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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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昭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20•【字号】昭政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昭政规〔202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昭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1年印发的《昭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昭市农规〔2021〕2号)同时废止。

2023年2月20日昭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农村村民和集体的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昭通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布局、用地标准、申请、审批、使用、出租、转让、收回、监督等农村宅基地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主体住房和与住房相连的厨房、卫生间、车库、储物间等附属设施及庭院等用地。

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遵循“成员申请、集体审议、按户取得、一户一宅、面积限定、规划管控、内部流转”的原则,依法依规无偿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坚持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尊重村规民约,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坚决遏制新增问题,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关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践与思考——以平湖市为例

关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践与思考——以平湖市为例

关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践与思考——以平湖市为例作者:高浩健来源:《浙江国土资源》 2017年第5期开展农村土地整治,是新形势下加强耕地保护、支持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一项创新之举,也是转变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选择。

从2009 年以来,平湖市围绕实施农房改造集聚工程,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大力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得到优化,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有效落实,有效破解了农民建房难问题,推动了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一、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做法及成效2009 以来,平湖市共立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58 个,规划搬迁农户7081 户,规划新增耕地7611.58 亩,申请使用复垦周转指标6952.38 亩。

至2016 年底,共完成建设用地复垦6521.16 亩,如期归还复垦周转指标3449.2 亩。

8 年来,全市用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资金超过41 亿元,农民建房累计达到30970 户,占农民总户数的37.31%。

1. 坚持政府引导,落实责任抓推进一是强化组织领导。

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作为事关农业农村现代化、事关维护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来抓,建立完善市镇村三级工作推进领导小组,明确各级行政“一把手”牵头抓总,实行市级领导联系挂钩制度,专门成立市镇两级土地整治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整治复垦工作。

二是落实工作责任。

市政府与各镇(街道)、相关部门签订工作责任书,各镇(街道)与涉及村签订项目实施协议书,从项目立项、组织实施到实地验收等各个环节,明确和落实各方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权利义务。

三是严格督查考核。

建立了工作例会、日常督查、定期通报、警示约谈等制度,将土地整治复垦纳入镇(街道)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并对土地整治工作进行单独考核,做到奖罚分明,增强了工作实效。

2. 加强政策保障,加大激励抓推进一是加强政策支持。

先后出台《关于在“两新”工程建设中加强建设用地复垦扎实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政策意见》等,加大土地整治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促进了镇(街道)项目实施进度。

2016年最新[精品文档]平湖市独山港区农村房屋搬迁补偿

2016年最新[精品文档]平湖市独山港区农村房屋搬迁补偿

平湖市独山港区农村房屋搬迁补偿为规范独山港区征收土地过程中农村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搬迁户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独山港区经济社会各项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平湖市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平湖市独山港区农村房屋搬迁补偿和安置办法(试行)》。

一、房屋搬迁原则(一)本办法所称农村房屋搬迁,是指因独山港区经济社会发展各类建设项目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所实施的房屋搬迁,即对被搬迁户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补偿,是指对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搬迁所作的补偿;统一安置,是指主要以公寓房形式统一对被搬迁户房屋所作的安置。

房屋搬迁遵循依法搬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三)实施搬迁主体应当对被搬迁房屋给予补偿、安置,被搬迁户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腾房,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房屋搬迁工作的实施。

(四)平湖市独山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独山港区规划控制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搬迁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实施搬迁主体和被搬迁户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奖励金额、安置房地点、面积、结算办法、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搬迁管理和安置认可办法(一)被搬迁房屋用途、面积以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有效依据为准。

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由独山港区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会同村级组织实地调查核实确定。

(二)房屋搬迁安置人员的确定按照《平湖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8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三)房屋搬迁安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搬迁评估作价,按《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规划控制区外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08〕20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房屋搬迁评估补偿,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平湖市以村庄规划点亮百姓民生

平湖市以村庄规划点亮百姓民生

平湖市以村庄规划点亮百姓民生作者:时逸来源:《浙江国土资源》 2019年第10期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时逸为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近年来,平湖市致力于农民住房条件的改善,2018 年将农民住房改善行动列入平湖市委市政府四大“初心行动”,2019 年列入平湖市政府十大民生重点项目。

2018 年底,平湖市委市政府印发《平湖市推进农民住房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三年内,通过完善“1+X+n”(新镇社区+ 城乡一体新社区+ 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村庄布点规划、强化配套政策、落实要素保障,使全市农村无房户危房户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刚性住房需要得到有效保障,改善性住房需求得到有效疏解。

通过一年的努力,从村庄布点到规划设计,平湖市已初步建立起了“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村庄设计—农房设计”的乡村规划编制科学化体系,实现了村庄规划的全过程、全范围覆盖,无论是规划编制的进度、深度还是广度,均走在嘉兴市甚至全省前列。

该市是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 号)、国家五部委《关于统筹推进村庄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 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 号)等系列文件出台后,全省开展村庄规划修编并率先全面完成的县市。

一、全面完成村庄布点规划——宏观布局确定针对平湖市农民建房中存在的规划集聚点“少”、规划预留空间不足、用地指标缺乏、通道不畅、个别“X”点吸引力“弱”等问题,自2018 年6 月起,平湖市按“总体稳定、彰显特色”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着手开展全市村庄布点规划修编工作,总体形成了“47+49+107”(1+X+n)共203 个布点的新社区布局,布点由130 个点调整为203 个点,其中自然村落保留点由原来的30 个增加到107 个,另城乡一体新社区旁有33 个自然村落一并保留,从规划蓝图上解决了平湖市农民建房中存在的问题。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3.22【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家军2018年3月22日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营造舒适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力量,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可以受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的代办服务,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活动。

黄伟华、平湖市人民政府钟埭街道办事处、平湖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伟华、平湖市人民政府钟埭街道办事处、平湖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伟华、平湖市人民政府钟埭街道办事处、平湖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6【案件字号】(2021)浙04行终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艳华孙军李平【审理法官】许艳华孙军李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伟华;平湖市人民政府钟埭街道办事处;平湖市人民政府【当事人】黄伟华平湖市人民政府钟埭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黄伟华【当事人-公司】平湖市人民政府钟埭街道办事处平湖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钱林华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林红依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钱林华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林红依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钱林华林红依【代理律所】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黄伟华【被告】平湖市人民政府钟埭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上诉人未在一审程序中提供上述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可以在二审程序中提供的新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案涉平湖市二层楼房,系由上诉人的父亲黄天根因原所在村民小组于2000年8月撤销建制后经批准异地建造,上诉人及其父母亲等户内在册农业户口在原所在村民小组撤销建后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质证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平湖市二层楼房,系由上诉人的父亲黄天根因原所在村民小组于2000年8月撤销建制后经批准异地建造,上诉人及其父母亲等户内在册农业户口在原所在村民小组撤销建后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

上诉人于2020年4月27日向被上诉人钟埭街道提交建房申请书,以现有房屋破旧矮小等为由申请在现有宅基地上住房翻建或加层。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咸政办发〔2020〕22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咸政办发〔2020〕22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咸政办发〔2020〕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1日咸宁市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审批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城镇开发边界线以外区域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城镇开发边界线划定以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为准。

第三条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乡村风貌,鼓励采用反映鄂南地域文化特色的建筑风格。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各级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依法科学有序进行。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建立乡镇农村建房审批管理机构,充实专业技术力量,解决人员编制,落实管理经费,筹措村庄规划编制资金。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22•【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8年3月22日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营造舒适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力量,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可以受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的代办服务,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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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是法律条款作了修改。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调整了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结合平湖实际,制定了《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是部门职能有了调整。

本轮机构改革,对市级职能部门有关宅基地管理的职能进行了调整,由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改革管理;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正也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镇街道是村民建房管理实施主体,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职责,增强审批管理的可操作性。

三是涉及农村建房政策有了新变化,需要在建房管理办法中予以有效衔接。

2018年调整了城镇核心区建房方式,出台了鼓励宅基地置换公寓房政策,适应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明确了“家庭户”认定要求;浙江省公安厅出台关于《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对户口迁移、立户、分户作了新的规定,都需要通过修改建房管理办法予以衔接和规范。

四是原有办法实施中碰到问题需进一步予以明确和调整。

基层在实施过程中反映较多的,比如兄弟姐妹分户申请建房,“有房无户”等利益群体申请建房,离婚户申请建房较难把握以及传统村落保留点建设管理等,需要进一步明确操作意见。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保障农村村民依法有序建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总体框架。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规划和设计、申请建房条件和用地面积、计划安排和审批流程、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

(二)具体内容。

一是总则。

主要包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农村村民、农村住房、村民建房家庭户等定义,工作职责等内容。

二是规划和设计。

主要包括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1+X+n”村庄布点规划。

村民建房可选择市建设局或镇街道编制的农村住房通用图集,也可由建房所在村级组织或建房户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设计方案须经镇街道审核同意。

加强传统自
然村落保留点建房管理。

三是申请建房条件和用地面积。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明确了允许及禁止“以家庭户为单位申请建房”情形,允许类共五款,禁止类共六款。

明确了允许及禁止“以分户为由申请建房”情形,允许类共五款,禁止类共四款。

明确了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标准,五种情形的村民申请建房的人口基数计算。

鼓励有偿退出宅基地。

鼓励置换公寓房。

四是计划安排和审批流程。

主要包括合理制定年度村民建房实施方案,实行“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的审批制度,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工作效率,村民建房申请批准后,严格执行建筑放样、基槽验线、施工过程、工程验收“四到场”管理制度。

五是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主要包括依法查处的情形,共六款,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市级职能部门、镇街道、村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等内容。

六是附则。

明确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原《平湖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同时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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