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关于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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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武政规[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10〕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加快我市“两型社会”建设,创建文明城市,营造干净、整齐、宜居、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就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行以区为主的建筑垃圾管理体制。

各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责任主体。

各区城管部门负责本区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许可及其日常监管工作;各区建设部门负责本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日常监管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各区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核准本区建筑垃圾运输路线和时段,查处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市城管、建设、公安交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规划、协调、检查、督办、考核工作。

二、实行建筑垃圾定点消纳制度。

市城管部门依据相关规范和标准,选择有条件的场地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纳入市、区城管部门统一监管范围。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到市城管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消纳,不得随意倾倒。

市城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消纳信息平台,加强消纳场地监管和建筑垃圾统筹排放管理。

未经市城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场地受纳建筑垃圾。

三、实行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到市城管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资质许可证。

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审查工作,对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志。

市城管部门应当对运输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依法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许可证,并及时发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目录。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3]2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3]2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3〕2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要求,着力推进《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省规划》)实施。

到2015年,全省建成较完善的城乡生活垃圾收转运体系,市(县)全部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武汉、襄阳、宜昌、十堰市和三峡、丹江口库区内各乡镇的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其他城市达到90%、县城达到70%、乡镇达到30%以上。

在武汉等大中城市推进和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全省50%设区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到2030年,全面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二、重点工作(一)编制(修订)专项规划。

各地要依据《省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于2013年底前编制(修订)完成城市(乡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1.打破行政区划,统筹设施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与毗邻的市(县)共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各地要勇于打破行政区划,采取单建共享或共建共享模式,建设大中型生活垃圾处理场(厂)。

2.结合本地实际,科学选择工艺。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局、市政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环境保护局:为切实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明显加快,处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有了较大改善。

但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设施处理能力总体不足,普遍存在超负荷运行现象,仍有部分生活垃圾未得到有效处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具有占地较省、减量效果明显、余热可以利用等特点,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在我国也有近30年应用历史。

目前,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装备日趋成熟,产业链条、骨干企业和建设运行管理模式逐步形成,已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

各地要充分认识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复杂性,提前谋划,科学评估,规划先行,加快建设,尽快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短板。

二、明确“十三五”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将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维护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

关于加强小区内垃圾投放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小区内垃圾投放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小区内垃圾投放管理的通知尊敬的居民朋友们:为了进一步加强我们社区的环境管理,提高大家的环保意识,我们特向各位发布以下通知,望各位积极配合,共同维护我们美好的居住环境。

垃圾分类投放的重要性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意识到,良好的垃圾分类投放不仅有利于社区环境,也有助于资源的循环利用,减轻垃圾处理压力。

通过规范投放,不仅能够有效提高社区的整洁程度,还能确保垃圾得到妥善处理,减少二次污染。

因此,垃圾分类投放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垃圾分类投放的具体要求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小区将执行以下垃圾分类投放规则:干垃圾:包括一次性餐具、纸屑、塑料制品等不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请投放到干垃圾桶中。

湿垃圾:指厨余垃圾、剩饭剩菜等腐烂性较强的有机垃圾,请投放到湿垃圾桶中。

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塑料瓶、金属罐、玻璃瓶等可回收利用的物品,请投放到可回收物桶中。

有害垃圾:指废电池、荧光灯管、过期药品等具有潜在危害的特殊废弃物,请分类投放到有害垃圾回收箱。

请大家认真做好垃圾分类投放,并将垃圾袋装好投放到指定位置,切勿乱扔乱丢。

请大家主动参与社区环保活动,共同营造整洁、有序的居住环境。

落实垃圾分类的监管措施为确保垃圾分类工作落实到位,我们将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加强小区内垃圾分类投放点的巡查力度,及时清理和维护垃圾桶,确保分类设施完好。

加强居民宣传教育,通过张贴海报、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引导大家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

对不配合垃圾分类工作的住户进行劝导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定期评选”环保达人”予以表彰,并对屡次违规的住户实行限制措施。

我们相信,只要大家积极配合,我们一定能够构建起良好有序的小区环境。

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创美好的居住生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高我省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是城乡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幸福广东、创建宜居城乡的重要标志,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我省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日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不断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总体上有较大改善。

截至2011年底,全省建成运营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共56座、处理规模为4.8万吨/日,已有19个地级以上市、20个县(市)城区实现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75%。

但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生活垃圾数量激增与处理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

目前,全省仍有两个地级市(茂名、汕尾市)、47个县(市)城区的生活垃圾采用简易处理方式,村镇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建设滞后,农村生活垃圾积存过多,正在运营的36座城区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剩填埋空间不多,生活垃圾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城乡环境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教育部,商务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4.26•【文号】建城〔2019〕56号•【施行日期】2019.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商务厅、教育厅、文明办、团委、妇联、机关事务管理局,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城市管理局、绿化市容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商务委、教委、文明办、团委、妇联、机关事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商务局、教育局、文明办、团委、妇联、机关事务管理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在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46个重点城市(以下简称46个重点城市)先行先试基础上,决定自2019年起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党建引领,坚持以社区为着力点,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主体,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加快推进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努力提高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把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快改善人居环境,不断提升城市品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 •【公布日期】2020.11.27•【文号】建城〔2020〕93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城〔202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20年11月27日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高社会文明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要看到,我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总体尚处于起步阶段,在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推动群众习惯养成、加快分类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支持政策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党建引领,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贡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0.30•【字号】鄂建文〔2018〕56号•【施行日期】201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8〕56号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城管委(局)、住建委(局):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扎实做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9月份省厅组织专家,对部分地方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现状、安全隐患等进行了评估调查,发现地下水检测不到位、作业不规范、渗沥液处理容量有限、安全防护措施不严密等问题在全省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为切实加强卫生填埋场的管理,进一步完善设施建设,加强运行管理,确保生活垃圾得到及时规范处置,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卫生填埋场的规范化建设(一)加大卫生填埋场资金投入。

长期以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靠政府补贴维持运营,因财力投入不足,严重制约了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发展。

各地要切实强化保基本民生、保生态环境的意识,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加大设施建设、运营资金的投入,确保设施的运营维护。

(二)加强卫生填埋场建设全过程管控。

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等相关规范要求,扎实做好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规划、场址比选、立项、环境影响评价等科学论证和选择,确保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要求实施规范建设,为后期规范化运营打下坚实基础。

(三)尽快补齐设施建设短板。

各地要对照相关标准规范对垃圾填埋场进行全面排查,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地下水水质监测、雨污分流、渗滤液处理、防火、防爆、灭火、除臭以及防护隔离网建设不到位等问题,尽快补齐设施建设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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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对城乡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打击乱堆、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以下简称垃圾渣土)的行为,解决城乡环境卫生方面的突出问题,提高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特通告如下:
一、垃圾渣土的运输和处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一)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垃圾渣土消纳许可手续: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消纳许可证;跨区、县的工程或者市重点工程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到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消纳许可证;产生房屋修缮、装修的建筑垃圾的个人,应当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

(二)运输垃圾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运输车辆准运证件。

运输垃圾渣土的车辆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

(三)产生垃圾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自行清运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四)在尚未建设垃圾渣土处理设施或处理能力不足的城乡结合部、郊区乡镇等地区,产生垃圾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所在区、县政府指定的集中简易处理场倾倒、堆放垃圾渣土,或者选择就近的垃圾渣土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二、垃圾渣土不得违法进行运输和处理
(一)不得擅自运输和消纳垃圾渣土。

(二)运输途中不得泄漏遗撒。

(三)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四)农村承包的土地不得堆放、处理垃圾渣土。

(五)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防护区内,未经批准不得新建垃圾以及固体废弃物的转运、堆放场所。

三、加强对违法运输和处理垃圾渣土行为的查处
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环保、土地、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运输和处理垃圾渣土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一)在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违反规定乱堆乱倒垃圾渣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堆放垃圾渣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土地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土地堆放垃圾渣土、给承包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
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违反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污染,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法乱堆乱倒垃圾渣土占用耕地、林地等数量较大或者造成耕地、林地大量毁坏,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有关部门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社会公众监督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对市民反映的违法运输和处理垃圾渣土的行为,必须及时核实和查处。

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运输和处理垃圾渣土行为,经核实后按照规定予以奖励,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

城管热线电话:xxx
市市政管委监督电话:xxxx
市环保局监督电话:xxx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督电话:xxxx
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监督电话:xxxx
区、县政府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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