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井人员清点与检身制度通用范本

合集下载

出入井人员清点与检身制度范文(三篇)

出入井人员清点与检身制度范文(三篇)

出入井人员清点与检身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作业安全,确保每位出入井人员能够安全进入井下工作区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并要求各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

第三条出入井人员包括井下作业人员、检修人员、巡检人员等。

第四条出入井人员清点与检身制度是指在出入井环节对人员进行清点、检查身体状况、器材器械等进行检查的制度。

第五条出入井人员清点与检身制度应与《矿井安全规程》、《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法规和规程相一致。

第二章井下工作区第六条井下作业区域是指采矿井、矿筒和其他各类巷道。

井下工作区域包括采矿作业区、巷道交叉口、转载站、作业面等。

第七条出入井人员进入井下工作区域前,必须按照规定的通道进入,并进行清点与检身。

第八条井下作业区域应设置专门的允许进入标志,未经允许或未携带相关证件的人员禁止进入。

第九条出入井人员在井下工作期间,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通道进入和离开工作区域,并配备必要的安全器材。

第三章清点与检身第十条出入井人员在进入井下工作区域前,必须进行身份验证和器械检查。

第十一条身份验证包括对出入井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位等进行确认,并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器械检查包括对出入井人员所携带的工作牌、工作证、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鞋等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出入井人员应按要求配备并佩戴相关安全装备。

第十四条检查人员对出入井人员身体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检查人员对出入井人员携带的器材器械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出入井人员进入井下工作区域后,需随时保持身体健康状况,如有特殊情况应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

第四章体弱者处理第十七条若出入井人员在进行身体检查时,出现体温异常、眩晕、呼吸困难等情况,应立即中断检查,并送至医务室进行急救处理。

第十八条出入井人员身体不适,严禁参与井下作业,应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并送至医务室接受治疗。

第十九条体弱者可以根据医务室意见适当调整工作岗位或安排轻度工作,以保障其健康和安全。

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与管理,严格落实矿山安全生产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井下作业区域的人员,包括矿工、工程师、检查员等。

第三条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管理是井下作业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必须得到全体井下作业人员的共同遵守。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管理相关的制度和标准,明确责任人员,建立相应的奖罚机制,确保制度的落实。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不断加强与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管理相关的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纪律意识。

第六条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工作等。

第二章入井检身管理第七条进入井下作业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入井检身,包括穿戴必要的安全装备和工具,符合矿山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八条入井检身由负责井下作业安全管理的专人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入井登记表。

第九条入井检身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人员是否佩戴齐全、合格的安全帽、防护鞋、防滑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二)检查人员是否佩戴符合要求的呼吸器具、防毒面具等呼吸系统防护装备;(三)检查人员是否佩戴适当的眼部防护装备,如防护眼镜、面罩等;(四)检查人员是否佩戴适当的耳部防护装备,如耳塞、耳罩等;(五)检查人员是否佩戴适当的装备,如安全带、吊装工具等。

第十条入井检身不合格的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修整和更换装备,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第十一条入井检身作为井下作业前的必要环节,必须在每次进入井下前进行,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入井检身登记表应当详细记录每位进入井下作业区域的人员的姓名、所属单位、检身结果,以备查阅和核对。

第三章出入井人员清点管理第十三条出井后的人员必须进行清点,确保所有进入井下的人员能够安全出井。

第十四条出井人员清点由负责井下作业的班组长或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并填写出井人员清点记录表。

入井检身、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范文(二篇)

入井检身、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范文(二篇)

入井检身、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井下人员的安全,确保井下作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井下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入井检身制度和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四条具体的入井检身方式和上下井人员清点方式由现场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但必须符合本制度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将被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

第六条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由相关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及时纳入本制度。

第二章入井检身制度第七条任何人员在进入井下作业区域之前,必须接受入井检身。

第八条入井检身的内容包括对人员身体状况、穿戴的工作服装、工具设备等进行检查。

第九条入井检身必须由监工或现场负责人亲自进行,确保入井人员的安全。

第十条人员在入井检身时,必须配合监工或现场负责人的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检查结果记录在入井检身表上,并由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检查结果如出现问题,现场负责人必须及时予以整改,并重新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对于经常发生检查问题的人员,可暂时禁止其进入井下作业区域,直到问题得到解决为止。

第三章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第十四条上下井人员清点由现场负责人进行。

第十五条井下作业人员在进入井下作业区域之前,必须进行人员清点。

第十六条上下井人员清点必须准确无误,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七条上下井人员清点包括记录人员的姓名、工作岗位、班次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确认人员信息后,现场负责人必须按照清点表格上的要求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如果发现人员清点信息存在错误,现场负责人必须及时纠正,并重新进行清点。

第二十条对于经常出现清点错误的人员,可采取限制其上下井的措施,直到问题得到解决为止。

第四章处理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

第二十二条处罚方式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停职、辞退等。

第二十三条对于在井下作业中发生事故的,除了依法追究责任外,还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

入井人员检身制度范本(三篇)

入井人员检身制度范本(三篇)

入井人员检身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入井人员的身体健康与安全,维护矿山的生产秩序和安全稳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矿井工作区域的人员,包括矿工、工程师、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入井人员检身包括体检、验光和化验等检查项目。

检测结果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才能入井。

第四条矿山企业要明确入井人员检身的责任部门和检测机构,并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流程。

第五条矿山企业要定期组织对入井人员进行检身培训,提高其检身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矿山企业要保证入井人员检身的机构、设备和方法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体检第七条入井人员体检包括一般体格检查和专科检查。

第八条一般体格检查项目包括:身高、体重、血压、心率、呼吸、视力和听力等。

第九条专科检查项目根据工作岗位的特殊要求确定,包括心电图、胸透、肺功能、血常规、尿常规、职业病检查等。

第十条体检结果合格者方可入井工作。

不合格者必须接受治疗并重新体检,直至合格为止。

第三章验光第十一条入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视力才能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入井人员验光必须由专业医疗机构进行,结果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入井人员验光结果分为五级:一级视力、二级视力、三级视力、四级视力和五级视力。

第十四条一级视力要求入井人员双眼裸视或矫正视力不低于1.0;二级视力要求入井人员双眼裸视或矫正视力不低于0.8;三级视力要求入井人员双眼矫正视力为0.6以上;四级视力要求入井人员双眼矫正视力为0.5以上;五级视力要求入井人员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5。

第十五条入井人员验光结果合格者方可入井工作。

不合格者必须进行眼部治疗,并重新验光,直至合格为止。

第四章化验第十六条入井人员化验主要针对职业病和急慢性病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入井人员化验项目根据工作的特殊要求确定,包括血液常规、肝功能、肾功能、心肺功能、职业病检查等。

第十八条化验结果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才能入井工作。

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模版(二篇)

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模版(二篇)

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模版【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井人员管理,确保生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出入井人员,包括员工、外聘人员、访客等。

第三条出入井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由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出井人员清点制度第五条出井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路线出井,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条出井人员应准确填写出井登记表,包括姓名、工号、出井时间、出井目的等信息。

第七条出井人员离开井区时,应向门卫或管理人员报备离井时间。

第八条出井人员离井时应携带有效证件,配合门卫和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九条出井人员在井口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要求,保持井口整洁。

第十条出井人员在井口携带易燃易爆物品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出井人员在井口不得携带违规违禁物品。

第十二条出井人员离井后,不得携带井内资料和设备。

第三章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第十三条入井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路线入井,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入井人员应向门卫或管理人员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入井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并配戴好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十六条入井人员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不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违规违禁物品。

第十七条入井人员应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要求,配合管理人员的指示。

第十八条入井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九条入井人员不得私自离开井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离开。

第四章访客清点制度第二十条访客入井前应向门卫或管理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访客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访客应接受安全培训并佩戴好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二十二条访客进入井区时应严格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要求,配合管理人员的指示。

第二十三条访客不得私自进入生产区域或敏感区域,不得触摸设备和机器。

第二十四条访客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离开井区,不得擅自滞留。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五条管理部门应负责出入井人员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5篇)

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5篇)

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一)为防止禁止入井的人员和物品进入煤矿井下,不能带出井下的物品携带出井,准确掌握井下人员数量,根据《煤矿安全规程》(____)第13条“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1.进入井下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接受井口检身员的检查。

2.检身员必须严格按照检身制度的要求,对每一入井人员进行检查。

3.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必须制止其入井:(1)未戴安全帽的;(2)未随身携带自救器、人员定位卡、矿灯或所携带矿灯、自救器不完好(过期)的;(3)爆破工、流动电钳工、工程技术人员及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未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4)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的;(5)穿化纤衣服的;(6)酒后、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识不清的人员;4.检身员对陌生人员必须询问清楚,确认为煤矿人员或有煤矿人员陪同后方可放行。

5.检身员要工作认真,待人礼貌,检查入井人员有无携带违禁物品。

(三)入井、出井人员清点制度1.入井人员接受检身后及时统计人数并做好记录,详细记载入井时间、单位、总人数。

2.外单位参观学习人员入井必须由煤矿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准确记录总人数。

3.发现出井人员携带不能带出井的设施或材料的,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4.调度室应随时与矿灯发放室和人员定位管理系统核对入井人员的数量,确认井下每班人员数量。

5.发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采取撤人的紧急措施时,矿灯发放室、自救器发放室、井口检身室都必须将出、入井人员情况向调度室报告。

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2)井工煤矿是通过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来确保矿井的安全和生产秩序。

1. 入井检身制度:- 所有进入矿井的人员必须接受严格的检身程序,包括体温、呼吸、血压等生理指标的检测,以确保身体状况良好。

- 检身人员会对每个人员的身份证或矿工证进行核对,确保身份真实。

- 人员进入矿井前,必须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服、安全帽、防护鞋等个人防护设备。

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5篇)

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5篇)

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第一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按照教育培训制度接受入井培训,且培训合格,取得入井安全资格证,否则不得入井。

第二条入井人员必须穿戴统一配备的工装,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

第三条入井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矿用胶靴,随身携带自救器、数字式瓦斯检查器和矿灯。

第四条人员出入井清点采用人员定位系统入井前和升井后清点的方式进行,调度室做好人员定位系统维护和清查工作。

第五条井口每班设两名检身清点工,由井口把钩工兼任。

检身清点工必须佩戴标志(或穿安监标志服),每班对所有入井人员进行逐一检身清点,所有入井人员自觉接受把罐工的检身。

在人员入井通道利用人员定位系统监控。

第六条凡入井人员,一律在等候室候车(候罐),统一按规定进行入井前安全宣誓及安全确认,严禁在规定以外的地点候车(候罐)。

第七条井口检身工经过安全宣誓和安全确认后,方可允许人员入井,入井人员要逐一接受检身人员的检查。

第八条检身人员发现不符合入井条件的人员一律禁止入井,发现强行入井者,立即汇报安监部信息站,并按严重“三违”论处。

第九条职工所佩戴的“人员定位系统接收器”损坏、新调入和外来人员,必须到矿灯房审领“人员定位系统接收器”,否则,严禁入井。

第十条入井前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严禁喝酒。

第十一条非防爆型电子仪器、仪表严禁携带入井,特殊情况确需入井,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下井进行照相、摄像等工作时必须使用防爆设备,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入井。

第十二条人员携带工器具长度超长、超重等物件下井时,严禁人、物同车(罐),特殊情况因工作需要时,要经调度室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入井。

第十三条乘座罐笼、人车人员数不得超过乘坐规定,严禁超员乘座罐笼、人车。

第十四条把罐工负责挂好防护链,经全面安全确认合格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任何人员上、下罐笼或人车。

未打停车信号,严禁任何人员上、下罐笼或人车。

煤矿检身站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范本

煤矿检身站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范本

煤矿检身站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范本一、前言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确保出入井人员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清点制度,严格执行,从源头上确保矿工的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清点制度适用于煤矿检身站的出入井人员清点工作。

三、工作责任1. 检身站站长负责清点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清点工作的规范进行;2. 检身站工作人员每日轮班,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工作,保证清点的准确性;3. 井下调度员负责将出入井人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汇报给检身站,确保清点的准确性。

四、流程和要求1. 出井清点:a. 出井人员依次到达检身站,按照座位号顺序排队等候;b. 出井人员将身份证件(或工作证)交给检身站工作人员进行核对;c. 检身站工作人员根据出井人员的身份证件信息进行录入,并进行身体检查;d. 检身站工作人员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检查表上,并将出井人员的身份证件(或工作证)交还给其本人;e. 出井人员离开检身站,按照所在区域和班组的要求有序返回工作岗位。

2. 入井清点:a. 入井人员按照所在区域和班组的要求到达检身站,将身份证件(或工作证)交给检身站工作人员进行核对;b. 检身站工作人员根据入井人员的身份证件信息进行录入,并进行身体检查;c. 检身站工作人员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检查表上,并将入井人员的身份证件(或工作证)交还给其本人;d. 入井人员根据指令有序进入井下工作岗位。

五、异常情况处理1. 若出现身份证件信息与实际人员不符的情况,检身站工作人员应立即通知领导并进行核实处理;2. 若出现身体状况不正常的情况,检身站工作人员应立即通知领导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人员的健康安全;3. 若出现人员清点缺失或重复的情况,检身站工作人员应立即通知相应的责任人,并进行核查处理;4. 若出现其他异常情况,检身站工作人员应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妥善处理。

六、责任追究1. 如检身站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清点制度进行操作,导致事故发生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2. 如相关部门未及时履行职责,导致清点工作出现问题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3. 如出入井人员违反清点制度,拒绝清点或伪造身份证件,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部编号:AN-QP-HT645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
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出入井人员清点与检身制度通用范本
出入井人员清点与检身制度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为了即时准确掌握矿井井下作业人数及分布情况,防范出入井人员携带危险品和烟火,保证矿井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针对矿井安全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一、入井检身制度
1、检身方法:采用人工检身和仪器检测方法。

2、检查的内容;
(1)检查入井人员是否酒后入井,携带有无禁止入井的点火物品、烟草或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2)检查入井人员是否穿化纤衣服和严禁
携带未经允许的仪表、电子表、手机等非防爆物品入井。

(3)检查井口20米范围内有无烟火。

(4)检查出井人员是否偷盗井下炸药、电管等违禁物品出井。

(5)检查入井人员的矿灯、安全帽、自救器等是否配带齐全,是否完好,穿戴是否整齐。

(6)检查入井人员携带的锋利工具是否套上防护套。

(7)检查乘坐人车入井人员是否“扒、蹬、跳”,并制止超长件带入人车,开人车前检查人车的安全链是否挂好。

3、对检身人员要求
(1)公司综合部治安队设立井口检身站,
并坚持24小时值班。

检身人员必须做到按时手上交接班,严禁脱岗、睡觉,否则处罚50 元。

(2)各单位出入井人员要积极配合井口检身工作人员的检查,严禁拒绝检身以及与检身人员发生争吵或打架等行为。

(3)各单位出入井人员必须从公司指定地点出入井。

严禁从其它地点出入井。

(4)负责井口检身的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5)井口检身人员要对每一位出入井人员逐一检查,不得不检和漏检,发现有偷盗和违反规定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向调度室汇报。

(6)对出井人员检查的重点是单独出井的、带有背篓的、背包和有物品的人员,检查
是否带有电管、炸药以及其它物品出井;入井人员检查的重点是烟、火、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喝酒入井,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并作好记录。

(7)乘坐人车的出入井人员必须在人车场接受检身。

治安队安排好人员,保证每天大班人车进出人员进行检身。

不能只检进,不检出,对违章进出者要给予处罚。

(8)综合部治安队要加强对检身人员的管理,每周要对检身人员进行巡查二次,发现漏检、脱岗、不检查者给予检身人员帮教或处罚。

(9)检身人员上岗时,严禁随身携带烟火及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安监人员要不定时进行抽查。

(10)检身人员要负责室内外的清洁卫生,做到文明礼貌、持证着装上岗。

(11)违反以上规定按矿“三违”处罚规定执行,并对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二、出入井清点制度
1、凡井下作业员工,必须经公司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在工资科办理相关手续后,凭工资科出据的书面证明,所属单位队干方可到综合队办理矿灯牌,到安监处办理入井证。

2、矿灯牌编号、矿灯号必须与每个员工对应,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做到专人专灯,机运队及各使用单位要建立矿灯牌办理发放登记制度。

3、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入井人员清点统计制度,各单位地面值班队干要及时准确把当天
各班出入井人数报公司调度室,矿调度室认真做好记录以备查。

4、各单位现场跟班队干要做好生产现场作业人员清点和统计工作,做到班中人数向队三汇报,下班后及时向队汇报当班职工出入井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切实做到不漏报、不慌报。

5、全矿每位职工必须持“珙泉煤业公司入井通行证”,在井口接受检身,并将入井通行证交给检身人员保管,方可入井。

出井时经检身人员检查后,返还通行证,无通行证检身人员不得放行,否则对检身人员罚款30元/次。

同时矿灯房负责入井人员的时间记载,矿灯房如发现在规定时间内还有未出井的人员时,立即向公司调室汇报,公司调室室立即组织相关
人员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6、对入井通行证的管理:①、每人一证,不得转借或替用,否则对转借人或替用人罚款50元;如通行证有遗失或损坏,应立即到安监处补办,并罚款10元,如临时情况无法补办,可由调度室当班值班员签署临时通行证,临时通行证限用1天。

②、井口站检身人员必须妥善分类保管好入井人员的入井通行证,不得遗失,不得错发、乱发。

否则一次处罚20 元。

出井人员必须由检身人员亲自送还入井证,职工不得自行进入取证。

否则对自行取证者罚款20元。

③、对于临时需入井人员,包括上级领导和外来人员,入井前先在更衣室的登记本上,填写好入井记录后,由更衣室管理人员发一张“临时入井通行证”,持证入井,出井
后,由更衣室管理人员收回临时入井证,并妥善保管。

④、井口检身人员必须随时注意出井人员清点,发现在规定时间内还未出井人员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追查人员的下落情况。

7、未参加班前会或没有考勤者不得入井,如私自入井的人员,队、部门查到后必须给予帮教并处罚30元。

8、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安监处,从宣布之日起执行。

可在此位置输入公司或组织名字
You Can Enter The Name Of The Organization Here。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