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检身站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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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井人员清点与检身制度范文(三篇)

出入井人员清点与检身制度范文(三篇)

出入井人员清点与检身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作业安全,确保每位出入井人员能够安全进入井下工作区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并要求各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

第三条出入井人员包括井下作业人员、检修人员、巡检人员等。

第四条出入井人员清点与检身制度是指在出入井环节对人员进行清点、检查身体状况、器材器械等进行检查的制度。

第五条出入井人员清点与检身制度应与《矿井安全规程》、《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法规和规程相一致。

第二章井下工作区第六条井下作业区域是指采矿井、矿筒和其他各类巷道。

井下工作区域包括采矿作业区、巷道交叉口、转载站、作业面等。

第七条出入井人员进入井下工作区域前,必须按照规定的通道进入,并进行清点与检身。

第八条井下作业区域应设置专门的允许进入标志,未经允许或未携带相关证件的人员禁止进入。

第九条出入井人员在井下工作期间,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通道进入和离开工作区域,并配备必要的安全器材。

第三章清点与检身第十条出入井人员在进入井下工作区域前,必须进行身份验证和器械检查。

第十一条身份验证包括对出入井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位等进行确认,并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器械检查包括对出入井人员所携带的工作牌、工作证、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鞋等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出入井人员应按要求配备并佩戴相关安全装备。

第十四条检查人员对出入井人员身体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检查人员对出入井人员携带的器材器械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出入井人员进入井下工作区域后,需随时保持身体健康状况,如有特殊情况应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

第四章体弱者处理第十七条若出入井人员在进行身体检查时,出现体温异常、眩晕、呼吸困难等情况,应立即中断检查,并送至医务室进行急救处理。

第十八条出入井人员身体不适,严禁参与井下作业,应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并送至医务室接受治疗。

第十九条体弱者可以根据医务室意见适当调整工作岗位或安排轻度工作,以保障其健康和安全。

井口检身及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井口检身及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井口检身及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一、井口检身制度:1、井口检身的目的:为了确保井下人员的安全,避免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和工具进入井下,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井口人员检查的责任主体:包括井下作业人员及工作负责人。

3、井口检身内容:(1)人员自检:进入井口前,需要自觉检查自己身上是否携带危险物品,如刀具、火柴等;是否符合井下作业的要求,如是否穿戴适当的工作服、工作靴;是否携带个人防护装备等。

(2)检查人员的责任:负责人在井口会设立检身站点,负责对进入井口的人员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危险物品和工具的携带、穿戴是否符合要求。

4、井口检身的操作步骤:(1)井下作业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前往井口集合。

(2)检查人员设置检查站点,在井口等候。

(3)井下作业人员排队进行检身,按照要求自检是否携带危险物品。

(4)负责人对每个人员进行检查,主要查看是否携带危险物品和工具。

(5)检查无误后,井下人员可正常进入井下进行作业。

5、井口检身的频率和时间:(1)井下作业人员每次下井前都要进行井口检身。

(2)井口检身时间一般在每班开始前,确保人员进入井下之前进行检查。

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1、出入井人员清点的目的:为了确保井口人员的数量与出入记录的一致性,便于紧急情况下的应对和追溯。

2、出入井人员清点的责任主体:出入井记录人员、负责人等。

3、出入井人员清点的操作步骤:(1)出入记录人员应站在井口或进出口位置,记录每一位进出人员的姓名、时间、工作单位、身份等信息。

(2)负责人负责清点并核对人员进出数量与登记记录是否一致。

(3)如果发现登记记录与出入人员数不符,应立即进行核实,找出原因并及时纠正。

(4)每天结束时,应对当天出入井人员的记录进行整理和归档。

4、出入井人员清点的频率和时间:(1)出入井人员清点应在每次进出井的时候进行。

(2)对于常驻井下的人员,每天进出井口时都需要进行清点。

综上所述,井口检身及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是为了保障井口人员的安全,并提高工作效率而设立的。

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5篇)

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5篇)

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一)为防止禁止入井的人员和物品进入煤矿井下,不能带出井下的物品携带出井,准确掌握井下人员数量,根据《煤矿安全规程》(____)第13条“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1.进入井下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接受井口检身员的检查。

2.检身员必须严格按照检身制度的要求,对每一入井人员进行检查。

3.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必须制止其入井:(1)未戴安全帽的;(2)未随身携带自救器、人员定位卡、矿灯或所携带矿灯、自救器不完好(过期)的;(3)爆破工、流动电钳工、工程技术人员及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未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4)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的;(5)穿化纤衣服的;(6)酒后、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识不清的人员;4.检身员对陌生人员必须询问清楚,确认为煤矿人员或有煤矿人员陪同后方可放行。

5.检身员要工作认真,待人礼貌,检查入井人员有无携带违禁物品。

(三)入井、出井人员清点制度1.入井人员接受检身后及时统计人数并做好记录,详细记载入井时间、单位、总人数。

2.外单位参观学习人员入井必须由煤矿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准确记录总人数。

3.发现出井人员携带不能带出井的设施或材料的,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4.调度室应随时与矿灯发放室和人员定位管理系统核对入井人员的数量,确认井下每班人员数量。

5.发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采取撤人的紧急措施时,矿灯发放室、自救器发放室、井口检身室都必须将出、入井人员情况向调度室报告。

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2)井工煤矿是通过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来确保矿井的安全和生产秩序。

1. 入井检身制度:- 所有进入矿井的人员必须接受严格的检身程序,包括体温、呼吸、血压等生理指标的检测,以确保身体状况良好。

- 检身人员会对每个人员的身份证或矿工证进行核对,确保身份真实。

- 人员进入矿井前,必须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服、安全帽、防护鞋等个人防护设备。

出入井人员清点与检身制度范文(三篇)

出入井人员清点与检身制度范文(三篇)

出入井人员清点与检身制度范文1. 概述进入井下进行工作的人员是指所有需要进入井下进行作业的人员,包括工人、技术人员、监督人员等。

为了保证井下作业的安全有效进行,严格执行出入井人员清点与检身制度是必要的。

2. 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2.1 出入井口前,必须通过人工或电子方式对出入井人员进行清点,并记录在出入井的登记册上。

2.2 清点时应核对人员姓名、工种、工作证件等信息,确保人员的身份准确无误。

2.3 出入井井下前,必须确认所有人员的登记信息和身份,并与实际人数保持一致。

2.4 清点时应特别注意对独立作业的人员进行清点,确保没有任何人员在井下被遗漏。

3. 出入井人员检身制度3.1 出入井前,每位进入井下作业的人员都必须进行检身,确保不携带可能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物品。

3.2 检身包括以下内容:检查刀具、火源等危险品是否携带;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完好有效;检查是否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等。

3.3 检身时应由专门的安全人员进行,确保检查的严谨性和准确性。

3.4 检身时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如使用金属探测器、X光机等设备,确保检查的彻底性和准确性。

3.5 检身时,如果发现有人携带危险物品,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做好记录,防止危险事故的发生。

4. 制度执行4.1 出入井人员清点与检身制度必须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

4.2 相关人员必须接受培训,了解并掌握出入井人员清点与检身制度的要求,并严格按照执行。

4.3 监督人员必须加强对出入井人员的清点与检身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4.4 对于违反清点与检身制度的人员,将依照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教育。

5. 结束语出入井人员清点与检身制度的有效实施,有助于确保井下作业的安全和人员的身体健康,为井下作业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因此,全体出入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该制度的规定,以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稳定。

出入井人员清点与检身制度范文(二)是指在井下作业场所,为了确保人员安全和环境卫生,对进入和离开井下的人员进行清点和检身的管理制度。

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清点制度(3篇)

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清点制度(3篇)

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清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井下生产安全,强化对入井人员的管理,随时掌握和控制实际入井人数,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全资、控股煤矿。

第三条各矿井必须使用入井人员考勤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制定《井口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考勤制度》,配备检身员和考勤员。

第二章入井前规定第四条煤矿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方准入井,新工人要签订“师徒合同”。

第五条临时人员入井,要明确审批程序,进行入井培训,配带临时入井证,并由本矿人员陪同。

外来人员无本矿人员陪同,不得入井。

第六条各区队、班组必须召开入井班前会,做好会议记录。

第七条入井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并配用矿灯、自救器、人员定位卡等。

第三章入井登记第八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考勤、登记。

第九条煤矿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入井人数的规定,并在井口公示当班入井人数。

第十条考勤人员坚守岗位,认真履职,做好出、入井人员登记、清点、统计工作。

第四章出入井检身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入井:(一)未戴安全帽、自救器、人员定位卡和矿灯者;(二)携带烟草、点火物品者;(三)穿化纤衣物者;(四)被测试饮酒者;(五)休息不好,精神恍惚、疲劳上岗者;(六)因工作、家庭及其它原因造成精力不集中、情绪不稳定者;(七)携带禁止下井的物品、材料者;(八)生产作业人员未持有关安全资格证者;(九)患有不宜进行井下作业的疾病者(《煤矿安全规程》第666、667、668条所列病症)。

第十二条检身员有权对入井人员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坚决不许入井;检身员有权维持井口乘车秩序以及井口其他安全事项;检身员应将当班检身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入井后规定第十三条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遇有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撤出危险区域内的所有人员。

第十四条所有入井人员要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煤矿检身站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范本(3篇)

煤矿检身站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范本(3篇)

煤矿检身站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范本一、背景介绍在煤矿行业中,出入井人员的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矿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煤矿公司引入了煤矿检身站,实施对出入井人员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

为确保人员清点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制定和执行一个规范的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二、制度目的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煤矿公司对出入井人员的数量和身份进行准确清点,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问题。

通过该制度,矿工的身体状况可以得到及时监测和纠正,从而提高矿工的安全保障水平。

三、制度内容1. 出入井人员清点的时机为了确保清点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煤矿公司制定了明确的出入井人员清点时机。

清点工作将在每次出井和入井时进行,确保对每位出入井人员进行准确的身份确认和数量统计。

2. 清点人员的责任和权限煤矿检身站的工作主要由专门的清点人员负责执行。

清点人员负责检查矿工的身份证明、登记人数以及登记相关信息。

清点人员具备合法的权威和权限,有权要求矿工进行身份确认、配合检查以及提供必要的身体检查。

3. 清点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清点人员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清点工作,以确保清点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具体的程序包括:a. 检查工作装备和防护用具,确保矿工的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b. 逐个核对矿工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工作证等,保证矿工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c. 登记矿工人数、姓名、工种、班次等信息,以备公司管理部门核对和统计。

d. 对矿工进行身体检查,包括测量体温、测量血压等,确保矿工身体健康符合出入井要求。

e. 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协助处理相关问题。

4. 清点结果的处理和记录清点人员对清点结果进行准确记录和处理。

记录包括出入井人数、异常情况报告、清点时间等。

清点结果应及时上报公司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以便及时掌握出入井人员的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制度执行为了确保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的有效执行,煤矿公司采取了一些措施:1. 制定明确的工作流程和标准操作规范,对清点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5篇)

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5篇)

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第一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按照教育培训制度接受入井培训,且培训合格,取得入井安全资格证,否则不得入井。

第二条入井人员必须穿戴统一配备的工装,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

第三条入井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矿用胶靴,随身携带自救器、数字式瓦斯检查器和矿灯。

第四条人员出入井清点采用人员定位系统入井前和升井后清点的方式进行,调度室做好人员定位系统维护和清查工作。

第五条井口每班设两名检身清点工,由井口把钩工兼任。

检身清点工必须佩戴标志(或穿安监标志服),每班对所有入井人员进行逐一检身清点,所有入井人员自觉接受把罐工的检身。

在人员入井通道利用人员定位系统监控。

第六条凡入井人员,一律在等候室候车(候罐),统一按规定进行入井前安全宣誓及安全确认,严禁在规定以外的地点候车(候罐)。

第七条井口检身工经过安全宣誓和安全确认后,方可允许人员入井,入井人员要逐一接受检身人员的检查。

第八条检身人员发现不符合入井条件的人员一律禁止入井,发现强行入井者,立即汇报安监部信息站,并按严重“三违”论处。

第九条职工所佩戴的“人员定位系统接收器”损坏、新调入和外来人员,必须到矿灯房审领“人员定位系统接收器”,否则,严禁入井。

第十条入井前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严禁喝酒。

第十一条非防爆型电子仪器、仪表严禁携带入井,特殊情况确需入井,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下井进行照相、摄像等工作时必须使用防爆设备,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入井。

第十二条人员携带工器具长度超长、超重等物件下井时,严禁人、物同车(罐),特殊情况因工作需要时,要经调度室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入井。

第十三条乘座罐笼、人车人员数不得超过乘坐规定,严禁超员乘座罐笼、人车。

第十四条把罐工负责挂好防护链,经全面安全确认合格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任何人员上、下罐笼或人车。

未打停车信号,严禁任何人员上、下罐笼或人车。

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管理制度(4篇)

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管理制度(4篇)

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管理制度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是矿山安全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目的是确保井下人员的安全,防止人员迷失或发生意外事故。

以下是一份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管理制度的示范:1. 入井检身程序:- 井下人员在进入井口前必须进行检身,包括检查身体状况和佩戴相关的防护装备;- 检身人员应熟悉井下工作环境和危险因素,以便鉴别不适合下井工作的人员;- 检身人员应对佩戴防护设备的正确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检身记录应详细记录井下人员的姓名、时间、身体状况等信息。

2. 出入井人员清点程序:- 井下人员在进入和离开井口时,必须经过清点,由专人负责;- 清点人员应掌握井下人员名单,确保所列人员全部出入井;- 清点时应与人员核对身份,确认身份与清单一致;- 清点人员应记录人员出入井的时间和数量,以备后续安全管理和监督。

3. 管理制度落实:- 相关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了解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的程序要求;- 井下人员应积极配合检身与清点工作,并向相关人员如实汇报身体状况;- 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出现井下人员迷失或其他意外情况时,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以上是一份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管理制度的示范,实际应根据具体矿山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该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相关人员的严格执行和管理人员的监督和落实。

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管理制度(2)是为了确保井下作业安全,防止未经许可或未经检查的人员进入井下作业场所,以及及时掌握井下人员的动态情况。

以下是该制度的基本内容:一、入井检身制度:1. 执行人员:入井检身工作由专门负责的入井检身人员负责,由矿山或井下管理部门指派。

2. 检身时间:所有进入井下作业场所的人员,在进入井下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检身。

3. 检身内容:检身人员将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包括检查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体格和精神状态,以确保其适应井下作业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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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270
煤矿检身站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通用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煤矿检身站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通
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出入井人员清点工作由井口检身员担任,安全科负责监督执行。

二、每班工人及管理人员入井前必须到井口检身站接受清点登记,检身员必须认真作好入井人员清点登记工作,并作好记录,记录包括:入井人员姓名、入井时间、矿灯灯号,最后统计出当班总入井人数。

三、没有进行入井清点登记的工人不准入井,否则立即报送安全科处理。

四、每一出井人员必须到井口检身站作好出井登记,若有在井下换用备用矿灯的,要在“备注”栏上注明清楚,以便进行核查。

五、井口检身员必须作好出井清点登记,认真填写每一出井人员的具体出井时间、矿灯灯号,最后统计出当班总出井人数。

六、当班人员下班出井结束后,井口检身员必须及时核对入井人数和出井人数是否一致,若有不一致情况,必
须立即根据入井清点登记记录和出井清点登记记录核对出具体人员及其矿灯灯号,并及时报矿安全科进行调查。

七、井口检身站严禁空班清点或弄虚作假。

检身员坚持8小时工作制,严禁私自代班或换班。

八、本制度制定之日起必须严格执行。

该位置可输入公司/组织对应的名字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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