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安全的行政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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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检查记录表

(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检查记录表
是否在周边水源设置取水设施。
5
建筑防火
是否违规搭建临时建筑或堆放可燃物品占用防火间距、私搭乱接电气线路等问题。
是否设置消防车通道,现有消防车通道上是否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影响灭火救援。
6
灭火器
文物建筑每层配置的灭火器是否大于2具。
灭火器是否按每月进行一次自查。
灭火器是否达到送修条件和维修期限。灭火器是否达到报废条件和报废期限。
灭火器是否未开启、喷射过。
7
安全隐患自查
是否每日进行防火巡查 ,是否进行夜间防火巡查。
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期间,是否每2h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开放结束后,是否进行巡查。
8
隐患整改消除
是否及时整改安全隐患问题;
是否制定隐患整改责任清单。
9
疏散通道畅通
主要出入口附近是否设置消防安全布局标识,标明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消防水源(天然水源、消防水池,室外消火栓及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消防道路、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消防器材等内容。
是否存在线路老化、绝缘层破损、线路受潮、水浸等问题,是否存在过热、烧损、熔焊、电腐蚀等痕迹;
电线接头是否采用接线端子等可靠连接,电气线路、开关、插座是否直接敷设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配电箱接地措施是否完好,箱内线路敷设是否正确,线路孔洞是否进行防火封堵,周围是否堆放可燃物。
文物建筑内冬季是否违规采用电暖气、电褥子取暖;
(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检查记录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2024年月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问题隐患
整改情况
备注




1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安全机构、全员安全责任制

文物安全工作责任书

文物安全工作责任书

文物安全工作责任书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物办发[20xx年文物安全责任书如下:一、责任要求馆长是文物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对本单位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

领导要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安全工作是文物工作的生命线。

二、责任内容(一)不可移动文物1、本馆所管辖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需要,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按法定程序予以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其它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保文物安全。

2、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保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证不塌不漏,并定期检查落实。

对非国有文保单位所有人应签订保护安全管理合同。

3、属古建筑的文物保护单位,必须严格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并应制定消防预案,责任到人,层层落实。

4、因管理不善造成在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被盗、火灾、人为破坏、倒塌等事故,应根据情节予以追究责任。

(二)馆藏文物1、文物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水源设施,切实做好防盗、防潮、防虫、防鼠、防人为破坏的防患工作,确保文物的安全。

2、馆藏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3、库房文物帐与物分别专人管理,应设立文物总帐和分类帐,做到物与帐相符,总帐与分类帐相符。

4、法定代表人要加强对库房的管理,发现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立即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节假日、夜间应加强巡逻,做到防范于未然。

5、馆藏文物的借展、调拨、交换应按《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6、收藏单位不按规定建立有效的安全事故防范制度,或者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力,造成文物被盗、火灾、丢失、损毁等事故,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三)展厅文物1、陈列展厅不得展出一、二级文物,陈列枪械等重要文物展品应安装防盗设施,如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展出,保证文物万无一失。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的通知-文物督发[2011]21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的通知-文物督发[2011]21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的通知(文物督发〔201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已于2011年12月20日经国家文物局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推动各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依法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与能力,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是指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的日常性检查工作。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各地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上(含省级)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设区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第六条各设区市的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重点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每个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文物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管理制度

文物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管理制度

对于文旅融合类活动,需在确保文物安 全的前提下,由文物局与相关部门共同 审批后实施。
对于文物研究类活动,需提前向文物局 提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针对不同类型活动,文物局需制定相应 的审批流程和监管措施。
对于文物保护类活动,需经文物局审批 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的活动种类
02
改进 护单位保护范围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 题和不足,为改进提供依据。
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改进措 施,包括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流 程、提升保护意识等方面,确保改进 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03
改进措施的落实与监 督
加强改进措施的落实和监督,确保改 进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并及时对执行 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不断完善和优 化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管理制度。
文物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 围管理制度
2023-11-04
目录
• 文物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管 理制度概述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活动
管理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管理制度
的保障措施
目录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管理制度 的评估与改进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管理制度 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与协调
在社会参与方面,应当积极引导和支 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加强 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形成政府 与社会共同参与文物保护的新格局。
在公众监督方面,应当建立健全公众 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 听取公众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管 理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制度的有 效性和执行力度。
感谢您的观看
建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

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

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

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文物督发〔2011〕21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推动各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依法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与能力,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是指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的日常性检查工作。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各地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上(含省级)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设区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第六条各设区市的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重点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每个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第七条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

第八条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人)或者产权单位(人)应当配合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巡查,不得拒绝、阻碍。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人)或者产权单位(人)应当定期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状况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报告。

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

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

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文物、博物馆单位火灾危害,规范文物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文物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三条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实施消防安全督察、文物行政部门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文物、博物馆单位实施消防安全自查,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文物消防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一)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和经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布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二)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等文物收藏单位;(三)文物库房、文物修复室、文物科技保护室等文物保管和科技保护场所;(四)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地;(五)其他文物、博物馆单位。

第五条实施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要落实文物保护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切实增强检查与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文物抢救能力。

第六条各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和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和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第七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博物馆单位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本地区文物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按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做好文物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检查内容第八条文物消防安全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组织机构建设1.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2.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型古建筑群消防队伍建设情况,其他文博单位的兼职消防队伍建设情况;3.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书签订及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1.09.22•【文号】文物督发[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物督发〔201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1年8月31日国家文物局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国家文物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文物安全监管工作,依法督察、督办各类文物安全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文物局督察、督办文物安全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文物安全案件包括文物、博物馆单位发生的下列案件:(一)盗窃、盗掘、抢劫、走私等文物犯罪案件;(二)火灾事故;(三)文物安全责任事故;(四)其他文物安全案件。

第四条督察、督办文物安全案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开展文物安全案件信息收集与舆情监控工作。

对从以下途径获知并需由国家文物局督察、督办的文物安全案件,及时填写《文物安全案件登记表》:(一)在文物安全检查或者专项督察中发现的;(二)相关部门转办的;(三)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上报的;(四)通过舆情收集的;(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六)其他途径获知的。

第六条对已登记的文物安全案件,及时向案发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通知》,由案发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依法处理,限时上报。

对未按《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通知》要求时限上报案件情况及处理结果的,向案发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办单》,要求查清和说明未报原因,并再次提出限时办理要求。

国家文物局关于202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文物局关于202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文物局关于202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4.03.09•【文号】文物督发〔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202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物督发〔202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2023年,全国文物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安全工作部署要求,强化文物安全责任落实,深入排查整治文物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协同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文物行政违法案件,持续提升文物安全防范水平和应急能力,文物安全形势整体趋稳。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文物执法巡查和违法案件处理情况。

全国文物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联合开展文物执法巡查,依法查处各类文物行政违法案件338起,其中按简易程序改正处理24起,按一般程序立案查处314起;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3起,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7起,其他178起。

国家文物局直接督办文物行政违法案件144起,督促地方拆除违法建设39起,行政处罚32起,责令改正73起,行政追责137人;重点督办河北邯郸文物违法建设、山西忻州明长城罗圈堡违法建设、贵州遵义回山乡革命委员会旧址遭擅自拆除、甘肃张掖文物建筑遭擅自拆除等文物违法案件。

(二)文物安全检查和案件事故处理情况。

全国文物行政部门检查文物博物馆单位63万余处,督促整改安全隐患7万余项。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督办文物安全案件和事故72起,其中盗掘案件50起,盗窃案件8起,火灾事故5起,其他事故9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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