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堆场管理制度

企业堆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堆场管理,保障企业资产安全和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堆场管理工作。
第三条堆场管理应依法合规,保障安全生产,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堆场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堆场管理制度应与企业其他管理制度相互配合。
第六条本制度由企业总经理办公室监督执行,各部门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七条堆场管理工作应当按照“谁建谁管、管好谁”的原则,各岗位应当承担对应的责任。
第二章堆场管理组织机构第八条公司设立堆场管理部门,负责堆场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堆场管理部门设立部门经理一名,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堆场管理工作。
第十条堆场管理部门设立巡检员、操作员、安全管理员等岗位,各岗位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堆场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堆场管理工作。
第三章堆场管理工作流程第十二条堆场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生产计划、入库计划等要求,制定堆场管理计划和方案。
第十三条堆场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堆放计划、堆放方式、堆场清理、堆放安全等方面。
第十四条堆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堆场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意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堆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堆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章堆场管理工作要求第十六条堆场管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堆场管理应当遵循“先进、科学、经济、合理”的原则,提高堆场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堆场管理应当加强对堆场环境和设施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生产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堆场管理应当加强对堆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堆场管理应当强化对堆放货物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货物安全和质量。
第五章堆场管理工作考核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堆场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堆场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堆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堆场管理工作。
堆场料场管理制度

堆场料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堆场料场管理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有序进行,特设立此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1、堆场料场管理委员会:设立堆场料场管理委员会,由堆场料场主任担任主任,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定期召开会议,对堆场料场管理工作进行决策和指导。
2、堆场料场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堆场料场管理部门,由专职人员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包括堆放、清理、维护等各项工作。
第三章堆场料场管理工作职责1、堆场料场主任:负责领导堆场料场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规范,指导和检查堆场料场日常工作,负责安排人员进行堆放、清理和维护工作。
2、堆场料场管理人员:负责执行堆场料场主任的指令,具体负责堆场料场的堆放、清理和维护工作,保证堆场料场的整洁和安全。
3、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堆场料场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助,保证堆场料场的正常运转。
第四章堆场料场管理制度1、堆场料场的规划和设计:堆场料场的规划和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保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需要。
2、堆场料场的堆放:堆场料场的堆放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保证各类物料的分类存放,便于管理和使用。
3、堆场料场的清理:堆场料场必须定期清理,保持整洁、无杂物,避免交叉污染和意外事故。
4、堆场料场的维护:堆场料场必须进行定期的维护工作,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5、堆场料场的安全管理:堆场料场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管理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6、堆场料场的环保管理:堆场料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环保要求,保证堆场料场的环境卫生和资源利用。
第五章堆场料场管理工作流程1、堆放作业流程: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堆放作业,分类存放,清晰标识物料的名称和数量。
2、清理作业流程:定期进行清理作业,保证堆场料场的整洁、无杂物。
3、维护作业流程:进行定期的设施维护作业,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4、安全管理流程: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工业企业料堆场定义

工业企业料堆场定义【原创版】目录1.工业企业料堆场的定义2.工业企业料堆场的分类3.工业企业料堆场的管理要求4.工业企业料堆场的环保措施5.工业企业料堆场的发展趋势正文【一、工业企业料堆场的定义】工业企业料堆场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对生产原料、成品、半成品等物料进行临时或长期堆存的场所。
料堆场在工业企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为生产提供了必要的物料保障,同时,也是企业物流运输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二、工业企业料堆场的分类】根据物料的性质和堆场的用途,工业企业料堆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按照物料性质分类:原料堆场、成品堆场、半成品堆场、废弃物堆场等。
2.按照堆场用途分类:临时堆场、长期堆场、中转堆场、储备堆场等。
3.按照堆场形式分类:露天堆场、室内堆场、封闭堆场、地上堆场、地下堆场等。
【三、工业企业料堆场的管理要求】为确保料堆场的安全、环保和有序运行,工业企业需要遵循以下管理要求:1.设立专门的料堆场管理部门,负责对料堆场的日常管理、维护和监督。
2.建立完善的料堆场管理制度,明确堆场的使用、维护、检查、清理等各环节的职责和要求。
3.对料堆场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堆场设施、设备完好无损,防止事故发生。
4.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合理安排物料的堆放和运输,降低物料损耗。
5.对料堆场进行实时监测,确保堆场内物料的数量、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信息准确无误。
【四、工业企业料堆场的环保措施】为减少料堆场对环境的影响,工业企业需采取以下环保措施:1.采用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减少物料的扬尘和流失。
2.对堆场进行绿化,种植植物,降低粉尘污染。
3.安装喷淋设备,定期对堆场进行喷淋,降低扬尘污染。
4.设立专门的废弃物处理设施,对堆场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合理处理和利用。
5.定期对堆场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确保环境质量达标。
【五、工业企业料堆场的发展趋势】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和环保要求的提高,工业企业料堆场将呈现以下发展趋势:1.堆场规模逐渐大型化,以提高物料存储效率。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6月份全市各类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相关情况的通报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6月份全市各类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相关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1.07.23•【字号】•【施行日期】2021.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6月份全市各类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相关情况的通报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循环化工园区生态环境局,各相关运维单位: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度的通知》〔2021〕—274号文、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自动监控第三方运维监督制约机制的通知》〔2021〕—279号文有关要求,石家庄市生态环境指挥中心对市域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进行全覆盖、全方位、全天候持续监控,根据平台汇总的数据研判分析,现将6月份污染源在线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情况1.2021年6月份,全市纳入超标(异常)数据管理的企业854家,2198个排口,其中106家企业76个排口产生超标数据处置单347条,88家企业44个排口产生异常处置单364条;超标(异常)处置单中企业填写因自动监控设备故障原因共121条,其中因自动监控设备故障产生超标(异常)处置单较多的区域有:赞皇县(22条)、高邑县(11条)、藁城区(10条)、平山县(9条)、裕华区(9条)。
2.因自动监控设备故障产生超标(异常)处置单较多的企业有:赞皇金隅水泥有限公司(10条)、石家庄市第五医院(6条)、赞皇腾宇陶瓷制品有限公司(6条),运维单位依次是:河北鸿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其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国洁环保设施运营有限公司。
3.在线设备故障出现频次较多在线监测仪器品牌有:杭州禾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烟气在线监测仪(8条)、杭州泽天科技有限公司烟气在线监测仪(7条)。
二、高架源远程质控监控工作情况1.高架源远程质控平台对全市17个区县52家高架源企业109个排放口进行在线数据准确性核验。
堆场管理制度规范

堆场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堆场管理工作,提高堆场管理水平,保障安全生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堆场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建材、煤炭、散装粮食、化肥等堆场。
第三条堆场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确保堆场运营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堆场管理应坚持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原则,加强对堆场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督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五条堆场管理应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以责任为核心,依法开展堆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堆场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保障堆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第二章堆场规划管理第七条堆场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地理环境、安全防范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合理规划,明确用地范围、功能布局、运输通道等。
第八条堆场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明确建设用地、建筑工程、环保设施、安全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堆场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听取专家评审意见进行调整完善。
第十条堆场建设前,应当依法取得有关土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审批和许可。
第十一条堆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划的要求,不得违规占用耕地、建设设施和用地范围。
第三章堆场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堆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任务和措施,落实安全管理,确保堆场运营安全。
第十三条堆场应当具备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潮、防晒、防污染设施和设备,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的完好运行。
第十四条堆场应当根据堆放物品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加强堆场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
第十五条堆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生产的细则和措施。
第十六条堆场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和安全事故隐患记录,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材料堆场管理制度

材料堆场管理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材料堆场的管理,确保材料堆场的安全与高效运营。
适用于所有公司内的材料堆场。
二、管理责任1. 材料堆场管理员负责材料堆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堆放、分类、整理等工作。
2. 公司安全主管负责制定材料堆场的安全规程,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材料堆场符合安全标准。
三、材料堆放与分类1. 材料堆放应按照类别进行分类,确保不同类型的材料分别储存。
2. 对于易燃、易爆等危险材料,应单独划定区域,并采取相应的防火和防爆措施。
3. 材料堆场应根据季节和特殊要求确定储存高度和密度,确保安全储存。
四、货物管理1. 每批进入材料堆场的货物都应有详细的清单,包括货物名称、数量、规格、批次等信息,并及时记录到电子系统中。
2. 货物的储存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期限,过期货物需要及时调整或处置。
3. 定期对材料堆场进行盘点,确保库存信息准确无误。
五、设备与安全防护1. 材料堆场应配备必要的起重设备,确保货物的安全装卸。
2. 所有设备应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3. 材料堆场应设置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定期进行安全演练。
六、人员培训与意识提高1. 所有进入材料堆场的人员都应接受必要的培训,了解材料堆场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 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七、制度遵守与违规处理1. 所有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材料堆场管理制度,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进入材料堆场或进行操作。
2.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辞退等。
八、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并且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
任何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过公司安全主管的审批并正式发布。
以上即为材料堆场管理制度的内容要点,通过遵守和执行本制度,能够有效规范材料堆场的运营,确保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
河北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办法12020年4月19日河北省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工业料堆场管理,防治扬尘污染,制定本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工业企业(不包括供热、供气、供水、采掘企业及加工企业的采掘厂)料堆场治理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料堆场是指工业企业内及企业外租用,用于堆放原辅材料、煤炭、砂石、灰土、工业固体废物等物料的煤场、料场、渣场等场地。
第四条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的宣贯,指导本地工业企业做好料堆场的建设、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本地工业企业料堆场管理台账,台账应包括料堆地点、料堆归属、物料属性、料堆规模、防尘措施、是否达到标准规范要求等内容,并及时更新台账。
第六条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工业企业料堆场建设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重点对钢铁、建材(含水泥、玻璃、陶瓷、石灰)、石化、化工、焦化、铸造等行业企业料堆场建设管理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 2 -2020年4月19日第七条工业料堆场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防治设施建设配备情况、防治设施技术规范符合情况和料堆场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第八条监督检查分督导检查和执法检查两种方式。
其中,督导检查是以督促、指导企业完善料堆场管理为目的进行的检查,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3种;执法检查是以强制企业完善料堆场扬尘防治措施为目的,并依法作出限期整改或行政处罚的检查。
第九条各县(市、区)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开展2次及以上督导检查,督导检查要覆盖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料堆场,省市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对重点工业料堆场和存在问题的料堆场进行抽查,其中省每年抽查不低于4个市。
各市每年要检查本地全部县区,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工业企业料堆场数量的10%。
化工厂垃圾堆场管理制度

化工厂垃圾堆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工厂垃圾堆场的管理,在工厂生产经营活动中,合理利用和处理垃圾,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化工厂垃圾堆场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相关的行业标准。
第三条化工厂垃圾堆场管理实行“谁污染、谁治理;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专人专岗管理。
第四条化工厂垃圾堆场应当按照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的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垃圾分拣、资源化利用和处理。
第五条化工厂垃圾堆场管理应当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垃圾堆场日常运营管理的监督,并定期进行垃圾处理设施和设备的检查维护。
第六条化工厂垃圾堆场管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垃圾运输和堆放,减少垃圾外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第七条化工厂垃圾堆场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垃圾消纳、处理和清运等制度,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确保垃圾处理的安全、可靠和高效。
第二章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第八条化工厂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区分可回收、有害、厨余等不同种类的垃圾,进行合理的垃圾分类。
第九条化工厂应当加强对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对可回收垃圾进行再生利用,减少资源浪费,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条化工厂应当对有害垃圾进行专门收集和处理,确保有害物质不会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第十一条化工厂应当对厨余垃圾进行合理处理,可以选择进行有机肥料的生产,或者进行生物质能源的生产利用。
第三章垃圾收运和堆放第十二条化工厂应当选择有资质的专业垃圾清运公司,进行垃圾清运,确保垃圾可以安全、卫生地运输出厂。
第十三条化工厂应当建立垃圾堆放计划,科学合理地安排垃圾的堆放位置和数量,确保垃圾堆场的容量和环境容量匹配。
第十四条化工厂垃圾堆场应当建立起垃圾堆放记录和监测系统,定期对垃圾堆场进行检测和监测,确保垃圾的堆放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五条化工厂垃圾堆场应当按照针对不同种类垃圾的堆放要求,进行合理的垃圾堆放,确保垃圾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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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工业料堆场管理,防治扬尘污染,制定本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工业企业(不包括供热、供气、供水、采掘企业及加工企业的采掘厂)料堆场治理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料堆场是指工业企业内及企业外租用,用于堆放原辅材料、煤炭、砂石、灰土、工业固体废物等物料的煤场、料场、渣场等场地。
第四条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的宣贯,指导本地工业企业做好料堆场的建设、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本地工业企业料堆场管理台账,台账应包括料堆地点、料堆归属、物料属性、料堆规模、防尘措施、是否达到标准规范要求等内容,并及时更新台账。
第六条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工业企业料堆场建设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重点对钢铁、建材(含水泥、玻璃、陶瓷、石灰)、石化、化工、焦化、铸造等行业企业料堆场建设管理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 2 -第七条工业料堆场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防治设施建设配备情况、防治设施技术规范符合情况和料堆场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第八条监督检查分督导检查和执法检查两种方式。
其中,督导检查是以督促、指导企业完善料堆场管理为目的进行的检查,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3种;执法检查是以强制企业完善料堆场扬尘防治措施为目的,并依法作出限期整改或行政处罚的检查。
第九条各县(市、区)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开展2次及以上督导检查,督导检查要覆盖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料堆场,省市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对重点工业料堆场和存在问题的料堆场进行抽查,其中省每年抽查不低于4个市。
各市每年要检查本地全部县区,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工业企业料堆场数量的10%。
第十条工业企业料堆场执法检查参照《河北省工业企业料堆场执法检查指南》有关规定执行。
对多次督导检查仍整改不到位的,各地要实施执法检查。
第十一条实施监督检查,应由2名及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前,应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检查人员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检查目的、任务和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督导检查要对督导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填写《河北省工业企业料堆场督导检查表》,并经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代表签字确认和归档。
执法检查要参照《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3 -(试行)》建立检查案卷。
第十三条工业企业应建立料堆场管理制度和记录台账,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落实,主动配合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检查,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企业外部租用的料堆场无法实现入仓、入库储存的,应采取其他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
第十四条各地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对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工业企业料堆场,加强整改督导工作。
被检查企业整改完成后,要及时报当地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
核查结果按要求归档。
第十五条各级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队伍建设,配备执法检查装备,保障工作经费。
检查人员应掌握工业企业料堆场管理相关知识,严格依法行政,忠于职守,公平公正。
上级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十六条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追究相应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 4 -工业企业料堆场督导检查表注:①企业料堆场名称同时填写被检查企业名称和料- 5 -堆场名称;②一个料堆场填写一张检查表;③该表由双方人员签字后,双方存档保存,以备抽查。
河北省工业企业料堆场执法检查指南第一章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有物料堆场的工业企业堆场扬尘防治情况的现场执法检查。
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执法检查机制。
第二章执法检查准备一、确定执法检查方式工业企业料堆场扬尘执法检查采取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检查方式。
二、组成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制定执法检查方案执法检查组长负责制定执法检查方案。
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检查重点、检查时间、检查分工、检查进度等。
- 6 -四、下达检查通知实施现场执法检查前,应将检查的依据、时间、内容、程序和要求等以文件或《检查通知书》等形式告知被检查企业。
五、现场检查前准备(一)准备执法文书准备《检查通知书》、《执法检查现场告知书》、《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和空白执法文书样张。
(二)准备办公取证设备准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录音笔等办公取证设备。
第三章执法检查实施执法检查应当按照现场告知、现场查勘调查、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当事人、通报情况等程序进行。
一、现场告知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企业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执法检查组长应当告知执法检查的内容、依据、程序、方法、时间、有关事项和要求,被检查企业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
被检查企业相关人员确认后在《执法检查现场告知书》签名或盖章,由执法检查人员留存归档。
双方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现场协调联络工作。
二、现场查勘- 7 -(一)查阅收集资料。
根据执法检查任务要求,查阅、复印或摘录与执法检查有关的汇报材料、管理和技术文件、工艺设备台帐、有关原始记录、视听资料等有关材料。
复印件应当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由提供者或单位逐页签名或盖章。
(二)查勘现场。
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拍照、录音、录像等。
三、制作《检查(勘验)笔录》《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执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执法人员、陪同人员、现场检查过程和违法违规事实等情况。
《检查(勘验)笔录》应当由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如实注明原因。
四、调查(询问)当事人实施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被检查企业存在涉嫌违法行为以及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调查(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进行。
参加调查(询问)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向被调查(询问)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调查(询问)应单独进行,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需对多人进行调查(问询)时应当分别进行。
调查(询问)应当针对被执法检查企业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后果等方面进行。
调查(询问)结束后,- 8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将《询问笔录》交由被调查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笔录有差错或遗漏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更正或补充。
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名、押印。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调查人确认笔录无误后签名、押印。
五、通报情况执法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企业通报监督检查情况,检查确认需带回的资料,征求对监督检查工作的建议,接受被监督检查企业监督。
第四章执法检查内容主要检查是否按规定建有扬尘防治设施,扬尘防治设施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执法检查要点一览表- 9 -第五章执法检查结果处理一、编制检查报告在现场执法检查结束5日内,检查人员应当依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检查发现的问题等,形成执法检查报告,并提出检查处理结果建议。
存在违法行为的,承办部门应组织现场检查人员和部门其他人员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检查处理结果。
检查处理结果分限期整改和给予行政处罚二类。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工业企业料堆场扬尘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作出处罚。
承办部门应将执法检查报告、调查有关材料报单位法制监督部门核审,单位法制监督部门审核同意报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检查处理结果。
单位法制监督部门核审认为需补充完善调查材料的,承办部门应进一步调查补充材料。
二、限期整改需要被检查企业整改的,依据规定的权限,由承办人员制作《限期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和法制监- 10 -督部门审核,经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签发,于七日内送达被检查企业。
被检查企业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检查企业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延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被检查企业应当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检查人员应当进行复查。
被检查企业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予以行政处罚。
被检查企业对《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上一级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被检查企业申请复核期间,《限期整改通知书》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行政处罚1. 需要对被检查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应按程序填写《立案审批表》。
2. 对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 11 -罚种类,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自告知之日起3日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被处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承办部门报单位主管领导,并移送单位法制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听证结束后,单位法制监督部门应根据听证情况向承办部门提出反馈意见。
3. 承办部门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经单位法制监督部门审核后,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经批准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应写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和主管机关。
4.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执法部门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5.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由厅承办部门负责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案卷整理现场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将有关案件材料归档。
工业企业物- 12 -料堆场检查案卷应当包括以下文书和材料:检查通知书、检查现场告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实施限期整改或行政处罚的,应该包括限期整改或行政处罚有关文书和相关资料,限期整改或行政处罚的有关文书,按《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