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作业——论行政行为的相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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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人

行政法上的人

行政法上的人我们所适用的全部法律,或是关于人的法律,或是关于诉讼的法律。

首先考察人,因为如果不了解作为法律的对象的人,就不可能很好地了解法律。

-盖尤士《法学阶梯》人类呈现的形象的变化是法律史上的“划时代”的变化。

对于一个法律时代的风格而言,重要的莫过于对人的看法,它决定着法律的方向。

-拉德布鲁赫《法律上的人》公法学最重要之任务,并不只是将法律与法律思想作有系统之研究与澄清而已,更在于明确指出公法将来要走的方向。

-彼德斯《为行政国家的奋斗论》一、问题及其意义。

问题意识是研究的开始。

本文的问题是什么?就是行政法上的人。

行政法上的人是一个极易引起误解的题目,人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行政法上能够被包容进这个概念的具体形象有很多,比如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相对人(亦称行政客体、行政相对方),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上诉人、被上诉人,行政复议中的复议申请人,行政赔偿中的赔偿请求人,行政组织中的公务人员等等,显然笔者的论述不可能涵盖如此庞杂的内容,笔者所讲的行政法上的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机关相对应的人,即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人,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间接影响其权益的人,还包括行政立法所针对的人。

同时,这一题目也极有可能被理解为是对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法上的私人的权利、行为效力的具体内容的论述,虽然这些应该包括在行政中的人这一研究命题之内,但是在本文中,笔者更是从宏观意义上、从行政法中抽象出一个人的总体形象,以此来考察:一、在行政法中,人是以何种姿态、何种面目出现的,或者说行政法所塑造、所建构的人的形象是什么?二、自行政法产生以来,行政法中人的地位发生了哪些变化?三、这些变化对行政法本身的发展有何助益?毕业论文一个问题是否是“真问题”?是否有研究的意义?从某种程度上讲,笔者下面所列举的四点“意义”不过是对选择本文论题的合理性进行论证而已:[3]1、诚如方世荣所说,“打开中外浩如烟海的行政法学著述和论文,直接阐述行政相对人问题的可谓凤毛麟角,对其进行系统研究的更是付诸阙如。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5、第五章-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5、第五章-行政相对人

同,主要包括行使程序权利、放弃程序权利和履
行程序义务。 20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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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实体性权利义务。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请 求行为的内容主要包括:
(1)请求获得特定权利或资格。
(2)请求恢复权利或减免义务。
(3)请求确认权利义务关系或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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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上述权利所具有的主要义 务是:
1.保障行政相对人各种合法权益状态及其正常行 使的义务,即有不得非法妨碍、阻挠、剥夺行政 相对人各种合法权益的义务。
2.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义务。
3.对行政相对人的指导义务。
4.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补救和赔偿义务。
5.增进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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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政权利。 2.受益权利。 3.自由权利。行政相对人的自由权利主要包括: ①各种合法权益和自由的自主享有。 ②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利。 ③抵制行政主体非法侵害的权利。 ④合法权益受侵害后获得赔偿的权利。 4.受平等对待的权利。 5.程序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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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指由行政法所规定或确
认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由行政相对人享有和履 行,并与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相对应的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必须是行政法所设定或 确认的权利义务。
2.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在行政活动过程中予 以行使或履行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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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相对人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这是它的本 质属性。
2.行政相对人行为是由行政法规定的行为,即由 行政法规定了该类行为的模式及后果。
3.行政相对人行为是能产生行政法法律效果的行 为,这是该类行为在法律后果上的特征。

第三人的名词解释行政法学

第三人的名词解释行政法学

第三人的名词解释行政法学行政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主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和行使方式,以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行政争议的解决等问题。

而在行政法学领域中,有一个重要的角色,即第三人。

本文将对第三人在行政法学中的名词解释进行探讨。

介绍第三人在行政法学中,第三人指的是与特定的行政行为直接相关,但与行政机关和受影响的当事人不属于同一主体的个人或组织。

简而言之,第三人是指与行政机关和原始当事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但又不是直接当事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三人的角色与地位在行政法学中,第三人的角色和地位相对复杂。

作为非当事人,第三人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主体地位,因此在行政争议中,其权益受到一定限制。

然而,第三人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利益,他们可以通过申请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的权益和责任第三人的权益主要体现在行政法学中的两个方面。

首先,作为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对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一定的监督权。

这意味着第三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追责和索赔。

其次,第三人还可以通过行政裁决等程序,获得行政机关提供的相关信息和公正裁决。

然而,与权益相对应,第三人也有一定的责任。

在行政争议中,第三人有义务尽可能提供真实和完整的信息,以确保所有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此外,在行政法领域中,第三人也应当遵守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干涉或妨碍行政机关的正常行使职权。

第三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作用第三人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角色,具有一定的作用。

首先,第三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平和正义。

其次,第三人的参与可以增加行政决策的透明度,确保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合法和合理。

最后,第三人的存在还可以提醒行政机关遵守法律和程序,以免滥用职权或实施不当行政行为。

结语第三人在行政法学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角色和地位的特殊性使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产生了一系列的权益和责任。

行政法资料

行政法资料

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3、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4、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5、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6、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7、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8、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

9、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0、法律保留原则——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11、法律优先原则——指行政法规范对行政活动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和支配力,行政主体不得采取任何违反行政法规的措施。

12、自由裁量的行政决定——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较大灵活性的行政决定。

13、职权行政主体——指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从宪法和组织法取得,无需经其他组织授予的行政主体。

13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13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案情介绍].
某市六里区公安局交通警察鲁泽生在下班骑自行车回家的 途中,看到一辆小轿车驶入禁行道,便将车拦住。司机李刚看到 警察拦车就停车问什么事,鲁泽生说: “这是禁行路,前面有 车辆禁行标志,没看见吗?”李刚说: “对不起,真没看见。” 在对话中,鲁泽生闻到对方有酒味,便问司机李刚: “你喝酒 了吗?”李刚回答说:“喝了点啤酒,没事。再说你现在下班了, 还管违章,这不是多管闲事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们交个朋 友,以后有什么事找我。”说完,递给鲁泽生一张名片,就要开 车走。鲁泽生说:“不行,酒后驾车属于违章,罚款50元。”随 后拿出罚款单。李刚想争辩,见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只好交了 50元罚款。第二天,李刚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以罚款不合理为由 提出申诉,市公安局复议维持原决定。李刚不服,向六里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 撤销罚款决定。 法院在审理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鲁泽生 既不是在工作岗位上又不在工作时间内实施的罚款行为,不属于 执行公务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而是鲁泽生的个人行为;另一种 意见认为应该属于公务行为,应视为区公安局的行政行为。
……… 以 案 说 法
思考 :鲁泽生的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为什么?
点评:如何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公务行为呢?一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
鉴别:1、该行为的实施者是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正式工作人员, 或者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行公务的人员 ;2、该行为实施者有无表明身份, 如着装、出示证件或者配带有关执勤标志;3、该行为是否超越职权;4、该 行为是否出于执行的动机和目的。 从本案情况看,首先,鲁泽生是交通警察,是国家公务人员,其职责就是 制止违章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受损害;其次,李刚驾车驶入禁行道, 且有酒后开车行为,显然是违章行为,鲁泽生的行为是出于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的目的;第三 ,当李刚看见鲁泽生拦车时立即停车,说明鲁泽生有明显的公务 标志,即通过着装表明了自己的身份;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 理条例》第77条第五款规定:“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下 罚款或者警告……(五)飲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第34条规定:“对违犯治安管理的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50元,被处罚人无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由此可知,鲁泽生根据上述规定作出处罚决定,于法有据,没有超越职权。

行政法-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行政相对人
1.内部行政相对人与外部行政相对人 2.组织类行政相对人与个人类行政相对人 3.法人类行政相对人与非法人类行政相对人 4.国内行政相对人与国外行政相对人 5. 受益性行政相对人和受限性行政相对人 6. 普通行政相对人和特定行政相对人 7. 直接行政相对人和间接行政相对人
内部相对人和外部相对人
如果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管理建立在行政 隶属关系上,该行政相对人就是内部行政相对 人;
行政相对人权利主体对同样权利有相同的权利实现预 期。 行政相对人在相同条件下有相同的权利获取机会。
可以实现相同或大致相同的结果
案例:2001年青岛三学生诉教育部抽象行政行为侵犯 其权益案
2001年8月,三名考生分别是青岛铁一中高三四班姜妍(理科 ,高考成绩522分)、青岛一中高三四班栾倩(文科,高考成绩 457分)和青岛15中高三九班的张天珠(文科,高考成绩506分) ,她们三人将分别向教育部提起行政诉讼,诉教育部所作出的 关于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侵犯了 她们的平等受教育权。
1
行政法所设定或确认的权利。
2 在行政活动过程中予以行使的权利 。
3 与行政主体的义务相对应的权利
4
可以由行政相对人自由放弃
5
不具有个人独有性
1、参政权利
知情权
知政权 公众知悉权 民事知情权
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 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遍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 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
这种划分方式对突破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 只局限于特定行政相对人,而普通行政相对人 却无诉权。
《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法主体和行政行为主体

行政法主体和行政行为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从形式上分,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具体如下:一、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属于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根据职权管辖范围,可将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事机构。

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要注意的是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此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并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实际上却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在一定区域内依法行使对所有行政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权,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它们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可分为:1、行政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部组织、派出组织和临时组织。

(1)内部机构: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在得到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如工商总局内设的商标局(《商标法》授权)、国家专利局内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法》授权)等。

(2)派出机构:是指政府职能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职能部门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派出工作机构。

如审计署驻各地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财政所等。

(3)临时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设立的,协助其处理某项临时性行政工作的组织。

如国务院就曾设有国家防汛救灾指挥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行政相对人

三、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一)公民
(二)法人
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三)其他组织
•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从事一定生产 或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
• 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认可的正处于筹备阶段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行政相对人
• 行政相对人的含义 • 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 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 ,处于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的机关、 组织或个人。 • 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 • 行政管理参与人 • 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 • 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 • 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 • 受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 • 作为行为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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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行为的相关人[摘要]在行政法学领域,较少涉及行政相关人问题的研究。

然而行政相关人不仅应当成为行政法学上的一个基本概念,更应成为一种观念和制度。

在行政法治建设中,行政相关人观念的确立及其制度化,将有利于完善行政程序和救济法制,促进行政民主化和参与型行政建设,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行政相关人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行政保护传统行政法学理论认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关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可将他们所处的不同地位划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行政主体,另一类是行政客体(或称行政相对人)。

”1然而,在这两者之外,还有一类人,他们未直接参与行政行为,也不是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有时甚至行政行为在他们知晓之前就已经生效和实施,他们处在行政法律关系的边缘,有受到行政权影响的可能。

这类人的存在是由于行政行为的复效性,即行政行为在赋予或剥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设定或解除行政相对人的某项义务的同时还可能影响到其他人的权益。

一、行政相关人的概念我国传统行政法理论将行政相对人视为惟一的行政客体类型。

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国内外学者的解不尽一致。

有学者认为在具体行政关系中处于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是行政相对人2。

亦有人把《行政诉讼法》所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表述视为相对人的内涵。

在国外,原联邦德国1979年《行政手续法》第13条规定的“相对人”内容类似于我国行政相对人的概念3。

纵观这一系列概念,其都未超越传统理论的范畴。

笔者认为,“行政相对人”并不能涵盖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当事人,或者说,仅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这两个概念并不能科学、全面地反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内涵和外延。

“行政相关人”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一。

所谓“行政相关人”就1应松年.行政法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68.2燕广.行政法新论[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1992.第115页.3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第75页.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以外的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人。

具体地说,行政相对人是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受领者;行政相关人则是除行政相对人以外的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人,是其他利害关系人。

也可以认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实施对象,行政相关人是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实施对象,因此,有学者将行政相对人称为直接相对人,将行政相关人称为间接相对人4。

亦有学者将行政相对人界定为狭义行政相对人,将行政相对人与行政相关人这两者统称为广义行政相对人。

尽管看法不一,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关人的作用是间接的。

例如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建筑许可中的相邻权人相对于行政处罚行为及行政许可行为均是行政相关人,具体行政行为对他们的作用都是间接的。

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具体行政行为作用对象范围的研究一直过于片面化,只注重从宏观上分析哪些主体有资格成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作用对象,而不是从微观上,或者说从个案的角度来研究这个问题。

一个最好的例子就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该法未提及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只是将具体行政行为的作用对象笼统的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而个案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范围有多大,各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有无区别,各主体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皆不明确。

笔者认为,应从微观上确定具体行政行为作用对象的范围,将作用对象划分为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并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明确他们各自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从而在行政法理论上构建一个由“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三方主体共同组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格局,这样可以使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理论更加完善,充分实现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尤其是后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二、行政相关人的特征行政相关人之所以能成为一类独立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因为其具有自身的特征。

具体来说,行政相关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间接性。

这是行政相关人最显著的特征,也是行政相关人区别于行政相对人的重要标志之一。

它是指行政相关人只是间接地参与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直接地参与。

相对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这两个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说,行政相关人只是间接参与行政法律关系。

二是从属性。

也可称为不独立性。

它是指行政相关人在行政法律4黄贤宏.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探讨[J].河北法学,2000,2:23-26.关系中是不独立的,它不能独立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而存在,也就是说,行政相关人是从属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存在的。

在一个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可能只有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关人这两方主体。

例如,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主体只能对行政相对人即加害人作出处罚,受害人作为行政相关人,虽然也参加到了行政法律关系中来,但它与行政主体并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独立的行政法律关系。

三是不确定性。

行政机关作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必然有行政相对人,但未必同时都有行政相关人,即行政相关人不是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在某些行政法律关系中,只有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两方主体。

同时,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很难判断是否存在或到底有多少行政相关人,因此,行政相关人的人数也具有不确定性。

三、行政相关人的意义作为行政法学的一个新的概念,它对于实现行政法的知识创新、完善和发展行政法主体理论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种观念,它促使人们更为全面地认识和把握行政法现象,促进行政法制度的进一步整合和进步,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一种制度,它将进一步促进行政民主化和参与型政府建设。

具体说来,行政相关人的意义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相关人与权利保障具有实质关联性。

现代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基于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需要而对国家权力本身也施加必要的限制5。

对于行政法治而言,无论是控权论、管理论抑或平衡论都脱离不了这一核心内容。

从保障个人自由与权利来看,“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差别保护难说是对权利的尊重。

因此,对所有人的一体保护就是权利保障的题中之义。

当相关人的利益遭到侵害,却因为其不是行政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而不予以保护,从而形成相对人、相关人差别待遇的格局,这与行政法治的根本之道是相悖的。

行政相关人的存在是个事实问题,而将这一概念明确提出则是一个关系着我们法治观念的问题。

明确行政相关人的概念是为了宣示它的存在,并进而明确其法律地位和保障其法律权利。

明确行政相关人的存在,扩大了行政法权利保护的范围,完善和充实了其保障权利的机制。

对所有受行政权影响的私人进行一体保护,为行政法的存在提供了正义性基础。

其次,行政相关人通过参与和监督成为重要的制约行政权力的力量。

行政相关人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同时也加大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

在涉及行政5季卫东著:宪政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7页。

相关人的行政行为中,行政相关人即享有一定的权利,如听证的权利、提起诉讼的权利等,行政主体便由此也负有一定的义务,行政相关人与行政主体之间构成法律上制约与监督机制。

行政主体除受相对人、法定监督机关监督外,还要受到行政相关人通过行使实体尤其是程序性权利的监督与制约,从而构成一种多重制约监督机制。

行政相关人对行政主体的制约尤其具有实践意义,如行政许可、确权等行政行为中,常有强势之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串通损害相关人权益甚至是公共利益,如果没有行政相关人的制约,损害相关人利益的行为势必会长驱直入,而违法行政也将畅通无阻。

只有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两方的情况下,从权力制约原理上看,这种制约不彻底,出现双方妥协、串通甚至勾结的几率大。

这时必须有第三方的场内监督,才有可能形成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

再次,行政相关人概念及其制度化有助于公益的维护。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应该以维护公益为基本准则。

一项行政决定有时会涉及很多相关人,行政相关人的利益构成了一定范围内的公益。

例如,对设立核电站的不当许可,会使周围区域处于某种危险状态,对公共利益造成潜在的危害。

该区域之内的任何个人都可以作为相关人来行使排除违法行政的请求权,相关人通过维护自己的利益客观上维护了公共利益。

相关人的参与使得行政机关不得不平衡各方利益,在各方利益较量中追求并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从而避免通过牺牲第三方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实现片面的利益甚至形成不正当的利益串通。

又次,行政相关人概念及其制度化有助于减少权力摩擦,特别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有利于减低公共成本和维护权力形象。

如果说行政相关人在行政诉讼阶段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参与诉讼,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制度实践上,都达到了相当程度的话,在行政立法和执法阶段,行政相关人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制度上都处于较低水平。

行政过程和司法过程的不协调将导致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不一致。

行政主体漠视行政相关人的利益,甚至存在行政行为可能会导致相对人与相关人的利益冲突并由此产生纠纷,如果行政相关人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由于行政行为考虑不周引发行政诉讼,必然增加权力运作成本;如果行政相关人以民事手段寻求纠纷解决,司法权运作的结论民事判决可能与行政权运作的结论行政决定形成对立。

行政过程中充分考虑、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关人的诉讼地位、程序权利和实体利益,将有助于减少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对立和摩擦,避免权力冲突,减低权力成本,维护公共权力的形象。

行政相关人是一个由概念、观念和制度规范等要素形成的集合,单单作为一个概念提出并不能立竿见影地产生上述诸多效应。

因此,提出行政相关人概念的意义或许更多地在于这一概念有利于行政法学研究视域的拓展、行政法观念的更新和行政法制度的创新。

从行政法学的角度看,提出行政相关人这一概念,补充了行政法现象的分析工具,充实了行政法学研究方法,行政相关人是一个需要理论上和实践中予以明确和逐步接纳的新概念,它不仅仅是一个概念,同时又是一种制度和一种价值观念,作为一种制度,它将贯穿于整个行政法过程,从行政立法到行政执法以至行政裁判领域,主要表现为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它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对相关人权益的尊重和保障,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强化正确的权力思维和权利意识。

毫无疑问,行政相关人观念和制度的兴起,对行政主体法律能力提出了更高的和更全面的要求,当然它也将像行政相对人观念和制度的兴起一样促进政府管理和执法方式的转变。

四、行政相关人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行政相关人与行政主体的关系比较明确,即行政相关人是受行政主体之行为影响的人,并且这种影响是间接的,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并未直接处分其权益,行政相关人处于被动的地位。

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简单的、清晰的。

而行政相关人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就要复杂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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