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评标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11•【字号】湘发改公管规〔2022〕792号•【施行日期】202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公管规〔2022〕79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我们结合工作实际,重新制定了《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11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评聘第三章履职考核第四章专家权利义务第五章专家抽取第六章处理和惩戒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项目法人招标以及实行代建制项目代建单位招标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国家对有关招标项目的专家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可适用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0.12
•【字号】晋建市规字〔2023〕209号
•【施行日期】2023.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晋建市规字〔2023〕209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12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现将《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8日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内的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专家考评工作。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医保局等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家考评工作。
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应当对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的综合表现进行履职评议,为监督部门开展专家考评工作提供依据。
第五条专家考评采用“一项目一考评”方式进行,并逐项累计计算扣分。
考评周期为12个月,自专家入库之日起计算。
12个月期满后,累计扣分分数由专家库管理系统自动归档后,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考评。
每个项目的考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并在交易结果公告期满2个工作日内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形成专家个人档案。
交易结果公告期内,专家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考评机关提出,原考评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答复。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3.05•【字号】深财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本级各采购人,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机制和交易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2020年3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定分离政府采购程序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机制和交易机制,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结果的政府采购竞争机制,助力深圳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执行采购,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从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三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鼓励采购人在执行重大项目和特定品目项目政府采购时选择适用评定分离,其他项目不适用评定分离。
单个项目需要确定多家中标供应商的,不适用评定分离。
定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三章评标办法(一)评标办法和标准本工程采用下面第3种评标办法:1.综合评估法1.1评标委员会仅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技术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1.2综合评估法的分值构成和评分标准1.2.1综合评估法采用百分制进行量化。
综合评估法的评分标准见附件《工程设计招标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及《工程勘察招标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招标类型选择评分标准。
招标人应当使用以下所列各项评标标准,各评分项及其分值不得擅自改动;招标人认为评分标准不适应项目具体特点或实际需要的,经苏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在百分制评分基础上适当补充专项加分条款,但该加分条款应为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中与招标项目相应的勘察设计类内容,并需承担因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而造成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应当提供以下所列各项评分标准中投标项目组成员的本单位社保证明(连续近3个月以上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或养老保险手册(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劳动合同),并承诺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变更不超过三分之一。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方式:如公布了勘察设计费指导价,则评标基准价=勘察设计费指导价;如未公布勘察设计费指导价,则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计算算术平均值时应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
勘察设计费指导价由招标人根据项目规模、特点和市场合理确定,并预先公布。
如招标人未公布的,则以所有投标人投标价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价作为招标基准价;投标人为少于7家时,以所有投标人投标价的算术平均价作为招标基准价。
浮动率为基准价的-20%~0。
1.2.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量化打分。
技术标部分评分点在不缺项情况下,每分项得分不得低于该项分值的60%。
每一项计分时,在总分基础上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评分,取平均值作为投标人该项得分,分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形式评审及资格审查与响应性评审均合格的,进入下一步评审。
关于修订《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终审定稿)(20

关于修订《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辽住建〔2020〕号)各市住建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局:为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20〕8号)、《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辽住建〔2020〕56号),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推进联合体投标和积极发展装配式,拟对《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辽住建【2020】1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从而真正符合辽宁建筑市场实际、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一、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采用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招标人可根据本地区和项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自行确定评标办法和评审具体方式;各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人确定的评标办法和评审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可要求交易平台运营主体开发符合本地区评审实际情况的配套评标系统。
”二、第十四条增加“第(十二)条款‘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不应有的雷同或非正常一致的’;第(十三)条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采用入围方式;入围是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完成初步评审后,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筛选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入后续详细评审的方式。
采用入围方式的,原则上入围投标人不少于7家;如果入围投标人在后续评审时出现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被否决导致不足3家时,可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入围规则最多递补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入围家数;如果递补后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仍不足3家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年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年最新版2020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根据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8年3月19日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及2019年3月2日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的。
该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而制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本条例的制定目的,即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条对招标投标法中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进行了解释,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范围。
第三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___有关部门制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规定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全国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职责,以及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同时,其他部门如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也有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并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相关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如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有其他规定,则按照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第五条规定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这些交易场所不得隶属于行政监督部门,也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另外,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明确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详细阐述了招标投标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规定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并要求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及时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行政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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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KC02—2014—0018丽水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丽招管办…2014‟16号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示范办法的通知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招管办、审批中心:根据《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丽政发…2014‟76号)文件精神,市招管办制定了《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示范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示范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工作,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丽政发…2014‟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照《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丽政发…2014‟76号)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五人及以上单数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确定。
原则上招标人可以派1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并采用不少于1:3的比例抽签产生,且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或专家库评标专家不能满足评标要求的,经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机构同意,招标人可以组建临时专家库或异地抽取,但必须做好相关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四条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标书原则上应采用“暗标”,不得显现投标人的识别标志,具体实施形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材料、设备招标除外。
第五条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咨询(代理)等招标,应采用以下评标办法。
(一)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改等八部委2号令)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评标方法主要包括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等,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标方法。
设计类项目招标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的,技术标部分分值权重不少于80%,资信标和商务标两部分权重不超过20%。
资信分值由投标人资质、信誉、业绩和项目设计人员能力等组成。
(二)监理招标评标办法投标文件由商务投标文件和技术投标文件组成,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商务投标文件占75%,技术投标文件占25%。
商务投标文件由企业资信、项目监理班子人员配备及承诺、投标报价及延长服务期报价组成。
其中:企业资信占10%,项目监理班子人员配备占30%、投标报价占25%,延长服务期报价占10%。
技术投标文件由监理大纲、检测器具组成。
其中监理大纲占23%,检测器具占2%。
1.商务投标文件(总分为75分):⑴企业资信(总分10分)单项服务收费标准在1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不设资信分,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资信总分不超过10分。
①企业资质(总分2分):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合理设臵。
②企业荣誉(总分3分):A.企业所监理的工程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项得1.5分,获得浙江省优质工程奖项得0.75分,获得丽水市优质工程奖项得0.5分,同一工程采用就高原则,不同工程可累计计分,最高不超过1.5分;B.企业获得全国优秀监理企业得1.5分,获得浙江省优秀监理企业得1分,获得丽水市优秀监理企业得0.5分,本项采用就高原则,不累计计分。
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奖项(总分3分):根据获奖情况合理设臵。
④总监业绩(总分2分):允许设臵1个类似工程业绩,分值不得超过2分。
上述的荣誉、奖项、业绩等获得时间,为开标之日前3周年以内(时间以获奖时间为准),开标时需同时提交获奖文件及证书的原件或查询网址,否则不得分。
⑵项目监理班子人员配备及承诺(总分30分):项目监理班子人员配备必须根据项目特点考虑专业是否齐全、人员配备及分工是否合理、到位率承诺等因素进行打分。
①监理人员的专业配臵是否符合工程需要情况(总分10分)。
由业主根据项目情况设臵。
②人员配备及分工合理情况(总分10分)。
由业主根据项目情况设臵。
③承诺到位率(总分10分)。
由业主根据项目情况设臵。
⑶投标报价(总分25分):①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A.采用二次平均法:先对有效报价进行一次平均,再对不高于第一次平均值的报价进行第二次平均,其第二次平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有效报价是指资格后审合格且资格审查和符合性检查中均通过的投标人的报价。
B.业主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设臵合理的方法。
②计算单个投标报价得分。
投标人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每上浮1个百分点扣4分,每下浮1个百分点扣2分,以此求出各投标人投标报价部分的得分。
不为整数时按插入法计算。
(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二位)⑷延长服务期报价合理性(总分10分)①采用二次平均法:以各投标人延长服务期报价和原报价间的百分数(即优惠程度)进行二次平均,每上浮1%扣0.4分,每下浮1个百分点扣0.2分,以此求出各投标人延长服务期报价的得分。
不为整数时按插入法计算。
(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二位)②延长服务期报酬以原报价的月(或日)平均的80%及以下计取得10分,月(或日)平均的80%-85%计取得8分,月(或日)平均的86%-90%计取得6分,月(或日)平均的91%-95%得4分,月(或日)平均的95%及以上不得分。
③业主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设臵合理的计算方法。
2.技术投标文件(总分为25分):技术标由监理大纲和检测器具等组成,每项内容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后确定档次,然后在该档次的分值范围内由专家组成员分别打分,再取平均分作为该项的分数(小数点后保留2位,第3位四舍五入)。
单项服务收费标准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技术标可以采用合格通过制。
⑴监理大纲分(23分)⑵检测器具(总分2分):由业主根据项目合理设臵。
3.企业纳税加分:纳税额每满5万元得0.1分,最高不超过1分。
纳税额由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5部分组成,以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的税务部门(含地税、国税)提供的上年度(含分公司)纳税证明为依据。
4.中标候选人确定:①投标人总得分=商务得分+技术标得分+纳税加分;②投标人总得分排名第一的为中标候选人;若出现并列第一名的,当场抽签决定中标候选人。
(三)工程咨询(代理)招标评标办法总分值为100分,由企业资信、项目班子人员配备及承诺、投标报价组成。
其中:企业资信占10%,项目班子人员配备及承诺占30%、投标报价占60%。
1.企业资信(总分10分)⑴企业资质(2分)。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设臵分值。
⑵企业获奖情况(2分)。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设臵分值。
⑶企业业绩(2分)。
根据项目情况允许设臵1个类似工程业绩,分值不得超过2分。
⑷项目负责人业绩(2分)。
⑸项目负责人资格及证书情况(2分)。
上述的荣誉、奖项、业绩等获得时间,为开标之日前3周年以内(时间以获奖时间为准),开标时需同时提交获奖文件及证书的原件或查询网址,否则不得分。
2.项目班子人员配备及承诺(30分)⑴人员配备情况(20分),由拟投入本工程招标代理有关岗位的招标师、造价师、造价员等人员资格、职称及获奖等组成。
⑵服务承诺(10分)。
由业主根据项目特点合理设臵分值。
3.商务报价为60分:⑴有效报价范围为国家取费标准的80%一100%。
可采用最低报价法、二次平均法。
⑵商务报价得分计算方法:①采用最低报价法的,得分按所有有效报价的最低费率作为评标基准报价。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投标人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个百分点的扣2分,扣完为止。
②采用二次平均法:先对有效报价进行一次平均,再对不高于第一次平均值的报价进行第二次平均,其第二次平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每上浮1个百分点扣4分,每下浮1个百分点扣2分,以此求出各投标人投标报价部分的得分。
4.企业纳税加分:纳税额每满5万元得0.1分,最高不超过1分。
纳税额由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5部分组成,以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的税务部门(含地税、国税)提供的上年度(含分公司)纳税证明为依据。
5.中标候选人确定:①投标人总得分=商务得分+技术标得分+纳税加分;②投标人总得分排名第一的为中标候选人;若出现并列第一名的,当场抽签决定中标候选人。
第六条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各县(市、区)对1000万元(不含)以下施工招标项目可以另行制定评标办法,单独招标专业施工项目除外。
(一)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开标现场对所有签收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开标会上当场宣布、做好记录,提交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拟否决其投标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标。
被否决的投标人,其报价不列入计算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范围。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2.提交的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3.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4.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额度、交纳时间及内容有差错的;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情况的;6.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7.投标人未提供刻录于招标人提供的专用光盘上的电子标书或自行复制专用光盘的;8.投标人提供的专用光盘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9.因电子标书编制不规范或光盘损坏等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内容无法导入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10.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系同一台电脑制作完成的;11.电子标书的内容(报价、工期、项目负责人、标书水印码)和纸质的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12.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施工招标实行电子评标的评审区间确定:1.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单位不超过6家(含6家)的,所有投标单位全部进行评审。
2.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单位超过6家的,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按报价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取前6名投标人进行评审(并列第六名的全部入围)。
因被评标委员会否决致使接受评标的投标人不满6名时,实行依次替补,直至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单位达到6名(不足6名的全部进入后续评审)。
3.符合性审查结束,经评标委员会签字确认后,后续评标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形,均不再调整评标基准价。
(三)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初步评审。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予以否决。
1.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建造师)资格、三类人员证书,以及其他岗位证书等条件和标准的;2.项目负责人被认定有丽水市严重不良行为且在有效期内的;3.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4.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及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的;5.投标人提供的纸质商务标投标报价内容不是从电子标书专用光盘内臵功能导出打印的,未带水印码或者商务标的书面水印标记与商务标电子文档标记不一致等;6.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