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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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之实现路径

扶持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之实现路径

2021年3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Mar.,2021 第34卷 第1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4 No.1【司法实务】收稿日期:2020-12-25作者简介:刘 超(1996-),男,安徽淮北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政府采购法制。

扶持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之实现路径刘 超(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摘 要〕 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以来久未得到具体落实,从法律实施的角度究其原因为政策制定主体具体职责实施不清晰、扶持对象标准缺位、缺乏政策基础规范。

明确政策制定的启动程序,建立少数民族地区企业及特色产业认定标准,完善政府采购政策规范体系和建立激励措施就成为了落实扶持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必然路径。

〔关键词〕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少数民族地区;扶持对象标准〔中图分类号〕DF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1)01-0105-04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是指法定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推行的促进社会公平和改善环境等所体现的社会公共利益目标的功能。

[1]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下称《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施行以来,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为实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文件,但只有部分政策功能得到较好的发挥,部分政策功能由于一些原因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早在2013年时任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就明确提出要“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2],然而这一要求并未有效实现。

近年来召开的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中,财政部相关领导仍指出要拓展政策功能目标和建立健全政策落实机制,这印证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

保护特殊人群法律规定(3篇)

保护特殊人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殊人群,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少数民族、归侨侨眷、失业人员、贫困人员等。

第三条保护特殊人群的法律规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保障特殊人群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2. 公正原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因特殊人群的身份而受到歧视。

3. 保障原则:为特殊人群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障,确保其基本生活权益。

4. 发展原则:促进特殊人群的全面发展,提高其生活质量。

第二章老年人保护第四条国家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保护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老年人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家庭赡养和扶养的权利;2. 享有社会保障和福利的权利;3. 参与社会活动和文化生活的权利;4. 享有医疗保健和康复服务的权利;5. 享有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权利。

第六条家庭成员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老年人福利制度,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和生活照料。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服务,发展老年人福利事业。

第三章未成年人保护第九条国家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未成年人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家庭教育和抚养的权利;2. 享有受教育权利;3. 享有身心健康发展的权利;4. 享有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5. 享有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权利。

第十一条家庭应当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教育制度,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网络,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保障未成年人受到公正审判。

第四章残疾人保护第十五条国家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保护制度,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残疾人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康复服务的权利;2. 享有教育权利;3. 享有就业权利;4. 享有文化生活权利;5. 享有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权利。

民族学与文化学:民族学(题库版)

民族学与文化学:民族学(题库版)

民族学与文化学:民族学(题库版)1、单选孔雀舞是我国苗族的民间传统舞蹈。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2、单选以下不属于建设文化强省的“八大工程”的是()。

A.核心价值引领工程B.宣传舆论导向工程C.文(江南博哥)化人才引进工程D.文化精品繁荣工程正确答案:C3、多选《福乐智慧》和《突厥语大词典》以及民间长诗《阿诗玛》、叙事诗《召树屯》、《望夫云》等,在各族人民中广为流传。

它们是以下()民族的智慧结晶。

A、白族B、彝族C、傣族D、维吾尔族E、满族正确答案:A, B, C, D4、填空题《孔雀舞》是我国()的民间舞蹈。

正确答案:傣族5、单选已改制的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国有股份收益主要用于().A.支付职工薪酬B.偿还贷款C.吸引人才D.扩大再生产正确答案:D6、判断题民族地区经济的繁荣需要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因此应大力发展民族地区乡镇企业。

正确答案:错7、名词解释成年礼正确答案:又叫“成丁礼”。

汉族和少数民族人生礼俗之一。

随着生理发育和智育成熟,男女青年到了规定的年龄,必须举行一定的仪式,有的还要强迫他们接受一系列痛苦和危险的考验,并接受神圣的神话和传统的系统教育,合格以后,即被成年社会接纳为正式成员,此后开始拥有成年人的一切权利。

成年仪礼在各民族中各不相同。

如汉族,女子要束发,男子要戴帽。

纳西族年满十三岁的女子要举行“穿裙子”之仪式,男子要举行“穿裤子”之仪式,以表示他(她)已成年。

瑶族要举行“度戒”“牛达”这样的仪式。

过去傣、佤、布朗、壮等族,成年时要文面或文身。

基诺族要举行叫做“乌热壳”的隆重成年仪式。

突厥语系之各族要举行“割礼”。

8、多选民族平等的意义包括()。

A.民族平等是资产阶级民族观的核心内容之一B.民族平等是我国民族政策的根本原则C.民族平等是我国建立和谐社会、促进各民族繁荣发展的重要保证D.民族平等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标准正确答案:B, C, D9、填空题民族问题()的研究,是无产阶级政党制定民族纲领的最基本的前提和条件。

民族工作条例

民族工作条例

民族工作条例民族工作是指国家为了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民族交往和共同繁荣,保障各民族平等的权利和民族的共同利益,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更好地推动民族工作的开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民族工作条例》。

《民族工作条例》是我国民族政策的重要法律依据,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民族工作条例》的实施,为各民族的平等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为我国的民族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民族工作条例》对于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团结具有重要意义。

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各民族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因为民族身份受到歧视或者限制。

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于民族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交融,共同促进民族的共同繁荣。

《民族工作条例》还对于加强各民族的文化交流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于各民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交流和共同发展。

同时,也要加强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和支持,促进各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民族工作条例》的实施,为我国的民族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也为各民族的共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于《民族工作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强对于民族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共同发展。

同时,也要加强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和支持,促进各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总之,《民族工作条例》的实施,对于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维护民族团结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于《民族工作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强对于民族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共同发展。

同时,也要加强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和支持,促进各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和谐发展的目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23•【字号】苏财农〔2016〕59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16〕5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宗局:为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民委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民委2016年6月23日附件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依据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6〕18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0年第6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少数民族发展项目主要以民族聚居地方为主,兼顾散居少数民族群众发展需求。

第四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范围:(一)改善少数民族乡(镇)、村组生产生活条件,修建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便桥等基础设施;(二)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安置少数民族群众就业等;(三)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少数民族传统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服务业等;(四)少数民族人口相对聚居、生产生活功能较为完备、少数民族文化特征明显的特色村镇建设。

第五条按照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的要求,相关地区在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时应当与其他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进行衔接,统筹使用各项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

2020年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文档2篇

2020年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文档2篇

2020年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文档2篇Revision document of regulations on urban ethnic work in 2020编订:JinTai College2020年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2020年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文档2、篇章2: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订)文档篇章1:2020年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文档对少数民族的文化建筑进行保护,是符合我国的文物和文化历史建筑保护的基本精神的,下面小泰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xx年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有关《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建议你好。

“国务院关于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本人已经读过。

本条例中的主要宗旨,本意是要体现民族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这是非常好的。

但是,这个很好的宗旨在条例中没有明确的体现出来,相反还处处显示出这个条例中对不同民族的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

现针对该条例的修订内容,提出几点个人意见,供参考斟酌。

1、城市民族工作,就是事实上的少数民族工作,但本条例没有明确。

所谓的城市民族工作,应包含汉族群众的工作和其他民族群众的工作,如此方能称得上完整。

但在现实生活中,相应的汉族群众的劳动、生产、生活,行使公民权利,执行公民义务,都有相应的政府部门、机关单位来实际对接,还有大量的法律、法规、地方法规来约束和规定。

在这些政府机关部门、法律法规之外,另行执行一套“民族工作条例”,等于实际上制造了一个法外之法,在行政管理上人为制造出一个更高的执行机构。

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管理规定-[79]民财字第268号

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管理规定-[79]民财字第268号

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管理规定正文:---------------------------------------------------------------------------------------------------------------------------------------------------- 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管理规定(一九七九年七月七日国家民委、财政部发布[79]民财字第268号)国家预算中每年安排的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是在正常经费以外用于解决有关少数民族一些特殊开支的专款。

补助费分配使用的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是:在新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的指引下,照顾少数民族的特点,解决少数民族的特殊需要,体现党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调动少数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对补助费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如下:(一)使用范围:重点用于少数民族发展生产、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方面某些特殊困难的补助开支。

对少数民族的生活和其他一些特殊困难的补助开支,作一些照顾。

(二)每年的指标,由国家民委向财政部提出建议,指标确定后,由国家民委同财政部进行分配。

分配给省、市、自治区的预算数,同时通知有关省、市、自治区的民族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

(三)省、市、自治区对补助费的具体安排和使用,由省、市、自治区民族事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与财政部门协商一致,共同下达。

使用计划(包括使用地区、单位、项目、款数)必须事先报省、市、自治区民族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逐级下达。

并将批准的使用计划报送国家民委和财政部备案。

由于特殊原因补助费当年使用不完的,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补助费要专款专用。

各地区不得因有补助费而削减正常经费。

严格防止克扣挪用补助费,以补助费顶替正常经费、铺张浪费,严禁用于盖楼、堂,馆、所、杜绝贪污盗窃、违法乱纪行为。

(五)省、市、自治区民族部门和事务财政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防止盲目分配,平均使用,积压不用和浪费等现象的发生。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主要事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主要事项
《防汛条例》第三十七条
《水法》第二十五条
卫生
健康
14
公共卫生;
精神卫生;
协助组织第一类疫苗的受种;
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工作;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开展艾滋病、传染病、血吸虫病防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爱国卫生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农村居民参加农村初级卫生保健;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计划生育工作;
司法
行政
6
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刑满释放、解除矫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后续照管工作;
协助群众申请法律援助。
《社区矫正》第六条、第十二条
《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戒毒条例》第四条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
人社
7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协助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江苏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附件2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主要事项
分类
序号
协助工作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人武
1
国防教育;
兵役登记及政审;
人防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
《国防教育法》第二十一条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教育
2
督促和帮助适龄儿童、少年及时入学。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城管
10
协助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报告。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
交通
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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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全文
关于《2020年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全文》,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56个民族是一家,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少数民族,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正式认定的除汉族以外的各民族。

第三条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族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民族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工作,负责督促和检查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经常对各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民族政策、民族团结教育。

新闻出版、影视广播、文化等部门应当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工作。

各族公民应当互相帮助,加强团结,共同进步,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安定。

第六条省和有一定数量少数民族人口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少数民族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计划,落实具体措施,选拔和培训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其人民政府以及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或者单位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公民。

第八条国家机关录用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录(聘)用职工时,不得以生活习俗不同等为由拒绝录(聘)用少数民族公民。

第九条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乡,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民族乡;特殊情况的,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

民族乡的建立,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民族乡的名称,以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

民族乡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中,应当尽量配备建乡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条禁止任何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禁止歧视少数民族。

严禁在各类出版物、广播、电影、电视、音像、文艺演出和其他活动中出现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伤害民族感情的语言、文字和图像。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人员受到歧视、侮辱,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少数民族公民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

第十二条凡发生涉及民族关系的事件,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生产和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

少数民族在国家的帮助下,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分配扶贫资金和物资、开展科技扶贫、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等方面,应当对少数民族提供优惠条件;对少数民族中的贫困户,应当在生产和生活方面优先给予照顾和救济。

第十五条民族乡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核定民族乡财政收支基数和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当给民族乡安排一定的机动财力,乡财政收入的超收部分和财政支出的节余部分,应当全部留给民族乡周转使用。

民族乡财政发生困难时,省、市区的市、县(市)财政应当适当给予补贴。

在分配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时,应当照顾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占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民族聚居村。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下列企业发展生产,解决困难,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占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民族聚居村办的企业;
(二)少数民族职工占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企业;
(三)少数民族投资额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
(四)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国家确定的民族用品生产定点企业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国有、集体企业。

第十七条对第十六条所列企业,金融部门应当在信贷资金上给予支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和条件,给予贷款贴息。

对第十六条所列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减税、免税照顾;财政部门可以按照其上交所得税的一定比例予以返还。

第十八条国家投入给少数民族的各项扶持专项资金和临时性补助专款,应当及时到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扣减或者挪用。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省少数民族公民在本地兴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便利条件,予以支持,保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条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民族学校,其审批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辖有民族乡的或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设区的市、县(市),在安排教育经费、配置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等方面,对民族学校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帮助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

民族学校的民办教师经考核合格后,应当优先转为公办教师。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帮助少数民族公民接受教育。

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对少数民族考生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高等学校在招收新生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考生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帮助少数民族开展具有民族特色和健康的文化、艺术、体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少数民族公民有保持或者改变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宾馆、旅社、招待所及其他公共场所,不得以风俗习惯和语言不同为由而拒绝接待少数
民族公民。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清真饭店、清真食品网点建设纳入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规划,合理布局,满足清真食品供应的需要。

拆迁清真饮食供应点房屋,应当不低于原使用面积,就近安排,保证其正常经营。

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凡经营清真食品的厂(车间)店(摊),一律悬挂清真标志牌。

清真标志牌由省民族事务部门统一监制,由当地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族事务部门发放。

清真标志牌不得转让、借用或者伪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假冒的清真食品。

第二十八条清真食品的生产和主要制作人员中,应当配备有关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对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较多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清真灶。

没有条件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给清真伙食补助费。

接待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宾馆(饭店)、医院,应当设清真灶,或者配备专用的清真饮具、餐具、设清真席。

第三十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妥善安排墓地,并且采取措施加强少数民族的殡葬管理和服务;对少数民族公民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在少数民族的主要传统节日期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关少数民族职工放假并照发工资;对其特需商品的供应,应当作适当安排。

第三十二条少数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其合法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少数民族公民信仰或者是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少数民族公民。

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集体或者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获得全国和省级民族团结进步先进称号的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并妥善处理有关制品,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责令其作出补救措施,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处理不及时或者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地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本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给少数民族公民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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