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令 2016年第2号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耕地是国家的粮食安全的基础,耕地质量的保护和管理是农业发展的关键。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是指通过对耕地进行定期调查监测和综合评价,对耕地质量进行科学评估,为耕地管理和保护提供可靠数据和科学依据的一项工作。
本文将从调查监测的目的、内容和方法、评价指标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调查监测的目的1.了解耕地面积、结构和分布情况,为农业生产规划和土地调控提供依据。
2.掌握土壤质量的基本状况,为土壤调理和施肥决策提供参考。
3.监测土壤污染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耕地污染问题。
4.追踪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效果,评价农田治理和保护的效果。
二、调查监测的内容和方法1.调查前的准备工作:确定调查区域和调查对象,制定调查方案和统计表格。
2.现场调查:实地勘察,采集土壤样品,记录土壤属性和有关数据。
3.实验室分析:对采集到的土壤样品进行化验分析,得到土壤质量和污染情况的数据。
4.数据处理和分析: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统计,进行分析和评价。
5.结果报告:将调查结果整理成报告,提供给政府部门和农民使用。
三、评价指标耕地质量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土壤质地、有机质、养分含量、氮素利用率、抗风蚀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具体评价指标如下:1.土壤质地:包括砂粒、粉粒和粘粒的含量和比例,反映土壤的物理性质。
2.有机质:反映土壤的肥力状况,可以通过测定有机质含量和腐殖酸含量来评价。
3.养分含量:包括氮、磷和钾等主要营养元素的含量和比例,反映土壤的肥力水平。
4.氮素利用率:反映土壤对氮素的利用效率,可以通过测定土壤中的全氮和碱解氮来评价。
5.抗风蚀能力:反映土壤的抗风蚀能力,可以通过测定耐蚀性指数和风蚀等级来评价。
四、加强管理和保护为了进一步加强耕地质量的管理和保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合理调整农田布局,优化耕地资源配置。
2.加强耕地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退化。
3.合理施肥,提高土壤肥力,减少土壤养分的流失和污染。
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数据要求

附件1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数据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要求,为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满足高标准农田建设监测监管和评价考核工作需求,依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及《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等有关规定,与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相关技术要求、各部门业务管理充分衔接,制定本要求。
一、依据该要求主要依据如下标准文件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地球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7798-1999)《土地基本术语》(GB/T 19231-200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14)《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GB/T 33130-2016)《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2016)《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TD/T 1016-200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完善和汇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4号)《关于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见》(发改农经〔2017〕331号)《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二、统一上图入库基本内容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基本信息、建设位置信息、投资信息、建设任务信息、工程建设信息、建设成效信息、土地权属管理信息等。
三、统一上图入库数据结构及文件格式(一)数据结构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阶段,将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信息分为计划、实施及验收阶段三个数据表,具体数据结构分别见表一、表二和表三。
表中所列必填指标为共性指标,在统一上图入库时必须逐项填报;其余指标为相关部门推荐填报的指标,在统一上图入库时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按相关部门的工作要求填报。
表一高标准农田建设计划阶段数据结构表 GBZNTJH说明:未按照完整项目管理程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项目和2016年以前已建成的项目以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不填报该表信息。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方法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方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方法耕地是我国最宝贵的自然资源之一,必须加强耕地质量的监测和评价。
为了全面了解我国耕地的质量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保障粮食生产和经济发展,必须对耕地质量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
本文将对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方法进行探讨。
一、耕地质量调查耕地质量调查是指对耕地土壤、植被、水文、水土流失和土地利用进行全面、综合的调查,以了解其主要特征、分布和变化趋势。
耕地质量调查应该包括土地利用类型调查、土壤质量调查、植被资源调查、水文水资源调查等方面。
各方面信息收集与整理需要采用全面、系统、科学的方法,以保证收集到具有代表性和可靠性的数据。
二、耕地质量监测耕地质量监测是指以一定的频率和方法对耕地进行持续的观测和测量,以及对耕地资源的变化趋势、质量问题和环境效应等方面进行实时监测。
耕地质量监测应该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利用现代化的卫星遥感、航空遥感等技术手段实现对耕地质量的实时监测。
同时,耕地质量监测还应该结合耕地利用和管理情况,对耕地生态和环境指标进行测量和监测,全面了解耕地生态状况和环境效应。
三、耕地质量评价耕地质量评价是指通过对耕地资源进行系统分析和综合评价,以评价其资源价值和开发潜力的能力。
具体来说,评价应该包括:评估耕地的生产能力,评估耕地的保育能力、水文环境影响等方面。
评价结果可以为决策者提供科学依据,以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促进耕地可持续利用。
四、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方法的建议为了做好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1.利用遥感和GIS等现代技术手段,实现高精度的土地利用图斑提取、分析和监测。
2.建立全面、科学的耕地质量监测网络,把握耕地资源的时空变化趋势。
3.建立全国、区域和县级耕地质量评价标准体系,保障评估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4.结合耕地利用实际情况,适应地区差异性,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耕地综合利用规划。
总之,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经济发展非常重要。
农业部令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农业部令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一、引言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使命。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对耕地质量的保护和提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全面掌握耕地质量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农业部制定了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以保障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调查内容与方法1.耕地质量调查内容耕地质量调查主要包括土壤质量、耕层厚度、田间灌溉条件、地力状况、土壤持水能力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对耕地进行综合调查,了解土壤基本性质、肥力状况以及土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信息,为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提供数据支持。
2.调查方法(1)采用实地调查方法,结合现场勘查和样品采集。
对耕地进行综合调查,通过土壤类型划分、土壤剖面观测等方式,全面了解土壤的质量状况。
(2)通过室内分析实验,对土壤样本进行质量分析,包括土壤颜色、质地、有机质含量、养分含量等指标的测试,以及土壤酸碱度、盐分等指标的测定,以便更准确地评价土壤的质量。
(3)结合农业生产调查资料,对耕地的施肥、灌溉、耕作、病虫害防治等方面进行评价,从而了解土壤的肥力状况及其对作物产量的影响。
三、监测与评价1.监测方法(1)建立耕地监测体系,通过采集实时数据和样本,对耕地质量进行动态监测。
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包括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等,对耕地进行多角度、多尺度的监测,为农业生产提供科学依据。
(2)利用统计学方法,对耕地质量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建立耕地质量动态变化的模型,以便更加准确地预测未来的趋势和变化。
2.评价方法(1)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以土壤质量、耕层厚度、田间灌溉条件、地力状况、土壤持水能力等方面的指标为主要评价指标。
通过计算各项指标的得分,评价耕地的质量,并进行等级划分。
(2)根据评价结果,对各个地区的耕地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管理政策,以确保耕地的可持续利用。
四、保护与管理1.加强耕地保护(1)建立耕地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耕地资源的保护。
211235235_镇雄县耕地地力等级划分与保护措施

715.72 1 092.28 2 937.95 11 187.47 25 909.37 24 225.66 22 694.43 11 626.70 2 382.49 119.23 102 891.30 5.89
862.12 1 029.75 3 236.78 11 071.85 27 320.15 25 179.57 21 067.68 10 284.95 2 296.85 130.25 102 479.95 5.82
2)数据来源。评价数据包括野外调查、分析化验、 基本、统计等数据 [3]。其中,野外调查资料包括地理 位置、自然条件、生产条件、土壤剖面性状等信息; 分析化验资料包括耕作层的有机质含量、pH 值和土壤 内大、中、微量元素和重金属元素信息;统计数据包 括耕地面积统计信息和行政区划情况;其他资料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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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等级评定办法。利用县域耕地资源管理信息系 统,按照《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2016)规 定的耕地质量等级“N+X”指标体系,对耕地质量进 行综合评价 [3]。本次考核共选取 16 个指标确定各指标 权重,对各指标进行隶属计算,对各管理单位耕地质 量综合指数采用累加法计算,采用等距方法根据西南 地区耕地质量等级划分标准(表 1)将镇雄县耕地质 量划分为 10 个等级,由高至低为一至十等 [3]。
由表 4 可知,2017—2021 年,镇雄县平均耕地质 量等级逐年提升,2017 年平均耕地质量等级为 6.19, 2018 年 比 2017 年 提 升 0.15 等 级,2019 年 比 2018 年
提 升 0.15 等 级,2020 年 比 2019 年 提 升 0.07 等 级, 2021 年比 2020 年提升 0.04 等级,镇雄县 2021 年耕地 质量平均等级为 5.78。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17•【文号】农办农〔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7〕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落实《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和《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GB/T 33469-2016)要求,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信息发布制度,提升耕地质量管理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生态安全为目标,紧紧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一工作主线,强化耕地质量监测保护,坚持科学布点、持续调查、规范评价,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及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开展耕地土壤改良、地力培肥与治理修复,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筑牢国家粮食安全基石。
二、重点任务(一)建立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制度。
科学布设耕地质量调查点位,分区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按年度开展全域耕地质量主要性状调查与数据更新工作。
及时掌握不同区域耕地质量等级现状及演变趋势,分析影响耕地生产的主要障碍因素,提出有针对性的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措施。
(二)建立耕地质量等级信息发布制度。
按照《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要求,在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基础上,建立每5年发布一次全国和省级耕地质量等级信息制度,为制定耕地质量保护与粮食安全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三)构建耕地质量数据平台。
按照农业信息化建设总体部署,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耕地质量数据库建设,逐步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国家、省、市、县四级耕地质量数据平台,提升耕地质量信息化管理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6(0)25
【摘要】《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已经2016年5月3日农业部第4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16
年6月21日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质量
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根据《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103-105)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号;质量调查;评价办法;《农业法》;评价工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4
【相关文献】
1.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 [J], 吉林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 [J],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 [J],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0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944号 [J],
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中国气象局令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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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令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农业部令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已经2016年5月3日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2016年6月21日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根据《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土壤健康状况和田间基础设施构成的满足农产品持续产出和质量安全的能力。
第三条农业部指导全国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体系建设。
农业部所属相关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组织开展全国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地方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相关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具体工作。
第四条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条件和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对从事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并发布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的管理,保障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对外提供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须经农业部审核批准。
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对外提供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耕地质量信息发布制度。
农业部负责发布全国耕地质量信息,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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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令 2016年第2号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已经2016年5月3日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16年6月21日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根据《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土壤健康状况和田间基础设施构成的满足农产品持续产出和质量安全的能力。
第三条农业部指导全国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体系建设。
农业部所属相关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组织开展全国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地方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相关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具体工作。
第四条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条件和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监测机构的能力
建设,对从事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并发布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的管理,保障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对外提供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须经农业部审核批准。
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对外提供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耕地质量信息发布制度。
农业部负责发布全国耕地质量信息,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信息。
第二章调查
第八条耕地质量调查包括耕地质量普查、专项调查和应急调查。
第九条耕地质量普查是以摸清耕地质量状况为目的,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对全国耕地自下而上逐级实施现状调查、采样测试、数据统计、资料汇总、图件编制和成果验收的全面调查。
第十条耕地质量普查由农业部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耕地质量专项调查包括耕地质量等级调查、特定区域耕
地质量调查、耕地质量特定指标调查和新增耕地质量调查。
第十二条耕地质量等级调查是为评价耕地质量等级情况而实施的调查。
各级耕地质量监测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等级调查。
第十三条特定区域耕地质量调查是在一定区域内实施的耕地质量及其相关情况的调查。
特定区域耕地质量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区域范围,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耕地质量特定指标调查是为了解耕地质量某些特定指标而实施的调查。
耕地质量特定指标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指标,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新增耕地质量调查是为了解新增耕地质量状况、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能力而实施的调查。
新增耕地质量调查与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评价工作同步开展。
第十六条耕地质量应急调查是因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污染或破坏耕地质量的情况时实施的调查。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故或突发事件性质,配合相关部门确定应急调查的范围和内容。
第三章监测
第十七条耕地质量监测是通过定点调查、田间试验、样品采集、分析化验、数据分析等工作,对耕地土壤理化性状、养分状况等质量变化开展的动态监测。
第十八条以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和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为主体,以相关科研教学单位的耕地质量监测站(点)为补充,构建覆盖面广、代表性强、功能完备的国家耕地质量监测网络。
第十九条农业部根据全国主要耕地土壤亚类、行政区划和农业生产布局建设耕地质量区域监测站。
耕地质量区域监测站负责土壤样品的集中检测,并做好数据审核和信息传输工作。
第二十条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根据耕地土壤类型、种植制度和质量水平在全国布设国家耕地质量监测点。
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根据需要布设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监测点。
耕地质量监测点主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耕地土壤污染区等区域布设,统一标识,建档立案。
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土壤墒情、肥料效应和产地环境等监测内容。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负责耕地质量区域监测站、国家耕地质量监测点的监管,收集、汇总、分析耕地质量监测数据,跟踪国内外耕地质量监测技术发展动态。
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区域监测站、耕地质量监测点的具体管理,收集、汇总、分析耕地质量监测数据,协助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开展耕地质量监测。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监测点的设施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的设施及标志。
耕地质量监测点未经许可被占用或损坏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实施处罚。
第二十三条耕地质量监测点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设立监测点的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相关费用由申请变更单位或个人承担。
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及时补充耕地质量监测点,并补齐基本信息。
第四章评价
第二十四条耕地质量评价包括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特定区域耕地质量评价、耕地质量特定指标评价、新增耕地质量评价和耕地质量应急调查评价。
第二十五条各级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运用耕地质量调查和监测数据,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等级情况进行评价。
农业部每5年发布一次全国耕地质量等级信息。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每5年发布一次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等级信息,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各级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运用监测数据,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主要性状变化情况进行评价。
年度耕地质量监测报告由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发布。
第二十七条各级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运用调查资料,根据需要对特定区域的耕地质量及其相关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各级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运用调查资料,对耕地质量特定指标现状及变化趋势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开展耕地质量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三十条各级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根据应急调查结果,配合相关部门对耕地污染或破坏的程度进行评价,提出修复治理的措施建议。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