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车辆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及整车出厂
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10] 第109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
现予以公告,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以前发布的相关规范,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管理办法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有关车辆生产企业,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要配合我部对辖区内有关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车辆生产企业保证生产一致性。
对本管理办法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制度,规范车辆生产企业行为,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车辆生产企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车辆生产企业是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保证车辆产品一致性,即保证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批准的车辆产品、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中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一致。
第四条车辆生产企业应当编制、执行、适时调整《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编制要求见附件1),并存档、备查;定期编制《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编制要求见附件2),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指导编制并监督实施《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检查《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组织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等工作,对《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
(45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对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车辆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及整车出厂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车辆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及整车出厂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车辆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及整车出厂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尊敬的各位车辆生产企业领导:近年来,我国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市场和制造大国。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车辆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许多困扰。
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及整车出厂质量管理,提高车辆质量,我厅制定了以下指导意见,供各企业参考。
一、建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一)企业应明确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将质量视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通过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流程,规范各项质量管理活动,并建立相应的监控机制,确保各个环节的有效管理。
(二)加强供应商质量管理,建立供应链追溯体系。
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确保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要求,并进行相应的质量检测和监控。
(三)加强对员工的质量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质量意识和技能水平。
建立员工持续发展机制,加强技术培训和学习,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
二、严守生产工艺和标准(一)企业应制定详细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标准操作规程,并实施强有力的监控措施。
确保生产过程中每个环节的操作符合标准要求,避免任意操作和管理缺失。
(二)加强产品质量控制,建立完善的检测与评价体系。
对产品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要求。
定期对生产线进行设备检测和维修,确保设备状态良好,以保证产品的生产一致性。
三、严格整车出厂质检与标识(一)企业应建立严格的整车出厂质检制度,确保每辆车辆出厂前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要求。
对整车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测,包括外观、机械性能、安全性能等方面的检测。
(二)加强对产品售后的跟踪和管理,及时处理用户反馈的质量问题,保障用户的权益。
建立客户服务中心或投诉处理机构,为用户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四、加强数据管理与信息化建设(一)企业应加强数据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数据采集、保存和分析系统。
通过数据分析,为企业提供决策支持,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控和改进。
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对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工信部45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10年09月26日】【来源:产业司】【字体:大中小】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对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2.06.01•【文号】工信部通装函〔2022〕119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传染病防控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通告工信部通装函〔2022〕119号关于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告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汽车生产企业的影响,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加快复产稳产,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2022年底前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事项实施容缺受理、先办后补车辆生产企业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新产品以及已《公告》产品申报变更扩展时,可暂不报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实行容缺受理、先办后补。
企业应当确保申报产品符合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有关技术要求,自行进行相关安全、环保性能测试验证,提交测试验证结果和承诺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容缺办理的产品在《公告》发布后六个月内,企业应当补充提交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报告;不能提交合格检验报告的,生产企业应当主动申报撤销《公告》并按承诺承担有关责任。
相关申报材料可通过“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系统”在线提交。
二、增加《公告》发布频次对申报产品分类开展技术审查,提升审核资源配置,提高审查效率,在每月正常发布一批《公告》基础上,每两个月增发一批《公告》。
三、简化零部件产品检验视同要求车辆生产企业变更或增加零部件供应商,简化相关零部件检验视同要求。
对同一企业不同生产地或同一集团下属各企业(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按相同图样、技术条件和生产工艺生产的零部件,可以互相视同,不再要求单独进行零部件产品准入检验。
企业应当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并切实保障零部件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一致性。
工信部产业[2009]716号关于调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技术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带附件
![工信部产业[2009]716号关于调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技术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带附件](https://img.taocdn.com/s3/m/765ec9d4b14e852458fb5788.png)
96
检验项目
依据
GB17258-1998
门锁耐惯性力
GB15086-2006
滑动门
GB15086-2006
汽车前后端保护
GB17354-1998
汽车罩盖锁系统
GB11568-1999
后牌照灯配光性能
GB18408-2001
昼间行驶灯
GB23255-2009
汽车用前照灯清洗器
GB21260-2007
44 汽车座椅头枕
GB11550-1995 GB15083-2006
45 门锁静载荷
GB15086-2006
46 VIN 审查
GB16735-2004
47 汽车制动系统
GB12676-1999 GB21670-2008
48 汽车转向系统
GB17675-1999
49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8410-2006
69
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 扰特性(闪光继电器)
GB18655-2002
70
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 扰特性(暖风电机)
GB18655-2002
71
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 扰特性(整车)
GB1865
73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强 度
GB13057-2003
则》。
4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
4.1 M 类载客汽车
4.1.1 M1 类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注:同一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
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下同)。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车身型式,例如:普通乘用车、后仓门式乘用车、两门式乘用车、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冀工信产业[2010]38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10.09.19
【实施日期】2010.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工信产业〔2010〕384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车辆生产企业: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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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车辆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及
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冀工信产业[2010]18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10.05.06
【实施日期】2010.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车辆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及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的通知
(冀工信产业〔2010〕185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保定市汽车办,省汽车工业协会,各有关车辆生产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的通知》(发改产业〔2008〕761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的通知》(发改产业〔2007〕1582号)等文件精神,加强车辆生产一致性和合格证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
生产一致性管理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确保企业持续生产出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产品的重要保证。
各车辆生产企业要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把生产一致性管理贯穿到车辆的设计开发、零部件采购、生产制造、产品检验、销售、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要做到“五个一致”,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车型、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实际生产的车辆产品、产品的合格证和上传的合格证信息都必须相一致,车辆产品的技术参数公差值必须在允许的范围之内。
二、严格产品合格证管理
产品合格证管理是生产一致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车辆生产企业要加强车辆产品的合格证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合格证管理工作体系,规范合格证的制作、配发及使用工作,完善合格证信息管理及合格证信息上传工作系统。
各企业都应当建立合格证管理工作制度,要有固定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对合格证制作、配发及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出厂的车辆与合格证一一对应,建立产品合格证档案,做到在车辆的正常使用年限内可查。
坚决打击倒卖、伪造、假冒合格证等违法行为。
三、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为加强车辆生产一致性和合格证监督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各车辆生产企业要按照《企业生产一致性自查内容》(附件1)和《企业产品合格证管理自查内容》(附件2)进行定期自查,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整改。
省汽车工业协会要加强省内车辆准入企业的生产一致性和合格证管理及相关标准的培训工作,提高广大车辆准入企业生产一致性和合格证管理的紧迫性和自觉性。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将国家车辆生产一致性的有关规定及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各车辆生产企业,加强对企业生产准入管理的指导,督促企业加强生产一致性和合格证管理。
在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厅产业政策处。
省厅将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一部署,适时对车辆企业生产一致性和合格证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附件:1、企业生产一致性自查内容
2、企业产品合格证管理自查内容
3、工作联络表
二○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1:
企业生产一致性自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