窜货和价格的管理办法格式
窜货控制管理办法

窜货控制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公司的营销管理,保护经销商的利益,有利于市场的良性运作,明确公司坚决制止恶性窜货的决心,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窜货的界定窜货类型:1)区域内垂直窜货——不同层级经销商之间的窜货。
如:一级经销商违反合同约定,跨销售区域批发给终端零售商。
2)区域内水平窜货——同层级经销商之间的窜货。
如:利用价格差异,一级经销商跨销售区域批发给其他一级经销商。
3)跨区域窜货——跨销售辖区的窜货。
如:江苏的经销商窜货到浙江。
这里的跨销售辖区,主要是指各区域公司的责任管理辖区。
本管理办法所制定各种处罚规定主要就是针对上述类型的窜货。
总公司签订的全国性合作项目、经公司书面认可的各区域公司工程经销商跨区域运作等项目,不属于窜货范畴,公司将另行制定有关政策,由大客户管理部统一进行协调。
二、窜货处理程序受理窜货投诉或销售人员发现窜货现象后,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区域公司经理。
由各区域公司经理安排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主要了解以下信息:窜货时间、窜货地点、所属区域、区域业务负责人、窜货金额、货号编码、流通途径、窜货数量等信息。
取证后由区域公司经理会同调查人员界定本次窜货的性质。
属于区域内窜货,由区域公司备案,初步拟定处罚结果。
尽快联系窜货方经销商,进一步了解、证实窜货真相,听取经销商的申诉,协商处理结果。
将达成共识的处理结果形成文字,由区域公司经理审核签字后正式生效。
属于跨区域窜货,报公司市场部备案,初步拟定处罚结果。
尽快联系窜货方所属区域公司及窜货方经销商,进一步了解、证实窜货真相,听取经销商的申诉,协商处理结果。
公司市场部将达成共识的处理结果形成文字,报公司副总经理审核签字后正式生效。
经区域公司经理或公司副总签字确认的处罚决定,由窜货方经销商所属区域公司经理将正式的窜货处罚决定送交被处罚的经销商,同时通知区域公司财务组,在经销商市场保证金或返利中扣除罚金。
被窜货方经销商由所属区域公司经理将窜货处理结果书面通报。
销售串货管理制度范本

销售串货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销售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企业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销售渠道和销售区域的销售管理,包括经销商、代理商、分销商等。
第三条公司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销售串货行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进行管理,对违反本制度的销售行为将予以严厉查处。
第二章销售管理第四条公司对销售区域进行划分,明确各区域的销售权限和责任。
销售区域内的销售活动由该区域的经销商、代理商、分销商等负责。
第五条销售人员应严格遵守销售区域划分,不得跨区域销售。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跨区域销售,必须提前向公司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公司制定统一的市场零售价格,销售人员需按照公司规定价格销售产品,不得擅自降低价格或进行价格战。
第七条销售人员应按照公司的销售政策和促销活动进行销售,不得擅自更改促销内容和条件。
第八条公司对销售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法律法规意识,确保销售人员遵守公司制度和法律法规。
第三章串货管理第九条销售串货是指销售人员违反销售区域划分,将产品销售给非所在区域的经销商、代理商、分销商等行为。
第十条公司建立销售串货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销售串货行为,均有权向公司举报。
第十一条对涉嫌销售串货的销售人员,公司将会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实存在销售串货行为的,公司将依据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销售串货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三条对积极举报销售串货行为,经查实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销售人员,公司将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经销商窜货管理办法

窜货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严肃市场营销纪律,维护好市场秩序,加强销售渠道管理,保护各经销商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窜货定义一、窜货是指经销商或分销商跨规定区域销售,一次销售数量在十件以上,或低于被窜市场同等渠道价格在被窜区域销售本公司产品的行为。
二、窜货分为一般性窜货和恶性窜货两种。
一般性窜货是指一个月内非本区域销售数量累计在十件以下的行为;恶性窜货是指一个月内多次非本区域销售数量在五十件以上且低于被窜货市场同等渠道价格进行销售的行为。
第三条窜货预防一、各地经销商要慎重选择分销渠道,严把发货关,严格把握好价格和数量关,控制好销售渠道,防止货物外流。
二、要求各地经销商对其分销商或二批商作好货物流向记录,做到心中有数。
三、公司营销部将对窜货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以不定期、不通知等抽查形式对各市场的窜货进行监察。
第四条举报及受理一、公司营销部负责受理市场窜货事件及举报查实工作。
二、各地市场一旦发现窜货,被窜市场经销商必须如实地向公司营销部提供书面举报材料,举报材料上须有经销商的签字,并对其举报事实负责。
三、被窜市场必须一次性购买三件作为窜货依据,最好附有购买的凭证,然后将举报材料和凭证一起传回公司营销部受理。
第五条窜货查实一、营销部接到完整的举报材料后,责成所辖市场区域经理在三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将查证结果反馈给营销总监。
二、营销总监根据区域经理的调查结果视窜货情节严重程度,对窜货经销商进行相应处罚。
三、营销部将处罚决定通报被窜货区域市场。
四、区域经理必须公正负责地查证,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并对其查证结果负责。
第六条窜货处理一、对窜货市场经销商,首次一般性窜货按50元/件予以处罚,二次窜货按100元/件予以处罚,屡教不改者,取消其年终返利。
二、对恶性窜货和低价倾销行为,公司取消经销商经销资格。
第七条本办法自董事长签字之日起颁布执行。
窜货管理规定

附件一关于窜货、乱价的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保障协议经销商、协议零售商的合理利润,保证市场的有序竞争,增强广大经销商、零售商的信心,特拟定本规定。
二、细则:一)、关于窜货的管理规定:1、窜货的定义:是指协议经销商或协议零售商(由我公司直接供货的零售商)及协议经销商之下线在公司授权范围之外的地区批发或零售的行为;2、窜货行为的界定:1)以是否超出被授权之销售范围进行认定,与是否乱价无关;2)认定方式:纳维亚公司销售人员与其所辖区域内协议经销商或协议零售商,发现有窜货嫌疑货源,采取收货、记录串号等手段,上报公司鉴定,若非该区域协议经销商或协议零售商所出货物即确定为窜货,由纳维亚公司书面通知窜货方并给予相应处罚;3、窜货行为的处罚:1)窜货行为一经纳维亚公司证实,纳维亚公司将按500元/台乘以窜货总量对窜货方予以经济处罚,罚款从窜货方返利或其他奖励中扣除,直至扣清。
2)窜货行为一经纳维亚公司证实,纳维亚公司将按200元/台乘以窜货总量对负责窜货方所属区域的纳维亚业务人员及区域经理予以经济处罚,罚款从业务人员当月工资奖金中扣除,直至扣清。
3)如果发生窜货被收的情况,窜货方必须按收货方实际收购价格将所窜货物收回,并且在此期间若发生价格变动,所窜货物将不享有被纳维亚公司价格保护之利益,且所收回货物需扣除返利及货物运输费用。
收货方实际收购价格以经纳维亚公司确认的收据、发票、出库单为依据,纳维亚公司须在对窜货处罚时将此几种依据提供给窜货方以避免错罚;收货方收货所付金额可折算为货款由分公司迅速发货补齐;并给收货方100元/台的收货奖励,计入返利,次月10日前冲抵货款(收货返利单);4)收货方应将收窜货价格按经纳维亚公司销售人员确认的实际收购价格,报纳维亚公司确认,恶意虚报高价者一旦被证实,纳维亚公司有权拒绝给予收货方任何经济补偿并予以相关处罚;5)发现恶意跨区收购而虚报窜货之协议经销商、零售商,一经纳维亚公司确认,纳维亚公司将有权立即取消其经销权及所有奖励;6)纳维亚公司将在接投诉后七日内将问题查清、确认,并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传真至投诉方与被投诉方;7)纳维亚公司对窜货三次及三次以上之协议经销商或协议零售商,保留取消其经销权之权力;8)市场上的翻新机、二手机不在规定之列。
服装业窜货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服装市场秩序,维护公司利益和品牌形象,确保市场销售渠道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涉及服装产品的销售、配送、仓储等相关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禁止窜货行为。
第二章窜货定义及处罚第四条窜货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将服装产品从原销售渠道调拨至其他销售渠道或地区的行为。
第五条窜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将产品从原销售区域调拨至其他区域;2. 将产品从原销售渠道调拨至其他渠道;3. 将产品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影响其他渠道的正常销售。
第六条对窜货行为的处罚如下:1. 一经查实,对窜货责任人进行警告,并扣除当月奖金;2. 情节严重者,扣除当月工资的50%;3. 情节特别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预防措施第七条加强市场调研,了解市场动态,制定合理的销售政策。
第八条设立窜货举报热线,鼓励员工、经销商、消费者举报窜货行为。
第九条定期对销售渠道进行巡查,确保产品销售渠道的合规性。
第十条建立窜货预警机制,对疑似窜货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一条加强与经销商的沟通,提高其对窜货行为的认识,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对窜货行为负有监管责任,具体如下:1. 销售部门负责对窜货行为进行监控和查处;2. 仓储部门负责对窜货产品进行清点和处理;3.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窜货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市场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市场部负责修订。
第六章举报奖励第十六条为鼓励员工、经销商、消费者积极参与打击窜货行为,公司设立举报奖励制度。
第十七条举报人提供有效线索,经查实为窜货行为的,公司将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的奖励。
第十八条举报奖励金额由公司市场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A公司市场管理规则--关于窜货和价格的管理

A公司市场管理规则--关于窜货和价格的管理2000字
一、关于窜货的管理
1、禁止窜货:A公司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窜货行为,任何发
现的违规情况将被严厉处罚。
2、窜货者处罚:对于窜货者,一经查实,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权益。
3、窜货行为发生后,企业应当向客户和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及
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防止窜货行为再次发生。
4、严禁使用未批准的营销渠道,不允许违规分销渠道贩卖产品。
二、关于价格管理
1、维持价格稳定:A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价格,保证售价水平合理。
2、遵守价格规定: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价格的政策规定,任何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处罚。
3、监督报价:A公司监督其供货商的价格行为,并将定期更
新市场上售价情况,以确保售价合理并维持价格稳定。
4、禁止打折销售:A公司禁止打折销售,以保护客户利益及
市场竞争环境,一经发现,将及时处理。
酒公司窜货管理制度范文

酒公司窜货管理制度范文酒公司窜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酒公司的窜货行为,保护市场秩序,促进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酒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职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酒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任何窜货活动。
第四条酒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窜货管理制度,明确窜货的定义、原则、责任及处罚等,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窜货行为。
第五条酒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监管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严禁员工参与窜货行为。
第六条酒公司应当定期开展窜货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窜货行为,保护正常经营秩序。
第二章窜货的定义第七条窜货是指酒公司未经授权,擅自销售其他地区或其他企业的产品,或者超出授权范围,擅自销售未上市或停产的产品。
第八条窜货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他地区或其他企业的正常经营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必须予以严厉惩处。
第三章窜货管理的原则第九条窜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办事:酒公司应当依法生产经营,坚决杜绝任何窜货行为。
(二)明确责任:酒公司应当明确窜货的责任分工,明确各级工作人员应承担的窜货管理职责。
(三)严厉处罚:窜货行为必须予以严厉处罚,对特别恶劣的窜货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正公平:窜货处罚应当公正公平,能够起到震慑作用,保护正常经营者的利益。
(五)预防为主:酒公司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的窜货意识和风险意识。
第四章窜货的责任与处罚第十条对于酒公司的窜货行为,将追究以下责任:(一)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窜货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直接责任人员包括:销售人员、仓储人员、配送人员等。
(三)对窜货行为能够提供线索并配合调查的人员,将给予奖励或者减轻处罚,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对窜货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轻微窜货行为:一经发现,在公司内部进行警示教育,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商品窜货处理方案(标准版)

商品窜货处理方案(标准版)1. 背景窜货,也称渠道冲突,是指商品在非授权渠道中销售,导致市场价格混乱、品牌形象受损、经销商利益受损等问题。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品牌形象,确保经销商利益,特制定本处理方案。
2. 定义- 窜货:指商品在非授权渠道中销售,包括线上线下非授权店铺、私人代购、走私等。
- 窜货处理:对窜货行为进行调查、证据收集、责任认定和处罚等一系列措施。
3. 窜货处理流程3.1 发现窜货当公司或经销商发现窜货行为时,应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商品图片、销售渠道、价格等。
3.2 报告窜货经销商将窜货信息报告给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
3.3 调查窜货公司市场部门对窜货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窜货事实。
3.4 责任认定公司市场部门根据调查结果,确定窜货责任方,包括窜货商、经销商等。
3.5 处理窜货对窜货责任方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取消授权等。
同时,对受影响的经销商进行赔偿。
3.6 预防窜货公司市场部门定期对市场进行巡查,加强经销商管理,预防窜货行为的发生。
4. 窜货处理措施4.1 证据收集收集窜货证据,包括商品图片、销售渠道、交易记录等。
4.2 责任方确认根据证据,确定窜货责任方,包括窜货商、经销商等。
4.3 处罚措施对窜货责任方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警告:对窜货商进行警告,要求其停止窜货行为。
- 罚款:对窜货商进行罚款,金额根据窜货金额和严重程度确定。
- 取消授权:对窜货商取消授权,禁止其销售公司商品。
- 法律诉讼:对窜货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4.4 赔偿措施对受影响的经销商进行赔偿,赔偿金额根据经销商损失和严重程度确定。
5. 注意事项- 经销商应积极配合公司进行窜货处理,提供相关证据。
- 公司在窜货处理过程中,应保护经销商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 公司在预防窜货方面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市场巡查和管理。
6. 修订历史- 2021年1月1日:制定本处理方案。
- 2021年6月1日:对处理方案进行修订,完善窜货处理流程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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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市场管理规则--关于窜货和价格的管理
由于个别分公司(分部)、代理商(经销商)为了扩大自身的销量,只考虑眼前利益,而不顾A 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偶尔出现低价倾销和窜货的现象。
这不仅导致市场混乱、价格混乱,而且损害了A公司形象、影响了A公司发展。
为此,特制定分公司市场管理规则。
一、术语解释
1、代理商:此指二级代理商,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商业信用、销售渠道和经销家电产品的经验,并由A公司授权能严格遵守A公司有关销售政策、条例,在指定区域内独家销售A公司产品的自然人或法人。
2、经销商:此指三级经销商,分公司、分部、二级代理商在所属地区内经考察报总部备案的并在指定区域内销售A公司产品的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3、窜货:A公司的分公司、分部、代理商、经销商非经销售中心和销入地区的分公司同意,擅自将A公司产品销售到非其所属区域。
二、市场管理规则
(一)分公司(分部)市场管理要求
1、分公司对外批发价不得低于销售中心规定的指导批发价。
2、商场零售标价不得低于销售中心的建议零售价。
3、分部对外批发价不得低于所属分公司规定的指导批发价。
4、分公司(分部)不得在公众媒体上发布未经销售中心批准的非正常价格信息。
5、分公司(分部)不得跨地区销售。
6、分公司、分部要记录发出商品的机号和发给单位。
7、分公司要及时反映其他地区以低价冲击本地区市场的情况并提供确凿依据。
(二)代理商(经销商)市场管理要求
1、在指定区域内批发价不得低于分公司规定的指导批发价。
2、商场零售标价不得低于分公司的建议零售价。
3、代理商(经销商)不得在公众媒体上发布未经分公司批准的非正常价格信息。
4、代理商(经销商)不得跨地区进货和销售。
5、代理商要负责及时调查和反映其他地区以低价冲击本地区市场的情况并提供确凿依据。
三、违反市场管理规则的处罚
(一)对分公司(分部)违反市场管理要求的处罚
1、分公司(分部)不遵守价格政策,则限时调整或向销售中心说明原因。
2、初次窜货,责令其全部收回窜货商品,辖区分部经理调离工作岗位。
3、第二次窜货,责令其全部收回,辖区分公司经理调回销售中心接受培训。
(二)对代理商(经销商)违反市场管理要求的处罚
1、代理商不遵守价格政策,则要求限时调整或向当地分公司说明原因。
2、经销商不遵守价格政策,扰乱当地价格体系,第一次,限时调整;第二次,经协商不成,停止供货。
3、初次窜货,责令其全部收回窜货商品。
4、第二次窜货,责令其全部收回窜货商品,并罚款50元/台,罚款从返利中扣除。
5、第三次窜货,取消其代理商(经销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