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4篇)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行各业都面临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稳定发展,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本文将从工作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两个方面详细介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工作。
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程序1. 要求制定调查计划为了系统、全面地排查安全隐患,首先需要制定一份详细的调查计划。
调查计划包括安全隐患排查的目标和范围、排查人员及其职责、排查工具和方法等内容。
通过制定调查计划,可以确保排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 分工负责进行排查根据调查计划,将排查工作分配给相应的责任人员。
每个责任人员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并按照计划有序地进行排查。
在排查过程中,要及时记录发现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3. 进行隐患排查根据排查范围,排查人员要全面、细致地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可以采取实地走访、查阅资料、进行检测等方法,发现和确认隐患。
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标记,并尽快进行整改。
4. 上报和分析隐患情况排查人员要将发现的隐患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进行隐患情况的分析和评估。
分析和评估的结果可用于制定治理方案,进一步提高排查治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5. 整改隐患并跟踪督办相关部门要对发现的隐患进行整改,并设立相应的跟踪督办机制。
对于难以及时整改的隐患,可以采取行政处罚、限期整改等措施,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责任追究制度1. 建立责任主体为了保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明确相关责任主体。
政府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政策法规,明确政府职能和责任。
同时,相关企事业单位也要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2. 加强责任督促和考核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责任主体的责任督促和考核。
通过建立合理的考核机制,激励责任主体积极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责任主体履行自己的职责。
3. 追究责任对于发生事故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省隐患排查整治责任追究规定

隐患排查整治责任追究规定按照“隐患就是事故、发现就要处理”原则,对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中发现的隐患,按照严重程度、整改情况,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企业及责任人的责任。
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的单位及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按照隐患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由相应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对排查出的危害较小、整改难度不大的一般隐患或安全管理问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堵塞漏洞,并分析隐患产生原因,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警告,吸取教训。
2.对危害较大、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整改难度大,需要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尽快安排停产停业整改,同时举一反三分析隐患产生原因,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采取经济和行政手段进行处理,并内部通报。
3.对排查发现的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并纳入诚信考核记录,问题严重的要逐级追责,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通报,列入安全1生产黑名单。
4.对不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不按规定登记和报告查出的隐患,隐患排查长期零报告或漏报、瞒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对其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通报。
5.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政府批准的事故调查报告,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党政机关及责任人问责。
对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形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人问责。
1.对安排部署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工作不负责任,致使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没有得到落实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三篇)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追究,促使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排查责任第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并落实相关责任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管理人员,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组织对煤矿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记录隐患排查、整治和处理的情况。
第三章罚则第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煤矿发生事故的,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对发现安全隐患不报、漏报或者被查实的责任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对未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的责任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对隐瞒、伪造、篡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责任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煤矿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煤矿企业,煤矿安监部门有权采取暂停生产或者关闭整顿等措施,直至整改到位。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煤矿企业自行制定,并报煤矿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煤矿安监部门所有。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煤矿企业的领导、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职工。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理的工作程序和责任制1、为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患于未然,健全安全约束机制,保障项目安全生产,根据《金属和非金属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2、矿井安全隐患,系指矿井施工(生产)现场、生产技术管理、可能导致事故的设备设施隐患。
3、安全隐患的整改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
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
排查出来的隐患要按“五定”的要求落实,对于目前确实难以解决的安全隐患,应制定预防措施。
4、安全部负责安全隐患的综合管理。
监督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负责安全隐患的统计和报告,按照统一报表纳入计算机管理。
5、安全隐患排查必须坚持不安全生产原则。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组织重点力量进行整改,安全隐患整改好,方可生产;无措施的,不准生产。
6、因安全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确定安全隐患调查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责任人。
7、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若出现下列情况,造成安全事故,应追究现场领导责任,罚款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⑴未及时向员工传达和落实上级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⑵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的;⑶重大险情不排除,强迫工人冒险工作;⑷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致使安全管理混乱的。
8、安全监督员必须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若出现下列情况,应追究安监人员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⑴现场重大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上报或下达整改通知的;⑵重大危险时未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停止作业,排除险情,默许工人盲目蛮干的;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9、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况,应调查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并按“三违”处罚条例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⑵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的;⑶发现险情和事故预兆,未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⑷对制止“三违”人员,对于那些揭露和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⑸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肇事者被安抚或欺骗,甚至嫁祸于人的。
《平煤集团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的规定》

《平煤集团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的规定》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超前防范意识,完善安全长效机制,强化源头监管监控,保障企业职工人身健康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依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为《特别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凡违背《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煤炭工业局及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精神,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均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四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及整改实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责任制。
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负全面责任,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分管战线领导负直接管理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管理责任。
各级工会、纪委、团委依法组织职工积极参加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负民主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五条集团公司战线领导、安全业务保安处室,负本业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责任;基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及业务保安科室,负本单位及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责任;基层生产经营区队领导,负所管生产经营区域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责任。
集团公司和基层生产经营单位安监(检)部门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责任,并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各业务保安和安监部门,必须把重大隐患排查及整改作为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抓好,务求实效。
第七条凡排查出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须责令立即停产,责任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整改,做到整改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整改时间和责任明确。
第二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的管理工作第八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实行三级管理。
即生产区队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报本单位业务科室和安检科,按照隐患整改“四签字”和业务科室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基层生产经营单位业务保安科室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措施,要及时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安检部门,经有关领导审定或安全专题会议研究后,认真落实整改,并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汇报;集团公司安全业务保安部门和安监局,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的落实情况要定期在集团公司安全办公会议上汇报。
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规定实施细则

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规定实施细则厂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集团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规定(试行)》(…2015‟10号),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工作方针,牢固树立“生命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的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源头监管监控,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按照集团文件要求,结合厂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根据集团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规定,结合我厂实际,制定符合我厂安全生产需要的管理规定。
二、隐患(一)隐患,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源、条件或状态。
它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不安全因素和安全管理上的缺陷。
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物的不安全状态包括材料、产品(成品、半成品)、工具、设备、设施存在的危险状态和危险因素;环境不安全因素包括作业条件、作业场所、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状态和危险因素;安全管理上的缺陷包括安全第一思想不牢、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缺失、不完善和落实执行不到位等。
(二)隐患和不安全行为的分级分类1.按隐患的风险大小和治理难易程度分为: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严重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者区域局部停工、停产、停运、停业,需要投入资金、实施工程、更换装备,并经过较长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需由业务板块和集团帮助组织治理的隐患。
较大隐患是指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治理难度较大,需要暂时局部停工、停产、停运、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需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治理的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及安全生产,任其发展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治理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排除的隐患。
安全隐患自查整改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隐患自查整改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一)、安全隐患自查整改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发生,特制定以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1、每学年开学前,放寒暑假、节假日前,必须开展全校性的安全大检查。
2、学校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安全自查工作。
在自查的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以文字形式报告相关部门,以便得到及时处理。
3、每学年安全员开展不少于三次不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有问题需要整改的部门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本部门单位解决不了的上报到相关部门解决。
4、对学校食堂、生活饮用水源的卫生情况,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对食堂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不得上岗。
5、消防隐患排查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实行。
6、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及时提出整改计划、整改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
同时整治完成后,要组织有关人员验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能投入使用。
7、每次排查时,排查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且必须有安全知识和排查能力的人担任。
8、在排查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不能下结论的问题应请有关部门,专家进行鉴定,以防事故发生。
9、不认真严格执行此排查制度的,实行领导责任追究制。
(二)、责任追究制度为了认真贯彻上级部门的各项要求,夯实安全责任,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追究到位,严明纪律,使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学校的各类安全,为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建立严格的学校安全责任制度和严肃的安全事故追究制度。
各班主任、各处室负责同志是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或协助调查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学校若发生校舍安全事故,财产安全事故和师生伤害、伤亡事故,各负责人应科学果断地进行事故处理,并在第一时间向学校报告事故情况,还应及时、积极、全面、客观地进行安全事故原因、过程、结果的调查或协助调查,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或协助追究工作,不得隐瞒真相,弄虚作假,避重就轻,大事话小,影响安全事故的顺利处理,否则,学校将追究负责人和值班领导的责任,并按情节予以相应的处理,对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者,上报上级部门处理。
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预防、排查、整治、验收等管理工作,对隐患责任人进行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轨道交通燕房线02标安全隐患治理制度特制定以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增强对事故隐患的控制能力,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隐患责任追究和处罚以项目上组织的大检查或市县以上部门的现场检查笔录为依据,追究操作人员和倒查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现场检查出的安全隐患(上级部门的检查笔录)对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隐患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四条:本项目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隐患责任追究和处罚领导小组,,将隐患责任追究和处罚情况进行填表签字存档。
第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生产经营或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作业环境不良和管理上的缺失。
主要从技术管理、生产现场、人员操作、装备设施等方面进行排查。
第二章隐患排查整治职责分工和整改落实及责任追究一、各级管理人员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制1、项目经理:对全项目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
每月主持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召开安全隐患整改办公会,研究制定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计划,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所需资金,及时做出安全隐患整改决策和指令。
管理项目全面工作。
2、总工程师:对全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技术措施,配备技术力量,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安全费用资金计划,参加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3、安全副经理:协助项目经理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平能化集团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源头监管监控,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控制风险,防范事故,进一步增强超前防范意识和能力,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员工健康,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结合实际,特制定《中平能化集团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及全体员工(含各种用工形式)。
第三条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违犯本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追究法律责任,因违犯本规定受到的相应处罚应记入本人安全档案。
受到开除或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应提交同级职代会主席团会议或职代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坚决遏制“三违”现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的“三违”人员管理台账,一般“三违”人员由所在单位安监(检)部门登记,科级以上“三违”人员由安监局登记。
参加“三违”学习班人员,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只发基本生活费。
第五条安监(检)部门罚款时,须填写四联单,一份交责任单位(或个人)、一份交安监(检)部门、一份交财务、一份留存。
第六条集团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罚款,应分别纳入安全奖励基本账户,用于安全奖励。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执行本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及时报安监局备案。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九条基层生产经营单位,各业务主管、保安和安监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将隐患排查及整改作为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抓细、抓好,务求实效。
第十条隐患排查及整改实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党政一把手对隐患排查及整改负全面责任,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分管战线领导负直接管理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管理责任。
各级工会、纪委、团委依法组织职工积极参加本单位隐患的排查工作,负民主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集团战线领导,业务主管、保安部门,负本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及整改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及业务主管、保安部门,负本单位及分管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及整改责任;生产区队(车间)领导,负所管辖生产经营区域隐患排查及整改责任;基层生产班组对当班隐患排查及整改负责。
集团和生产经营单位安监(检)部门负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责任,并牵头组织对重大隐患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四级管理制度。
即生产班组,基层生产区队(车间),业务主管、保安及安检部门,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班组要在作业前对所在生产区域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区队(车间)每天对本区域内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及时安排整改,并报本单位业务主管、保安部门;业务主管、保安部门加强对区队(车间)排查及整改工作的指导,并认真排查本战线安全生产隐患,报战线领导和单位安检部门;战线领导和安检部门对战线、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整改措施,要及时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汇报,认真落实整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及整改的主体。
集团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均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安监人员意见书》,要按照“五定”(定时间、定标准、定措施、定资金、定责任人)、“四签字”(隐患区队(车间)、业务科室、战线领导、安全部门)的原则落实整改;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必须责令立即停产,停运或停止作业,并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整改难度较大或短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问题,必须采取防范、监控措施,随时掌握隐患动态变化,防止发生事故,并及时向集团有关部门汇报;集团业务主管、保安部门和安监局,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督促其制订整改方案和规划措施,并定期在集团安全办公会议上汇报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的检查,因排查不认真或重复隐患被集团查出,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实行隐患登记销号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隐患排查与整改管理,对查出的隐患及整治情况登记建档,并定期向集团上报;重大隐患排查后,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自查验收。
集团安全和业务主管、实行跟踪督促隐患整改。
对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及时组织验收复查,复查验收合格予以销号。
第十七条员工在隐患排查、安全管理和生产施工中,做出特殊贡献的,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一)凡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奖励10000~30000元。
1.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从而直接避免了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2.发现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从而直接避免了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或使设备、设施、材料免遭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3.创新安全管理经验,在全集团得到推广应用,并取得实效的。
(二)凡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奖励5000~20000元。
1.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从而直接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的;2发现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从而直接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使设备、设施、材料免遭经济损失达20万元以上的;3.事故发生后,临危不惧,应急处理的得当,从危难中直接救出遇险者,使其免遭死亡的。
(三)凡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奖励5000~10000元。
1.发现重大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从而直接避免了死亡事故,或使设备、设施、材料免遭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2.发生事故后,积极抢救,从而缩小事故危害范围,避免伤亡,或减少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以上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集团举报,举报电话:0375~2724132。
1.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或隐患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2.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3.不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
4.集团接到举报后,将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对举报属实的,视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50~1000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凡符合获奖条件的人员,由生产经营单位将相关材料呈报安监局,经集团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经济处罚责任追究规定(原煤生产和基建施工单位)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一)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自救器或入井穿化纤衣服的;(二)生产井口未建立人员检身制度或未配备专人检身的;(三)负责检身人员未执行检身制度的;(四)乘罐(车)人员不听从指挥,抢罐(车)、挤罐(车)的;(五)乘人车不挂防护链或身体露出车外的;(六)斜井、斜巷行车期间同时行人的;(七)携带尖利器物乘车的、乘罐无防护套的;(八)不按规定佩戴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九)岗位描述不清,未按手指口述程序操作的;(十)井上下要害岗位各种记录、台账等不齐全或记录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一)岗位工种未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的;(二)特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三)新工人未签订师徒合同上岗作业的;(四)对岗位内容不能做到应知应会的;(五)未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入井的;(六)发放不完好矿灯或不合格自救器及其他安全仪器仪表的;(七)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对要害岗位进行检查的;(八)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开工前未按规定向有关人员贯彻并履行签字手续的;(九)发现“三违”不加制止的;(十)未完成规定下井和反“三违”指标的。
第二十一条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等因存在严重隐患而被集团责令停产、停运的,除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外,并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5000元;经验收不合格的,每次加罚3000元。
第二十二条因存在严重隐患而被下发《安监(检)人员意见通知书》责令期限整改的,对单位罚款2000~3000元,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加倍罚款。
第二十三条不认真执行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规定的,对单位罚款2000~5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
第二十四条安全费用资金未按规定提取与使用的,对单位收回挪用资金,并处等额罚款,对责任者罚款1000~3000元。
第二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万元~100万元,给予主要责任者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并罚款1~2万元。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计划产量10%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采煤工作面或五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万元~100万元,给予行政正职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给予总工程师或生产副矿长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分别对其罚款1~3万元,并扣减矿级领导应兑年薪的10%。
(一)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区域开采前没有按要求开采保护层的;(二)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突出区域开采前没有按要求施工区域性瓦斯治理工程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罚款30万元~50万元,给予主要责任者行政撤职处分,并对其罚款1~3万元。
(一)实行整体承保生产经营,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转包他人的,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作业违反规定进行劳务承包的;(二)不经集团批准,擅自将煤炭资源对外划拨的;(三)不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致使安全生产隐患长期存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30万元~50万元,给予主要责任者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并对其罚款1~2万元。
(一)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二)矿用产品生产、采购、使用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以上处分;(三)区域性瓦斯治理工程未列入年度和月生产经营计划考核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万元~10万元,给予主要责任者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并对其罚款2000~5000元。
(一)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人员的;(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新工人入矿未经安全培训而安排上岗或指派无证人员顶替上岗作业的;(三)生产矿(建井处)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每班次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单位罚款5000~10000元,对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含解除劳务合同)并给予2000元以上罚款。
(一)酒后入井、班中睡觉、擅自脱岗造成事故或重大隐患的;(二)严重违章或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三)阻挠安监(检)人员行使职权的;(四)对工作中履行职责、坚持原则的安监(检)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寻衅报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