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婚姻法发展看中国女性地位变化
中国女性地位变迁的历史考察

中国女性地位变迁的历史考察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经济、文化的发展,中国女性的地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这个变化历经了数千年的漫长过程,经历了封建社会、近代、现代等多个历史阶段,其中有荣辱、有苦痛、有坎坷,也有喜悦、有胜利。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中国女性地位变迁的历史考察。
一、封建时期的女性地位在封建时期,男尊女卑的观念占据主导地位,女性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和压迫。
首先,女性出身决定了她们的地位。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人们将“嫁妆”视为重要的礼仪,这意味着女性的嫁妆越多,家庭地位地位就越高。
其次,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也很低下。
女性必须遵从男性的命令,尤其是在婚姻生活中,女性得遵守家庭的规矩,服从丈夫的安排,没有个人自由。
此外,女性在经济和教育上也受到了限制。
女性无法拥有财产,甚至无法独立从事职业或获得教育。
二、民主革命时期的女性地位随着民主革命的兴起,女性地位有了比较大的改善。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普查数据显示,女性的读写能力和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
此外,民主革命时期也涌现出一些杰出的女性人物,她们是中国女性地位变迁的重要推动者。
比如,宋庆龄、秦淮兰等人在教育和社会事业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在当时的社会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此外,中国的女性问题也吸引了国内外许多社会学家和妇女组织的关注,如1915年在上海成立的中国革命妇女联合会和1924年成立的中国妇女产业联合会,她们积极探索妇女解放之路,推进女性地位的改善。
三、新中国时期的女性地位在新中国建立之后,女性地位有了比较大的改变。
1949年,毛泽东在《中国妇女解放论》中提出: “妇女解放是社会主义的必然结果”,并进一步引导全国妇女“丢掉长长的尾巴,挺起高高的头,站起来”。
此后,新中国政府积极推动妇女解放运动,颁布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
此外,新中国对女性教育和就业的帮助也有力地推动女性地位的改善。
中国妇女地位的变化历程

中国妇女地位的变化历程我讲的是论法的精神第七章,第七章主要讲了三个问题:奢侈、妇女的贞洁和妇女的地位问题。
我主要谈的是妇女地位部分。
在讲之前,我有一个笑话和一则帖子跟大家分享。
这则笑话题为《女性地位》:在波斯湾战争前,一位女性解放者在科威特,她发现科威特的女性习惯性的走在男伴的后面五公尺。
她发表文章攻击科特的大男人主义。
最近她回到科威特,发现现在是男人走在女人的后面五公尺。
她非常兴奋地问一位女士:“真了不起,你们女性是怎样争取到你们的地位的?”这位科威特女士说:“地雷”。
一个帖子说的内容是:一个女生和她的男朋友一起旅行,她旅途中发现男友的腰包里有两张女孩子的大头贴,当即追问并发生了争吵,可是男友始终解释不清。
最后,男友终于大吼:“你烦死了!跪下认错!”那女生腿一软,就真的跪下了。
男友又说:“磕头认错!”她就又把头磕在他的膝盖上,小声说:“我错了……”磕头认错后,二人和好如初。
虽然这只是一个笑话和一则帖子,但是表现出女人就是男人的附属品或者是工具这一结论。
古今中外,妇女地位都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早在文艺复兴时期,甚至更早各政体下妇女的命运是截然不同的,从论法的精神可以知道,孟德斯鸠提出妇女的地位与政体是相关的,从共和到专制,妇女的地位越来越低,受限制程度越来越高。
最后,孟德斯鸠简单地论述,无论在何种政体之下,妇女执政都取得了成功,因为她们仁厚宽和,会行善政,所以孟德斯鸠支持妇女执政。
在各政体中法律对妇女行为的限制是不同的在君主国中,妇女极少受到约束,她们可以在宫廷中采取无拘无束的自由之风,因为个朝臣需要利用他们的美貌和感情来增加自己的财富。
在专制国中他们应该绝对做奴隶,不仅如此,这些国家的君主还玩弄女性,因此他们拥有许多妻子,处于各方面的考虑,君主们将女性幽禁起来。
在共和国中,妇女在法律上是自由的,但受到习俗的奴役,在那些国家里,宗教不认为男人之间的纯正也是美德的一部分,爱情以一种不敢宣之于口的方式表达出来,而婚姻只是单纯的友谊罢了。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演变及其社会影响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演变及其社会影响在中国古代,婚姻被视为人生大事,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因此,婚姻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演变过程。
从周朝时期开始,婚姻制度逐渐形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规律,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婚姻制度也随之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和调整。
先秦时期的婚姻制度在先秦时期,中国的婚姻制度主要是父母之间的商议和定亲。
父母之间相互介绍儿女,然后通过赠送礼物等方式确定双方的婚姻关系。
其间形成的婚姻约束除了父母之间的约束以外,没有其他的法律规定。
妻子从婚后之日起,其地位几乎完全依赖于丈夫。
这也导致了男女不平等,女性缺少独立地位的问题。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个时期,中国古代婚姻中女方所占的权利逐渐增加。
比如,婚姻交换中女方也会获得相应的财物,这为女方赢得一定的权利和地位,为后来的女性嫁妆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汉朝时期的婚姻制度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汉朝时期的婚姻制度有了一些大的改变。
这时期出现了三娶制度。
也就是说,如果丈夫死去,妻子可以嫁给丈夫的兄弟或者亲戚。
这个制度虽然在当时得到了广泛地认可和实施,但是也引起了不少问题和争议。
随着封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婚姻制度逐渐走向了家族和宗法制度。
在这个时期,宗法制度开始影响婚姻制度。
血缘关系的重要性越来越大,至此,婚姻制度也由家族控制转向了由宗法规定的婚配制度,女性的人身和经济地位明显下降,婚姻自由度不断减弱。
唐朝时期的婚姻制度唐朝时期,中国的婚姻制度发生了进一步的变化。
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逐渐得到了提高,特别是在贵族阶层中,女性婚前教育越来越重视,并且普及率也逐渐增高。
唐朝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婚礼形式——红色婚礼。
这个婚礼形式也新颖、喜庆,符合当时的时尚和潮流。
此时期的妇女地位虽然有所提高,但是多数仍然是受到严重限制或者降低到了下层,仅限开明家庭中的女性在家中被授权进行一些家务管理,或当商店的给付,提升了妇女的魅力与美貌,但人权方面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权利得不到公认。
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变化及原因分析

三 女性婚姻家庭地位变化的原因分析
封 建时 代的 中国妇女 受男女 授受 不亲 观念 的束缚 , 被剥 夺了社 交 的权 利 , 生“ 在 家从 父母 , 既 嫁从夫 , 夫 没从 子” , 直到l 9 世纪 中期 , 女 性才 开始 追求在
家庭和社 会 中应有 的权 利和 地位【 2 ] 。 受 资产阶 级思想 的影 响 , 女教 育家 、 女宣 传 家们更是 相继走 出家庭 , 积极投 身于 社会 工作 , 使女 性在社 会 中的作 用得 到了 发挥 。 在近 5 O 年, 女 性在政 治 、 经济 及受 教育程 度等方 面 有 明显 的改 变 , 充分 发 挥 了半 边天 的作 用 , 这 也是女 性在 婚姻 家庭 地位 变化 的重 要原 因『 3 ] 。 ( 一) 、 女 性 在 政 治 上 的相 对 独 立
( 一> 婚 姻 自 由 已成 为 主流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对女性权益的保障, 实行男女平等的基本政策 ,பைடு நூலகம்先后颁
布了一系 列政策法 规 , 形成 了以《 宪法* 为基础 , 以《 妇女权 益保 障法》 为主体 , 包 括《 刑 法》 、 《 婚姻法 、 《 继承 法 、 ( 铹 动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女婴保 健法 和《 女 职工劳 动保 护规定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人 口与 计划生 育法 》 在 内的 比较完 善 的 保护女性 权益和促 进男女 平等 的政策法 规体系 。 娥j 女 权益保 障法 》 明确 规定 了 国家保 障妇 女享有 与男 子平 等的政 治权 利、 文化教 育权 利、 劳 动与 社会 保障权 利、 财 产权利 、 人身 权利 和婚 姻家 庭权 利 。
原因 一直是各界学者研究的热点问 题, 研究近5 o 年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变化及原因对关注女性及促进婚姻稳定与社会和谐有着积极的意义。
分析中国女性地位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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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历朝历代,我们发现中国古代妇女地位的变化开展
过程,妇女的一生是何其悲哀。从母系社会中崇高的地
位到周朝后在儒教和父系社会的逐渐强大的根底上,逐
渐丧失了原由的地位。在秦朝商鞅变法时期,因为法家
思想主流影响,妇女的地位有所抬头。在汉朝儒家思想
的控制下,妇女服从于三纲五常的社会道德,渐渐的成
为男权社会的装饰物。魏晋风潮之后,封建王朝的鼎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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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时期
这一时期,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 题显得非常宽容。具有北方民族血统的唐代皇室, 自身对妇女的再婚曾经毫不在意。男子不以娶再 婚妇女为耻。众所周知武那么天原为太宗才人, 是正式的嫔妃,结果被高宗立为皇后;杨贵妃本 是唐玄宗子寿王妃,却改嫁玄宗。这些在后人看 来属于乱伦的行为,却在唐代皇室中公开地存在。 至于朝廷大员、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妇更是司空 见惯。
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官方的正 统思想和社会主流的道德和行为标准。两汉时的 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三纲五常思想的 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认 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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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时期,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为了生息 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求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 松规定。而玄学兴起,儒学处在相对低潮的开展 阶段:在家庭法领域,妇女的地位略有提高,东 晋时甚至出现了以女休夫的情形。妇女再婚,也 较为普遍,刘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驸马不和,纷纷 被皇帝准许离婚再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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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女性地位
经济方面:女性就业层次提高,职业结构趋于合理,就 业自主性增强
政治和社会参与方面:妇女对公共事务的关切度提高, 政治参与程度提高,社会对妇女参与高层决策的期望值 较高
中国古代的女性地位演变

中国古代的女性地位演变中国古代的女性地位一直受到社会、家庭以及道德观念的束缚。
自古以来,女性一直处于从属和被压迫的地位,然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女性地位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
本文将探讨中国古代女性地位的演变,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转变,再到近现代的革命与解放。
一、奴隶社会时期在中国古代的奴隶社会,女性地位处于极度边缘化的状态。
她们被视为男性的财产,仅起到生育后代和维持家务的作用。
妇女在这个时期没有教育的机会,不能接触文化和知识,也不具备独立的社会地位。
二、封建社会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形成,女性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
封建社会中,女性的地位受到严格的约束,男尊女卑的观念始终存在。
女性被赋予了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如侍奉丈夫和家庭,承担生育和照顾子女的责任。
然而,仍然存在严格的家族制度和父权制度,女性依然受到男性的监管和控制。
尽管如此,一些杰出的女性在这个时期崭露头角,为中国古代女性地位的提升铺平了道路。
如西施、王昭君等美女通过自己的才华和美貌,在男性主导的社会中赢得了一定的地位和尊重。
另外,在诗歌和文学方面,有一些女性作家如李清照和蔡文姬等,通过自己的才华和作品,为女性争取了一定的尊重和声誉。
三、近现代的革命与解放进入近现代,中国社会经历了一场彻底的变革。
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的兴起,为女性地位的提升打开了新的大门。
女性开始追求平等和独立,在政治、教育和就业等领域积极参与。
在新中国的成立后,女性地位得到了法律的保障和政策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取消了封建社会的婚姻习俗和不平等待遇,赋予了女性更多的权力和地位。
此外,女性在教育、职业和政治方面的地位也得到明显改善。
中国有越来越多的女性成为了政府官员、企业家、科学家和教育家,她们的地位在社会中得到广泛认可。
然而,尽管女性在各个领域取得了可观的进展,但女性仍然面临许多挑战和不平等待遇。
社会舆论、职场歧视和家庭角色等问题,仍然限制了女性发展的空间和机会。
中国的女性地位与权利的演变

中国的女性地位与权利的演变自古以来,中国的女性地位一直低于男性。
传统的儒家思想将女性视为“贤内助”,强调女性应该婚嫁生子、持家育子,认为女性是男人的附属品。
这种思想对于中国女性的地位和权利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使得女性长期处于弱势地位。
然而,随着社会的演进,中国女性的地位和权利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
一、新文化运动和女权主义的兴起20世纪初,新文化运动的兴起打破了传统文化的束缚,为中国女性争取平等的权益奠定了基础。
新文化运动的先驱们从思想上抨击了传统文化中极端反动和保守的女性观念,提出要通过改革教育、消除封建迷信等方式落实性别平等。
此外,女权主义的兴起也为女性权益斗争提供了理论支持。
女权主义强调,“男女平等”是社会进步和正义的基本方向。
女权运动团体开始在国内组织,共同呼吁女性要争取平等权利和社会地位,逐渐形成了有组织的女性结构。
二、新中国成立后女性地位的提高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
新中国的成立为中国的女性权益运动带来了新的机遇。
共产党领导下的新中国着手改变了传统社会中女性被压抑的现象。
新中国先后推出了女子解放,土地改革、婚姻法、劳动法等一系列政策,改善了女性的生活状况和社会地位。
女性有了更多的学习机会和就业机会、参政权利以及获得保护的法律。
女性也开始踏上了同男性一样的成长之路。
三、新的问题的出现不过,随着中国经济迅猛发展,社会变革不断,女性面临的问题也日益增多。
例如社会中性别歧视、就业难、家庭平权、领导地位等方面的问题还十分严重。
而从职业视角来看,这些问题表现得更为显著。
女性在就业领域只能占据一部分比重,而且更多是处于受歧视的边缘,甚至在同一职位上,女性的工资远不及男性。
因此,在21世纪,中国的女性要面对的任务是进一步推进性别平等和女性权益的发展,以及改良种种性别歧视致使的国家社会问题。
四、中国女性的未来未来的中国女性,作为中国福利制度持续发展的自我推动者,应该注重调整家庭和社会的身份、劳动权、教育逐渐平等的机会、不受侵害和恶劣环境的安全、社会文化的支持五个方面的。
中国女性角色地位的转换及意义

中国女性角色地位的转换及意义2009-11-17 23:20:56| 分类:默认分类阅读513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对女性的定位,总是在不断的变化中建构着、维系着。
透视中国的社会发展史,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女性角色在社会地位、权力方面,经历了曲折复杂的变化;我们也可以发现,女性角色转变中,也包含着诸多的辛酸和无奈。
审视这一过程,我们不想从中仅仅发掘出一些女性的血泪与屈辱;相反,而是从对这一曲折过程的回顾中,引发更多人们去关注历史,同时也关注女性,更重要的是关注今天。
一、中国女性角色地位转变的表现数千年来,中国女性尝尽辛酸、受尽压迫,背负着封建道德的枷锁。
直至新中国成立,中国女性得到了彻底解放,成为与男性一样,平等地获得权利,对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力量。
中国女性在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中角色地位的转变,对社会文明和进步起了重要作用。
(一)中国女性经济地位的提高在人类历史发展演变的历程中,中国女性曾长期处于受压迫、被奴役的地位,在经济上不独立。
1949年以后,女性才真正大规模地走出家庭,参加社会劳动,获得社会广泛认可。
经过无数次的抗争,中国女性经济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提高。
1.女性是父权社会的经济附庸在父权社会中,女性丧失了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只能依附于男子,“男主外,女主内”,“男治国,女持家”的角色定位,沿袭数千年,在中国社会中形成了极为顽固的社会观念,死死地束缚着一代又一代的妇女,性别角色差异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是根深蒂固的。
“在经过几千年的变迁形成的观念中,男性与女性不仅是生理上的差异,更是心理上,社会上和政治上的不同” [1]操持家务,为家庭需要而进行生产劳动,似乎女性的美德与个人价值仅存在于家庭事务之中,女性以夫唱妇随,相夫教子主持家务作为自己与身俱来的天职。
她们承担了繁重的家务劳动,但是并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
男人是家庭经济的提供者,拥有决定权和支配权,而女人则因经济上不能独立而丧失了独立人格,成为男性的附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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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故易常,桂馥兰馨——从婚姻法发展看中国女性地位的变化目录绪论 (1)一、婚姻法的发展历程 (1)(一)民国立法婚姻中的变革 (1)(二)现代婚姻法中的创新与突破 (3)二、女性地位变化在婚姻法中的体现 (6)参考文献 (9)婚嫁,男人为女人而婚,女人为自己而嫁。
因其是生育后代的前提,是男女结好的表现,婚姻几乎成了和幸福一样永恒的话题。
随着光棍节的到来,剩男的问题再次被提起,由于现今社会性别比例严重失衡,我国男女比例达到117:100,使得男方处于选择中的被动方,女性地位相比以往大大提升。
而在近代中国,女性在婚姻中地位很低。
作者试图从婚姻法的发展,对民国时期和现代中国女性的地位变化,主要通过文献研究法进行分析,关注现象背后的思考和启示。
一、婚姻法的发展历程(一)民国婚姻立法中的变革随着传统社会的稳步发展,较为固定的婚嫁习俗逐步形成,并一直沿袭到近代。
近代婚姻仿古制,结婚是一种家族行为,要遵循“父母之命”,体现家长的意愿,婚姻的主要目的是“上以嗣宗庙,下以继后世”,为家族传宗接代。
①传统社会的婚嫁习俗具有极大的剥削性和强制性,女性在婚姻中的被动状态,较低的社会地位也使其保受压迫。
晚清时期,由掌握新知识的新式学生首先发起了婚嫁习俗的改革尝试。
随后在辛亥革命对封建包办婚姻的有利冲击下,妇女的婚姻观念和婚姻状态也随之起了变化,“男女权利均等”、“实行一夫一妻制度”、“禁止无故离婚”等规定逐步被提出、确立。
民国时期人们①杨剑利著:《女性与近代中国社会》[M],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年版。
的婚恋习俗和模式处于新旧交替、逐渐变革的状态中,这种状态在当时不同政权的立法上也有相应的体现。
1.在民国十九年婚姻法颁布以前,婚姻法草案五易其稿,就五部草案的具体法律制度而言,订婚制度从无到有;近亲不婚明确规定,仅就具体范围略有差异;结婚制度分有仪式婚和法律婚两种;夫妻身份制度规定存在差异,民19年草案规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以夫之住所为住所,子女从父姓,未成年者,以父之住所为住所;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以妻之住所为住所,子女从母姓,未成年者以母之住所为住所”;夫妻财产制度分有共同财产制和财产分别制,虽立法技术尚欠完善,但仍有很大进步。
2.在草案交付审议之后,经过修改,于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公布至二十年五月五日始施行,此便是南京国民政府之婚姻法。
作为中国近现代史上第一部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其在中国近现代婚姻家庭法制史乃至近现代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是不可忽视的。
在立法原则上,南京国民政府婚姻立法都不同程度的体现了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等反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原则。
例如:关于离婚条件,根据《中华民国民法》第10449和1052条的规定,已经从根本上打破传统法律及历次民律草案宽于男而严于女之陋习。
又如在“婚姻效力”一节,增设“夫妻财产制”,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合法地位和财产权益,对于财产的所有权具有了法律依据。
同中国传统的“夫妻一体主义”(实质是夫权主义)、“不得有私财”的婚姻家庭制度相比,具有一定进步意义。
②但在该法中,仍有些问题采用了折中的办法寻求过渡,如法定婚龄的规定中,由父母主婚的年龄期间越来越小,但从性质上看,依然是父母主婚为主。
又如婚姻法第 983 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表兄弟姊妹不受近亲不婚的限制,也反映了国民政府婚姻法对长久以来近亲结婚习惯的妥协。
同时,婚姻法中还保留部分旧习,包括出于对父权和夫权的维护保留下来的冠性义务和同居义务;婚姻法第 1123 条第三款规定“虽非亲属而已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同居一家者,为家属”为妾制预留合法空间。
3.中国共产党在民国中后期也积极颁布了婚姻法律,以维护妇女权益,推动其领导下的妇女解放。
1931年和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相继发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离婚自由、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等。
1944年的《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和1946年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也同样对自由离婚问题进行规定,充分体现了保障妇女切身利益的原则。
(二)现代婚姻法中的创新与突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婚姻法大致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1.第一个阶段是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贯彻婚姻法运动。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庄严地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②王新宇:《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
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
”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决定自同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行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是为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而采取的重大立法措施。
③1950年《婚姻法》具有长期的革命传统、强烈的反封建的本质和鲜明的中国特色。
该法第1条就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对于重婚、纳妾、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和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等予以明令禁止。
并且在该法颁行后,婚姻家庭问题上的反封建斗争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强烈反响。
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全国各地都成立了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成果予以巩固和发展。
2.第二个阶段是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当时婚姻家庭领域的新的情况和问题,1980年《婚姻法》制定并颁行了。
该法对我国婚姻立法的发展主要有如下体现:第一,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并且将计划生育列为原则之一,并增加了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规定。
第二,法定婚龄提高,禁婚亲的规定也改为了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③杨大文、龙翼飞、夏吟兰主编:《婚姻家庭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婚。
第三,扩大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将祖孙和兄弟姐妹也列入调整范围。
第四,对离婚条款进行增补,规定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并且考虑到我国妇女经济地位的变化,以及保护当事人的特别是妇女和子女权益的需要,在离婚后的子女、财产和生活问题上,1980年《婚姻法》对原来的规定也作了适当修改。
3.第三个阶段是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和立法前瞻。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文明进步逐渐成为了当代中国婚姻家庭生活的主流。
为弥补1980年《婚姻法》立法上的空白,修改某些滞后的规定,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修正后的《婚姻法》主要就以下方面进行了补充修改:第一,总则禁止性条款中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以及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的规定,集中体现了立法宗旨。
第二,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完善结婚制度。
第三,对于夫妻财产进行改进,列举了双方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种类和范围,规范了夫妻财产的约定。
第四,对离婚法定理由具体化,更加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防止轻率离婚。
第五,新增设了求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随着婚姻法的一次次修正,我国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行,婚姻家庭法制也必将更加完善。
二、女性地位变化在婚姻法中的体现女性地位的变化,也从侧面反映了时代的变化,社会的发展。
在封建社会,女性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毫无权利可言。
随着封建等级制度逐渐延伸到家庭内部,女人没有独立的地位,成为男人的附庸,传宗接代的工具。
这种状态持续千年之久,直到有一天,中国封闭的大门被迫打开,西方天赋人权、人格平等、自由民主等价值观念一拥而入,男尊女卑的格局开始发生变化。
最初打破旧体制的是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受到西方先进思想的熏染,《草案》中将“父母的主婚权”变成了“允诺权”,而且将女性当事人的意愿与男性的意愿放在同一平台上,同样获得了法律的尊重。
在婚姻关系中,也采取了夫妻别体主义,妇女地位有了一定的提高。
令人惋惜的是,《大清民律草案》还未公布实施清朝就灭亡了。
并且《草案》中关于女性法律地位提升的有关规定在性质上仅局限于“体制内”的变革,并不代表男女平等原则的完全确立,存在时代的局限性。
民国婚姻法草案作为男女平等的进一步推进,使得女性地位再次提升。
草案中规定婚约义务不能请求强制履行,女性不再是婚约义务中被动客体,对婚姻选择也具有了主动性。
规定了夫妻财产分别制,明确“妻于成婚时所有之财产及婚后所得之财产,为其特有财产”,确认女性在婚姻中对自己特有财产的所有权与合理处分权,使妻子享有了一定的独立经济基础,妻之于夫的独立人格开始被确立。
民国初期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仅对西方近代民法中的独立、平等、自由原则有了更进一步的认同,而且对社会变革中关于女性权利诉求的呼声也给予了一定程度的回应。
这种变化使立法层面的女性权利以及男女平等有了实质性进步。
④男女平等原则的正式确立是在1931年《民国民法典》中。
如果说《大清民律师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因为身份法中对传统的保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男女平等,那么《民国民法典》则真正完成了超越:将平等精神一体贯彻到财产法及身份法中,在各个制度上均建立了男女平等的制度。
⑤在立法原则上,《民国民法典》彻底纠正了“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规定,赋予了女性与男性同等的民事主体资格。
在离婚问题上也摒弃了之前草案中关于离婚条件宽于男而严于女的规定,在第10054条中一体平等地规定了男女对等的离婚权。
此外,历次草案均在一定制度内仍承认夫权,而《民国民法典》则无夫权之明文规定。
由此种种,《民国民法典》无愧为一个变革性的改变。
正如史尚宽先生对该法典的评价一样:“男女平等为民法所采用之原则,而于亲属、继承两编尤为显著。
在中国以往夫为妇纲,夫权与父权、家长权三者鼎力,故于夫妻殴伤、离婚等,俱见夫尊妇卑,历次民律草案均规定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离婚原因亦宽于夫而严于妇。
现行民法不复有此种差别。
他如亲权之行使、家长之担任、夫妻财产制之自由选择等,莫不承认男女平等之地位。
”女性地位得到了空前的重④徐静莉:《男女平等原则在近代中国民法中的确立——以女性法律地位的变迁为视角》[J],载《妇女研究论丛》2012年7月第4期。
⑤徐静莉:《男女平等原则在近代中国民法中的确立——以女性法律地位的变迁为视角》[J],载《妇女研究论丛》2012年7月第4期。
视和提高,已确立女性独立人格为核心的那女平等原则正式被确立为近代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