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通知书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通知书一、项目档案验收对象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江西省进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
江西省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项目档案验收条件1、有齐全的建设方档案资料、施工方档案资料、监理档案资料、竣工图、与项目有关的电子文件材料、声像材料。
2、档案资料整理、装订、编号及竣工图编制与折叠符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与《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通常要求》(GB/T 11822-2000)的规定。
3、档案资料移交书签字、盖章齐全。
4、项目档案资料保管安全。
5、项目建设单位(法人)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对项目档案根据《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自检合格。
三、办理程序1、项目开工后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填写《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联系登记表》并盖章,报送江西省档案局业务指导处。
2、项目竣工验收前3个月,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填写《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与《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报送江西省档案局,由江西省档案局组织对项目档案进行预验收与正式验收。
四、工作时限1、省档案局接到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项目档案预验收:大型工程一个工作日,小型工程半个工作日。
项目档案正式验收:大型工程一个工作日,小型工程半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法规根据1、《中华人民共与国档案法》。
2、《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组织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有关单位与个人应当做好档案收集工作,并通知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有关档案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印发)4、《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档案局、江西省进展与改革委员会、江西省重点工程办公室印发)。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文件归档与档案整理的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竣工文件编制、档案整理及竣工档案验收.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标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予本标准。
GB/T10609.3技术用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档发字[1997]20号国家档案局《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建设项目construction project指建筑、安装等形成固定资产的活动中,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独立组成的,在经济上统一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单位.3.2单项工程unit of project指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建成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单位工程subunit of project指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但建成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3.4项目文件records of project指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全部文件.包括项目前期文件、项目竣工文件和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等.3.5项目前期文件prophase records of project指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以及工程准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3.6项目竣工文件records on completion of project指项目竣工时形成的反映施工(指建筑、安装)过程和项目真实面貌的文件,主要由项目施工文件、项目竣工图和监理文件组成.3.7项目施工文件Implementing records of project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反映项目建筑、安装情况的文件.3.8项目竣工图drawing on completion of project指项目竣工后按照工程实际情况所绘制的图纸.3.9项目监理文件records of supervision指监理单位对项目工程质量、进度和建设资金使用等进行控制的文件.3.10项目竣工验收文件reoords of test on completion指项目竣工后试运行中以及项目竣工验收时形成的文件.项目档案archives of project指经过鉴定、整理并归档的项目文件.3.12项目文件归档filing of project records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项目完成时向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承包单位移交经整理的全部相应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各机构将项目各阶段形成并经过整理的文件定期报送档案管理机构.3.13项目档案移交transfer of project archives项目竣工验收后。
档发[2006]2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同名44506)
![档发[2006]2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同名44506)](https://img.taocdn.com/s3/m/7e9e6450aeaad1f347933f0e.png)
档发[2006]2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同名44506)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档发[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建设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各级档案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档案局2006年6月14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办法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项目档案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纳入项目档案验收内容。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验收组织工作第七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一)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自治区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自治区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三)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盟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盟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自治区档案局备案。
(四)自治区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五)自治区档案局对盟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验收。
第八条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一)自治区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盟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成。
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

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规范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质量和完整性,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验收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建省所有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工作。
三、验收程序
1. 前期准备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前完成档案整理工作,并将档案提交验收单位。
2. 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向验收单位提出档案验收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3. 验收人员组成
•验收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组成验收组,对档案进行验收。
4. 验收内容
•验收内容包括档案的文件完整性、结构合理性、归档规范性等方面的检查。
5. 验收结果
•验收组应当根据验收结果出具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验收结论进行整改或补充工作。
四、验收标准
1. 档案完整性
•档案应当包含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所有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有遗漏。
2. 文件规范性
•档案中文件应当按照规范的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和归档,便于查阅和利用。
3. 结构合理性
•档案结构应当清晰合理,便于查找和管理。
五、验收结果处理
1. 合格验收
•对于符合验收标准的档案,验收组应当出具合格验收证书,并将档案移交福建省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2. 不合格验收
•对于不符合验收标准的档案,验收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
六、补充条款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将档案验收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之中。
以上为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如有需要,相关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范文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项目档案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纳入项目档案验收内容。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验收组织工作第七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一)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自治区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自治区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三)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盟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盟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自治区档案局备案。
(四)自治区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五)自治区档案局对盟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验收。
第八条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一)自治区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盟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成。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竣工验收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国家现行技术施工验收规范;以及施工过程中主管部门审批的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工程),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出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项目(工程)必须具备的条件: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已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同时建成使用。
非生产性项目可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属下列情况的建设项目(工程),也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1、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验收时应确定剩余工程解决办法;2、有的项目虽按设计要求建完,投产初期一时未能达到设计所规定的能力;3、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已经使用,近期又不可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经原批准部门批准可按缩小规模办理验收;4、分期建设,分期受益的建设项目,按主管部门批准的分期建设计划进行验收;5、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应进行验收。
四、竣工验收必须具备的文件资料。
1、竣工图。
可按国家建委(1982)建发施字50号文件《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图的几项暂行规定》整理编制。
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

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公布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验收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验收实施细则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每年审定公布的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省档案局每年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对项目档案工作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分类管理:分为监管类和服务类;分级管理:分为省级为主监管项目和设区市为主监管和服务的省重点项目。
第四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范畴,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属交通、能源、社会事业、城建环保和水利类的项目不论是否实行竣工验收,都必须通过档案专项验收。
二验收组织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一)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组织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监管类项目1. 属分解到省档案局负责监督指导的项目档案工作,其项目档案验收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2. 属分解到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含省属企业,下同)负责监督指导的项目档案工作,其项目档案验收由省档案局、省主管部门档案机构负责组织;3. 属分解到设区市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的项目档案工作,其项目档案验收,由省档案局委托各设区市档案局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结果报省档案局备案。
(三)服务类项目1.属交通、能源、社会事业、城建环保和水利类的项目,其项目档案验收由省档案局、省主管部门档案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2.其它服务类项目主要做好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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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公布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验收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验收实施细则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每年审定公布的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省档案局每年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对项目档案工作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分类管理:分为监管类和服务类;分级管理:分为省级为主监管项目和设区市为主监管和服务的省重点项目。
第四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范畴,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属交通、能源、社会事业、城建环保和水利类的项目不论是否实行竣工验收,都必须通过档案专项验收。
二验收组织
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组织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监管类项目
1.属分解到省档案局负责监督指导的项目档案工作,其项目档案验收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
2.属分解到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含省属企业,下同)负责监督指导的项目档案工作,其项目档案验收由省档案局、省主管部门档案机构负责组织;
3.属分解到设区市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的项目档案工作,其项目档案验收,由省档案局委托各设区市档案局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结果报省档案局备案。
(三)服务类项目
1.属交通、能源、社会事业、城建环保和水利类的项目,其项目档案验收由省档案局、省主管部门档案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
2.其它服务类项目主要做好服务工作。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
验收前的监督、指导和咨询工作,必要时可组织预验收。
第七条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省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省档案局、省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二)设区市及以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三)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四)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五)项目档案验收人员应具有省档案局颁发《项目档案验收员聘任书》。
三验收依据及前提条件
第八条项目档案验收应根据DA/T 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GB/T11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电子文件管理的规范、标准。
第九条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的前提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四)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的相关要求,依照《福建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附件2)进行全面自检。
四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福建省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附件1)。
第十二条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四)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五验收内容
第十四条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
(一)按照DA/T 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结合行业标准及项目产生文件材料的实际情况,检查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
(二)各类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项目档案的整理与移交符合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GB/T11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8894—2002《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及有关行业的标准、规范。
第十五条项目档案的安全
(一)档案库房采取防火、防盗、防有害生物和温湿度控制等有效措施,保证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二)档案卷盒、卷皮等档案装具符合标准要求。
(三)归档文件材料的制成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
(四)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电子文件的内容与载体安全。
六验收程序及要求
第十六条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完成。
第十七条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
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及施工、监理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二)项目档案验收组按照“第十四、十五条”的要求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三)项目档案验收组根据检查情况对照《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评分及综合评价;
(四)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五)通过验收的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在《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
第二十条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
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项目档案整体数量在3000卷以内的,抽查档案的数量应不少于100卷;整体数量在3000卷以上的,抽查档案的数量按5﹪~10﹪抽取。
项目档案经过严格预验收的,检查项目档案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从简,主要检查在预验收时所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概况;
(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性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档案移交的意见;
(四)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第二十三条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一)综合评分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合格;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综合评分没有达到80分的;
2.所提供的验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3.有违反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应将项目档案验收意见书作为项目竣工文件收集归档。
第二十五条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
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请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通报批评。
造成项目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八附则
第二十六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按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设区市及以下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福建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2.《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3.《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意见书》
附件1
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附件2 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
附件3
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
验
收
意
见
书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福建省档案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