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个人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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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 深刻学习政府采购法个人学习心得

心得体会 深刻学习政府采购法个人学习心得

深刻学习政府采购法个人学习心得操作上遇到了一定的困难,经过几来的工作实践,我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应明确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问题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问题,实际是"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模糊不清问题。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指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由于以前国家法律、法规对"财政性资金"这个概念没有统一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对"财政性资金"的理解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一致,导致大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没有参加政府采购,有些项目需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逐部门、逐单位、逐项目去做工作才勉强纳入政府采购,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增加了工作量。

另一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规定不清晰,也给违规处罚带来困难,如果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不加明确,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对没有参加政府采购人进行处罚,很容易导致行政复议。

鉴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一)、行政单位财政性资金。

包括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而直接由行政单位按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

(二)、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

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投资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和基本建设收入。

(三)、采购人为了履行部门职责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使用需要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偿还的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担保所筹集资金,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各种借款等。

政府采购个人总结5篇

政府采购个人总结5篇

政府采购个人总结5篇政府采购个人总结篇1在单位又一个月过去了,感觉在单位里一天天成长,同样,每天也感到非常充实。

在谷主任的教导下,感觉自由又向采购这份职位走进了一步!下面,我将九月份个人工作总结汇报如下,敬请各位提出宝贵意见及建议。

在本月的采购过程中,先后出现了询价难、厂家出货难两大问题:再向部分厂家询价时,绝大部分厂家报价总报过高价格或不报价。

针对这类情况,需对产品的原材料价格和工艺有所了解,才能获知厂家的最终价格或最底价格,所以在询价前需对产品的材料及工艺要求了解后再询价,另外,往往我们询价的产品仅只有一种模糊的产品样子,并没有实际的产品,对于这种情况,需问部分厂家或贸易商,先了解产品后再询价,这样为进一步的询价得到更快更准得到最终价格。

在采购过程中我不仅要考虑到价格因素,更要限度的节约成本,做到货比三家;还要了解供应链各个环节的操作,明确采购在各个环节中的不同特点、作用及意义。

只要能降低成本,不管是哪个环节,我们都会认真研究,商讨办法。

另外对于厂家出货难的情况,一般厂家总是以为我司交货期可以延迟,所以往往在交期上作最后按排,这样时间一久给工厂行成了一种惰性,这也是工厂拖延我们货的最主要原因,这对我司销售部在客户那边的信誉都有所影响,此类问题虽然在七月份已经发现,但似乎厂家在上个月里还是有拖延交货的现象,似乎根本没有什么解绝,在这个月里,合同签定之前,先和工厂沟通,在确定交货期后再签定合同,如再有拖延交期问题,并和工厂说明严重性。

尽量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

最后,感谢单位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帮助和教导,我会在下个月工作中,不断努力学习、努力工作,做好个人工作计划,希望大家齐心协力,更希望单位蒸蒸日上!政府采购个人总结篇2时光荏苒、日月如梭。

本人已在__合成纤维厂从事采购员工作20余年。

过去的工作中,我作为采购部的一名员工,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同事们的配合下,竭忠尽智,呕心沥血,认真地履行了岗位职责,_地完成了采购任务。

采购学习心得体会5篇

采购学习心得体会5篇

采购学习心得体会5篇采购在公司的作用很大,采购是否合理会直接影响公司的成本控制,所以,想要成为一名专业的采购人员,必须经过一系列的培训学习。

下面一起来看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采购学习心得体会,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采购学习心得体会1首先非常感谢公司的厚爱,为我提供了这次《供应链环境下的采购管理》的培训机会。

在这么紧凑的两天时间里,老师丰富的教学内容让我这个对采购管理认知还比较薄弱的新人产生了全新的认识。

一些首次接触到的新理念更是让我感触颇深。

“方法论”是老师贯穿全部内容的主线。

风趣幽默的语言,理论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教学方式,老师为我们生动、详细地阐述了在供应链环境下如何做好采购管理的方法。

围绕着“方法论”这一主题,老师为我们讲解了采购管理对企业管理的作用、传统思维对采购的制约。

在这一基础上,老师又用“采购变量分析”及“价值工程原理”这两个具体的理论从侧面分析了供应商的管理及成本控制等采购管理最大的难题。

最后结合一场模拟互动谈判,为我们分析了谈判过程中应注意的要素。

结合这四个月来自己工作的现状,感觉这次的培训我收获颇丰,对我今后的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一、让我对采购工作有着更清晰、深入的认识。

虽然经过了四个月的学习,但我对采购岗位的认识还停留在一个较为基础的层面:下订单、跟计划、关注产品的使用情况及不良品的处理。

再更深一层面的(如供应商管理、商务谈判、产品开发环节等)就了解甚少了。

在这一次的培训中,老师就着重给我们分析了供应商管理及,采购谈判方面也做了较为系统的论述。

其中,关于“新产品设计开发对采购成本的影响”这一段让我印象比较深刻:由于产品设计人员大多数对采购工作是没有多少了解的,所以在他们的设计中往往就会有一些将采购成本或难度推高的因素(如所需原材料质量系数提高、生产难度增大、供应商单一等)。

所以,采购人员要能参与到产品在设计过程,及时提出能控制采购成本和难度的建议。

当然,这对我们采购员的知识面也提出了较高要求,所以我们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学习和进步。

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学习心得

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学习心得

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学习心得首先,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对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政策进行深入的研究和理解。

政府采购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公正、透明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是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进行的,所以对于政府采购法规的理解和掌握是必须的。

在学习过程中,我重点研究了《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等法规,对于政府采购的法规政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政府采购法规的核心原则是平等竞争、保证质量、提高效率。

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必须遵循这些原则,以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政府采购计划编制需要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

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是根据政府采购需求和理性投资的原则进行的。

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需要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包括项目需求、预算、供应市场情况等。

以往的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工作主要集中在资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对所有政府采购计划进行统一管理,由于实际工作中许多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工作涉及到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管理等因素导致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工作审批流程长、效率低、操作不便等问题。

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应当突出政府采购计划的科学性、革新性和灵活性,应全面具体而不失灵活,尽快下放下达权限,健全配套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统一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并将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工作作为政府采购信用建设的基点之一,会对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工作的改革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三,政府采购计划编制需要对供应市场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

政府采购计划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供应商的实际情况编制的。

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工作要注重对供应市场的调查和评估,了解市场供应情况和供应商的资质、实力等。

政府采购计划编制需要对供应市场的情况进行全方位的了解,以便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可靠的市场支持。

通过全面的供应市场调查和评估,政府采购计划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市场需求和市场供应情况,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更为科学的支持。

政府采购工作有感

政府采购工作有感

政府采购工作有感政府采购是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作为一个刚刚步入政府采购工作的新人,如何才能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一、全面学习。

学以致用是直接提升工作效率、工作规范的“高速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这些相关法律法规是每个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的,是对采购工作的初步掌握。

这些法律法规是政府采购执行的法律依据,认真研读并严格执行,是保证政府采购“三公”原则的基础。

而采购人与供应商也应该对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有全面的掌握,以便于遵守法律以及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把为人民服务作为目标,做到吃苦在前,享乐在后,任何时候不谋私利。

二、实践技能从细节入手。

从实践角度来看,只有空洞的理论知识是不够的,实践技能的获取不能一蹴而就,要在体验中“酝酿”而成。

实践技能是以理论知识作为指导的,反过来,实践技能又能上升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刻认识。

不断在实践中总结采购工作的经验,以便更好的为政府采购工作服务。

三、经验交流必须且必要。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是固定的,而政府采购面临的环境与具体事务又千差万别。

多注意向周围的老同志学习,在工作中处处留意,多看、多思考、多学习,尽快较好的融入采购团队中去。

在工作中善于思考,发现存在问题,便首先与进行同事沟通,与同事分享自己的解决思路。

在交流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提升应变能力。

四、领会政策意图。

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是立法宗旨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实践者特别是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要成为维护并实践法律规定的政策功能排头兵。

在具体的政府采购工作中,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控制采购人违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做法的任务艰巨。

政府采购政策目标还应包括体现节能指标、有助于自主产品开发等政策功能。

,但是目前要克服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某些偏见,集中采购机构要多承担一些重任,保持和谐采购的氛围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认真贯彻《政府采购法》加强审计监督的心得 范文

认真贯彻《政府采购法》加强审计监督的心得 范文

认真贯彻《政府采购法》加强审计监督的心得范文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政府采购法》,对建立健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推动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财政支出监督管理是非常适时和必要的,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是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我国“十五”计划纲要提出要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框架。

政府采购是公共财政支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占有较大比重,发达国家一般占到财政支出的30左右,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近年来也在迅速扩大。

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有利于加强公共支出的管理,推动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

二是有利于不断深化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

政府采购是当前我国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全国各地都在大力加以推行,探索了许多有益的做法。

在认真总结我国改革实践,并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颁布《政府采购法》,不仅对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有直接作用,而且对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项改革都有重要推动作用。

三是有利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政府采购法》的颁布,使财政支出管理从货币领域延伸到实物领域,加强了对各单位具体采购活动和财政支出行为的监督。

通过实施适当集中采购的方式,也有利于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优势,节省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

四是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要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市场规则和法律要求办事,增强了对政府采购的约束和监督,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腐败。

《政府采购法》十分强调对政府采购的审计和监督。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这为审计机关开展政府采购审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要求,是审计机关一项重要的法定职责,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都有接受审计监督的义务。

深刻学习政府采购法个人学习心得

深刻学习政府采购法个人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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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规范财政支出行为、节约财政资金、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有效形式。

我国从1999年起部分省、市实施了政府采购制度,20XX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使政府采购纳入法制化轨道。

《政府采购法》实施两年来由于没有出台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在具体操作上遇到了一定的困难,经过几来的工作实践,我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应明确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问题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问题,实际是“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模糊不清问题。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指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由于以前国家法律、法规对“财政性资金”这个概念没有统一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对“财政性资金”的理解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一致,导致大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没有参加政府采购,有些项目需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逐部门、逐单位、逐项目去做工作才勉强纳入政府采购,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增加了工作量。

另一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规定不清晰,也给违规处罚带来困难,如果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不加明确,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对没有参加政府采购人进行处罚,很容易导致行政复议。

鉴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一)、行政单位财政性资金。

政府采购心得体会

政府采购心得体会

政府采购心得体会政府采购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经济活动,对于政府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参与政府采购的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够与大家分享。

首先,政府采购要注重合规性。

政府采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妨碍、限制竞争,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我们需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采购,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此外,政府采购还要注重规范操作,严格履行采购合同,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合理性。

其次,政府采购需要注重供应商的信用评价。

供应商的信用状况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效果和品质。

在选择供应商时,我们要充分考虑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商业信誉等因素,选择合格的供应商进行合作。

同时,我们还要建立健全的评价机制,对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进行评估,并及时进行反馈和奖惩。

这样可以有效提高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第三,政府采购要注重创新性和可持续发展。

政府采购不仅仅是一种经济活动,同时也是一种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手段。

在采购过程中,我们要鼓励和支持创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应用,提高采购项目的科技含量和创新性。

同时,还要注重采购过程和物品的环保性和可持续性,推动绿色采购和循环经济的发展,为社会和环境做出贡献。

最后,政府采购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政府采购涉及巨额资金的使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腐败问题。

因此,在采购过程中,我们要加强内部机制的建设,加强对采购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诚信意识。

同时,还要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和透明。

总之,政府采购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我们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注重合规性、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创新性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加强监督和管理。

通过不断总结经验和改进工作,我们能够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的作用,为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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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个人学习心得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规范财政支出行为、节约财政资金、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有效形式。

我国从1999年起部分省、市实施了政府采购制度,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使政府采购纳入法制化轨道。

《政府采购法》实施几年来由于没有出台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在具体操作上遇到了一定的困难,经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我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应明确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问题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问题,实际是“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模糊不清问题。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指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由于以前国家法律、法规对“财政性资金”这个概念没有统一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对“财政性资金”的理解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一致,导致大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没有参加政府采购,有些项目需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逐部门、逐单位、逐项目去做工作才勉强纳入政府采购,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增加了工作量。

另一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规定不清晰,也给违规处罚带来困难,如果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不加明确,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对没有参加政府采购人进行处罚,很容易导致行政复议。

鉴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一)、行政单位财政性资金。

包括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而直接由行政单位按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

(二)、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

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投资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和基本建设收入。

(三)、采购人为了履行部门职责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使用需要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偿还的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担保所筹集资金,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各种借款等。

(四)、与其他投资人在采购人的土地上联合投资。

(五)、除以上四项之外事业行政的其他各种资金。

二、“工程实行政府采购管理”问题《政府采购法》把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纳入了政府采购的范围。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4号)中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建设,虽纳入了政府采购范围,但其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财政部门若要参与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就涉及到调整有关部门现行的管理格局及职责。

若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进行相关监督管理就缺乏法律依据,将属于越位行为。

我们认为应按以下方法:(一)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达到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限额标准的,实行招标采购,招标程序适用招标投标法。

(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各种工程项目中的货物、大宗建筑材料的招投标管理监督,由财政部门负责。

(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低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限额标准的,由财政部门负责。

三、“采购人采购货物时指定品牌”问题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采购人在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指定品牌问题比较突出。

这时,财政部门需要向采购人做大量的解释、宣传工作,这给财政部门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

鉴于这种情况,应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明确:“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和服务、工程的供应商,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性的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特定条款。

”四、“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问题财政部门(以下统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虽然政府采购法作了规定,但未了彻底解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缺位、越位以及与集中采购机构职责交叉等问题,仍有一些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应明确为:(一)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一是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二是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信息管理。

一是管理、维护政府采购信息网站。

二是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三是政府采购法规信息及时在指定媒体发布。

四是对招标信息进行监督管理。

五是政府采购统计报表信息管理。

(三)制定规章制度。

制定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

(四)政府采购方式管理。

对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批。

制定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规程。

(五)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制定政府采购合同范本;受理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六)受理供应商投诉。

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管理办法。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受理供应商的投诉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

(七)协助有关部门办理政府采购行政复议事项。

当事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行政复议事项。

当事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应诉事项。

(八)监督检查。

一是对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政府采购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制定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采购人员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对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采购人员进行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发给上岗证书。

(十)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

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指定的《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并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十一)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按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十二)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进行维护和管理。

一是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征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聘书。

二是对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

(十三)政府采购货物(包括基本建设工程中的货物、材料,进口机电产品除外)、服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获得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认定某领域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揽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依法到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登记备案。

五、“对采购人的违规处罚条款无法实施”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同志普遍反映政府采购法指定的处罚条款较难实施,尤其对应实行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违规处罚较难落到实处。

究其原因主要是:一是处罚程序规定不合理。

政府采购法规定:“…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较难及时发现、较难及时责令改正,一旦发现人已完成招标过动,若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会使采购人与签定合同的供应商引起合同纠纷,违约的采购人,向供应商赔偿损失仍由财政负担。

二是处罚太重。

动辄就“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部门预算是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按法律程序又涉及调整年初预算,是对年初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的否定,财政内部也较难通过,只能下不为例。

三是通报批评涉及对该部门工作的一票否定。

一部分同志认为,无法实施“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可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实施难度仍然很大。

现在各地都在搞行风评议,一旦一个单位违反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而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年终的部门行风评议将被一票否决,采用通报批评也较难实施。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对采购人的违规处罚条款无法实施一直困扰着政府采购工作,困扰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若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政府采购法将难以得到贯彻落实。

鉴于以上情况,应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制定更加行之有效的条款。

笔者建议,在设计处罚条款时,可考虑对采购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采购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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