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政策法规问答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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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在农村,了解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对于保障自身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促进农村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农村法律问题及其解答。

一、土地相关法律问题问:我家承包的土地可以私自流转给别人吗?答:不可以私自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并且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问:邻居在我家承包地边上建房,占了一点地,我该怎么办?答:这种情况您有权要求邻居停止侵权行为,并恢复土地原状。

您可以先与邻居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的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反映,请求他们出面调解。

如果调解无果,您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政府要征收我家的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答: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具体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婚姻家庭相关法律问题问:我想离婚,但是对方不同意,我该怎么办?答: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在诉讼过程中,您需要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比如对方存在家庭暴力、重婚、赌博等恶习的证据。

问:结婚时给的彩礼,离婚时能要回来吗?答: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但是,如果彩礼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一般不予返还。

问:我老公在外面有了小三,我能要求他赔偿吗?答:如果您的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您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问:别人借了我的钱,没有写借条,能要回来吗?答:没有借条也有可能要回来,但需要您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比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农村政策性答题

农村政策性答题

农村政策性答题1、问:某村的秦某承包了村里的20亩耕地,承包期为30年,经营3年后,全家迁入城镇落户,他想把承包的土地流转给王某,对于流转期限有限制吗?请您介绍一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期限有限制吗?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所以秦某可以和王某签订书面合同,将承包的20亩耕地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王某,但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27年。

2、问:转让和转包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两种形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与转包有什么区别?答:主要有以下区别:(1)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而转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受转包方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即行终止,转让方也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转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时,转包方与原发包方的承包关系没有发生变化,转包方也不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

(3)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事先应经发包方书面同意;而转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不须发包方同意。

(4)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时,转让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而转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没有此要求。

(5)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一般应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而转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只需将转包合同报送发包方备案就可以。

3、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是什么?答: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中,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即行终止,转让方(原承包方)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的规定,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转让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2)经发包方同意;(3)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农业法律法规知识问答4

农业法律法规知识问答4

农业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一、种子经营知识1、什么叫种子?答:种子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2、什么叫种质资源?答:种质资源也叫品种资源或遗传资源。

根据种子法第74条规定,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具体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药、花卉、牧草、绿肥及其他种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和近缘生植物以及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

3、什么叫品种?答:种子法第74条规定:“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征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4、什么叫转基因品种?答:是指应用转基因技术将有特殊经济价值的基因引入植物体内,从而获得高产、优质、抗病虫害的转基因农作物新品种。

种子法第14条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5、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是怎样的?答:种子法配套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1号第1条规定:“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甘薯。

”6、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是否需要审定(认定)通过?答:种子法第15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

”种子法第17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7、种子生产者指的是谁?答:种子生产者是指具有生产权利、组织生产、对最终产品质量负责的单位或个人,不一定是具体从事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农村政策法规问答大全

农村政策法规问答大全

农村政策法规问答大全一、农村经营管理1、我国农村经济的基本制度是什么?答: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

2、《农村承包法》规定了发包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答:发包方的权利有:(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承包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答:承包方的权利有:(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承包方的义务有:(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土地承包应当遵循哪些原则?答:(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3)承包方案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4)承包程序合法。

5、土地承包应当按照哪些程序进行?答:(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示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签订承包合同;(6)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6、《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限是多久?答: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农业农村工作知识:农村政策法规题库

农业农村工作知识:农村政策法规题库

农业农村工作知识:农村政策法规题库1、问答(江南博哥)加强农机社会化服务工作的要求是什么?解析:农业部办公厅制定的《全国农机社会化服务“十一五”发展纲要》提出的要求是:围绕兴机富民,转变思想观念,更新工作方法,加强对农机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领导,把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为农机化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工作,建立完善农机投诉监督体系,及时处理农机服务组织和农民对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和维修质量的投诉,维护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权益。

抓好农机安全生产,创建平安农机。

做好农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加大对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的舆论环境。

加强调查研究,不断研究提出扶持发展的措施,推动农机社会化服务又快又好发展。

2、问答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服务群众的功能有哪些要求?解析:《关于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意见》要求:要把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成为村里开展办公议事、党员活动、教育培训、便民服务、文体娱乐等工作的综合阵地。

具体说来;一是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以及其他各种会议,开展“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活动,村干部进行办公议事,处理村务,接待群众等。

二是依托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立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开办农民学校,举办专题讲座,对农民群众进行政策理论、实用技术、科技文化、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教育培训。

三是村级组织要依托活动场所积极开展各种便民服务活动,为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服务;县市涉农部门和乡镇站所,有条件的要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综合设立为民办事代理站(点),及时为群众办理户口迁移、计划生育、民政优抚、社会调解、劳务输出、宅基地审批等事项。

四是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设施和资源,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民兵等组织的作用,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不断丰富村民的业余文化生活。

要突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服务群众功能。

农村政策法规200问

农村政策法规200问

农村政策法规200问--农村可持续发展方面作者:本站 点击数: 520 【字体:小 大】农村可持续发展方面1、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应突出抓好哪几个方面的工作?(1)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质改善。

把保障饮用水水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

配合《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的实施,重点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与管理,根据农村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

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应建立水源保护区,加强监测和监管,坚决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

要把水源保护区与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结合起来,明确保护目标和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加强分散供水水源周边环境保护和监测,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防止水源污染事故发生。

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大力加强农村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和监测,开展地下水水功能区划,制定保护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掌握水质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

(2)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

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

逐步推进县域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有条件的小城镇和规模较大村庄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可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对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的生活污水,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

逐步推广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方式,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加强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按照国家农村户厕卫生标准,推广无害化卫生厕所。

把农村污染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同发展清洁能源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综合利用作物秸秆,推广“猪——沼——果”、“四位(沼气池、畜禽舍、厕所、日光温室)一体”等能源生态模式,推行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气化、秸秆发电等措施,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

《农村政策法规 》试题和答案 (2)

《农村政策法规 》试题和答案 (2)

《农村政策法规》试题和答案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1.农业法(狭义) 2.农村土地3.占垦平衡 4.人身权5.土地登记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1. 农业市场化的要求与现行经济体制之间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2.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基本含义是什么?3.家庭承包的特征。

4.森林种类的划分。

5.解决农村教育的发展应注意哪些问题?三、论述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1.如何改革我国的城乡就业制度?2.试述义务教育的性质和特征。

农村行政等专业农村政策法规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1. 狭义的农业法指农业法典,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度和颁布的,对于农业领域中的根本性,全部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3.占垦平衡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4.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非财产权利。

5.土地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土地的权属。

用途、面积等情况登记在专门的簿册上,同时向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颁发土地证书以确认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每小题lo分,共50分)1. (1)分散的农产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2分)(2)农户经营规模狭小与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矛盾;(2分)(3)农业效益比较低的问题日趋明显,农民收入增长趋缓,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重新扩大;(2分)(4)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就业门路狭小之间的矛盾;(2分)(5)农业产业分割、部门分割,严重妨碍了农业的进一步发展。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在农村生活中,了解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下面,就为大家解答一些农村常见的法律问题。

一、土地承包相关问题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答: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因为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

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但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以依法继承。

问:土地流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答:首先,土地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流转。

其次,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再次,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最后,应当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二、婚姻家庭相关问题问:农村彩礼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返还?答: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问:农村夫妻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答: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农村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

三、民间借贷相关问题问:借条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答:借条应当具备以下内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身份信息;借款金额(要大写和小写);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如果有约定);借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借条应由借款人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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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政策法规问答大全
一、农村经营管理
1、我国农村经济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答: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

2、《农村承包法》规定了发包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发包方的权利有:(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承包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承包方的权利有:(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承包方的义务有:(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土地承包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
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3)承包方案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4)承包程序合法。

5、土地承包应当按照哪些程序进行?
答:(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示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6)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6、《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限是多久?
答: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答:(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8、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外迁的,对其承包地有哪些规定?
答: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9、《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哪些情况下发包方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答: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2)在承包期内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4)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
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5)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6)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7)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8)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10、《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预留机动地有何规定?
答:2003年3月1日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

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2003年3月1日前未留机动地的,2003年3月1日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11、承包期内因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需要适当调整的有何规定?
答: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12、承包期内对妇女结婚、离婚或丧偶,承包的土地有何规定?
答: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1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1)依法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1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答:(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2)流转土地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转土地用途;
(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7)违约责任。

15、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途径有哪些?怎样进行?
答: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16、怎样确认农村无效承包合同?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首先先审查合同是否有效,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认合同无效: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
(2)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3)违背民主议定原则的;
(4)采取欺诈、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5)发包人无权发包的;
(6)承包人私自转让、转包承包合同以及转包渔利的。

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产生的财产问题应当依照法律、政策合理解决。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假种子指哪些?
答:假种子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2)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准的内容不符的。

18、劣种子指哪些?
答:劣种子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4)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5)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19、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该怎么办?
答: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是否需要办证?
《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答: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要本种子、常规种原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它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同时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
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21、农民在购种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注意种子供销门市是否合法经营。

代销种子必须有委托书、合同书(协议书)、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和备案登记等。

销售种子必须在固定经营场所,不得到处串换。

(2)注意种子代销人员是否具备资格,是否具有相关专业知识。

(3)注意种子代销是否开发票,发票必须品种、数量、价格等;代销人员要作售种登记,以备查证。

(4)注意种子包装是否完好。

包装内外有无标签,标签上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

农民用种后,应保存好发票、标签及包装袋等。

22、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由谁负责?
答:根据《种子法》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其追偿。

23、农民在购买肥料时应注意些什么?
答:(1)注意肥料产品包装上是否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2)注意标签和使用说明书是否使用中文。

(3)注意标签和使用说明书是否符合下列要求:①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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