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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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归责原则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民法中的过错包括故意、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主要看行为人的专业水平)㈡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无过错责任中,合法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仍然要承担责任,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即使驾驶员无过错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即使排污者能够证明符合排放标准也不能免责);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㈢公平补偿规则受害人与行为人都不存在过错;属于民事法律规定的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

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心智的情形: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⑵高空抛物坠物:由可能的加害人予以补偿;⑶紧急避险情形:紧急避险人可以适当补偿,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⑷见义勇为行为: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予以补偿;双方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㈣债权受到侵害不适用侵权责任的救济途径。

二、共同侵权㈠教唆、帮助侵权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能力人——教唆帮助人与行为人一同承担连带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者单独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的,与教唆帮助者一同承担按份责任;㈡共同危险行为数人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又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共同侵权人能够指明具体侵权人的,可以免责。

㈢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原因力竞合:数行为都能单独导致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力结合:数行为单独实施不会导致危害后果,一同实施却导致了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

三、免责事由㈠意外事件㈡正当防卫㈢紧急避险人为原因:由险情引起人承担民事责任;自然原因:避险人采取的必先措施无不当的,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是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的重点内容: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因素。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如故意殴打他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未履行其义务导致他人损害。

2、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因加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

损害后果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可以确定的。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通常有相当因果关系说、必然因果关系说等。

4、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二、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责任归属的依据和标准。

侵权责任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条件。

受害人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才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除外。

常见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包括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

三、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侵权法复习重点

侵权法复习重点

侵权法复习重点一、名词解释8选41.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的多数人侵权行为2.抗辩事由::被诉请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在承认加害事实的情况下,据以主张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相反事实3.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利益,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违法行为。

4.损害赔偿:一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

二是指对已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5.监护人责任: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行为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6.按份责任:是指两个以上责任人分别仅按各自份额向债权人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7.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8.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等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9.医疗损害责任:10.高度危险责任:二、简答题6选31,简述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p147)(1)人身损害常规赔偿。

是指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造成人身伤害的一般赠偿范围,即造成人身伤害般都要赔偿的项目。

无论致伤致残致死,凡有常规赔偿所列项目的费用支出的,均应予以赔偿。

(2)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

是指人身伤害所致残疾,造成劳动能力丧失应赔偿的范围。

它是在常规赔偿的基础上,对因伤害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被侵权人,赔偿残疾赔偿金以及相关的项目。

(3)致人死亡的赔偿。

是侵权行为致受害人死亡所应赔偿的项目,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对于常规赔偿项目也应予以赔偿。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侵权责任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期末复习时,以下是一些重点内容需要重点掌握。

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以及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

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可以是作为,如故意打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在有义务救助的情况下未进行救助。

2、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因加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只有当加害行为是损害后果的原因时,行为人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4、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损害后果而仍然实施;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害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二、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责任归属的基本准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最常见的归责原则,即行为人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

3、公平责任原则当双方都没有过错,但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更为公平合理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三、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

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共同故意侵权多个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

2、共同过失侵权多个行为人具有共同的过失导致侵权后果的发生。

3、教唆、帮助他人侵权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侵权责任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资料第一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侵害行为有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一、有侵害行为此处的侵害行为,是指只要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就行,此与既往民法理论上所强调的“行为的违法性”要件截然不同。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

但第2条未要求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没有损害后果,不会构成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并不以损失的存在为要件。

(1)民事权益,首先在“民事”二字。

(2)此处的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利益(3)此处的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权益损失1,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人身权益损害(4)此处的民事权利唯独不包括债权1就财产损失而言,包括财产的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

前者,指现有财产的减少,如人身伤害中受害人所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都属于积极损失;后者,指应该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

如因误工减少收入,或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或丧失。

三、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只要损害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的结果也就是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损害本身又具有可补救性和确定性,即可追究责任。

否则,不构成侵权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民法将过错区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区分标准是过错程度的大小。

故意,是指明知损害发生危险的存在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疏忽或者过于自信。

衡量行为人的行为的预见标准一般分为普通预见水平和专业预见水平。

前者是指一般人通常对事务应具备的预见能力,后者是不同专业的人对其专业范围内的事务通常具有的中等预见水平。

一般认为,一个专业人士违反了普通预见水平的,即构成重大过失。

由此,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区别,一般场合下看行为人的身份,如果专业人员未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认为构成重大过失。

案例(1)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

侵权责任法考核复习材料

侵权责任法考核复习材料

《侵权责任法》考核复习材料二、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联系与区别(一)侵权责任法与刑法1.侵权责任法与刑法的联系首先,大部分的犯罪行为与侵权行为相联系,有些犯罪行为就是侵权行为进一步发展的结果。

其次,很多犯罪行为需要侵权责任法的救济手段进行救济。

(二)侵权责任法与行政法1.侵权责任法与行政法的联系(1)有些侵权行为本身就是行政违法行为,构成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竞合。

(2)国家赔偿责任既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又是行政法规定的责任,是行政法执法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和保护范围二、《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立法例举的《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2条第2款)《侵权责任法》第二讲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和保护范围(二)《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合法民事利益(有以下5种)1.其他人格利益——亦即一般人格利益,是指具体人格权不能涵盖但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的人格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其他人格利益”《侵权责任法》保护其他人格利益可以包括:如,性自主权、生活安宁权、知情权;声音权、形象权(后两者未为我国法律规定)等。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违法行为。

(杨立新)(二)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方式四、侵权行为形态2.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共同故意或者客观关联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 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 对侵权伤害后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1.规定具有高度概括性2.内容极具复杂性3.体系相当完备且系统4.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5.内容具有广泛性相对独立的民法部门,与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并列。

是一部民事权利保护法、救济法。

1.救济受到伤害的民事权利,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确定侵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明确侵权责任3.主要以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惩罚侵权人,制裁侵权行为4.预防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1.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2.首次明确规定精神伤害的赔偿标准3.明确医疗伤害责任,化解医患矛盾纠纷4.高空抛物致损,邻里共同补偿5.车辆借人出了车祸由使用人承担责任6.剑指虚拟网络侵权7.产品召回制度首次被写入法律1.普通人格利益(1)人格平等:精神利益和权利的平等(2)人格尊严: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权利(3)人身自由2.死者的人格利益3.占有:占有而未形成权利,如拾得遗失物和飘流物,发现埋藏物等。

4.某些特殊的经济利益(1)违反法定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造成的他人伤害。

(2)盗用他人的姓名、帐号、密码等进行交易造成他人伤害。

(3)对交易安全负有补充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4)故意违反善良风俗欺诈他人造成伤害无法得到合同法救济的。

(5)妨害他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伤害的。

例如不正当竞争行为(6)第三人侵害债权。

阻挠债务履行,以伤害他人债权为目的,扩散虚假信息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阻挠或者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伤害的行为。

1.特殊法优于普通法2.区分总则和分则的原则3.区分民法性规定和非民法性规定的原则4.实是求是,综合分析杨立新: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殊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伤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侵权责任法重点

侵权责任法重点
适用:产品致人损害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或行人致害的案件、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高度危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对人损害、用人单位和用人个人承担雇主责任、监护人承担监护人责任
3、严格责任
含义:一种比没有进到合理的注意而应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一种责任标准。
4、过错推定责任
含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适应:举证责任倒置
第三章一般侵权责任的ຫໍສະໝຸດ 成要件知识点:1、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概念: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要素
四要件:(我国)加害行为、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
2、加害行为
概念:违法法定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性质:加害行为是行为人或者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
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知识点:
1、侵权责任
概念: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特征:a.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b.侵权责任的本质:不利的法律后果c。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
功能:填补损害、预防损害、教育与惩戒作用、分担损失和平衡社会利益
3、损害
概念:损害也称为损害后果,是指受害人一方因他人的侵害行为或者准侵害行为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分类:
财产损失:受害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
人身损害: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导致的损害后果。
精神损害:
4、因果关系
5、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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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课程复习资料一、客观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考核知识点: 财产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

★考核知识点: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考核知识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考核知识点: 监护人责任。

(二)判断题★考核知识点: 堆放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考核知识点: 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考核知识点:侵权责任的免除。

★考核知识点:侵权责任的功能。

二、主观题部分(一)名词解释★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念。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考核知识点: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考核知识点: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考核知识点: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解释: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考核知识点解释: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人就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 侵权行为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解释: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实施某种行为致人损害时,应该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在侵权责任构成方面具有特殊性、适用民法上特别规定的侵权行为。

★考核知识点: 侵权行为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解释: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了对他人的不作为义务而积极实施的侵权行为。

★考核知识点: 损害赔偿责任。

考核知识点解释:损益相抵,是指被侵权人在遭受损失时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从应得的赔偿金额中扣除的一项规则。

★考核知识点: 损害赔偿责任。

考核知识点解释:过失相抵,是指被侵权人对损害之发生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的大小或种类减轻直至免除行为人责任的规则。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方式。

考核知识点解释:恢复原状,是指侵权人通过修理等手段,使受到其侵害的他人财产恢复到受损害之前原有状况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

★考核知识点: 责任竞合与责任聚合。

考核知识点解释: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民事责任的产生,并且各种民事责任之间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

★考核知识点: 责任竞合与责任聚合。

考核知识点解释:法律责任聚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制度。

★考核知识点: 责任竞合与责任聚合。

考核知识点解释: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聚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侵权责任法规范,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又违反刑法规范,符合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

依据法律规定,行为人除应承担侵权责任之外,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这两种法律责任不可相互吸收、抵销或替代。

(二)简答题★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解释:数人共同侵权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即责任主体为复数。

这些人均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而不存在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或其他替代责任关系。

(2)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数人对不同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3)数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方式即数个责任主体与被侵权一方的请求权之间的联系具有多样性。

数人承担何种共同侵权责任,由法律加以规定。

考核知识点解释: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4.2)(1)主体的复数性,即侵权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多数人,这些人均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而不存在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或其他替代责任关系。

(2)意思联络或者行为关联,即共同侵权需要有意思上的联络或其各侵权人的行为密切联系,构成不可分割的引起损害发生的统一原因。

(3)结果的统一性,即共同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

★考核知识点: 共同危险行为。

★考核知识点: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解释:监护人责任的特征包括:(1)原则上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承担责任。

监护人责任是典型的替代责任。

实际是侵权人是被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的主体则是监护人。

(2)原则上为无过错责任,即监护人承担责任不以存在过错为必要。

(3)原则上为补充责任,即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考核知识点: 医疗损害责任。

考核知识点解释: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征包括:(1)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属于危险责任;(2)高度危险责任是对合法行为承担的责任;(3)高度危险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4)高度危险责任是自己责任。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考核知识点解释:侵权法上因果关系表现为多种不同的形态,主要有:(1)一因一果,多种原因和结果均为单数,即原因为行为人的单个加害行为,结果为被侵权人单纯的损害后果。

(2)一因多果,是指原因为单数,结果为复数(两个或两个以上),即原因为行为人的单个加害行为,结果为数个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或一个被侵权人的多个损害后果。

(3)多因一果,是指原因为多数,结果为单数,即原因为多个行为人的多个加害行为,结果为被侵权人单一的损害后果。

(4)多因多果,是指原因为多数,结果为多数,即原因为多个行为人的多个加害行为,结果为被侵权人的多项损害后果或多个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解释:数人共同侵权责任可以做以下分类:(1)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2)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3)在数个责任主体中,部分责任主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部分责任主体承担补充的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考核知识点: 用人者责任。

考核知识点解释:用人者责任具有如下特征:(1)用人者责任原则上是一种替代责任;(2)用人者责任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3)用人者责任以用人者与直接侵权人存在特定关系为前提;(4)用人者责任是用人者对被使用人在执行职务活动时的致害行为承担责任。

★考核知识点: 用人者责任。

考核知识点解释:用人者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1)用人者与被使用人者之间存在雇佣关系;(2)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是被使用人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实施的行为;(3)被使用人的行为必须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属于不法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只有当被使用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时,用人者才承担雇主责任。

★考核知识点: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

考核知识点解释: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可以分为两类:(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

包括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责任;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人损害责任。

(2)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责任。

包括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

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是根本原因在于物品的危险属性而非相关行为,故而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存在根本区别。

★考核知识点: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考核知识点解释: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可以分为以下类型:(1)按照致人损害物的种类划分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可以分为6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责任;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责任;堆放物致人损害责任;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责任。

(2)按照责任主体的类致人损害责任型划分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使用人的责任,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地下设施致人损害;林木折断致人损害。

这些属于真正的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另一类是行为人责任,包括堆放物致人损害责任;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责任。

这些物件致人损害更多地与人的行为有关。

(三)案例分析题例1:朱某与廖某在同一公司工作。

一日,廖某外出办事需要用车,因自己的车正在4S店保养,遂向朱某提出借其汽车使用半天。

朱某的汽车买了还不足一个月,借给他人有点舍不得,但碍于情面,又考虑到廖某有10年的驾龄,最终还是将车借给了廖某。

廖某驾车上路不久,就与付某驾驶的汽车相撞,致付某遭受重伤,住院治疗。

交警对事故做出鉴定,廖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责。

经查,朱某在购车时就已经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责任限额为10万元。

付某出院后,将保险公司、廖某和朱某一同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共计18.6万元。

问题:(1)对于付某的人身伤害,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请阐明理由。

(2)付某因车祸致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不能再继续从事喜爱的编舞工作,生活质量大大降低,精神受到严重打击。

对此,付某是否可以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请阐明理由。

第(1)问参考答案:由保险公司和廖某承担赔偿责任。

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0万元。

不足部分,由廖某赔偿。

第(2)问参考答案:可以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考核知识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例2:石某在甲汽车专卖店购买了一辆轿车,该轿车的生产厂商为乙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购买汽车一个月后,石某在一次正常驾驶途中,该汽车轮胎突然爆裂,导致翻车事故,将正好驾驶电动摩托车路经此地的许某撞倒,电动摩托车也被撞坏。

在此次事故中,石某、许某均遭受不同程度的伤害。

经住院治疗,石某花去医疗费5万多元,许某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

后经鉴定,汽车车胎爆裂是因为车胎参入过多废胶所致,而该汽车轮胎是由丙企业提供的。

结合本案,试回答:(1)石某对其遭受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可以向谁主张赔偿?请说明理由。

(2)许某对其遭受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可以向谁主张赔偿?请说明理由。

第(1)问参考答案:可以向乙公司和甲汽车专卖店主张赔偿。

第(2)问参考答案:可以向乙公司和甲汽车专卖店主张赔偿。

★考核知识点: 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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