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境外机构借款的法律法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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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贷款新规深度解读

境外贷款新规深度解读

境外贷款新规深度解读2022年1月29日,央行和外管局联合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以下称27号文)。

对27号文具体解读如下:一、27号文的推出意味着先前两份文件被废止27号文的推出,意味着2007年发布的《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和2011 年发布的《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这两份文件被废止。

这里简要列举出255号文的要点,以便更好理解27号文的不同之处。

(一)255号文专门针对境外项目发放的人民币贷款进行约束,这里的境外项目具体是指境内机构“走出去”过程中开展的各类境外投资和其他合作项目(如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及出口买方信贷等)。

(二)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具有对外贷款经验的银行,在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后,可以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

(三)要求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行分支机构提交贷款合同副本, 首次办理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规章制度复印件。

(四)明确银行向境外项目提供的人民币贷款累计金额不得高于项目贷款合同金额,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资金不得用作对境内提供贷款、涉及的非居民存款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可以看出,255号文仅针对特定境外项目的境外人民币贷款,且在资金用途和限额上的规定均比较窄,并区分政策性银行和其它,适用范围不强。

二、明确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业务的内涵、开展条件(含备案与数据报送要求)(一)明确了境外贷款业务的内涵,大幅放宽了参与境外贷款的银行范围1、27号文明确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含)本外币贷款的行为。

全面规范!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新规解读

全面规范!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新规解读

全面规范!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新规解读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局”)近期发布了《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的外汇监管以正式发文的形式重申了跨境担保系列法规的外汇监管要求(跨境担保系列法规主要包括《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29 号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简称“《29 号文指引》” 《)、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以下简称“《3号文》” )以及《3 号文政策问答(第二期)》(以下简称“《3 号文政策问答二期》” ,)对)于当前跨境融资市场仍然广泛采用的内保外贷交易结构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通知》的出台背景本《通知》与2017 年12 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近期一系列对银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案例的通报以及外汇局近期以窗口指导的方式形成的对内保外贷业务的监管思路有着紧密联系。

外汇局2017 年下半年以来对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的现场检查中发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在过程中以窗口指导的方式已经逐渐加强了对内保外贷业务的外汇监管。

根据外汇局各处罚案例中通报的情形,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违规情形主要体现为:未对境外债务人还款能力、预计还款来源、贷款资金用途和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调查,未对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以及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等。

我们认为《通知》一方面是针对以上违规情形要求银行规范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另一方面再次着重强调了与境外投资(ODI) 相关的内容,并将《3 号文》以及《3 号文政策问答二期》中的一系列重要内容以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发文的形式予以落实。

这一举措将对内保外贷交易的进一步规范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也是对《29 号文》和《29 号文指引》中未明确提及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审核标准是否应按外汇局审核企业内保外贷逐笔签约登记适用同样标准的重要补充。

《通知》适用范围《通知》主要针对的是“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即主要规范以银行为担保人的情况,实践中多体现为以银行保函或SBLC 担保境外贷款或发债的交易结构。

外商投资统计制度

外商投资统计制度

外商投资统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20年8月本报表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隐秘,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一、总说明〔一〕总那么〔二〕统计范畴和要紧内容〔三〕统计资料的报送、治理和公布二、报表名目三、调查表式〔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信息表〔二〕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四〕外商投资分方式表〔五〕外商投资金融业、保险业情形表〔六〕吸取外商投资评判表四、附录〔一〕国家〔地区〕统计代码〔二〕省、市、自治区代码表〔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四〕附那么一、总说明〔一〕总那么1、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外商投资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事实上施细那么和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外商投资统计的差不多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国吸取外商投资情形,对国家批准的外商投资协议、合同和实际执行情形,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和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等方面的情形,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为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经济治理和宏观决策提供统计信息、统计咨询,并为对外交流提供服务。

3、本制度适用于地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综合部门和单位,以及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作开发项目等。

上述部门、单位和企业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关于工商银行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关于工商银行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跨境资金流动日益频繁。

在此背景下,银行作为跨境资金流动的重要渠道,其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案例以工商银行某分行因跨境资金监管问题被监管机构处罚为例,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并提出相关启示。

二、案情简介2019年,工商银行某分行(以下简称“该分行”)在办理一笔跨境汇款业务时,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导致该笔汇款被用于非法资金转移。

经调查,该笔汇款最终流入境外一家涉嫌洗钱的公司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对该分行进行了处罚。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法律,旨在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

根据该法,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法律,旨在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根据该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证其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3. 工商银行跨境资金监管制度工商银行作为我国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制定了一系列跨境资金监管制度,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可疑交易报告等。

这些制度旨在确保跨境资金流动的合规性,防范洗钱、恐怖融资等风险。

四、案例分析1. 客户身份识别不严格在该案例中,该分行在办理跨境汇款业务时,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导致无法有效识别客户身份,从而无法识别汇款的真实用途。

2. 尽职调查不到位该分行在办理跨境汇款业务时,未对客户的资金来源、用途等进行尽职调查,导致无法及时发现和防范洗钱风险。

3. 可疑交易报告不及时在该案例中,该分行在发现汇款用途异常后,未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可疑交易,导致非法资金转移得以继续。

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管理

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管理
外 投资 项 目论 证 中的职 责 、程序 以及 保 障条 件 等 ,规 定境 外投 资 中保 证 资
下 ,武 钢法 律事 务 机 构 在 外聘 国 际律 程 ,武钢 将 法 律 风 险 管理 分为 立 项 决 师 事 务 所 的 协 同下 ,通 过 运用 法 律 风 险管 理 的 专 业 知识 ,对 境 外 资源 投 资 面 临 的 各 类法 律 风 险信 息 进行 汇 总 分
单位设立 了法律事务机构 ,配备法律 顾 问人员 7 名 ,形成 了总法 律顾 问 3
法律审查程序导致投资损失的责任部
门和责任人规 定了详细的责任追究和
领 导 下 的 集 团 公 司 、二 级 单 位 两级 法 确法律风险识别主体、途径 以及法律
《 业 理 杂 0年 十 期 7 企 管 》 志21第 一 1 3
外 资源 投 资 法 律 审核 的主 管部 门 ,负
决 的诉 讼 纠纷 ,如 继 续 推 进该 项 目将
能对 目标公 司 的业务 和 财 务状 况产 生 重大 不 利 影 响 的诉 讼 或仲 裁 ,项 目所 涉地 区原 住 民土 地 占有 情 况 , 以及 投
资方 为 开展 项 目建设 所 必 须 支付 的赔 偿 金 或其 他 成本 情 况等 。
理 ,有 效规 避 和 防范 专业 管理 过程 中存在 的法律风险 ,武钢加大境 外投
资 相 关专 业 管 理 制度 的制 定 和修 订 力
是开发矿产资源・第二是把富余的产能考虑放在国外去建设。”


理顺 法律 风 度。制定和完善 对外投资管理 暂行
办法 资 源 开 发管 理 办 法 》 和 境 、《
司 ,运营 规 范 ,其纳 入 合 作 的矿 权 属 合 法 有效 取 得 ,项 目建 设所 需 批 准 文

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4篇)

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4篇)

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债的管理,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债转贷款是指境内居民或非居民通过向境外债权人借入境外贷款,再向境内居民或境外居民转贷的行为。

第三条外债转贷款的管理要求按照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平衡外汇供求、维护外部平衡、鼓励合理借款和投资、防控风险。

第四条第一类外债转贷款是指由中央银行或国务院同意的政府批准机构进行批准和管理的外债转贷款。

第五条第二类外债转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或国务院同意的金融机构进行审批和管理的外债转贷款。

第六条除依法批准或经国务院同意外,禁止进行以下行为:(一)违法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外债转贷款行为;(二)未经充分尽职调查,未经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和条件,未经书面授权,将外债转贷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行为;(三)以虚构交易、合同改签、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获得外债转贷款;(四)其他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批准管理第七条第一类外债转贷款需经中央银行或国务院同意的政府批准机构进行批准和管理,包括批准机构对外债转贷款的申请审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风险评估和预警等。

第八条第二类外债转贷款需经人民银行或国务院同意的金融机构进行审批和管理,包括金融机构对外债转贷款的申请审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风险评估和预警等。

第九条外债转贷款的申请人应向批准机构或审批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十条批准机构或审批机构应在接到外债转贷款申请后,及时进行初步审查和受理,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批准机构或审批机构应在批准外债转贷款前,对申请人进行尽职调查,对其资信状况、资金用途和风险评估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借款人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

第十二条批准机构或审批机构在审批外债转贷款时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违法审批,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预市场。

第十三条批准机构或审批机构应建立健全外债转贷款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和统计外债转贷款的数量、规模、期限等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机构和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数据和报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2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法规部(邮编: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6日。

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10月26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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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境外机构借款的法律法规调查报告
就境内公司直接向境外公司举借人民币外债合规性,出具下列调查报告。

为此份调查报告,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的通知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处理境内工商企业向境外非金融机构借款有关问
题的请示》的答复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
一、行政职能设置
(一)外汇管理法规规则
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的
通知》,外汇管理法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上报,经审议批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的通
知》明确规定外汇管理法律可以对所有外汇管理事项进行规定,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任何行政处罚措施。

3.《外债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境内机构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的机构举借债务或提供担保。

(二)外债管理职能部门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2008年)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外汇管理,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2.《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
理局是外债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登记、统计与监测。

二、调查问题
(一)境内企业是否能够向境外企业(或境外关联公司)举借人民币外债?
------------------可以
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对跨境人民币对外债务业务操作的规定,境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的,原则上按现行国家外债管理规定操作。

由此可知境内机构举借人民币外债的参考法规及流程可借鉴国家外债管理的规定。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处理境内工商企业向境外非金融机构借款有关
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境内企业借用境外企业款项,无论是本币还是外币,都构成了我国的外对债务”
3.《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中将“外债”定义为: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
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第一条规定的“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居民”则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4.《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划分了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
贷款三种外债,其中向境外企业的借款属于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

(二)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举借人民币外债的额度?
1.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
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

2.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外债管理部门可依据该办法,制定和完善有
关实施细则。

基于此,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颁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对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根据该通知,外商投资性控股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倍;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6倍。

(三)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或举借人民币外债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不一定需要
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非主权外债由债务人自担风险、自行偿还。

担保是债权人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

(四)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或举借人民币外债的审批程序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处理境内工商企业向境外非金融机构借款有关
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境内企业借用境外企业款项,无论是本币还是外币,都构成了我国的外对债务,借款及借款利率都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2.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境内机构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
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国际商业贷款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须经登记后方能生效。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对外借款,借款单位应
当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
理登记手续并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

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对跨境人民币对外债务业务操作的规定,境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的,原则上按现行国家外债管理规定操作。

境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以跨境人民币形式汇入并提款的,无需就该笔外债资金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外债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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