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运用价格手段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5.01.14•【文号】发改价格[2016]75号•【施行日期】2015.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水泥协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0号)要求,决定对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一)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明确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生产熟料的企业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
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具体见附件。
(二)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按年度执行,数据的核算基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国家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电耗分档和加价标准。
(四)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阶梯电价实施力度,提高加价标准。
二、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商统计部门完善辖区内水泥企业的能源消费和统计管理制度。
节能监察机构要对水泥企业耗能设备、能源消耗情况及相关信息进行监管。
(二)依托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水泥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为落实水泥企业电耗核算提供技术支持,建立第三方核查机构专家库及相应核查机制,加强对核查机构、核查人员、水泥企业等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建立水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能源消耗基础信息的数据库并动态更新。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08•【字号】冀政办[2000]57号•【施行日期】200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5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月八日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原河北省计划委员会更名为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贯彻实施工商领域产业政策,引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投资方向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计划,安排相关经费的职能,交给省科学技术厅。
3、一般进出口商品指标及部分配额,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
4、将制定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
5、不再保留河北省大型支柱性企业集团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加强的职能负责全省粮食宏观调控。
(三)转变的职能1、不再审批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项目。
2、除利用外资项目外,不再参与限额以下技改项目的会签。
3、简化计划指标体系,将大量的工业和运输生产指标改变为预测指标。
4、不再确定和下达具体项目的年度贷款计划,只对政策性银行推荐项目并指导监督贷款方向。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公办高校自主定价项目定价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公办高校自主定价项目定价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价格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公办高校自主定价项目定价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公办高校:根据国家和省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从促进公办教育高质量发展出发,河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冀教财〔2021〕17号)扩大了公办高校成人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部分收费项目定价自主权。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公办高校成人学历教育及由高校自主定价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定价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定价原则教育收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和谐发展,具有显著的公益属性。
公办高校要坚持教育公益属性和非营利原则,按照成本补偿(扣除财政投入)或部分成本补偿原则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要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办学条件、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学校发展需求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要把握好收费标准调整的力度,充分考虑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产生的社会影响和舆情反映,把教育事业发展速度、收费标准调整力度和社会承受能力有机结合起来,审慎进行研究决策,对经测算收费标准偏高或上涨幅度较大的,应分步实施,逐步调整。
要把握好收费标准调整的时机,强化风险管控意识,服从宏观调控和社会稳定大局,避免在物价总水平上涨的关键时期或政治敏感时期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要严格遵守收费政策规定,由高校在省定最高限价之内自主确定具体学费标准的,不得突破省定最高限价;有浮动幅度规定的,应在浮动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严格规范定价程序公办高校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要严格履行成本核算(测算)、征求意见、集体研究、制发收费文件、收费公示和情况报告等程序。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9.12•【字号】冀发改能价〔2023〕1154号•【施行日期】2023.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根据《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21〕31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维护热用户切身利益,促进供热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热企业服务到用户的终端价格,应包括供热换热站的二次加压等相关供热费用,其运行维护、修理改造等费用计入供热成本,供热企业不得在供热价格之外单独收取。
因供热管理体制的原因,供热企业尚未直接管理到用户的,供热单位应当负担小区换热站所发生的二次加压等相关费用。
二、新建房屋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首次供热热费纳入房价(供热期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时间执行),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缴纳。
供热企业不得向热用户另行收取新建房屋首次供热费用。
三、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具体措施满足符合条件热用户整个供热期暂停供热或者恢复用热要求,对热用户采暖期暂停用热是否收取相关费用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6〕132 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9月12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9•【字号】冀发改能价〔2021〕1235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各天然气经营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31号),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省内短途管输价格监管。
省内短途管输是指省内跨县域的管道运输。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不断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合理制定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
省内短途管输价格(含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由省统一管理,每三年校核一次,管输企业要按规定每年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投资、收入、成本及输气量等信息和材料。
逾期不报而又超过校核期的管输价格(含气化服务价格)将自动失效。
二、明确转供代输环节价格政策。
转供代输是指本区域内(县域)省内短途管道与城镇配气管网之间不同企业的天然气转售代售输气行为,是区域内城镇配气环节的组成部分。
转供代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原则上由各市统一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文件(冀发改能价〔2020〕1425号)的要求,切实减少供气环节,从严审核转供代输价格。
转供代输环节原则上不超过三级,未获得立项批复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转供代输管道不得擅自定价和收费。
转供代输价格按照输气管道长度每10公里0.01元/方的原则核定,且{37}{41}30%{46}0.06{51}/方。
对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或不需要提供输气服务的加价,要予以取消。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二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二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林业厅,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北省地震局,河北省气象局,河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河北省文物局•【公布日期】2019.12.29•【字号】•【施行日期】201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二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加强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保障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应用,实现规范运行,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林业厅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河北省地震局河北省气象局河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河北省文物局2017年12月29日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我省在线平台”)建设、应用和管理,确保在线平台逐步完善、稳定运行并发挥作用,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在线平台是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的组成部分,为依托互联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由省级统一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04•【文号】发改价检[2008]417号•【施行日期】2008.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417号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已于2008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515号公布施行。
现就贯彻实施《处罚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实施《处罚规定》的重要意义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公布施行,增强了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补充了对行业协会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惩处价格违法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对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贯彻《处罚规定》的自觉性,努力保持市场价格稳定,为抑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的通货膨胀,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准确把握《处罚规定》的主要变化新修订的《处罚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提高了罚款额度。
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及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以下”和“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0万元以下”;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20万元以下”提高为“50万元以下”;对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10万元以下”提高为“20万元以下”;对违法经营者为个人的,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5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下”。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5.16•【字号】冀发改招标[2016]596号•【施行日期】201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发改招标[2016]59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明确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适用的法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适用的法律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其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或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文件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程序(一)选择代理机构。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得通过采取入围考试、比选、抽签或招标等方式为招标人划定招标代理机构选择范围,也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或采取其他违法措施干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二)采购计划备案。
招标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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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冀发改价格[2017]43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17.04.25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
侧结构性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发改价格〔2017〕43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物价局,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
(一)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钢铁行业限制类、
淘汰类装置所属企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差别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其中:淘汰类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元提高至元,限制类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元。
(二)未按期完成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中化解任务的钢铁企业,其生产用电加价标准执行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即每千瓦时加价元。
(三)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加价标准。
(四)若今后国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