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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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法律基础知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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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基础知识》复习重点打印版

《法律基础知识》复习重点打印版

《法律基础知识》复习重点打印版法律基础知识复重点打印版一、法律的定义和特征- 法律是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而制定的规则和制度。

- 法律具有强制力和普遍适用性。

二、法律的分类- 公法:涉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等。

- 民法:涉及个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合同法、婚姻法、侵权法等。

- 商法:涉及商业交易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定。

- 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和刑罚的法律。

三、法律的层级和效力- 宪法是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法律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等。

- 法律层级高低按照立法机关的级别划分,如宪法高于法律,法律高于行政法规。

四、法律的适用原则- 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平等、互惠原则。

- 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合法性、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原则。

五、法律责任和法律行为-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 法律行为是指依法设定的被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六、法律的解释和适用-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内容的诠释和阐明,可以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学界进行。

- 法律适用是指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运用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判断和处理。

七、法律的变动和发展- 法律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条文或制定新的法律来进行变动和发展。

- 法律的变动和发展应当符合社会需求和法治原则。

八、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保障了公民权利和社会稳定。

- 法律能够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和正义的实现。

以上是《法律基础知识》复重点的打印版,希望能对你的研究有所帮助。

字数:200。

法律知识大全

法律知识大全

法律知识大全引言:法律知识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文化素养,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它关乎到每一个人的权益和义务,也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秩序和发展。

本文将全面介绍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帮助读者了解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制度和个人权益保护等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法律基本原理1. 法律的定义和特点: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公布并强制执行的一种社会规范。

它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稳定性的特点,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2. 法律的形成过程:法律的形成通常包括立法、公布和生效三个阶段。

立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并通过法律文件;公布是指将法律内容向公众宣布;生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日期开始执行。

3. 法律的层级和优先级:法律按照层级划分,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等。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优先级。

第二部分:法律制度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运作方式。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其他法律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2. 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行为和相应刑罚的法律,旨在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刑罚种类。

3. 民法: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包括婚姻家庭、财产权益、合同、侵权责任等方面。

民法保护个人权益和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4. 行政法: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行政组织、行政程序和行政行为等方面内容。

行政法保证政府的合法行使权力,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部分:个人权益保护1. 人权的概念:人权是指每个人由生而具有的基本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

人权是法律保障的基础,也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2. 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是指保护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滥用的行为。

个人应该了解自己的个人信息权益,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

3. 劳动权益保护:劳动权益保护是指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工资、工时、休假和社会保险等。

法律法规基本常识基本常识-法律类

法律法规基本常识基本常识-法律类

法律法规基本常识基本常识-法律类关键信息项:1、法律的定义和分类2、法律的效力和适用范围3、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4、法律权利的保护和行使5、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和流程6、常见的法律纠纷解决途径11 法律的定义和分类111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它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112 法律通常分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三大类。

公法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等,旨在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和保障公共利益;私法主要包括民法、商法等,侧重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私人关系;社会法如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关注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

12 法律的效力和适用范围121 法律的效力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时间效力指法律生效和失效的时间;空间效力指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哪些人具有约束力。

122 法律适用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

在法律冲突时,应按照法定的冲突解决规则确定适用的法律。

13 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131 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等;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如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等;刑事责任则包括主刑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附加刑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132 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取决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

行为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维护法律的权威。

14 法律权利的保护和行使141 公民依法享有各种法律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选举权、言论自由权等。

这些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

142 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权利的行使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遵循合理、合法、诚信的原则。

15 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和流程151 法律程序是保障法律公正实施的重要环节,包括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和司法程序等。

法学基础知识

法学基础知识

一、法学基本理论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限制: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 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 定。
一、法学基本理论
5、规章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者在效力层次 上是等同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可能会有效力层次差 异。 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对应。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 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一、法学基本理论例
例:《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印 发《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1999]1074号)由原国家计委于1999年8月17 日以文件形式发布。是规章。
一、法学基本理论
6、其他规范性文件 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 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 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办法 )

一、法学基本理论
福州市物价局:《听证办法》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而福建 省的《实施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 原则,应该适用新法。 福建省消委会:地方性法规是上位法,规章是下位法。其行为 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涉嫌违法行政,应通过补充法定程序的方式予以纠正。 福建省消委会向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于这个事件实施法律 监督的报告。次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致函福州市人大 常委会,要求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第五条和《福 建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法律基础知识总结

法律基础知识总结

法律基础知识总结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

3、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是指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 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公法与私法
4、法律体系
又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 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 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事实:
法律规则中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 发生、变化、消亡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事件(社会、自然) 事件(社会、自然) 行为(合法、违法;善意、恶意; 行为(合法、违法;善意、恶意; 作为、不作为) 作为、不作为)
事实构成: 事实构成: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一个法律关系的 产生、变更或消灭。 产生、变更或消灭。
二、多选
1、法的基本特征有: A.技术规范而非行为规范 B.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C.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D.有的法有普遍约束力 2、法的规范作用包括: A.指引 B.评价 C.预测 D.执行社会事物 3、法的社会作用的具体表现: A.组织和管理经济建设和社会化大生产 B.推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C.维护社会的正常生产与产品交换秩序 D.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和条件
三、 法的形式
1、法的形式
(法源、法的渊源、法律渊源)
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制定法 判例法 习惯法 国际条约和协定 法理
以制定法为主的正式渊源
宪法 法律 层次(效力位阶)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国际条约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省级地方性法规 省级地方性政府规章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
法的效力层次遵循的原则:宪法至上
原则;等差顺序原则;特别法优先原则;实体法 优先原则;国际法优先原则;新法优先原则。

学法律入门知识点总结

学法律入门知识点总结

学法律入门知识点总结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规范着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和相互关系。

对于初学者来说,理解法律的基本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

在本文中,我们将总结一些学习法律入门知识点,帮助初学者更好地了解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一、法律的定义和作用1.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公布的强制性规范的总称,是由国家授权的权威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性、可追溯性和强制性。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是社会公共权利和义务的表达和保证,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2.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规范行为:法律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该如何行为,保障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2)保护权益:法律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解决争议:法律是解决社会矛盾和争议的工具,对于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制裁。

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体系1.法治原则法治是一种以法律为基础、依法治国的政治制度,是一种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治理理念。

法治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可逾越、法律的确定性和保护权利的原则。

2.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国家对各种法律规范统一起来,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保证各种法律规范之间的一贯性和完整性。

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等各种法律分支,构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

三、法律的基本概念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根本制度的总括和反映,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形式和权力运作方式。

2.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规定了政府机构的组织和权力行使的规范和程序。

3.民法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规定了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合同关系等。

4.刑法刑法是调整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规定了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制裁措施,保护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利益。

5.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规定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护了市场秩序和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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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安心下载,放心使用法律基础知识汇编宪法一.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民主集中制原则;(4)法治原则。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第一部宪法,此后于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做了全面修改。

1982年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三、国体、经济制度、分配制度、国家政体1.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经济制度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3.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国家政体我国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公民的基本权利(简答):(1)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指公民管理国家事务、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3)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宗教信仰自由: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获得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7)特定人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婚姻、家庭、老人、儿童受国家保护;保护华侨和侨眷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6.公民的基本义务(简答):(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的义务。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刑法1.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刑罚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2.犯罪的定义及特征: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3.犯罪的主体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罚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要负刑事责任。

年龄与承担刑事责任的关系:①我国刑法规定,公民完全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下。

②已满14周岁的公民,犯以下各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了解)1.犯罪的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犯罪预备也是犯罪行为,而犯意表示不构成罚罪。

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为得逞。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4.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判定犯罪是否既遂,应当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

完全具备的,是既遂;未能完全具备的,则不是既遂。

5.刑罚的种类: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属于主刑的刑种只能独立适用。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附加刑的各个刑种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

另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主刑的刑种:(1)管制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

《刑法》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2)拘役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

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需要短期关押的犯罪分子。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和矫正的一种刑罚。

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刑期可以超过15年,但最高不能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一种刑罚。

适用于罪行严重,但又没有必要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5)死刑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

它是我国最严厉的一种刑罚。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附加刑的刑种:(1)罚金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

3.刑罚的具体运用(了解)(1)量刑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决定刑罚的活动。

具体说来,就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的刑罚。

量刑的一般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2)累犯累犯指因犯罪受到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累犯,分为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

普通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

特殊累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3)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之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所谓数罪,就是行为人出于数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即具备了数组犯罪构成要件。

所谓并罚,就是对一个人的犯的数罪,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分别确定罪名和刑期,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4)缓刑缓刑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当犯罪人满足一定条件后,便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如果违反了应当遵守的条件,则原判刑仍要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项制度。

(5)减刑减刑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制度。

(6)假释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以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7)自首与立功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情形。

(8)实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答)(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3.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酬金;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4.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经营单位的主题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3、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共97条。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5.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6.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类标准是公司是否发行股份。

2. 股东不按章程规定足额交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补交外,还应当向已按其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

3.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公司的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4. 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因设立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 公司法人可以享有的权利是继承权。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设立这类公司的正确程序是设立人应先办理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然后再报送审批机关批准。

7.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其组成人员依法应当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8.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

工伤保险条例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行业差别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以下情形中,除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外,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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