽅的选择权,但是在现实中也出现过买⽅利⽤这个条款的纠纷。

第三,明确约定⾏使保留的所有权后的事宜。

因为关于货物所有权保留的约定仅设置了⼀个物权,实际并不影响双⽅合同的履⾏。

所以在卖⽅依约取回货物后,并不当然意味着合同的解除,所以对于合同履⾏与否的事宜还要具体约定。

如果卖⽅认为要回货物就可以,那不妨约定“卖⽅依据本条款要回货物后,本合同解除。

买⽅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如果卖⽅更倾向于履⾏合同,那就可以约定“卖⽅依据本条款要回货物后持续占有,直⾄买⽅付讫货款时转移占有,买⽅仍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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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

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

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历史进入了市场经济繁荣时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极大地促进的交易的活跃,经济的繁荣,人们在经济交往中讲求诚信,社会提倡诚信。

然而,诚信的背后是风险,信用经济的本质特征在于交易双方的利益实现存在着时间差。

这就意味着后实现利益的一方承载着一定的交易风险。

作为信用供与方式之一的分期付款买卖,就是在买受人尚未支付全部价款的情况下,出卖人已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了买受人。

由于出卖人须在商品出卖后的一定时期内才能收回全部价款,所以必须承担买受人因经济状况恶化(如破产)等原因而不能履行或者不愿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风险。

因此,为了有效避免或者防止这类风险的发生,出卖人常常选择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

所有权保留制度以物权的效力来担保债权的风险,在实践中确实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但该项制度属于非典型性担保方式之一,在我国目前立法现状尚不完善,立法机关在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过程中,因考虑到中国目前的信用欠缺,所有权保留制度在实际操作上尚有一定难度,故暂不对它作出规定,而留给学说继续研究,让司法裁判去建立调整规范。

从而形成法解释学上所称的明知漏洞。

本文以法律实务的角度,就起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设立所有权保留条款需注意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一些拙见,仅供同行交流和实践操作借鉴之用。

一、所有权保留的概念及与其他传统担保制度之比较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尤其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件(通常是指价款的一部或全部清偿)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

担保方式有数种,哪一种最适合分期付款买卖呢?笔者认为是所有权保留制度。

这一结论并不意味着民法上的传统担保制度与分期付款买卖的结合断不可能。

因为从理论上讲,传统担保制度都可保障出卖人的价金债权之实现。

在实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也可以根据对买受人信用风险的把握,选择单独适用所有权保留或者除设立所有权保留之外再选择保证担保或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以增加责任人或责任财产来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

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

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

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1. 背景在现代商业交易中,买卖合同是非常普遍的交易方式。

其中,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一种双方达成的协议,买方在一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部或部分购买款项。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催生,许多买卖合同的形式也不断完善和改良。

所有权保留条款(Retention of Title Clause)指的是,买方在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同时,卖方保留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直到买方支付全部或部分购买款项。

该条款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比较常见。

2. 条款内容所有权保留条款主要包含以下内容:2.1 卖方的所有权卖方在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后,仍然保留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

买方在支付全部或部分购买款项之前,只能使用商品或服务,但不能出售、抵押或转让。

2.2 购买款项的支付方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购买款项的支付方式分为分期支付和一次性支付。

无论是分期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买方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部或部分购买款项。

2.3 未支付购买款项的风险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支付全部或部分购买款项,卖方有权追回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并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2.4 已支付购买款项的权益保障如果买方已支付了全部或部分购买款项,但无法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该条款规定了买方的权益保障,买方有权要求退款或者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3. 条款的作用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1 保障卖方的权益通过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设置,卖方在买方未支付全部或部分购买款项时,有权收回商品或服务。

因此,该条款有效地保障了卖方的权益,避免了卖方因买方未支付货款而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

3.2 规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交易方式所有权保留条款规定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交易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进行。

3.3 防止经济损失的风险所有权保留条款可以防止因买方未支付全部或部分购买款项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卖方可以防止无法收回商品或服务的风险,而买方也可以保证买到合法的商品或服务,避免了虚假交易和经济损失。

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签订: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乙方愿意购买甲方所出售的动产,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动产的描述1.1 动产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动产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1.3 动产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4 动产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5 总价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所有权保留2.1 在乙方未完全支付动产总价款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之前,动产的所有权保留在甲方。

2.2 乙方在支付完毕动产的全部价款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后,动产的所有权即转移给乙方。

第三条付款方式3.1 乙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动产总价款:- 首付款:乙方应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支付总价款的_______%作为首付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

- 分期付款:乙方应于每月___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__元,分_______期完成支付。

分期付款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效力分析

分期付款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效力分析

分期付款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效力分析作者:何婷婷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01期摘要:在我国的商业实践中,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化、观念的解放,分期付款买卖已在一些消费领域出现,今后将会有更多的商家和消费者采用分期付款的买卖方式。

分期付款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效力有对买受人的效力也有对出卖人的效力。

文章从各方面对于分期付款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效力进行分析,并且例举案例辅助说明,希望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分期付款;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效力引言分期付款买卖作为一种商品促销手段,是现代工商业发展的产物,它对于调和消费者的实际购买力和购买欲之间的矛盾,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促进市场繁荣具有显著的功效,是信用经济的主要表现形态之一,在发达国家已十分流行。

合同效力的概念往往在两个层面上使用,既可指法律对已成立的合同的评价,也可指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上的影响。

1分期付款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制1.1合同的书面形式及其法定内容为促使交易双方在缔约时郑重行事,以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合同应规定为书面形式。

书面记载事项应包括标的物的时价、分期付款出售总价、付款期数和每期支付的金额、付款时间与方式等,对此做法定要求的目的在于明确消费者的义务,使其能够充分了解交易的条件与代价。

1.2保护消费者的合同解除权冷却期制度是基于消费者信用交易的特殊性而决定的,尤其是在房屋买卖中加以运用。

我国在分期付款买卖立法中也应规定在购买高价值耐用品时,消费者有权在一定的冷静思考期后,提出解除合同。

事实上这不仅是对消费者的保护,同时也有利于降低银行和销售者无法讨回债款的风险。

考虑到销售商的利益可能会因冷却期制度而受损害,对消费者行使该项权利应加上必要的限制,如卖主已经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服务,则消费者不得再以行使冷却期权利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1.3法院管辖问题从国外的判例来看,大多是以合同约定卖主的本店、支店或其营业所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对于买主为被告的分期付款销售纠纷中,完全依卖主的指定法院为管辖法院,未免对买主不利。

保留车辆所有权买卖合同1(1)

保留车辆所有权买卖合同1(1)

保留车辆所有权买卖合同1(1)保留车辆所有权买卖合同甲方:乙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就保留汽车所有权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条款,双方共同信守:第一条:保留车辆所有权内容1、汽车基本情况乙方所购汽车厂牌型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车辆号:2、车价及分期付款方式,见合同附件。

3、保留所有权的具体内容:甲方在保留所有权期间,乙方享有该车占有权、所有权、收益权,但行驶证上车主为甲方。

在保留所有权期限到期后,车籍过户到乙方,过户费由乙方承担,过户后乙方享有该车完全所有权(即拥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权)。

①保留所有权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共个月。

②保留所有权期间甲方为乙方代交该车税款、保险费等及政府部门要求缴纳的费用,乙方向甲方支付代办、代缴费用。

③保留所有权期间乙方实际占有,使用该车并获得受益且独立承担该车营运费用及风险,甲方不使用,管理该车,也不从该车经营中获得利益。

④乙方利用该车营运时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任何经营活动,即使冒用甲方名义签订合同也不构成表见代理,该合同对甲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⑤保留所有权期间该车由乙方使用,乙方必须聘用合格驾驶人员,该驾驶员与甲方无劳动关系,不是甲方工作人员。

第二条安全及事故(含交通事故)1、保留所有权期间该车为乙方使用、管理、受益、乙方及乙方聘用驾驶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及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充分注意交通安全,加强交通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该车安全运行。

依照最高群众法院划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即不能安排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该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依照最高群众法院划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售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别人订立货物运输条约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别人财产损失的,出售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2、该车若发生安全事故(包括交通事故),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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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历史进入了市场经济繁荣时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极大地促进的交易的活跃,经济的繁荣,人们在经济交往中讲求诚信,社会提倡诚信。

然而,诚信的背后是风险,信用经济的本质特征在于交易双方的利益实现存在着时间差。

这就意味着后实现利益的一方承载着一定的交易风险。

作为信用供与方式之一的分期付款买卖,就是在买受人尚未支付全部价款的情况下,出卖人已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了买受人。

由于出卖人须在商品出卖后的一定时期内才能收回全部价款,所以必须承担买受人因经济状况恶化(如破产)等原因而不能履行或者不愿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风险。

因此,为了有效避免或者防止这类风险的发生,出卖人常常选择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

所有权保留制度以物权的效力来担保债权的风险,在实践中确实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但该项制度属于非典型性担保方式之一,在我国目前立法现状尚不完善,立法机关在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过程中,因考虑到中国目前的信用欠缺,所有权保留制度在实际操作上尚有一定难度,故暂不对它作出规定,而留给学说继续研究,让司法裁判去建立调整规范。

从而形成法解释学上所称的明知漏洞。

本文以法律实务的角度,就起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设立所有权保留条款需注意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一些拙见,仅供同行交流和实践操作借鉴之用。

一、所有权保留的概念及与其他传统担保制度之比较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尤其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件(通常是指价款的一部或全部清偿)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

担保方式有数种,哪一种最适合分期付款买卖呢?笔者认为是所有权保留制度。

这一结论并不意味着民法上的传统担保制度与分期付款买卖的结合断不可能。

因为从理论上讲,传统担保制度都可保障出卖人的价金债权之实现。

在实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也可以根据对买受人信用风险的把握,选择单独适用所有权保留或者除设立所有权保留之外再选择保证担保或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以增加责任人或责任财产来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

但就几种制度相比较而言,所有权保留制度的优势是很明显的。

具体些说,就保证制度而言,保证人不易寻觅,即使有人愿意提供保证,也多系有偿,徒增交易费用,而且保证制度难以摆脱无法确定责任财产的阴影。

质权制度的运用,出卖人难脱保管质物之累,且在交易外的标的物上设定负担,势必影响物尽其用;而在权利质押中,比如在股权质押中,由于股市的多变和质权的相对稳定的矛盾,往往又以给出质人带来利益上的损失为代价。

抵押制度虽已在制度设计上对效益有所偏爱,但一方面抵押权设定手续较为麻烦,另一方面,抵押权实行手续相当烦琐,效率不高,又不切实际。

所有权保留制度则既不必求于人,也不必求诸他物,设定和实行也不烦琐,方便而快捷,且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债的担保,出卖人以所有人身份而受保护,法律地位至为牢固可靠,还可使买受人自觉使用他人之物,以加强买受人对价金债务的意识,敦促其履行剩余债务。

即使在买受人破产的情况下,设立所有权保留的财产也不计入破产财产,出卖人可以直接行使取回权已清偿其所欠债务。

因此,所有权保留制度兼顾了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性,使其在分期付款买卖交易中得以广泛地运用,二者如影随形。

而所有权保留制度发展的动因,也主要是分期付款买卖的广泛利用。

●二、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立法现状所有权保留制度源远流长,可以追溯至古罗马。

《十二表法》第六表第8条规定:“出卖的物品纵经交付,非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出卖人的要求后,其所有权并不转移。

”内容与现代所有权保留极为相似。

就我国现行立法而言,可以追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2条。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4条则可以认为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雏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134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其中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134条的规定为指导性条款,而非强制性条款。

因此,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该条款和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条件。

但从该法条表述来看,对所有权保留约定所附的条件也有一定的限制,即应当以买受人违约为前提。

但总的来说,我国目前的立法只是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基础性依据,是引子,尚不足以构成整个所有权保留制度。

●三、所有权保留的设立和表述我国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立法是不完善的,尚在实践探索中,但所有权保留对分期付款买卖交易出卖方权益的保护又显得如此的重要。

故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如何设立所有权保留条款,以及针对不同的标的物分期付款买卖,如何正确、合理的表述就变得极为重要。

许多实际案例已表明,正因为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约定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导致诉讼失利,给出卖人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当然,所有权保留的表述并没有固定的格式。

笔者也只是经过实践中摸索和思考后,提出一些指导性的意见,仅供参考之用。

笔者认为:●第一、设立时应考虑标的物的性质,根据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用途选择适用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或者扩张的所有权保留。

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卖方保留的所有权仅及于标的物本身。

扩张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卖方保留的所有权除及于标的物本身以外,还及于买方因处分该标的物如将货物出售或将标的物制成的产品销售而取得的收益。

标的物的用途不同,所有权保留的约定也应有所区别。

以工程车辆分期付款买卖为例,由于买受人取得工程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使用工程车或者出租工程车来获得收益。

因此,在买卖合同中可以选择适用简单的所有权保留,甚至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再行转让、变卖或赠与。

而在普通商品的批发买卖分期付款交易中,买受人购买商品的目的往往是将取得的商品再转让或再生产来挣取中间利润,对于这种分期付款买卖,出卖人限制其转让或物权流动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符合订立合同目的的,是故,对这种买卖,出卖人则选择扩张的所有权保留为宜。

●第二、在文字表述上应尽量与法条的表述相一致。

尽量选择用“未履行”、“不支付”、“未及时支付”等否定词语,尽量避免用肯定的语言表述,如“支付完全部价款后”之类的表述,因为,如前所述,所有权保留的约定条件也有一定的限制,为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正当的期待权,防止出卖人滥用所有权保留条款,法律要求该约定必须以买受人违约为前提,不以违约为前提的所有权保留约定应视无效约定。

●第三、文字表述要尽量使用法言法语,语意明确,不含糊,前后之间不矛盾。

当事人一旦行使所有权保留之权利,往往会诉诸法院,如果该表述语意不清,如将“所有权”表述成“法定处理权”,就会发生歧义,从而成为争议焦点,而给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因此,建议应尽量使用内涵及外延明确的法言法语。

而且,在同一表述中,不要出现前后相矛盾的情况,如前句讲“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而后一句讲“买受人未支付全部价款的,标的物仍属于出卖人所有”。

因为设立所有权保留就是为了有效的排除“所有权自交付之时转移”的一般法律规定。

当然这里也存在一个理论问题,即法律为防止出卖人滥用所有权保留权力,非明示的要求该约定应以买受人违约为前提,也即“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但问题是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是分期进行的,之前依约履行义务并不意味着之后不违约,那么,在尚未出现违约的情况下,标的物应归谁所有呢?既然不是出卖人所有,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那就是买受人所有了,而这又与所有权保留有效排除“所有权自交付之时转移”相矛盾。

在实务中,为有效排除该理论缺陷,在设立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表述中,应以买受人“未及时支付全部货款”之类表述为宜。

●四、取回权的设立和行使笔者认为,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的同时,应约定出卖人享有取回权。

所有权保留约定与取回权的设立是相互相成的,都是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重要内容。

取回权是出卖人行使所有权保留之权利的内在要求。

取回权是一种自力救济权,可以不经过司法程序而自行完成。

就取回权的行使对合同的效力的影响问题,我国立法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各国立法也此也有不同的立场。

其中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第五条规定,出卖人基于保留所有权取回标的物时,得为解除契约。

即认为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后必须解除合同。

而美国《统一商法典》在这个问题上则认为,取回权行使前提是债务人履行迟延,但并未赋予担保人(出卖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取回制度的意旨在实现合同,而非解除合同,故学者称之为“实现合同的简单救济法。

” 笔者认为,我国未来立法应以承认取回权行使的独立存在价值,否认其与合同解除之间的必然联系为宜。

即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卖合同仍然存在,价金请求权若尚未超过时效的,出卖人仍可请求,并在买受人给付价金时,返还标的物。

这样处理,有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最大限度的促成交易,避免当事人交易意图轻易受挫。

而“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目的即在于保障价金债权,故出卖人基于保留之所有权,取回标的物者,其目的亦在满足未偿之价金债权。

” 出卖人将标的物取回后,可以将该标的物依法拍卖,所得价金,应先抵充费用,次充利息,再充原本,如有剩余应返还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有权继续追偿。

鉴于我国目前立法现状,笔者建议:合同当事人在设立所有权保留时,应对上述问题加以明确的约定,以防止诉讼争议的出现。

五、解除权的设立和行使当事人可以约定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有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选择行使或不行使。

如上所述,笔者认为,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依约行使取回权并不以解除合同为代价,出卖人可以自由选择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买受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但解除权的行使则应该以书面形式作出,自送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

当然,解除权的行使应当及时,被解除一方享有催告权。

而就合同解除的效力问题,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

一般认为应当恢复原状,回到合同订立时的状态,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其所受领之价款应返还买受人;买受人对使用标的物之代价及所致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但由于出卖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往往难以估算,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或者估算的费用成本比较高,给实际诉讼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为避免该麻烦的发生,建议在订立合同时事前约定解除合同后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同时约定该条款不受合同解除之影响。

六、所有权保留相关问题研究(一) 所有权保留的对内对外效力所有权保留情况下,出卖人继续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则享有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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