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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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20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20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2019年6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第三章上市合约与价格第四章指令与成交第五章现货实盘交易与现货即期交易第六章延期交收交易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竞价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竞价交易业务是指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的交易业务。

交易所为竞价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竞价交易中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第四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业务单元。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会员类别和权限设置相应的交易席位,并分配由六位数字组成的席位号。

第六条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交易所根据会员实际情况审批,每家会员交易席位数原则上不超过三个。

第七条交易所按交易席位进行风险控制管理及其他相关管理。

第八条一个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交易所的客户代码。

客户代码由十位数字构成,由交易所统一编制。

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管理制度,交易编码是客户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专用代码,由会员交易席位号和客户代码两部分组成。

第十条一个客户可以在多家有业务资质的会员处开户、且一个客户代码关联的交易席位不超过三个,交易所以会员交易席位号串联客户代码作为客户在不同交易席位处的交易编码。

第十一条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有权责令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该客户的客户代码,同时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章关于交易席位和交易编码的规定适用于询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等其他交易模式。

第三章上市合约与价格第十三条竞价交易上市品种包括黄金(Au)、白银(Ag)、铂金 (Pt)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十四条根据交易方式不同,竞价交易合约包括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

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

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

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黄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组织和行为,保证黄金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黄金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交易所规定职能,按照本章程组织黄金交易并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三条交易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管。

第四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交易。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设立第六条交易所中文名称为:上海黄金交易所;英文名称为ShanghaiGoldExchange,英文缩写为SGE。

第七条交易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八条交易所营业期限为50年。

第九条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是为黄金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能,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十条理事长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

第十二条交易所职能:(一)提供黄金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二)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范交易行为;(三)设计交易合同;(四)组织、监督黄金交易、清算、交割和配送;(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六)保证交易合同的履行;(七)生成市场价格,发布市场信息;(八)监管会员交易业务,查处会员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九)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黄金业务;(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三条交易所的业务范围:在指定场所组织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的交易、清算、交割、配送以及信息、咨询、培训等相关服务。

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2020修正)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2020修正)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2020修正)【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0.04.16【实施日期】2020.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2015年3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1号发布根据2020年4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行为,加强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金是指未锻造金,黄金制品是指半制成金和金制成品等。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主管部门,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实行准许证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求,可以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的数量进行限制性审批。

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口或出口通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附1)。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第四条法人、其他组织以下列贸易方式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一)一般贸易;(二)加工贸易转内销及境内购置黄金原料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的;(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的。

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第五条国家黄金储备进出口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金质铸币(包括金质贵金属纪念币)进出口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机构办理。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制度12020年4月19日附件2: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十一个业务实施细则系统修订涉及主要条款(其中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对原规则的修改、新增内容,双删除线为删除内容)一、<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主要修订条款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能够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一)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二)遇国家法定长假时;(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12020年4月19日第十二条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7%,收取比例已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黄金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8%,收取比例已高于8%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 %的按原比例收取。

D2交易日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5%(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5%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6%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黄金、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7%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

第十三条该期货合约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5%,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黄金、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7%,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上海黄金交易所保证金存管银行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保证金存管银行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保证金存管银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申请第三章业务要求第四章技术要求第五章应急处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违规处理第八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保证金存管业务,确保资金安全和结算顺利,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结算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本着服务市场发展的宗旨,根据审慎原则指定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并按本办法规定,切实履行对存管银行的指定、监督工作,确保存管银行协助交易所依法办理保证金存管业务。

第三条存管银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有关规则,接受交易所自律监管。

第四条协助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办理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存管银行的相关管理规定,由国际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章资格申请第五条申请存管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二)总资产在15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在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比率等要求;(四)分支机构在100个以上,且在国内主要产用金地区均设有可以办理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分支机构;(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2 -(六)设有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保证金存管业务;(七)具有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制定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违规入账资金处理预案、差错处置流程以及技术和通讯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八)具有开展保证金存管业务的设施和技术水平,包括高效稳定的同城、异地资金划拨系统以及覆盖全国范围的行内实时汇划系统等;(九)拥有掌握贵金属交易结算知识、期货知识和具有较强风险防范意识的专业人员;(十)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系统运行稳定,未发生过重大事故及未受到过监管机构的重大行政处罚;(十一)无严重影响其资信状况的未决诉讼和未清偿债务;(十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的资金清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市场的风险,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金清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会员货款、交易保证金、交易盈亏、手续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费等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收付的行为。

第三条交易所对现货实盘交易和现货即期交易采取钱货两讫制度进行清算;对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清算制度和交易保证金制度。

会员保证金按成交总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比例按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资金清算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和指定结算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清算原则第五条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二级”的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交易所对会员统一办理资金清算和划付;“净额”是指会员就其在交易所买卖的成交差额与交易所进行清算;“二级”是指交易所负责对会员实行清算,会员负责对其代理客户实行清算。

第六条交易所实行T+0资金清算,T+1资金结算,即交易所在交割或清算时,将资金从买方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中扣除,划入卖方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中,完成资金清算。

在T+1日的9:00至15:30,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将资金划入其在结算银行的自营专用账户或代理专用账户。

第七条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在同一交割日履约的,资金按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易顺序分配。

第八条会员须在交易所指定的结算银行分别开立自营和代理专用账户进行资金结算,代理客户资金应存入代理专用账户。

代理专用账户的资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行为外,严禁挪作他用:(一)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二)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等费用;(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

附件2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涨跌停板、持仓限额、交易限额、大户报告、强行平仓、风险警示等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黄金、白银、石油沥青、热轧卷板、漂白硫酸盐针叶木浆(以下简称漂针浆)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4%,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不锈钢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二)临近交割期时;(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一)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表一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二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三锌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四铅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五镍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六锡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七螺纹钢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八线材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九热轧卷板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黄金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一白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三燃料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四石油沥青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某一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详见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交易所应当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会员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

《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会员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

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会员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员资格管理第三章会员业务管理第四章会员监督及违规管理第五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会员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的交易行为,保障国际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际会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澳台地区及境内自由贸易试验区登记注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上金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上金所审核批准,在上金所从事贵金属业务的法人机构或其它经济组织。

第三条上金所授权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金国际”)对国际会员进行集中管理和服务,为国际会员提供会员资格审核、交易接入、结算和风险管理等服务。

第四条国际会员分为A类、B类和C类会员。

其中,A类会员开展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B类会员开展自营业务,C类会员开展上金所批准的相关业务。

第五条国际会员从事上金所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金所和上金国际的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规定,接受上金国际的管理。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国际会员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第二章会员资格管理第七条申请成为国际会员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澳台地区及境内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登记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二)承诺并遵守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金所和上金国际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规定,接受上金所和上金国际的业务管理;(三)自身或其母公司、总部具有较强的行业背景或地位;(四)会员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五)依法合规经营,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相关制度及规定;(七)上金国际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成为国际会员应向上金国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并经由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以确保材料的真实和有效:(一)入会申请表(附件1);(二)入会申请书;(三)合法的公司注册证明文件;(四)上一个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告;(五)最近三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六)授权签字人的授权书;- 3 -(七)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身份证明文件;(八)公司章程、相关业务制度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内控制度等;(九)上海黄金交易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尽职调查信息表;(十)上金国际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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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第四章延期补偿费制度与超期费制度第五章限仓制度第六章交易限额制度第七章大户报告制度第八章强行平仓制度第九章风险警示制度与异常交易监控制度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相关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所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市场稳定运行,保证投资者公平交易机会,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的原则,进行风险控制管理活动。

交易所理事会负责领导监督交易所各项风险控制管理活动。

理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分析和评估交易所市场系统性风险、经营管理风险等整体风险以及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交易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日常监测、评估、管理交易所市场的各类业务风险。

第四条会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业务制度和流程,对其自营业务和受托的客户代理业务进行风险控制管理。

第五条客户应当了解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其所参与产品的风险情况,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并管理、承担自身交易风险。

第六条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实行保证金、涨跌停板、延期补偿费、超期费、限仓、交易限额、大户报告、强行平仓、风险警示、异常交易监控等制度。

第七条交易所结算准备金、风险基金及风险资源瀑布等方式管理,适用《上海黄金交易所结算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交易所授权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按照本办法代表交易所对国际会员及其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国际会员及其客户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当遵守国际中心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

交易所定期利用保证金模型测算最低保证金水平,并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延期交收合约等相关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水平。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交易保证金水平:(一)持仓量达到一定水平;(二)出现涨跌停板;(三)相关合约临近交割期限;(四)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规定水平;(五)连续数个交易日的持仓量累计增幅达到规定水平;(六)遇国家法定长假;(七)市场流动性预期发生变化;(八)市场风险明显变化;(九)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保证金的调整按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十条交易所可以根据某一延期交收合约持仓量的变化情况调整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并向市场公告。

第十一条当某延期交收合约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该延期交收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当市场出现下列情况时:黄金延期交收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0%;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4%。

白银延期交收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5%;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7%。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席位或全部会员席位提高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限制部分会员席位或全部会员席位出金,暂停部分会员席位或全部会员席位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延期补偿费率,调整超期费率,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

N的计算公式如下:N=(P t–P0)/P0×100%t=3,4,5P0为D1 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P t为Dt交易日结算价,t= 3,4,5第十三条当黄金、白银延期交收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持仓量累计增幅(M)达到30%;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持仓量累计增幅(M)达到35%;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持仓量累计增幅(M)达到40%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席位或全部会员席位提高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限制部分会员席位或全部会员席位出金,暂停部分会员席位或全部会员席位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延期补偿费率,调整超期费率,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

M的计算公式如下:M=(Q t-Q0)/Q0×100%t=3,4,5Q0为D1 交易日前一交易日持仓量Q t为Dt交易日持仓量,t= 3,4,5第十四条除上述涨跌幅及持仓量的变化情况外,交易所还可根据回溯测试或压力测试的结果,适时对交易保证金水平进行调整。

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交易保证金水平调整情况的,交易保证金按照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第十五条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相关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当现货实盘合约和现货即期合约出现涨跌停板时,下一交易日各合约仍维持原有的涨跌停板幅度。

当延期交收合约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延期交收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一)延期交收合约价格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或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二)遇国家法定长假;(三)合约保证金比例调整;(四)市场风险发生明显变化;(五)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第十六条当某延期交收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十七条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是指某一延期交收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且最新价与涨(跌)停板价格一致的情况。

连续的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称为同方向单边市;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则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第十八条当某延期交收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后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D1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称为D0交易日,下同)出现单边市,则该合约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在D1日基础上,视市场风险情况增加3至6个百分点。

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在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1个百分点,如果该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则按D0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

第十九条该延期交收合约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若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该合约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在D1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视市场风险情况增加不低于7个百分点。

D2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在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上增加1个百分点,如果该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D0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比例,则按D0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

第二十条该延期交收合约若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4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若D3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或者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在D3交易日收盘后决定并公告该合约在D4交易日继续交易,并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席位提高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暂停或限制部分会员席位或全部会员席位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延期补偿费率,调整超期费率,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

若D4交易日该延期交收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D5交易日该延期交收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4交易日该延期交收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交易所可以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交易所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若D4交易日该延期交收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下一日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交易所在D3交易日收盘后决定并公告该合约在D4交易日暂停交易一天。

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仍按照D2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并且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会员席位暂停出金;交易所在D4交易日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并公告对该延期交收合约采用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化解市场风险。

措施一D5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席位提高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暂停或限制部分会员席位或全部会员席位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延期补偿费率,调整超期费率,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

若D5交易日该延期交收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D6交易日该延期交收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5交易日该延期交收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交易所可以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若D5交易日该延期交收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下一日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措施二该合约进入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交易所根据本办法宣布为异常情况的,可以采取调整交易时间、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延期补偿费率、调整超期费率、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强制减仓、限制交易、暂停交易、停市等紧急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

第二十四条交易所宣布某延期合约为异常情况并采取强制减仓措施时,应明确强制减仓基准日。

强制减仓基准日为最近一次出现单边市并决定采取强制减仓紧急措施的交易日。

在强制减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强制减仓基准日该合约收盘时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黄金延期交收合约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8%、白银延期交收合约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10%的平仓单,按强制减仓基准交易日的结算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的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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