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2.20•【字号】冀建市[2008]82号•【施行日期】2008.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冀建市〔2008〕8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为改进和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结合《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冀建法[2004]456号)的实施情况,省建设厅对其中有关内容作了进一步补充和修订。

现通知如下:一、关于投标人资格审查的规定投标资格审查中,应当设定对优质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守信用情况和项目负责人业绩等进行审查的内容。

并以国家和我省颁发或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相关荣誉、称号为准。

对省重点支持的10家大型建筑业企业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二、关于评标控制线(一)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报价分别以其报价平均值(超过6家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价平均)的96%-98%作为评标控制线。

(二)评标控制线是评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参照。

在对商务标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低于控制线的报价进行书面询问和评审。

三、关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规定(一)适用范围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500万元的下列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1、砖混结构的房屋建筑工程;2、普通商品住宅、厂房、仓库;3、办公楼、教学楼、病房楼等普通公用事业建筑工程4、普通市政道路、管线敷设及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合理低价中标的方法,中标价是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能够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的具有科学的、合理施工技术措施的最低报价。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颁布单位: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布时间:2004-02-25正文: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名册和专家库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评标专家的统一认证和管理,组建全省跨地区、跨行业的统一评标专家库。

“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者应当是具有中级职称并同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同类招标项目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一)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三)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初步审核,确定评标专家候选人,报送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四)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对评标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考核,合格者颁发《河北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纳入省政府评标专家库。

关于对建筑和市政实施招投标使用《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抽(精)

关于对建筑和市政实施招投标使用《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抽(精)

XXXX县关于对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中使用《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问题的意见报告县有关单位:xxx年x月xx日,我局认为使用《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合法合规,是有关法律法规所授权。

一、《招投标法》作为全国招投标法的根本法律,对抽取评标专家做了明确规定,因此使用《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是完全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二、《河北省建筑条例》做为河北省地方性法律,对抽取专家的内容也做了明确规定。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省依法设置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置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三、为了规范评标活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部委联合下达了12号令,出台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对评标专家的抽取也进行了规范。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四、做为招投标的协调指导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9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对抽取评标专家也做了明确规定。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评标专家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关于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专家评价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专家评价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专家评价制度的通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要求,强化竣工验收管理,提升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建筑节能质量,切实解决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质量问题,决定在我省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专家评价制度。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工程质量评价验收专家库。

专家库应包含建筑、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专家库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强,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专家职责;(二)具有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10年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三)熟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实践经验丰富,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岁。

不具备条件的县可在设区市或邻近县专家库中抽取。

二、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工程质量评价验收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专家库成员德、勤、绩和业务能力进行定期量化考评,考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发现或被举报查实应取消专家资格。

三、建设单位在申请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竣工验收时,应在当地专家库中抽取质量专家组成专家评价验收组,所抽取的专家不应有与被验收工程有关的参建单位成员。

评价验收组应不少于3人,涵盖各专业,专家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四、专家评价验收组在竣工验收时,要独立对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建筑节能质量进行评价,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专家验收评价意见》及《评价记录》(见附件)。

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实体质量情况,工程技术资料情况。

具体评价内容应包括:(一)使用功能1、给排水管道、暖气管道、散热器安装、卫生器具、消防管道;2、电气灯具照明、大型灯具牢固性、避雷接地、线路、插座、开关接地;3、通风、空调、制冷机组试运行、调试;4、防水(屋面、地下室、卫生间);5、卫生间地漏返坡,面层空鼓、裂缝。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近年来,公共建设项目越来越多,这些项目需要专业的评标专家来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中标人。

评标专家的评审结果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及公正性,因此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办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一、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评标专家是指在公共建设工程招标、拍卖等过程中,从经过公开程序遴选的专业人士库中选聘出来的专业人员,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客观、公正、专业。

评标专家应该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结合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技术规范、施工方案等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中标人。

评标专家应该严格执行评标工作的程序,不得干扰、擅自调整评审内容及结果。

评标专家的评审能力和素质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及公正性,因此评标专家的选拔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并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具体可分以下几个环节:1. 专家申请:评标专家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以获得参与评标工作的资格。

2. 专家资格审查:评标专家应该经过严格资格审查,只有符合条件的专家才会被纳入专家库,同时也应对专家的符合条件进行定期审核。

3. 专家培训:选拔的评标专家应该进行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同时也应定期进行知识再培训。

4. 评标专家库管理:有关部门应该建立评标专家库,对专家信息管理、资格审核、评估考核、培训管理等进行规范管理,同时也要建立专家档案,记录专家评审情况,为后续专家申请、工作调配等提供依据。

二、专家库管理办法专家库是确保评标专家工作的基础,专家库的管理不仅直接关系到评标工作的顺利开展,也是保障评标结果公正、客观、专业的重要保障。

1. 专家库的建立: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应该全面考虑到专业领域、人才流动等因素,并根据不同的招标项目在专家库中尽量涵盖相关专业领域的优秀人才,并及时更新优秀人才的信息。

2. 专家库的管理:专家库的管理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专家信息管理、资格审核、考核评估、培训管理等方面,并建立专家档案进行记录、查询和更新。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颁布单位: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布时间: 2004-02-25正文: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名册和专家库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评标专家的统一认证和管理,组建全省跨地区、跨行业的统一评标专家库。

“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者应当是具有中级职称并同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同类招标项目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一)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三)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初步审核,确定评标专家候选人,报送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四)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对评标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考核,合格者颁发《河北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纳入省政府评标专家库。

关于评标专家管理规定(3篇)

关于评标专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专家管理工作。

第三条评标专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评标过程的客观、公正。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资格与条件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四)具有丰富的招标投标实践经验,了解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流程;(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六)具备计算机操作能力,能够熟练使用评标系统。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二)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具有较强的独立判断能力和公正性;(四)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五)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六)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选聘与培训第八条评标专家的选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一)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推荐;(二)公开招标;(三)社会公开征集。

第九条评标专家选聘程序:(一)发布选聘公告,明确选聘条件、方式、时间等;(二)组织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三)组织考试、考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四)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评标专家。

第十条评标专家培训:(一)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标专家培训,提高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二)评标专家应当参加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三)培训结束后,对参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评标活动。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颁布单位: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布时间:2004-02-25正文: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名册和专家库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评标专家的统一认证和管理,组建全省跨地区、跨行业的统一评标专家库。

“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者应当是具有中级职称并同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同类招标项目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一)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三)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初步审核,确定评标专家候选人,报送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四)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对评标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考核,合格者颁发《河北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纳入省政府评标专家库。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确保评标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取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颁发的《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可以做为建筑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有关技术、经济专业人员。

全省评标专家(含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成员)共同组成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供全省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标人评标时使用。

第三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评标专家申报条件及评审内容:
(一)全省范围内有关工程建设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三)遵守职业道德,品行端正;
(四)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定标工作者;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评标专家资格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填写《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表》(见附表一),经所在单位同意,报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二)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

(四)经复审合格者,组织参加统一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建设厅颁发《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公示合格人员名单。

第六条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年检考核,未经检验或年检不合格的,原资格证书失效。

第七条评标专家年检主要内容:
(一)年度评标表现情况;
(二)年度法律、法规及专业技术知识考核情况;
(三)身体健康状况及其他情况。

第八条评标专家年检工作程序:
(一)评标专家填写《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年检申报表》(见附表三),并提供相关资料;(二)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评标专家年检申报材料,结合日常考评情况记录,签署年检初审意见;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签署年检意见。

第九条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房屋建设项目及市政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须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全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内确定,且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执法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条评标专家的选用必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已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市、县(区),评标专家的选用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评标专家的选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报《河北省建筑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表》(见附表二),提出申请;
(二)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从评标专家库中按设定程序随机抽取。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人员,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的人员在抽取结果上签字并存档。

(四)被选用的评标专家持证参加建筑工程评标活动。

第十一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的评标专家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中评标专家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力:
(一)依据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自主打分或表决;
(二)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书提出质疑或发表意见;
(三)享受招标人根据工程的大小和复杂程度支付的一定数额的劳务费;
(四)依照有关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力。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
(二)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三)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保密;(四)依照有关规定或评标办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在申报资格中弄虚作假,在评标过程中不能严格履行第十六条规定的各项义务,影响评标工作进行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专家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专家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
方对评标委员会组成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1997年9月24日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冀建监[1997]366号)同时作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