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具体政策的补充规定-冀政[19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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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具体政策的补充规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具体政策的补充规定(冀政[1984]2号1984年1月5日)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大力发展城镇集体工业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政策,对于发展商品生产、繁荣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安排劳动就业、方便和改善人民生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省委、省政府相继颁发了《河北省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大力发展城镇集体企业和扶植个体经济的决定》《关于发展中小型工业企业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具体规定(试行)》。
现根据执行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再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坚持集体所有制要保护发展集体工业的积极性。
对集体工业企业不准搞“升级”、“过渡”。
坚持谁兴办谁管理的原则,企业隶属关系必须保持稳定,不准划走和上收。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调集体企业的资金、物资和劳力,企业对违者有权抵制,有权索赔经济损失。
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有集体工业企业,都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凡实行统负盈亏的,一律改为按企业自负盈亏。
对过去的债权债务要进行认真清理。
三、用工制度集体企业用工由劳动部门分配改为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自行招工,经过考试,择优录用,报劳动部门备案,任何部门都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给企业安插人员。
对于企业新增人员的工资,银行应予支付。
城镇区街集体工业企业的职工,从进厂就业之日起一律计算工龄。
企业有权决定职工的奖惩、解聘或辞退。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决定-冀政[199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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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决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决定(冀政〔1994〕741994年9月10日)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镇劳动就业的主要渠道,是地方经济的重要支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为尽快改变我省集体企业发展慢、规模小、水平低的状况,切实加快集体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特作如下决定:一、提高认识,增强发展集体企业的紧迫感要把发展集体企业提到关系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的高度来认识,做为振兴地方经济的生长点来扶持,摆上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来抓好。
要抓住机遇,深化改革,重点企业要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广泛推行股份合作制,按照集体企业的性质和特点,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经营机制;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加强企业管理,促进集体企业上质量、上品种、上规模、上台阶、扩市场、增效益;要因地制宜,发挥地方资源优势,采取鼓励、保护、扶持、提高的政策措施,壮大集体企业实力,振兴地方经济。
二、调整结构,提高集体企业的整体素质(一)县(区)属工业经济要确立以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的思路,加快集体企业发展。
今后除少数特殊行业和国家重点项目外,鼓励新建企业、新上中小型建设项目采取集体所有制(或股份合作)形式。
基础较好的集体企业要重点发展高附加值、高技术、高创汇、高质量、高市场占有率的产品,大力开拓新兴产业和知识密集产业,不断提高集体企业的整体素质。
(二)大力发展外向型企业。
鼓励集体企业走出国门,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工信规(2011)200号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沧州市石油化工局,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冀政办〔2009〕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为我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机关,按照规定权限开展技术改造管理工作。
第三条技术改造(以下简称技改)是指在坚持科学进步的前提下,把科学技术成果应用于企业生产的各个环节,用先进的技术改造落后的技术,用先进的工艺和装备代替落后的工艺和装备,实现内涵式扩大再生产,达到增加品种、提高质量、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技术改造的范围主要包括:(一)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以及检测、研发和管理手段的更新改造;工程设施、建筑物的更新改造,以及与生产性主体工程配套设施的建设;现有生产线的改建、扩建。
(二)现有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或产品档次而建设的新的生产装置和生产线。
(三)现有企业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资源综合利用或防止职业病而建设的工程设施。
(四)现有企业由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及权限第四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技改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或备案。
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2•【字号】冀政办〔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8〕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调整修订本部门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8年2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第三章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第四章项目核准的审查及效力第五章项目备案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河北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已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权限,履行对投资项目的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区别不同情况,对企业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
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7•【字号】冀政办[2000]28号•【施行日期】2000.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2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立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政府管理全省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西药、中药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划入的职能1、由原省政府法制局承担的参与或组织检查质量技术监督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的职能。
2、由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3、由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质量宏观管理职能。
4、由原省机械、建材、冶金、纺织、轻工、化工、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的行业质量监督职能。
5、由原省贸易厅承担的流通环节中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6、由原省电力工业局、邮电管理局等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三)下放给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1、安全阀检验单位资格审查职能。
2、罐车准驾员、押运员考核发证职能。
(四)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的事项1、地方标准的技术性审查及咨询服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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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冀政〔1985〕1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省政府《关于搞活大型企业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和《关于推进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具体问题,可与省经委联系。
一九八五年一月九日关于搞活大型、骨干企业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针对我省大型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暂行规定:一、企业用自有资金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下(含五百万元)、自有外汇在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元美元)的项目可以自行决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在保证国家税利增长的前提下,固定资产折旧率可以在原基础上,按分类提取的规定逐步提高,提高幅度和期限由各地、市自定。
二、企业各项自有基金,由企业自行支配。
在保证发展生产的前提下,税后留利由企业自行安排。
三、在保证利税增长、国家得大头的前提下,可根据企业特点确定工资奖励方式,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同上交利税挂钩,产品单一、适销对路的企业,也可以实行产品工资含量的办法,使企业工资总额随着上交利税的增减而按规定比例增减,并计入成本。
四、企业完成国家指令性调拨计划以外的产品,可以自行销售,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价格由供需双方议定。
对优质产品实行优质优价。
五、年耗能折标准煤五万吨以上的企业,可自行制订节能奖励办法。
对消耗量大、又比较紧缺的原材料,在定额先进的前提下,企业可自行制订节约奖励办法。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产业技术改造投资导向录(2014―2015年)》的通知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产业技术改造投资导向录(2014―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4.02.26•【字号】冀工信规[2014]54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产业技术改造投资导向录(2014-2015年)》的通知(冀工信规〔2014〕54号)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沧州市石油化工局,定州市、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扩权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省属企业:为进一步调整优化我省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正确引导企业和社会投资方向,我厅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和国家、省抑制过剩产能要求,结合我省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战略任务和重点,研究制定了《河北省重点产业技术改造投资导向目录(2014-2015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指导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工作。
附件:《河北省重点产业技术改造投资导向目录(2014-2015年)》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14年2月26日附件:河北省重点产业技术改造投资导向目录(2014-2015年)一、钢铁(一)优特钢X80及以上强度油气输送用高性能管线钢;高强度船舶用宽厚板、海洋工程用钢;高速重载铁路用钢轨、车轮用钢;核电用钢;低铁损高磁感取向硅钢、高牌号高性能无取向硅钢;耐腐蚀耐磨损钢;高性能基础零部件用钢、工模具钢、超超临界火电用钢。
高端金属焊接新材料。
高速精密重载轴承钢、高性能齿轮钢、高强度紧固件用钢等高性能结构钢;高强热轧DP钢、马氏体钢、深冲高强度钢;强度大于1400MPa的超高强度钢;汽车用深冲、高强度冷轧板。
建筑用钢。
420MPa及以上建筑和桥梁等结构用中厚板、400MPa及以上热轧带肋钢筋、抗震钢筋、高强度硬线等节能高效建筑用钢。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国有工业企业战略性改组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国有工业企业战略性改组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19•【字号】冀政[2001]17号•【施行日期】2001.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国有工业企业战略性改组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政〔2001〕17号2001年3月19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同意《河北省地方国有工业企业战略性改组规划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地方国有工业企业战略性改组规划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五届八次全会精神,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出我省地方国有工业企业战略性改组规划指导意见。
一、推进国有工业企业战略性改组的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我省推进国有工业企业战略性改组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五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择优扶强抓好重要骨干企业,多种形式放开放活中小企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推进产权流动重组,加速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确保国有经济总量增加、比重减少、素质提高、控制力和竞争力不断增强。
推进国有工业企业改组的战略性目标是:随着我省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确保国有经济总量继续增加的前提下,通过深化改革、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进一步提高整体素质,合理调整产权结构,逐步降低资产负债率,不断减少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有效增加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促使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科学开发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明显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实现以上战略性目标,分两步实施:在2000年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工业企业战略性改组工作全面展开的基础上,到2005年,全省国有工业企业战略性改组取得实质性进展,初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到2010年,基本完成国有工业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实现国有经济的高效运行和全省经济实力的全面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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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工信规(2011)200号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沧州市石油化工局,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冀政办〔2009〕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为我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机关,按照规定权限开展技术改造管理工作。
第三条技术改造(以下简称技改)是指在坚持科学进步的前提下,把科学技术成果应用于企业生产的各个环节,用先进的技术改造落后的技术,用先进的工艺和装备代替落后的工艺和装备,实现内涵式扩大再生产,达到增加品种、提高质量、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技术改造的范围主要包括:(一)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以及检测、研发和管理手段的更新改造;工程设施、建筑物的更新改造,以及与生产性主体工程配套设施的建设;现有生产线的改建、扩建。
(二)现有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或产品档次而建设的新的生产装置和生产线。
(三)现有企业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资源综合利用或防止职业病而建设的工程设施。
(四)现有企业由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及权限第四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技改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或备案。
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
《目录》以外,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制管理的技改项目,除明确规定由国家核准的以外,其余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及有核准权限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
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严格按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执行。
第六条实行备案制管理的技改项目,不再对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进行审批。
备案项目除必须由省级备案外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由各设区市、县(市、区)备案,省政府确定的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环首都绿色经济圈和沿海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等备案管理权限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现有汽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扩建项目、摩托车及其发动机项目、汽车摩托车零部件项目、煤化工项目,国家重点调控的涉及钢铁、玻璃、焦炭、铁合金、造纸、电石等行业不在核准目录内的项目,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备案: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3000万元至1亿元项目由设区市、扩权县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印染、粘胶纤维、轮胎、农用薄膜等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须省级备案的项目以及新增年耗能1万吨及以上标准煤的改扩建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三)第(一)、(二)款除外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设区市、扩权县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项目备案,县(市、区,含扩权县)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总投资1亿元以下项目备案。
第三章项目申报材料及编制第七条项目申请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有关工程咨询机构对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项目申请核准需提交的材料:(一)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档(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一式6份)。
项目申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基本情况、拟建项目情况、项目招标方案、建设用地及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二)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一式2份。
(三)项目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四)企业报送申请报告时,需要附送以下文件: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项目需新征用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项目,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评估报告。
第九条项目办理备案,提供以下材料一式3份:(一)备案报告。
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采用工艺技术、主要设备、建设年限、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
(三)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四)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五)依法先行取得的有关许可文件。
第四章项目核准、备案程序第十条核准、备案申报通过书面或网上两种形式。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全省工业企业技改项目核准、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将申请条件、办理程序、联系方式、投诉方法等向全社会公布。
网上申请也要同时提供上述规定的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核准的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初审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企业所在地设区市、扩权县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项目申请核准或备案报告后,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一次告知企业,要求补齐、补正,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核准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
对核准项目材料齐全的,向企业出具《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省、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核准项目进行审查:(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以及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三)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不影响我国经济安全,不会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六)合理开发并能有效利用资源。
(七)生态环境、自然和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第十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备案项目进行审查:(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
(二)符合国家和省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
(三)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申请核准的项目,省、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或上报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企业,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认为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企业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办理备案的项目,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材料齐全后,一般项目2个工作日、重大项目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备案或上报的决定,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除特别重大项目外,备案项目一般不进行委托评估。
第十七条对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向企业出具《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证》或《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及副本。
对不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向企业出具《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不予核准通知书》或《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并抄送同级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申报机关。
第十八条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省、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核准、备案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九条企业对项目核准、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五章核准、备案效力第二十条《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证》和《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及副本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印制,加盖项目核准专用章、备案专用章。
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周期为2年,主要审查企业是否按核准、备案内容进行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年审手续。
未经过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项目,其核准、备案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企业凭项目核准、备案证书副本,依法办理土地使用、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未经核准、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城市规划、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海关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在核准、备案证书规定的建设期限内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在核准、备案证书规定的建设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核准、备案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已核准、备案的项目进行重大调整,企业应按程序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备案机关报告。
原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项目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即为重大调整:(一)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环境影响发生较大变化。
(五)项目总投资变化幅度超过原核准数额10%及以上或原备案数额30%及以上,拟新征用土地面积变化幅度超过原核准、备案数额10%及以上。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统计分析第二十四条已经核准、备案当年施工的技改项目,企业须依法按统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统计部门报送有关数据。
报送数据须全面、准确、及时,不得迟报、瞒报和伪造数据。
第二十五条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技改项目,企业须填报重大项目表,不得将小项目合并作为重大项目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